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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
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Ⅲ:38:1 一、强夺良人妻女,得财卖与他人为妻妾者,比依强夺良家妻女为妻妾,绞罪,上请。
按:此即嘉Ⅲ:38:1所本。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本条引「读法附考增例」,「他人」误作「淫人」。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Ⅲ:38:1 一、凡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者,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绞罪,奏请定夺。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Ⅲ:38:1
一、凡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绞罪,奏请定夺。
按:笺释云:「旧例(嘉Ⅲ:38:1)无投献一节,查得嘉靖三十五年有犯者,刑部比拟前律,今增。」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Ⅲ:39 娶乐人为妻妾
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勿论。
Ⅲ:40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Ⅲ:41 良贱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Ⅲ:42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新例补遗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九年三月刑部题奉钦依:各抚按衙门,凡有土夷去处,务要严加禁约,仍出榜张挂晓谕:今后敢有不分夷夏,仍前为婚者,军官降级调卫,民发附近,旗军改边卫,各充军。男女离异。中间果有起衅贻患重情,不分官军土民,悉照见行事例,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
Ⅲ:43 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娶○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俱不坐○若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余亲主婚者。【余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
出妻条顺治律有条例一款:
凡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辄绝。犯奸者不在此限。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妬忌;恶疾。
三不去: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
五年无过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财礼。
按:顺治例此款系据「笺释」所引「大明令」订定。大明令无「五年无过不娶」六字。
Ⅲ:44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余亲主婚者【余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岁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独坐主婚,男女俱不坐○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罪五等○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其违律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虽会赦,犹离异改正。离异者,妇女并归宗○财礼,若娶者知情,则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
明代律例汇编卷七 户律四 仓库
Ⅲ:45 钞法
凡印造宝钞,与洪武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行使。其民间买卖诸物,及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并听收受。违者杖一百○若诸人将宝钞赴仓场库务,折纳诸色课程,中买盐货,及各衙门起解赃罚,须要于钞背用使姓名私记,以凭稽考。若有不行用心辨验,收受伪钞,及挑剜描辏钞贯在内者,经手之人杖一百,倍追所纳钞贯,【谓误收伪钞,并挑剜描辏钞一贯,倍追宝钞二(会典作一)贯。】伪挑钞贯烧毁。其民间关市交易,亦许用使私记。若有不行仔细辨验,误相行使者,杖一百,倍追钞贯。止问见使之人。若知情行使者,并依本律。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Ⅲ:45:1 一、在京在外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但系一应税纳钱钞去处,省令客商人等自纳。若权豪无藉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及将烂钞低钱搪塞,搅扰商税者,问罪,枷号三个月发落。(弘87;嘉Ⅲ:74:1)
弘Ⅲ:45:2 一、在外衙门官员,通同势要,卖纳户口等项课钞者,问罪。卖钞之人发边卫充军,钞贯入官。官员纵无赃私,奏请降用。(弘88;嘉Ⅲ:45:1;万Ⅲ:45:1)
胡Ⅲ:45: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同弘Ⅲ:45:2)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捌年玖月户部题准:各该钞关委官主事,将经过军民船只应纳钱钞数目,自嘉靖捌年拾月初壹日为始,照例每钞壹贯折银叁厘,每钱柒文折银壹分,发各附近府州县库收贮,依期解部。
嘉Ⅲ:45: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同弘Ⅲ:45:2)
万Ⅲ:45: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同弘Ⅲ:45:2;嘉Ⅲ:45:1)
按:笺释漏言万历例此款照旧例。
顺治律无「钞法」一条,故亦无此款条例。
Ⅲ:46 钱法
