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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
九十 五个半月折银一两六钱五分 九石 六千斤折银六两三钱 三百五十个折银四两五钱五分 一千二十斤折银二两四分 一万四千斤 六千斤
一百 六个月折银一两八钱 十石 六千六百斤折银六两九钱三分 三百八十个折银五两五厘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二钱四分 一万五千四百斤 六千六百六【「六」字衍】斤
俱三文
徒一年 折银三两六钱 十五石 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二两六钱 六百个折银七两八钱 一千七百斤折银三两四钱 二万四千斤 一万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折银五两四钱 二十石 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八两九钱 九百个折银十一两七钱 二千五百五十斤折银五两一钱 二万六千斤 一万八千斤
二年 折银七两二钱 二十五石 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五两二钱 一千二百个折银十五两六钱 三千四百斤折银六两八钱 四万八千斤 二万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折银九两 三十石 三万斤折银三十一两五钱 一千五百个折银一十九两五钱 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银八两五钱 六万斤 三万斤
三年 折银十两八钱 三十五石 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一千八百个折银二十三两四钱 五千一百斤折银十两二钱 七万二千斤 三万六千斤 十二文
四年 折银十四两四钱 四十石 四万八千斤折银五十两四钱 二千四百个折银二【二字应改为三】十一两二钱 六千八百斤折银十三两六钱 八万四千斤 四万二千斤
五年 折银十八两 五十石 六万斤折银六十三两 三千个折银三十九两 八千五百斤折银十七两 一十二万八千斤 六万四千二百斤
按:旧图流罪止加一等,盖因律文三流同为一减也。但流罪俱以大诰减尽,唯总徒四年及杂犯遇例减去一年者,则实徒四年矣,难以止加一等。今将做工运灰运砖运炭四项,照年限改正。唯纳米一项,奉有军职立功每年纳米十石定例,相应照旧。
按:高举此书所载「纳赎例图」,纳上应补在京二字。其图系依据舒化「大明律附例」,惟增加运碎砖及老疾折钱二栏,此二栏数目字则与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所附图同。
高举此书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与汪宗元刊本同,而讹字甚多,可参看前引汪本律图下彰健所作校语。
五刑定律【(万历刊本「折狱奇编」)】
赎米 有力纳工价 稍有力纳工价
笞一十 五斗 三钱五分 银三钱
二十 一石 五钱 四钱五分
三十 一石五斗 七钱五分 六钱
四十 二石 一两 七钱五分
五十 二石五斗 一两二钱五分 九钱
杖六十 六石 三两 一两二钱
七十 七石 三两五钱 一两三钱五分
八十 八石 四两 一两五钱
九十 九石 四两五钱 一两六钱五分
一百 十石 五两 一两八钱
杖六十徒一年 十五石 七两五钱 三两六钱
杖七十徒一年半 二十石 十两 五两四钱
八十徒二年 二十五石 十二两五钱 七两三钱
九十徒二年半 三十石 十五两 九两
一百徒三年 三十五石 十七两五钱 十两八钱
徒四年 四十石 二十两 十四两四钱
徒五年 五十石 二十五两 一十八两
按:折狱奇编卷一「应议者犯罪」条后附有「五刑定律」,今据以制表。日本内阁文库藏新刻汤海若汇辑「古今律条公案」,其卷首亦有「五刑定律」,其内容与此同。
考万历十三年舒化所进「大明律附例」,其时在外纳赎,有力纳米,稍有力纳工价。
其有力纳米,如折合银两,自应较纳工价为重。然考万历刊本「龙头律法」,则在京在外笞一十纳米五斗,折银二钱五分,而稍有力纳工价,笞一十,反纳银三钱,较有力纳米为重,此其所以将纳米折银易名为「有力纳工价」,并将有力纳工价,笞一十定为纳银三钱五分也。
「折狱奇编」及「古今律条公案」未分别在京在外。此所附恐仍系在外纳赎则例。明史刑法志云:
万历中年,中外通行「有力」、「稍有力」二科。在京诸例并不见施行,而法益归一矣(明史卷九十三,页二十三)。
今考崇祯刊本「临民宝镜」「刑书据会」,仍分在京在外,在京仍有运炭等名目。清顺治律刊本所附图亦有运炭等项。疑亦曾施行,未必系具文,备而不用也。谨志于此以俟考。
附纳赎例图 【 (祟祯刊本「刑书据会」)】
附律例钱钞图 【 (同右)】
按:「刑书据会」刊于祟祯十一年后。其所载「纳赎例图」「律例钱钞图」,与舒化「大明律附例」。同惟「纳赎例图」「运囚粮」旁有小字注云:「即是纳米。每斗折银五分。若折谷,每斗加五升」。
其「律例钱钞图」,改舒图「老小废疾收赎」为「收赎律钞,老小废疾工乐户同」;「妇人兼收钱钞」下增小字注云:「谓军职正妻及妇人犯该赎钞者」;「赎罪例钞」下增小字注云:「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之人,与妇人犯笞杖之有力者」。「刑书据会」所载此二图,亦从略不引。
