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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惠全书
○尝有州县鞫盗、以盗为可恨。但不承招即用夹棍。仍不招再加鞭杠亦不招者。何也。彼其心亦曰法已尽于此矣忍苦一番。便希出脱。此必黠贼。买通承行。非准讨保。即思释放。如其不然。良懦之民。不能受此极刑。自然诬服。即令是盗。何妨诡供。以免一时之苦。而宁至于抵死不招耶。此不可不知也。说者曰、夹棍得力。全在将收未收之际。此时招为强盗。即是真强盗。招为人命。即是真人命。夫人命与强盗不同。人命所犯。或出素仇。或出一时忿激。自知罪莫可逃。且事后未必无悔。故三木旋加。而口吐直供。若夫强盗。乃处心积虑。专在刼财伤人。性本凶恶岂肯一拢即招纵或有之。是又欲于解上打滚者也此亦不可不知。
福惠全书卷之十一终
●福惠全书卷之十二
刑名部二
◆刑名部二
问拟
○问拟
问拟者、问其所犯之由。而拟其罪也。拟罪原有一定之律例。律乃一代之典章。例为因时之断制。以其所犯。与律例之条。恰相吻合者。因而拟之。以定其应得之罪非谳狱者所可以臆为之也故有例须照例。无例方照律。其所犯。例与律俱无正条。则用比照法。合应比照某律。比照某例。定拟上请定夺。俟批允发落 【按例有奉 旨所行者、有大部请 旨更定者。俱增入新例直省通行、故例时有增改非若律之为定程也。凡应照新例问拟者。尤宜留心。庶无舛错。】
律法虽有定条为严密然古人制律之心原存恺恻葢因所犯之罪虽一而所犯之情不一故又原其情。而同一罪中。更为分别。如同一死罪。则有立决。监候、真犯、杂犯、之不同。同一笞杖徒流。则有五十、六十二年、三年、逓减之不同。又有的决、折赎、并赎锾有力、稍力、收赎、赎罪、之不同。今人用律之心。与古人制律之心。本无殊异。是贵原其情而分别之矣然律之意义甚微。难以悉。今姑就律中所载。以准等八字。加减等十六字。详以释义。着之于篇。以知凡有所拟。不离乎是。譬衡之有权。尺之有度。庶问拟者有所指归焉耳、至于则例、有因所犯罪虽轻。而情可恶。罪虽重而情可矜。或奉 特旨。或经部议。因着为例。然时有更改。尤宜用心云。 【释五刑附】
括八字义诀
释十六字
释五刑
释死罪之不同
释笞杖徒流决赎不同
释赎锾不同
问拟余论
释供状
释看语
释招状
释定议
释举照
照提
释卷案
△括八字义诀
以同真犯准有间。皆无首从各同罪。其变于先及连后即尽复明若上会。
以 以者与真犯同谓如监守贸易官物。无异真盗。故以枉法论。以盗论。并除名剌字、罪至斩绞、
准 准者与真犯有、间矣、谓如准枉法、准盗论、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之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皆 皆者不分首从一等科罪谓如监临主守职役同情盗所监守官物、并赃满数皆斩之类、
各 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谓如诸色人匠、拨赴内府工作、若不亲自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类、
其 其者、变于先意谓如论入议罪犯、先奏请议、其犯十恶、不用此律之类
及 及者事情连后谓如彼此俱罪之赃及应禁之物、则皆没官之类、
即 即者意尽而复明谓如犯罪事发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类
若 若者文虽殊而会上意谓如犯罪未老疾事发时老疾、以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者、亦如之之类
△释十六字
一曰加 加者数满乃坐如窃盗赃物一两、杖六十、至十两方加至杖七十不及十两者不加也、又如笞满加杖、杖满加徒徒满加流流满加绞、本条无人死者不得加入于死罪止流三千里之类、
一曰减 减者、从轻之、法如皆为从者减、失觉察者减、失出入人罪者减无禄人减、又如二死三流流、各同为一减之类、 二死同为一减谓绞斩减一等、俱从轻拟流三流同为一减谓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减一等、俱从轻拟徒也
一曰计 计者、对并而言如称计赃、乃止其所得之数科罪、计雇工赁钱为赃之类
