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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
健按:以「明律集解附例」所戴「收赎钞图」校之,此图亦将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换算为银数,与明制并无不同也。
附真犯杂犯死罪 【 弘治十年奏定。】 (据正德会典迻录。顺治律改「弘治十年」为「顺治二年」)
真犯死罪决不待时
凌迟处死
1.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2.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3.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4.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
5.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6.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7.采生折割人者。
8.妻妾故杀夫者。
9.弟妹故杀兄姊,若侄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10奴婢殴杀家长者,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11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
按:万历会典与正德会典同。陈省刊本王藻刊本「大明律例」、舒化刊本「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第十、第十一二款在第八款前;并有第十三款:「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者」。
斩罪
1.收父祖妾及伯叔母。(按:顺治例此下增「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一款。)
2.谋反大逆,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
3.谋反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4.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5.逃避山泽,拒敌官兵者。
6.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飨荐玉帛之属者。
7.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
8.盗乘舆服御物。
9.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10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
11强盗窝主造意分赃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
12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
13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杀者。
14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杀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此款在次款后,为后此明律刊本及顺治律刊本所本)
15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16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缌麻以上亲,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17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18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从者。
19采生折割人,为从者○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
20造畜蛊毒杀人及教令者。
21造魇魅符书,呪诅杀人者。
22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死者。
23殴受业师死者。
24奴婢殴家长死者。
25雇工人殴家长死者。
26妻妾殴夫死者。
27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28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死者。
29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30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上尊长死者,与夫殴同。
31妻妾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32奸小功以上亲,强者。
33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强者。
34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及与和者。
35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
绞罪
1.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
2.谋叛,知情故纵隐藏者○若谋而未行,为首者。
3.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
4.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伤者。
5.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伤者。
6.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已伤者,罪与子孙同。
7.妻妾殴夫至笃疾者。
8.卑幼殴本宗小功兄姊尊属笃疾者。
9.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外孙殴外祖父母,刅伤及折肢瞎一目者。
10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11妻妾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12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诬者。
13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及与和者。
真犯死罪秋后处决
斩罪
1.凡官员,大臣专擅选用者。
2.大臣亲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职者。
3.文官非有大功勋,所司朦胧奏请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
4.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5.犯罪该死,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6.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7.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8.诸衙门官吏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情事,夤缘作弊,符同奏启者(顺治例删「与内官」三字)。
9.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德政者。
10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变乱成法者。
11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12奏事及当该官吏,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施行者。
13闻知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漏泄于敌人者。
14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
15增减官文书,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漏使印信,因而失误军机者。
16贩私盐拒捕者。
17仪礼司将应朝见官员人等留难,不即引见者。
18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奏闻,各衙门但有阻当者。
19向太庙太社及宫殿射箭放弹投掷砖石伤人者。
20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伪造者。
21在京被极刑家属,并经断人,朦胧充当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者○当该官司听嘱,及受财,容令充当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此款在第二十款前,为后此明律刊本及顺治例所本)
22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
23飞报军情,隐匿不远奏闻,因而失误军机者。
24边将取索军器钱粮等物,不即奏闻,及不依式申报,因而失误军机者。
25军器粮草,临敌缺乏,及承调遣,不依期策应,告报军期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26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三日不至者。
27边将不固守,及守备不设,因而失陷城寨者。
28与贼临境,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
29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
30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为首者。
31于已附地面掳掠者,不分首从。
32守御官致有所部军人反叛,弃城而逃者。
33牧民官激变良民,失陷城池者。
34军器辄弃毁者,二十件以上。
35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死者。
36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接引起谋之人。
37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泄事情者。
