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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第十一章义冢租
(一)
乾隆二十四年,台湾知县夏瑚等,设法捐资代运旅榇至厦,俾客亡亲属,按籍认领。咸丰年间,总兵林向荣镇守时,各属停柩不能归葬者,资助运回原籍,皆一时传为盛举。要不若广设义冢,俾小民得一坏之土,以安旅魂,其利尤溥也;但必划界勒碑,垂诸永远,方无年久混侵之弊。后之乐义君子,或出赀倩工收掩暴露,或给地增设,请官立石存案并牛羊践踏,以泽枯骨,而惠将来,则所谓种福田者其在是欤!兹将各处义冢开列于左:
中冢:一在厅治南门外,巡司埔尾;一在中冢边,道光十六年署同知王庚谕诸绅士捐设。
枕头山冢:在厅治东门外枕头山。
土地公埔冢:在金山面,道光七年,郭棠棣禀充。
--以上皆附城义冢。
桃仔园义冢:在桃仔园街头,道光八年设。
艋舺义冢:一林士快献给;一陈长茂献给。今已满,须再筹。
大隆同义冢:乾隆三十年,邱文华献给。
沪尾义冢:在沪尾街后山仔顶,嘉庆元年何宗泮献给。
嗄唠别义冢:乾隆二十三年,众社番献给。
圭柔山义冢:嘉庆二年,陈晃生献给。
新庄义冢:同治九年,县丞邹祖寿献给。
鼻头庄义冢:乾隆六十年,黄意使献给。
--以上皆厅城北义冢。
后垄义冢:在赤涂崎,乾隆五十三年,白沙墩庄民陈伯树献给。
大甲东山岭义冢:同治七年,业户王昆冈献给。
--以上系厅城南义冢。
谨按:厅治东门内外,前皆丛冢。道光己酉年,各董事捐资清冢,将骸骨收掩数处。其开费余剩银项,于东门内置屋三间,谓之回生洞,凡客民无亲属可依者,病亟时送入其中,遣人看视,没则埋之。然看视者多不得其人,故存者卒鲜。是在仁人君子加意存恤,俾疾苦无告之游子不致颠连以待毙,亦广行阴德之一端也(淡水厅志)。
(二)
一、在县治东快官山上旱园,前彰化县苏谓生捐俸置。
一、在县治东八卦山上,及番仔井山等处,前彰化县胡邦翰捐俸置。
一、彰化县各处官山,并无配纳供课者,前经县主秦士望、刘辰骏、胡应魁、吴性诚历任,出示厅民安葬在案。又嘉庆十六年,绅士王松、陈大用等禀称:县主杨桂森诣勘清出各处官山冢地,严禁土豪势恶侵占私垦,出示勒碑在案。
一、在鹿港街后街尾,前巡检王坦捐俸置。
一、在鹿港三山国王庙后,前巡检王坦捐置。
一、在东螺北斗街外二处,武举陈联登、禀生陈乐、街耆吴士切等捐置,有碑记。
各乡村义冢未能书录(彰化县志)。
(三)
台湾县义冢:一在宁南坊魁斗山,俗呼鬼子山,历年久远,坵冢垒塞。一在新昌里,康熙五十九年,监生陈仕俊买置园地数甲,与鬼子山毗连。一在水蛙潭,计园地八分,内葬无主棺骸三百八十具。一在此坛前,内葬无主棺骸一百六十具。一在海会寺前,内葬无主棺骸一百八十余具,俱乾隆十七年知县鲁鼎梅买置。
凤山县义冢:一在台湾县魁斗山后,久经垒塞。一在?治西门外蛇头埔,雍正十二年,知县钱沫置。
诸罗县义冢:一在诸罗山保,计七所。一在打猫保,计六所。一在盐水港保,计五所。一在他里雾保,计四所。一在下茄苳保,计三所。一在哆咯嘓保,计三所。一在茅港尾保,计二所。一在麻豆保,计二所。一在安定里保,计六所。
彰化县义冢:一在快官山前,知县苏渭生置。一在八卦亭山下,计园地一甲四分,知县胡邦翰捐置。
一、台湾古称荒服,土著者少,内地客民鹜利而来,风气宣淫,土地松恶,其客死无依者累累相望也。旧棺槥率寄顿城厢南北坛中,重洋远隔,音耗不闻,内地眷属搬运为难。乾隆二十四年,台湾县知县夏瑚心甚悯之,设法捐赀代运至夏,俾客亡亲属各按氏籍,赴厦识认,一时传为善政。其详文略曰:伏查台湾远隔重洋,内地商民人等谋利奔驰,往来如织,其间留滞病故者实繁有徒,悉寄南北二坛及城厢庙宇。台既无眷属管顾,而内地之亲族虑及波涛之险阻,工费之浩繁,运葬甚罕。停积日久,累累相望,伤心惨目。前于饬埋民间棺骸之便,查出流寓棺骸共计三百五十六具,悉属历年停顿,搬运无期,若不筹议归埋,必致抛残海外,实堪悯恻。辗转思维,惟有姓名、籍贯之棺骸代运赴厦。仍先移知原籍,不必出差,只须示召亲属,定限半年内赴厦认领。既免涉险多费,自必争先恐后,而客死枯骸庶得咸归故土。但至厦之日,必须寄顿有所,经理有人。自应预近海口宽旷庙宇一、二处,以资停寄。选拨诚妥僧人,按月给予辛劳银两,端司其事,俟船户陆续运交棺骸之日,设簿逐一登记,小心收贮。俟亲属赴领,即将具领姓名、月日登记簿内,以凭查考。如一年之后无人赴领,就于厦门预择无碍闲僻官山,作为义冢,至期即令该僧人雇工抬埋,将死者之姓名籍贯深文镌刻小碑,竖立坟头,以便识认。