附:「明律刊本所附纳赎诸例图简说」
明律刊本所附纳赎诸例图,健已汇编,并附考释,今再综合简说于左:
明律御制序云:「杂犯死罪,并徒流笞杖等刑,悉依赎罪条例科断」。此赎罪条例,累朝俱有更易。其初附于明律书末,(如「会定运砖运灰等项做工则例」),或附于有关律文条后,(如胡琼「大明律集解」即以「在京罚运则例」附于五刑条)其后为断狱时查考方便,遂制图附于明律卷首,此则始于嘉靖十一年孙存所编「大明律读法」。
明制:据赎罪条例科断,在京在外有异。
在京,无力依律的决。或做工,有力则纳米运灰、运石、运砖、运碎砖、运水和炭。其运纳数量,明律刊本在京纳赎例图所载系依英宗天顺五年所定。至万历十三年,舒化奉敕修万历问刑条例,始于流徒等罪运水和炭、运灰、运砖数量,有所更易。(万历会典刊行于万历十五年,但定稿在前,故其书所录运炭运灰运砖数量,仍同旧图,当以舒化「大明律附例」所载为正。)
明制,在外亦无力依律的决,或做工;而有力则纳米,或折谷或折银。明正德时,定「在京囚犯折纳工银则例」,每日追银一分,如笞一十,做工一月,折银三钱;徒罪照依罚充王府仪从事例,一年追银三两六钱。正德时,稍有力纳工价,笞一十纳工价银三钱之例遂行于湖广。旋又定稍次有力,折纳工食,笞一十,折银一钱五分;嘉靖三年又从河南兵备周期雍之请,稍次有力,笞一十纳工食一钱,而旧定折银一钱五分之制仍未废止。故其时遂将在外做工折银分为三等。即:
颇有力,笞一十,纳工价,折银三钱
稍有力,笞一十,纳工食,折银一钱五分
稍次有力,笞一十,纳工食,折银一钱
至嘉靖七年闰十月始依刑部奏请,仅存留有力纳米,稍有力,纳工价,笞一十,折银三钱。
孙存「大明律读法」所附「在外纳赎诸例横图」已征引嘉靖七年十二月刑部覆都御史朱延声奏,而孙图所列仍有「稍次有力,纳工食」一项,此则孙图之疏也。
明邗江书院重刊本「大明律解附例」所附问刑条例已为嘉靖二十九年所定,而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则仍钞袭孙书。不得以其刊行于嘉靖二十九年以后,遂以为其所附「纳赎诸例图」亦系嘉靖二十九年所行用也。论嘉靖二十九年所行用纳赎例当以雷梦麟读律琐言所载为正,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所附图亦不足据。
「杂犯死罪并徒流答杖依赎罪条例科断」,此仅见明律御制序,而不见于明律正文,故明人遂称此为「例赎」;以系据「赎罪条例」科断,故又称之为「赎罪」,以与「律赎」亦即律文规定准许「收赎」者相别。
明律律文规定准予「收赎」者,计包含:
(1)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
(2)军官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
(3)家无次丁,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4)工乐户、天文生及妇人犯徒流者,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5)老小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6)徒年限内老疾收赎。
(7)诬轻为重,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听收赎。
(8)过失杀伤人收赎。
而赎铜钱数目则见于明律五刑条。
明初行钞法,钞一贯等于铜钱一贯及银一两。故律所载赎铜钱数目实际仍依钞计算。其后钞贬值,故依律收赎,势必失之于轻。
明律虽定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军官犯私罪该笞者收赎,然以其太轻,故其后则定:「官吏一应公私杂犯准徒以下罪名,俱听运炭纳米等项赎罪」。(见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一,页二十一,纂注)
犯罪存留养亲,律虽有其文,并不实行。仅「两宫上徽号推恩,诏有司一行之」。
工乐户、天文生及妇人有犯,依律,笞杖均的决,其犯徒流,则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罪,依明律五刑条所定,全赎需铜钱三十六贯。今决杖一百,依明律五刑条,杖一百值铜钱六贯,故余罪需铜钱三十贯收赎)其后为培养妇人廉耻,遂定:
妇人有犯,除奸盗不孝,并审无力,与乐妇,依律的决。其余犯该笞杖或徒罪,律合决,并审有力者,俱各纳钞赎罪(成化八年定,见皇明条法事类纂,第九六页)
而本书所辑录「会定运砖运灰等项做工则例」所定笞一十至杖一百纳钞及铜钱数,胡琼「大明律集解」所载「在京罚运则例」所定笞一十至杖一百纳钞及铜钱数,「大明律集解」所载「在京折收钱钞则例」及孙存「大明律读法」「在外纳赎诸例横图」所载「赎罪例钞」及「钱钞兼收」二栏,均系针对军职正妻及妇人审有力者而定。「赎罪例钞」所定,笞一十,赎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远较明律五刑条所定,笞一十,赎铜钱六百文,(亦即钞六百文)者为重。以系依例赎罪,非依律所定收赎,故明人称此为「赎罪例钞。」
军职正妻、妇人有力者,如犯笞杖,可依「赎罪例钞」准赎。如犯徒流,则依律需决杖一百,此一百亦依「赎罪例钞」栏所载准赎,而余罪收赎,此余罪则依律所定钞贯,以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以杖一百系照赎罪例钞栏所定赎罪,故妇人余罪收赎,孙图仍列入「赎罪例钞」栏内。