一曰通 通者、总计而言如通计前罪、先后并拟贴徒贴杖、通减通考之类、
一曰坐 坐者应得之位也如逃叛自首、减罪二等坐之、家人共犯坐家长、妇人犯罪坐夫男、以所隐之罪坐之不坐连坐之类○夫乃丈夫男子也、
一曰听 听者由其意之所欲如犯流父子欲随者听妻妾犯奸欲留者听之类、
一曰依 依者欲附诸条如造魇魅杀人依本杀法、依常人一体充赏、依巳徒又犯徒依杀尊长卑幼本律、依老疾幼小论之类、
一曰从 从者归一科断之意如从重论、从夫嫁卖、从新拘役、从本色发落、从尊长遗言之类、
一曰并 并者、数事均得本罪如临军征讨、行粮违限不完、临敌缺乏、承调不进兵策应承差报告军期违限、因而失悞军机并斩之类、
一曰余 余者事外之意如余罪听后发落、余皆征之、余皆勿论、余罪收赎、余为从论之类、
一曰逓 逓者按次循级之谓如官司失出入人罪、吏减犯人一等佐贰减首领一等、正官减佐贰一等、是曰逓减、如卑幼于尊长坟墓内熏孤狸烧尸者、缌麻加凡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期亲加四等是曰逓加之类。
一曰重 重者、诸罪、之魁如重者更论之、巳发又犯从重科断以重论之类
一曰但 但者不分事之大小之多寡也如盗巳行而但得财者皆斩子孙告祖父母、父母、但诬者绞男女婚姻但曾受聘者之类
一曰亦 亦者承接上文之意如人在徒年老疾病、亦如老疾论。总徒不过四年、亦各依上减罪、亦各依数决之、无赋役者、亦杖八十、亦准罪人自首之类
一曰称 称者律所载之文也如称子者、男女同、祖者、高曾同称日以百刻、称监临主守者、但有事在手、称嫡从慈母亲母之类
一曰同 同者一体科罪也如同罪、则同得其罪、充军迁徙皆同、死罪减一等、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类
△释五刑 【古之五刑墨劓■〈非刂〉宫辟也、按刻颡曰墨割鼻曰劓、刖足曰■〈非刂〉、刑淫曰宫死刑、曰辟、今之五刑、与古异、始于隋唐、】
一曰笞 笞者击也、又耻也、人有小愆法宜惩戒击以耻之、书曰、朴作教刑、是也以小□条为之削、去节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长三尺五寸、自一十至五十为五等每十下为一等、加等今只用以拟罪不以刑人、
一曰杖 杖者、持也、言持此以击戒之书曰、鞭作官刑、是也以大荆条为之、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长三尺五寸、自六十至一百为五等每十下为一等、加减、今止以竹为板刑人不用荆条
一曰徒徒者、奴也、谓人有罪戻当任以奴役即城旦春也、拘收在官、前盐炒铁摆站、责以用力、辛苦之事、自一年杖六十、至三年杖一百为五等、每杖十下、徒半年为一等加减、○今着驿摆站者居多
一曰流流者、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使其离此乡土、终身不返、犹水流之意、惟有去而终、古不归返者自二千里至三千里为三等、五百里为一等、加减杖以一百为定数 按唐虞之流、或流于四裔或于海外、不详里数
一曰死 死刑惟二、曰绞、曰斩、斩者身首异处、绞全肢体按斩自轩辕绞兴周代即古之辟刑是也、至若凌迟处死、乃刑之极者、不在五刑之内、
△释死罪之不同(凡二条一曰真犯死罪一曰杂犯死罪)
真犯死罪、宜加显戮者也然其死之法则有二一决不待时、即立法、情真罪当。无庸再议也。一监候、院司成招具题、法司复议、奏请巳定、但令监候、秋后处决。每年秋决之时、复行朝臣集议、名曰朝审分别情真、矜疑、两项再具题请、候 旨定夺、今朝审、于情真矜疑之外。又有缓决。葢前次奉有缓决之 旨、审时仍遵前 旨缓决。又有赃未完结因追赃缓决者。大约缓决遇 赦则可末减。矜疑者。则槩从末减发落之条矣。
又有杂犯死罪如过失杀人、本出无心赃止四十两以下、即处以死、未免过重、故虽拟死、宥为杂条准徒五年后又以过轻增定军罪、按罪分别军徒、并沿边、腹里、起发、葢例之当死以尽法宥之不死以揆情若累犯三次、须奏请定夺、
△释笞杖徒流决赎不同(凡三条、曰无力、曰稍有力、曰有力、)
家贫不足以入锾者。谓之无力。凡拟得罪状。依律决配、笞杖则受责、今每笞杖二十、折责一板、不用荆条、徒流按年里起发、民摆站、军瞭哨、
家道畧饶于无力者。谓之稍有力、准纳工价、每应做工赎罪、一月折银二钱、如笞一十、纳工一月、每加一等、加工半月、杖六十、纳工价四月、每加一等、加工半月、五徒皆按月纳价、杖不计