所有掩埋工费,每具酌给银四钱,并将年月日期,抬埋棺柩若干具?用过工费若干两?逐一填簿,不得遗漏。于每年夏杪,会该僧人将或领或埋总数,注明原簿,缴厅备查,照抄一本,行知台邑存案。如此办理,则流寓棺骸不致再有累积,可免暴露抛残之惨,似亦敬体宪仁之一端。现将查出有姓名、籍贯之棺柩九十三具,每具捆扎草辫,计需草工银三钱;抬至海口,用夫四名,并雇■〈舟古〉船运交海艇需工脚银五钱;共需银八钱。至厦打抬寄顿,每具用夫四名,酌议价银四钱。又骸■〈舟古〉一十四身,交船上岸,共拟夫价银二钱。以上通共需银一百一十四两四钱,按数捐出办给。所有查出姓名、籍贯未确,及无姓名、籍贯之棺柩共二百四十八具,似难遽运。俯容申请内地各府行县出示晓谕:民间如有亲属在台殁故,未经开留姓名、籍贯者,限半年内逐一开明。并棺■〈舟古〉记认停寄处所,具呈籍县移知过台,一体代运,统以一年为期;如过期尚无移知,则属实在无主,毋庸运厦,就台地另择义冢掩埋。倘或查办时有亲属领运,仍听其便。此次办竣之后,每年春季风恬浪静之时,循照查办一次,永远遵行。但在台查办得以悉区划,在厦之寺僧辛劳及掩埋工费,应先捐廉俸银五十员,以资经理。惟是船只系台防厅专管,应作何饬配,或另筹船只端运棺骸之处,未由擅议。而在厦选择庙宇,遴委僧人,及预拨官山,代给辛劳工费各若干之处,未便悬定。不揣冒昧,谨造具流寓棺骸数目清册,据实详明,伏祈宪台察核,赐移台、厦二防厅定议举行(台湾府志)。
第十二章官庄租
(一)
当饷典当铺税也。以物质钱,计月收利,以其权子母,而收重息,故税之,所以抑未也。蔗车;糖廍税也。牛磨;面征也。小■〈舟古〉船;船征也。梁头;亦船征也。量船梁之广狭,而知船材之多寡,以定征也。港塭;鱼征也。就其产鱼捕鱼之地,而征之也。罟捕;鱼税也。以其取鱼之具,名其税也o鹿皮饷;以社番之捕鹿献皮,名其税也。官庄税;以其田己充公归官,而征其税也。学田租者;以其田归入书院,而征其税也。税契者;民间承买田宅,以契投税,而征之也。余租者;正供之余,而征其租也。凡此数者,皆为杂饷(彰化县志)。
官庄
台湾府:官庄一百二十五所,年征青白糖、租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等项,共银三万零七百三十九两九钱六分六厘零。雍正七年,报升糖粟共征银一百九十七两七钱七分。雍正八年,豁免圯陷无征白糖银二十四两六钱。雍正十年豁免圯陷园地无征银一百八十七两五钱九分九厘零。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无征糖银四两七钱五分二厘零。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银一百五十二两五钱四分一厘。通府合订,实征官庄糖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共银三万零五百六十八两二钱四分二厘零。
台湾县:官庄八所,年征白糖、糖廍蔗车、租粟共征银一千二百零九两七钱六分九厘零。雍正二年,诸罗拨归本邑管辖白糖糖廍园租共银五百一十八两七钱八分六厘零。又豁免圯陷园地无征银一百六十一两二钱三分九厘零。又诸罗拨归本邑管辖白糖租粟蔗车共银二百四十两零二分八厘零。雍正九年,拨归凤邑首输白糖糖廍共银三百一十九两二钱。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无征糖银四两七钱五分二厘零。通县合计,实征官庄糖粟、糖廍蔗车共银一千四百八十六两一钱九分二厘零。
凤山县:官庄五十二所,年征青白糖租粟,蔗车糖廍共征银九千九百二十五两八钱零。雍正七年,报升糖粟,共征银一百九十七两七钱七分。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官庄白糖糖廍共征银三百一十九两二钱。又本县拨归台湾官庄白糖糖廍,并匀征前金庄租粟,共银五百一十九两七钱八分六厘零。乾隆十二年,报升官庄溢额粟一十三石折征银五两二钱。雍正十年,豁免减征白糖银二十六两三钱六分零。雍正十一年,豁免崩陷崩陷无征银二十四两六钱。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银一百五十二两五钱四分二厘零。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官庄银一百两一钱五分六厘零。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官庄银二百九十七两八钱三分一厘零。乾隆二十六年,报升官庄糖粟折征银五两二钱七分二厘。通县合计,实征官庄糖粟、糖廍、蔗车共银九千三百三十二两九钱六分七厘零。
