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水师章程


学生在练船应考学问: 凡学生在堂肄业四年,由北洋大臣大考,择其中试者,派上练船。在船练习一年,凡大炮、洋枪、刀剑、操法、药弹利弊、上桅接绳、用帆诸法,一切船上应习诸艺、诸能通晓。春考一次,秋考一次,如皆中试,准保以把总候补。其春考秋考程序行后: 一、算学代数限一个半时交卷 二、几何限如前 三、平弧三角法限如前 四、驾驶理法限如前 五、驾驶天文理法限如前 六、绘画海图限如前 七、重学流质学限如前 八、翻译英文限如前 九、汽学限如前 十、诸学难题限一个半时 凡驾驶、天文学应令诸生将本年所测太阳、太阴、经星、纬星、各高弧及月离、经星、太阳各度数,推算本地经纬度并度时表、罗经差度其应得分数列左: 以太阳午刻高弧求纬度 五分 以太阴午刻高弧求纬度 六分 以经星午刻高弧求纬度 六分 以近子午高弧规求纬度 八分 以勾陈第一星高弧求纬度如舟在南洋 以纬星高弧求纬度 八分 以太阳重测高弧求纬度 十八分 以经星重测高弧求纬度 十八分 以太阳高弧并度时表时刻求经度 十分 以太阴高弧并度时表时刻求经度 十三分 以经星高弧并度时表时刻求经度 十分 以月离太阳度数求经度 二十分 以月离经星度数求经度 二十分 以太阳两日高弧求表差 三十分 以太阳出入地平经度求罗经差 八分 以太阳高弧并地平经度求罗经差 十分 以太阳高弧并时刻求罗经差 十分 以上统计二百分 临考时,除八线对数表、航海通书外,不准携带别项书籍。 凡考试学生,船艺、炮学、汽学三项,由管带官督同帮带大副、枪炮大副、管轮官考校,其算学、驾驶两项由驾驶大副考校。考毕,将其分数、考卷由本船管带官呈送提督,评定甲乙,发抄榜示,并将分数、考卷转呈北洋大臣衙门存案。其船艺、炮学、汽学三项应得分数列左: 船艺分数以一千为率 炮学分数以六百为率 汽学分数以四百为率

学生已保把总后应考课程 凡候补把总,应令各备天文日课簿一册,将船上按日推算经纬度详载,每逢考校日期,呈由考官核览。其日课簿内,并将自行测量推算天文题目算式载明,由教习画押,以为凭信。 一、求仪器差法 用海面地平推求法 五题 用弧内弧外测量太阳全经推求法 五题

二、求纬度 用太阳经星近子午高弧法 五题 用太阳子午高弧法 十题 用太阴经星子午高弧法 十题 用勾陈第一星或纬星高弧法 十题 用重测太阳或经星高弧法 三题

三、求经度 用太阳高弧并度时表时刻法 十题 用太阴经星高弧并度时表时刻法 十题 用月离法 五题

四、求度时表差并每日差率 用单高弧法 五题 用等高弧法 二题

五、求罗经差 用太阳高弧并盘向法 五题 用太阳真时并盘向法 二题 用太阳出入地平经度法 五题

凡候捕把总既已测量推算以上各种题目,经驾驶教习或驾驶都守发有凭据,方可呈请考校船艺。以上各项天文题目,不必给予分数。 候补把总在学堂学习六个月后,应考驾驶学问。 凡候补把总在练船又逾一年,经春秋考试二次,中试者即送入北洋水师学堂学习,六个月后,投考驾驶学问一次。如考不中试,即扣除资格三个月,俟补习一个月后,再行补考。如仍不中试,或规避考校者,即行革退。其考校驾驶学问应得分数列左。 一、代数应考通分、方程、积方、开方、指数、二次无根式、二次方程式、三率、三种极数、对数理并用法 二百二十五分 二、几何至欧几里得第六卷 一百二十五分 三、三角法界说各种公式、平弧三角、边角相求法 一百二十五分 四、力学、静力学、动力学、水学 一百二十五分 五、格物学、水气、重学、理镜学、热学、吸铁学、风雨表、远镜、地平经纬仪、纪限仪、干湿寒暑表、地平经纬仪等件制法用法 一百分 六、机器学 热理、汽理、蒸釜机器推论 一百分 七、英国语言文字、默写字音、文法、由汉译英、由英译汉 一百分 八、气候学 风飓急流地位、方向、并随时变换之理。旋风起没时令,天气与风雨表相应之表,降雨理法。 一百分 九、驾驶学 各种行舟法、推算经纬度法、墨嘉多绘画海图法、推算大星过子午弧法、推算纬度用子午高弧法、用重测高弧法、用月离求经度法、用孤弧等弧求表差法、用出入地平经度求罗经差法、用高弧求罗经差法、用真时求罗经差法、推算潮汐法。 二百分 十、天文学 界说、理法、公式、证据、各种差数解法、设题 二百分 十一、测量学 用海图法、求度时表差法、求距顶度法、量底线法、求纬度法、求经度法、求真向法、布三角法、求地平法、测水深浅法、指定方位法、量潮法、设立海口法 一百分 十二、仪器用法 风雨表、纪限仪、借地平测量地平经度罗经、地平经度仪、酒准 四十分 十三、测天 测日求纬度、求度时表差、求罗经差 六十分 以上统计一千五百分。