饶裕之家。谓之有力、照例赎罪、折银上库、如笞一十、赎银二钱五分、米则五斗、谷一石、葢米一石、折银五、谷一石折银二钱五分较与银数无异、但以春夏例纳银。秋冬例纳谷耳。每一十、以次加之、如杖六十、赎银三两、每一十加银五钱、如徒五年、赎银七两五钱、每一私、加银二两五钱、徒四年者、亦如之、惟杂犯五年者、赎银二十五两、改纳米谷皆称是、若流三等、唯论例。不论力。例不准赎者、不得听赎也、 【按笞赎止一两二钱五分、杖止五两、徒则于杖赎五两之上、每等加二两五钱、止十七两五钱、准徒四年者、又加二两五钱、】
△释赎锾不同(凡三条曰折赎、曰收赎曰赎罪、)
上条分力定赎者。折赎也除不准折赎、并下二项人员之外俱得论力纳米纳银、
老幼、废疾、工役、乐户、妇人、无力者折杖、余罪及一应轻者、为收赎
军职正妻、例难的决之人、及妇人有力者为赎罪 【按同上条赎银数目详于律中、内外纳赎条例、】
△问拟余论
凡拟人之罪最贵原情事有关于纲常名教。或强盗叛逆为法之所不容贷者。是其犯罪本情。原与人以无可贷。而我因而入之。则彼虽遭显殛。于我可无憾也。如妇人与人通奸、谋死亲夫、通奸既有罪矣。又因奸而谋死其夫。拟以极刑。非云过也。若夫因贫。故令其妻与人通接以利其财贿。及后忽生嫌妬。禁隔往来。而妻情热不舍遂萌谋杀之心。以图永好。则前此纵之者。果谁为乎谋杀之端适所自取若妻依本律。何以处瞒夫奸杀之妇乎如杀人者死。固无可议矣。如孝子为亲报仇。或报之数日之间。或报之数年之后。虽久暂有间。必其事势有不可卒图者故宁隐忍而须之。其孝子之处心积虑。良亦苦矣。在孝子原无求生之心。若律以平人无擅杀之条。自应缳首然而父无应死之法竟为怨仇所杀之正所以偿之耳而又并死其子则父之死将终不必报仇人之胸将终不可以七尺揕之耶事关纲常名教。而情有可原者也。又如强盗行刼。不分得财与未得财皆斩。亦律之无可议矣。然有贫难小民。为饥寒所廹。无知乡愚。为匪类所引。计所得之赃。衣不过数件。银不过数两。而遽令軿颈就戮。不亦惨乎。又如僻远州县。偶有一二狂徒。惑诱愚民。与游手无赖。羣聚山谷。有同儿戏。始而假其邪说。■〈马匡〉骗钱财。继则因其人众。剽刼乡村。有司捕获渠魁。余党自散严饬地方。倍加廵警可也。若辄以反寇申报发兵剿洗不惟百姓受其骚扰无辜被其株连即此辈歼之同于狝禽薙草岂真有狐鸣篝火辍耕陇上之雄哉此又事涉强盗叛逆。而情有可原者也。诸如此类。指不胜屈。书云、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又云与其杀不辜。宁释不经。要皆从圣贤不忍人立念。每事只向出人罪处着想其人苟有一线可宽我即从此处引而生之若谓彼自所犯。于我何与或据狱以谳。何能求宽。是则人溺于水焚于火号呼望救而我方乘舟负梯将立视而待其死犹曰彼固自罹耳我胡为而拯之呜呼此性同豺虎者所为谅非仁人君子所忍出也若词奉上批、或承审 钦件、但我认理既真。比拟确当。不妨具由详请。上或再驳。仍照原拟。并附以禀函。备言所以宜宽之情。与仰体 上台慎狱好生之意。似亦同具恻隐者所乐闻。即或不从。仍应字句包含。为将来矜疑地步。不可因而拂意。遂竟改煞。致负造浮图初念耳。
○如再小心、或先具由详。俟允行。定实招出详亦可由详者、不具书册、专以验文、如遇上司批驳须看所驳何处何句。覆审时止照所驳确讯不必从头又问。恐犯人更改口、供愈烦神思。
问拟罪案止以、初招为主招状、又以口供为主若口供杂乱无绪。不妨畧叙简净。有意晦不明。不妨畧改醒亮。但不得混删要紧承招问罪字眼口供要俗话不可添出太文字句。口供酌定。仍令该书誊过。并原稿缴进不可存遗在外。致滋口实。
看语必以口供为凭叙招必以看语为定未出看语不可先发叙招。若先发叙招则看必依招权归书吏先发看语则招须依看权始在官然每有令招房作看稿者是授之柄也彼老奸善窥官长意旨反以其正意作为陪意使官长疑而改之便巳□其正意则自谓精明、不知早堕乎彀中矣。
○凡案总要口供与原词合看语与口供合叙招与看语合定拟与招看合其照出与拟内之例合则无余事矣○一案必迭成一卷。供招看议照五者缺一不可。同原词序粘。用印存案。若奉上行。序作详文申请。候允发落 【释义并式附】
△释供状
供者、具也、鞫审之际、两造以口具白事之始末也、上官讯问、犯证对荅而叙之后开取供年月日、令在词人犯、按名书押问、官将供过起处朱、尽处朱□。判日八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