38实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39出使驰驿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40调遣军马及报军务军情文书,故不遣使给驿,因而失误军机者。
41军需管送达限,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
42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
43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44窃盗拒捕,及杀伤人者○因盗而奸者。
45刼囚者。
46私窃放囚人逃走,因而杀人者。
47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
48白昼抢夺,伤人者○失火行船遭风,抢夺伤人者。(正德会典、万历会典、舒化「大明律附例」无「失火」至「伤人者」十一字。陈省刊本、万历二十二年郑汝璧刊本亦无此十一字。此十一字见高举刊本「大明律集解附例」。清顺治例有此十一字)。
49略诱略卖良人,因而杀人者。
50卑幼发尊长坟冢,开棺椁见尸者○若弃尸卖坟地者。
51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
52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
53谋杀人,造意者。
54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杀者。
55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奸夫。
56用毒药杀人者。
57故杀者。余条以故杀论者,依此。
58敬用蛇蝎毒蛊(万历会典、大明律疏附例、万历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三十八年刊本「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作虫。陈省刊本及舒化「大明律附例」仍作蛊),咬伤人,因而致死者。
59庸医故违本方,诈疗疾病,取财,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
60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
61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死者。
62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至死者。
63吏卒殴本部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死者。
64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死者。
65官司差人追缴钱粮,勾摄公事,而殴死者。
66奴婢殴良人死者。
67奴婢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伤者。
68奴婢殴家长之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69雇工人殴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死者。
70雇工人殴家长之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71妾殴正妻死者。
72殴妻之父母死者。
73卑幼殴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74妻妾殴夫缌麻尊长至死者。
75殴继父至死者。
76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致聚众致陷城池,及刼掠人民者。
77诈伪制书及增减者。(万历会典伪作为。隆庆刊本大明律疏附例、万历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万历三十八年刊本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亦作为。万历十三年刊本大明律附例作伪)
78诈传诏旨者。
79各衙门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
80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
81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顺治例无此款)。
82诈假官,假与人官者。
83假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访事务,扇惑人民者(顺治例改「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为「内院」)。
84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
85奸缌麻亲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强者。
86奸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强者。
87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
88奸家长缌麻以上亲及妻妾,强者。
89放火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因而盗取财物者。
90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
91犯罪拒捕杀人者。
92罪囚反狱在逃者。
93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94死囚令人自杀,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者。
绞罪
l.弃毁官文书,事关军机钱粮者。
2.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
3.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4.税粮违限一年以上不足提调部粮官吏。
5.以私债强夺人妻妾子女,因而奸占妇女者。
6.师巫假降邪神。
7.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扇惑人民,为首者。
8.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9.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刅入宫殿门内者。
10从车驾行而逃,百户以上。
11在宫殿内营造,至申时分,照数点出,其不出者。
12至夜持杖入殿门者。
13内使私将兵器入宫殿门内者。
14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
15越皇城者。
16皇城门非时擅开闭者。
17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诈带朝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为者。
18私使军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贼拘执,至三名者。
19官军征讨私逃再犯。
20军人在逃三犯。
21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折伤以上者。
22越度沿边关塞,因而出外境者(顺治例「者」下有「故纵同罪」四字)。
23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
24盗各衙门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25私盗放囚人逃走,因而伤人者(舒化「大明律附例」、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盗作窃)。
26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伤人者。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舒化「大明律附例」、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高举明律集解附例「及聚」上有「杀人」二字,为另一节。「致命者」下有「率领家人随行打夺,家人亦曾伤人者」十五字,为顺治例所本。万历会典与正德会典同)。
27窃盗三犯○掏摸罪同(舒化「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同下有「军人为盗三犯」六字)。
28略诱略卖良人,因而伤人者。
29发冢开棺椁见尸者。
30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内熏狐狸,烧尸者。
31谋杀人从而加功者○若伤而不死,造意者。
32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伤者。
33奸夫自杀其夫,奸妇虽不知情。
34鬪殴杀人者。余条以鬪殴论者,依此。
35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36以他物置入耳鼻并孔窍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37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
38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之笃疾者。
39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折伤者○若殴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笃疾者。
40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笃疾者。
41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殴至笃疾者。
42以威力制缚人,及私家拷打监禁,因而致死者。
43奴婢殴良人至笃疾者。
44良人殴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杀者。
45故杀缌麻小功亲奴婢者。
46殴缌麻小功大功亲雇工人至死,及故杀者。
47奴婢过失杀家长者○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48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折伤者。
49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故杀雇工人者。
50妾殴正妻至笃疾者。
51夫殴妻至死者。
52殴妻之父母至笃疾者。
53卑幼殴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至笃疾者。
54尊长殴卑幼缌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
55嫡继慈养母杀子孙致令绝嗣者。
56妻殴卑属至死者。
57故杀夫之兄弟子者。
58尊长殴卑幼之妇妾至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