诸罗县:官庄六十五所,年征租粟、青白糖、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等项,共征银一万九千六百零四两三钱九分六厘。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官庄三所,租粟白糖银四百七十三两二钱六分六厘。又拨归台湾县管辖蔗车银二两八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蔗车租粟白糖银共二百四十两零二分八厘零。通县合计,实征官庄糖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共银一万八千八百八十八两二钱零一厘五毫三忽(内乾隆十二年,豁免陈宗等车饷银一百九十三两二钱;二十年,豁免崩陷白糖银一百二十一两九钱七分五厘零外,今实征官庄等饷银一万八千五百七十三两二分五厘零)。
彰化县:官庄三所,归民征输白糖、租粟糖廍共银四百七十三两三钱六分六厘。
淡水厅:官庄两所(乾隆二十二年新升),年征租粟三千七百七十二石八斗七升七合零。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划出界外及崩陷田园无征粟一千八百四十九石四斗零八合零。通厅属合计,实征租粟一千九百二十三石四斗六升八合零。官庄饷共征银一千四百八十六两一钱九分二厘六毫九丝一忽零(奉文解府,充为内地各官养廉),内原额官庄八所(康熙六十一年归民征输)云云(台湾府志)。
(二)
额征马龙潭镇平庄、饶平庄一所,未升科中下则田七十六甲七分,租银二百六十六两一分四厘。南靖永定庄一所,未升科中下则田三十八甲六分六厘,租银一百五十七两七钱五分二厘。半线柴坑仔庄一所,未升科中下则园二十五甲七分一厘,租银四十四两。又官庄饷一张,饷银五两六钱。共官庄银四百七十三两三钱六分六厘,批解府库,报部拨用(彰化县志)。
官庄
拳头母山田每甲纳租谷六石,园纳三石,应额征正供谷一千一百三十七石七斗六升七合三勺。
和尚洲田每甲纳租谷四石、园三石,应额征正供谷二百六十七石一斗四升五合二勺。
以上年共额征正供谷一千四百四石八斗二升二合五勺。
拳头母山额征耗谷九十四石八斗六合四勺,又征余租谷八百六十七石三升五合七勺。
和尚洲额征耗谷七石四斗四升四合九勺,又征余租谷七十七石五斗五升九石七勺,又征天后宫城隍庙耗谷一十四石八斗一升七合三勺,又征里民陈尚充公田园耗谷六斗三升六合,又征余租谷一十七石七斗七升二合三勺。
以上年共额征耗余租谷一千零八十石零七斗二合三勺。
计共年征供耗余谷二千四百八十四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除正供外,所剩耗余谷详定每谷一石,变价银六钱二分,共银六百六十九两六钱六分九厘六毫二丝六忽。
按府志云:淡厅官庄二所,乾隆二十二年新升,年征谷三千七百七十二石八斗七升七合,二十四年,豁免谷一千八百四十九石四斗八合。实征谷一千九百二十三石四斗六升八合,与今册所征正供不符五百余石。旧案已失,无从互核,姑存其目。至余租谷,系佃户应收归官充公之额,故于耗谷以外,又立名目也。
又厅额征彰化县属快官庄充公租谷四百四十九石二升五合七勺。乾隆五十八年,详豁水冲田园无征谷二十四石六斗九升七合二勺外,实征谷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内除给佃首辛劳谷五十石,又本厅役食未折谷一百一十五石九斗九升七合七勺,年实征余租谷二百七十八石三斗二升九合八勺。照例每石变价六钱二分,共变价银一百七十五两三钱七分七厘四毫七丝四忽,内除给北中营兵米车船脚费银七十二两四钱八厘八毫五丝六忽,实余银一百零二两九钱三分八厘九毫一丝八忽。
厅额征官庄二所供耗余谷共二千四百八十四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内归本厅额征正供谷一千四百零四石八斗二升二合五勺,尚存耗余谷一千零八十石零七升二合三勺。定以每石六钱二分,估变价银六百六十九两六钱六分九厘六毫二丝六忽,解府充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