凡考驾驶学问,其分数在一千二百五十分以上者,给予一等执照, 一千分以上者,给予二等执照,七百五十分以上者给予三等执照。惟测天项下分数不满三十者不给执照。且每项分数必得全教六分之一之上者,方可给予一二两等执照。 凡候补把总在水师学堂学习六个月期满,考核中试者,即拨入枪炮练船再学习三个月。如考列一等,即保以千总候补,其列次等者,仍为候补把总,加(尽先)字样,分派各兵船差遣练习,遇缺升补。

考校官弁例 凡各船管带官,大、二、三副等,俱由学堂出身,虽已补缺带船,应随时温习旧业,推扩新知。每年夏季,饬由水师学堂将行海事宜出题数道,寄交提督转发各管带官,大、二、三副等操作,仍将各卷呈由提督送学堂,评定甲乙,报明北洋大臣,分别记奖、记过。

招考练勇例 按海军练勇,原为备补兵额。北洋练勇向养二百五十人,遇有各船水手告假、革退、病故等事,即在练勇内挑补,随招沿海船户、渔户年轻者以补练勇之缺。此即仿照西国海军募兵办法,其益有三:兵船不杂生手,操作整齐,无虞错乱,一也;水手时有告假,练勇时有添募,风气渐开,有事时增兵较易,二也;练勇派官督操,专补兵额,各船管带官不能招募劣者以充兵数,三也。今定招募练勇章程,开列于左: 凡募练勇,年十六岁至十七岁者,按裁衣尺以身高四尺六寸以上为率,年十八岁者以身高四尺七寸以上为率。 凡招练勇之时,须由练勇学堂督操官,或练船管带官,会同驾驶大副、医官三人查看合选,然后收录。 凡刑伤罪犯之人,概不得募为练勇。 凡应募练勇之人,必须自书姓名,略能识字。 凡应募练勇之人,必由其父兄出结,订明年限;如无父兄出结,须有保人出结,方准收录。 凡应募之勇,初上练船,名为三等练勇。在海上习练一年,经练船各考官考试中试者,由练船管带官取升为二等练勇;不中试者再习。三等练勇考二等练勇各技艺列后 一、船上各部位名目,绳索名目,并知结绳、接缆之法。 二、船帆各部位名目,并帆上所有各家具名目,并张帆之法,缚帆耳之法,开帆之法。 三、缝帆之法,帆沿打马口之法。 四、能荡舢板。 五、运舵量水并罗经体用各法,并船头挂镫之例。 六、会泅水。 七、四轮炮之操法,洋枪刀剑之操法。 凡二等练勇考升一等练勇,年须在十九岁以上。其主考官须都守一员,驾驶大副一员,枪炮大副一员,炮弁一员。考中试者,由练船管带官取升为一等练勇;不中试者再习。 二等练勇考升一等练勇各技艺列后。 一船艺项下 荡桨、把舵、量水、结绳、接缆、凡水手一切应知之事,如张帆、迭帆等法。 一枪炮项下 四轮炮操法、大炮操法、洋枪步法、刀剑操法 凡一等练勇挑补三等水手,不必再考。惟二等练勇在海上历练六个月,深谙枪炮、刀剑操法者,或未及六个月而技艺甚精且深谙枪炮、刀剑操法者,均准挑补三等水手。