凡钱法,设立宝源等局,鼓铸洪武通宝铜钱,与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行使。折二,当三,当五,当十,依数准算。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值,听从民便。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其军民之家,除镜子、军器,及寺观庵院钟磬铙钹外,其余应有废铜,并听赴官中卖,每斤给价铜钱一百五十文。若私相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中卖者、各笞四十。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捌年户部题准:今后街市行使,俱要用好钱。每柒拾文准银壹钱。仍将本朝制钱,与旧钱随便行使。各处钞关户口食盐门摊商税等项,都要收受旧好钱及制钱。内府该库不许将私钱破钱混收,难以支放,其间若有制钱阻勒不肯行使者,缉事衙门该管地方拏问,枷号示众。都察院还出榜晓谕,通行遵守。
备考
(一款,刑书据会)
湖广布政司议得:今后放支钱粮,搭配支放。扣除还库,收受钱粮,亦必兼收。不许河右等处私铸伪钱时卖,以坏钱法。私铸转卖,知情行使,并房主邻右各治以罪,伪钱入官。
Ⅲ:47 收粮违限
凡收夏税,于五月十五日开会,七月终齐足。秋粮,十月初一日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支处,预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次年正月终不足者,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分催里长、欠粮人户,各以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长,杖一百,迁徙。提调部粮官、吏典,处绞。
附录旧例
(一款,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
成化三年八月初七日例:一、各处税粮延至次年二月不完,里甲人户枷号杖。并六月不完,州县管粮提调首领官吏同该府管粮官住俸,州县管粮官枷项催征,该吏取问。次年终不完者,布政司管粮首领官、各府正佐首领官,一体住俸,完日关支,该吏取问。延至二年不完者,布政司掌印分巡分守取报督纳,巡守管粮官每年一次将分管地方督催过已未完数目,开报巡抚巡按。如有阘茸不能催办,听巡抚巡按黜退。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Ⅲ:47:1 一、各处势豪大户,无故恃顽不纳本户秋粮,五十石以上,问罪监追,完日发附近;二百石以上,发边卫,俱充军。(弘68;嘉Ⅲ:47:1)
胡Ⅲ:47: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同弘Ⅲ:47:1)
新例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十七年正月户部题准:各处夏税秋粮,通行各该巡抚都御史,严督所属司府州县官员,于夏秋收成之时,务要照依律例,依期征收。如过限三个月不完,府州县管粮官住俸。半年不完者,府州县掌印官住俸。十个月不完者,布政司管粮官住俸。一年不完者,布政司掌印官住俸。仍将府州县管粮官起送吏部,降一级叙用。各该抚按官,务在着实举行,不得仍事姑息。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姑息下有「其一应钱粮并坐派厨料等项,其轻重缓急,随粮征收起解」等字。
新例补遗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八年六月户部题准:各卫所掌印管屯等官,将该年屯粮,遵依钦定限期,查照额坐数目,趁时追收,依限完纳。如有催督十分通完无欠者,照例议呈动支无碍官银,量行奖励。如延至次年正月终,以十分为率,拖欠一分以上者,住俸,劾期征解,屯老旗甲拏问。三月终不完,卫所管屯官革去冠带,戴罪征纳,首领官吏拏问,各该掌印官专总其要,通计所属拖欠三分以上者,亦拟住俸催征。五月终仍复不完者,卫所掌印官革去冠带,戴罪征纳,管屯官参问,各降一级,都司管屯并按察司管屯官,通计所属拖欠三分以上,亦拟住俸征纳。以上住俸,不许补支,止以事完开支。如有冒支,以盗仓粮论罪。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崇祯刊本「刑书据会」「附览」所记即此款,惟文句较简略。
嘉靖新例
(三款,内二款已见前引)
一、嘉靖年月户部题准:今后各府管粮,及州县掌印并管粮官,但遇考满,务要查勘一应钱粮,俱要征解完足,方许起送。到京之日将册查对,有未完未解未到,及奏申拖欠者,俱回任追补,不准给由。其未经考满者,虽有别项贤能,不许推升行取。续又题准:各官果有别项贤能,吏部不待考满,量议推升行取者,亦听抚按官,照前查勘明白。如果拖欠,责令追补完日,方许离任。各该司府州县捏作已解等项情弊,户部查出,将经该故违起送官吏,通行参奏治罪。
嘉Ⅲ:47: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同弘Ⅲ:47:l)
续题事例
(一款,陈省刊本大明律例)
嘉靖二十九年户部题准:如有掌印管粮等官,贪污成俗,剥削小民,因而拖欠,听抚按官照例于次年正月终,司府州县经手官,一并查参。以十分为率,未完三分以下者,管粮官俸粮截日住支。五分以上者,管粮官降级调用。掌印官住俸,完日开支。七分以上者,管粮官革职闲住,掌印官降级调用。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Ⅲ:47:1 一、各处势豪大户,无故恃顽,不纳本户秋粮,五十石以上,问罪,监追完日,发附近,二百石以上,发边卫,俱充军。如三月之内,能完纳者,照常发落。
按:笺释云:「如三月之内三句,近议增入,余照旧。」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致君奇术」所附「各处势豪大户」一款,系嘉靖问刑条例文。
万Ⅲ:47:2 一、各处势豪大户,敢有不行运赴官仓,逼军私兑者,比照不纳秋粮事例,问拟充军。如掌印管粮官,不即申达区处,纵容迟误,一百石以上者,提问,住俸一年。二百石以上者,提问,降二级。三百石以上者,比照罢软事例罢黜。
按:笺释云:「万历十二年该刑部会同户部议定漕粮新例七条,此系一条。」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附览
(二款,崇祯刊本刑书据会)
一、嘉靖七年十月十五日节该户部等衙门会奏:北直隶并山东都司卫所限五月初一日,江北直隶并凤阳等卫所限七月初一日,南京并江南直隶各卫所限八月初一日,浙江湖广江西都司卫所限九月初一日完纳。江北卫所拨去江南水次交兑者,照江南卫所(所以上十四字据「大明律集解」胡效才「增附」本补。)事例,限八月初一日完纳。京通二仓坐粮员外并蓟州管粮郎中,将各总卫所完纳月日,违限久近,逐一查明,开单移咨都察院,转行各该巡按监察御史,待各官完粮回任时,官员把总以下通提到官,查照限外三个月之上者,问拟违限之罪,住俸半年;违五个月之上者,照前提问,住俸一年,俱令照旧领运。若延至次年二月终不完、又一年以上不行赴运者,俱问罪,降二级,发回原卫闲住。以上三等,若有侵欺盗卖剥削害人等项情弊,俱各从重问拟发落。
一、嘉靖八年二月(「大明律集解」胡效才「增附」本作三月)二十九日户部题奉钦依:通行内外抚按,转行各该掌印管屯官员。自嘉靖八年为始,照依律限开会,依期收足。卫所管屯官延至次年正月终,以十分为率,拖欠一分以上者住俸,征解旗军屯甲拏问;三月终不行完报者,管屯官革去冠带,戴罪征纳,首领官吏孥问。掌印官适计所属拖欠三分以上者亦住俸催征。五月终不行完报,掌印官革去冠带,管屯官参问,降一级。一年以上不完,掌印官参问,各降一级。都司并按察司管屯官员通行所属拖欠三分以上,亦住俸催征,事完开支。如朦胧冒支者,以盗仓粮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