于妇人有力者犯罪既有此定例,故于嘉靖七年遂从都御史朱廷声奏请,工乐户妇人犯罪许其轻赎者,许其连徒杖并折,不需计算余罪,许其依明律五刑条所定赎铜钱数,亦即赎钞数准其全赎。而其换算比率,亦按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其所纳收赎律钞折银数目,亦自较妇人有力者依「赎罪例钞」所纳为轻也。
以其系按律所定钞数折银,故明人称此为收赎律钞,以与「赎罪例钞」分别。
其诬轻为重者,亦连徒共折杖,其杖一百则按「赎罪例钞」栏所载纳赎,故明律刊本「在外纳赎例横图」即将「诬轻为重」列入「赎罪例钞」栏内。其折杖一百后余罪,则仍依律所定余罪所纳钞贯数,以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
老幼废疾收赎,依律可全赎,故明律刊本所附「在外纳赎横图」亦将其与妇人连徒杖并折,一应轻赎者,均列入「收赎律钞」栏内。
徒限内老疾收赎,其收赎钞亦依律所定,以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
过失杀人,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成化元年奏准,内钞八分,该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钱二分,该钱八千四百文。其后钱依钞关事例,每钱七文折银一分,共银十二两。钞依收赎事例,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该银四钱二分,共该收赎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妇人有犯收赎,老小废疾收赎,过失杀人收赎,诬轻为重收赎,其所施行地区本不限于京外,故应槚「大明律释义」及舒化「大明律附例」将其自「在外纳赎横图」中抽出,另编为图。而声明在京钱钞兼收,而在外则折银。
清顺治律所载在京在外「纳赎例图」亦依明制。惟清初不行钞法,故清律律图将明律旧图中钞贯,以钞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换算为赎银之数。
附纳赎例图【(清顺治四年三月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 【在京】 【老疾收赎等罪俱照外赎例图】
依律决配 做工 运囚粮 运灰 运砖 运水和炭 运碎砖 运石
笞一十 一个月折银三钱 米五斗折银二钱五分 灰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二钱六分 砖七十个折银九钱一分 炭二百斤折银四钱 二千八百斤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个半月折银四钱五分 米一石折银五钱 灰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八钱九分 砖一百五个折银一两三钱六分五厘 炭三百斤折银六钱 四千二百斤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个月折银六钱 米一石五斗折银七钱五分 灰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五钱二分 砖一百四十个折银一两八钱二分 炭四百斤折银八钱 五千六百斤 二千四百斤
四十 二个半月折银七钱五分 米二石折银一两 灰三千斤折银三两一钱五分 砖一百七十五个折银一两二钱七分五厘 炭五百斤折银一两 七千斤 三千斤
五十 三个月折银九钱 米二石五斗折银一两二钱五分 灰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 砖二百一十个折银二两七钱三分 炭六百斤折银一两二钱 八千四一斤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个月折银一两二钱 米六石折银三两 灰四千二百斤折银四两四钱一分 砖二百四十五个折银三两一钱八分五厘 炭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四分 九千八百斤 四千二百斤
七十 四个半月折银一两三钱五分 米七石折银三两五钱 灰四千八百斤折银五两零四分 砖二百八十个折银三两六钱四分 炭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 一万一千二百斤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个月折银一两五钱 米八石折银四两 灰五千四百斤折银五两六钱七分 砖三百一十五个折银四两九分五厘 炭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 一万二千六百斤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个半月折银一两六钱五分 米九石折银四两五钱 灰六千斤折银六两三钱 砖三百五十个折银四两五钱五分 炭一千二十斤折银二两零四分 一万四千斤 六千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