考升水手例 凡各兵船遇有三等水手缺出,须在练船一等练勇内调补,不必再考,不准别募生手充数。 凡各兵船遇有二等水手缺出,须在三等水手内考升。其船艺、枪炮各项考法,与二等练勇考升一等练勇相同,惟添结接铁绳之法,年岁须在十九以上。派考官亦与考升一等练勇同。 凡各兵船遇有一等水手缺出,须在二等水手内考升,派枪炮大副为考官,必须该水手深明大炮操法,无论派充第几炮手均能称职无误,且能发令操演洋枪、刀剑、手枪各枝,方为中试。 凡一等水手考后过二年,须将应知各艺复考一次,俾免遗忘。 凡水手副头目缺出,应于一等水手内考升,必须深明把舵、量水、修帆、结绳索并一切头目应知事宜,枪炮工夫与一等水手同,须更加纯熟。派考官与考一等水手同。 凡水手正头目缺出,由副头目按资推升。

考升炮目例 凡一等水手年在三十岁以下,于大炮操法、洋枪、手枪、刀剑操法,引信体用操演队法,俱能熟悉,平日善于打靶,并放过大炮若干响,略能识字,即可应考炮目,由枪炮练船大副主试,枪炮练船管带官录取。 凡考列在前者,为一等炮目,在后者为二等炮目,无缺可补即作为候补炮目。 凡一等炮目,由一等水手考充,或由二等炮目内升转,必须深谙船艺之学,并知立品自爱,善于教人。

考充各色当差兵匠例 凡正管旗,由副管旗推升。 凡副管旗,应招十五岁以上十七岁以下幼童,粗识文字者,学习船上部位、帆缆、炮械、罗经、水程、风雨表、寒暑针各名目,以及中外通语旗号,升旗规例,号炮章程,灯号,雾号,手号,操枪,操刀等法。 凡正副管舱,应于船上水手中择其识字知算,并熟悉船上器械、家具料件各名目者考充。 凡鱼雷头目,应由水手副头目或一等水手曾经学习鱼雷匠艺并谙操放鱼雷者考充。 凡鱼雷匠,应由鱼雷局匠役选充,或各船铜铁匠曾经学习鱼雷者考充。 凡正管油,由副管油技优者推升。 凡副管油,由升火头目或一等升火熟悉轮机者推升。 凡管汽,由副管油或升火头目及一等升火熟悉锅炉水管奥要者推升。 凡升火头目,由一等升火技优者考升。 凡副管油、管汽、升火头目三项人等,职事虽微,实关紧要,遇有缺出,倘船中无可升补,应于各厂坞匠役及商船雇工人中招其技艺优长者考验充补。 凡一等升火,由二、三等升火技优者选升。 凡招三等升火,须年在十六岁以上二十岁以下充当,须在机舱内做工,习知锅炉水管、轮机部位各名目,以及煤舱屯储之法。 凡轮机舱管家具者,于船上升火人中择其识字知算并熟悉船上各项器料名目者考充。 凡电灯匠、锅炉匠、铜匠、铁匠、洋枪匠、油漆匠、木匠等,或由厂坞选充,或由外募,总以技艺优长于船上相宜者方能补入。 凡木匠头目,必须在船做木工多年技艺最优者推升。 凡帆匠或由外募,或由水手中知制帆者考充。


 北洋海军章程第六
俸饷 官弁俸银 兵匠钱粮 船上差缺薪粮 各船俸饷总数 官弁伤废俸 兵丁加赏 行船公费 医药费 酬应公费 查英国海军饷章,有常俸、膳俸、劳绩俸、责任俸。德国海军初创,其饷章有常俸、房租、粮食、马匹、膳银等项。告退之官,各国俱有养老俸;受伤者有养伤俸;病故伤亡者又有恤赔孤寡之俸。名目不一。合计其数,以北洋现发纳章多至倍蓰。盖以海军为护国威远之大计,不宜过从省啬也。中国海军创设饷力末充,未能援引。但兵船将士终年涉历风涛,异常劳苦,与绿营水、陆情形迥不相同,不能不格外体恤,通盘筹计。拟请仍照北洋现发薪饷银数作为范围,衡度事任,略有增损。而以其数划分十成,以四成为本官之体,视官职大小而定;以六成为带船之俸,视船只大小而定。其兵匠、夫役之月饷,差员之薪粮,行船之公费、医药费,亦照现发银数为定额。至官弁之老病俸、兵丁之加赏、酬应之公费,并参酌中外情形,薄定其数。自提督下至兵役应支俸饷,均仍加闰扣建。所有旗、绿营例支养廉、薪蔬、烛炭、心红纸张、案衣什物、马干等名目,一概剔除,以归简易。

今将所订俸饷、公费各数目条列于左: 官弁俸银: 凡实缺官员带船者,全支官俸,并全支船俸。 凡署事官员带舱者,支官俸一半,并全支船俸。 凡实缺官员不带船者,如派在岸当差或因公离任,准支本任官俸之半,不支船俸。 凡实缺官员,如因病请假他往或遇有事故回籍,暂离本任,未经开缺者,在半年以内,准支官俸之半;半年以外,即行停支。其船俸非在船不准支给。 凡海军游击以上官员,俸历已满六年,无缺可升,已由北洋大臣保以应升官阶开缺候补,仍留海军当差者,准照保升之官阶,支食官俸之半。 凡各兵船大副以下人等,如奉提督饬令与别船员弁暂行调换操练,仍应各食本俸,不得作为调署。 凡各船管带官及管轮官,责任最重,无论实缺、署事,于例支官俸之外,兼支船俸全分。 凡充各船大、二、三副,弁目等,襄助管带,责任稍轻,无论实缺、署事官员,于例支官俸之外,兼支船俸三分之二。 凡提标各官,除全军总管轮照管轮官员支船俸全分外,其余则专供差委,无论实缺、署事,于例支官俸之外,兼支船俸三分之一。 凡经制外委皆弁目无充管带管轮者,其船俸俱准支食全分,不再扣减。 提督: 官俸三千三百六十两。 船俸五千四十两。 总兵: 官俸一千五百八十四两。 船俸二千三百七十六两。 副将: 官俸一千二百九十六两。 船俸一千九百四十四两。 参将: 官俸一千五十六两。 船俸一千五百八十四两。 游击: 官俸九百六十两。 船俸一千四百四十两。 都司: 官俸六百二十四两。 船俸九百三十六两。 守备: 官俸三百八十四两。 船俸五百七十六两。 千总: 官俸二百八十八两。 船俸四百三十二两。 把总: 官俸一百九十二两。 船俸二百八十八两。 经制外委: 官俸九十六两。 船俸一百四十四两。 以上俱加闰扣建。 兵匠钱粮: 正炮目月饷二十两。 副炮目月饷十五两。 水手正头目月饷十四两。 水手副头目月饷十二两。 一等水手月饷十两。 二等水手月饷八两。 三等水手月饷七两。 一等练勇月饷六两。 二等练勇月饷五两。 三等练勇月饷四两。 管旗头目月饷十六两。 一等管旗月饷十三两。 二等管旗月饷八两。 鱼雷匠月饷二十四两。 鱼雷头目月饷十六两。 鱼雷一等舵工月饷十四两。 鱼雷三等舵工月饷十二两。 一等雷兵月饷九两。 二等雷兵月饷八两 一等升火头目月饷十六两。 三等升火头目月饷十四两。 一等升火月饷十二两。 二等升火月饷十两。 三等升火月饷八两。 一等管舱月饷二十两。 二等管舱月饷十六两。 一等管油月饷二十两。 二等管油月饷十八两。 三等管油月饷十六两。 一等管汽月饷十八两。 二等管汽月饷十六两。 三等管汽月饷十四两。 管家具月饷十五两。 电灯匠月饷三十两。 锅炉匠月饷二十二两。 铁匠月饷二十两。 铜匠月饷二十两。 洋枪匠月饷二十两。 帆匠月饷十六西。 油漆匠月饷十六两。 木匠头目月饷十六两。 一等木匠月饷十二两。 二等木匠月饷十两。 书识 在船当差者月饷十二两。 在岸当差者月饷九两。 亲兵 在船当差者月饷六两。 在岸当差者月饷四两五钱。 夫役 在船当差者月饷六两。 在岸当差者月饷三两。 以上供加闰扣建。 船上差缺薪粮: 一等文案兼管支应委宫月支银三十六两。 二等文案兼管支应委官月支银二十四两。 三等文案兼管支应委宫月支银二十两。 翻译官月支银三十六两。 司事 在船当差者月支银十六两。 在岸当差者月支银十二两。 总医官月支银六十两。 一等医宫月支银三十六两。 二等医宫月支银二十四两。 三等医官月支银二十两。 教习无定数 一等学生月支银十八两。 二等学生月支银十六两。 三等学生月支银十四两。 以上俱加闰扣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