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五元,库平二十八两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带连别业,再照。

  光绪四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陈宙观

  中人陈江胡

  陈切观

  同立转典契字人陈约观

  陈宙观

  代笔人黄奎标

  (一一)

  立典课租契字人马芝上堡外埔馆业户梁登泰,有承祖父遗下课租二段:其一段址在东螺堡、海誓仑、茄苳沟、八张犁等庄课田三十一甲八分六厘三毫九丝正,逐年额征课租粟二百五十四石九斗一升一合二勺满正,又对佃抽的租粟一十石七斗二升满正;另一段址在八张犁庄前溪底水田二甲七分,逐年征收课租粟二十一石六斗满正。计共额征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三升二合一勺正,年配完正供榖四十四石,丁银二两,耗银二两二钱正,又配纳番租粟六石正。各段俱带二份水份通流灌溉。又有公馆地一所,址在海丰仑庄内,东至张家厝地,西至林家厝地,南至沟,北至仑后埔;四至界址俱载明白。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业出典,先问房亲人等不受,外托中引就于东螺东堡海丰仑庄邱益丰堂出首承典,当日凭中议定时值典值银四百六十大员,库平三百二十二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课租随即对佃并馆地踏明,交付典主掌管,征收纳课。面限癸未年春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满听泰备足契面银向赎;限到如无银可赎,仍付典主掌收,不得言典生端。保此业系泰承祖父应掌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又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拖欠正供、丁耗等项;如有此情,系泰应出首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并向陈家赎回典契二纸,佃户册一本,俱连缴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交过契面银四百六十大员正足重,再照。

  批明:大契带连别业,不得并缴,再照。

  批明:典主代出中金花红礼银一十大员,赎契之日清还,无利,再照。

  光绪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蔡茄远

  周阿恭

  场见人梁庄氏

  立典课租契人□□□自笔

  契后批明:因泰庶母不肯立押花号,即同中再向原主添批佛银二十大员,库平一十四两正。其银不算利息,赎契之日,原母不失清过典主,批照。

  (一二)

  同立杜卖大租契字人台邑大社庄五房头张思足、张思德、张思干、张思博、张思见等,有承祖父明买过张法大租一宗,一百二十五甲,坐落土名大哮庄凹仔埔东北隅,东至山界,西至沟界,南至山窝口二沟界,北至大哮沟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纳供粟二石七斗二升一合,又带番丁银二两八钱,又带口粮粟六十八石二斗,又带鹿皮饷银十二两。因雍正十三年,法赴县呈控,蒙县主托秉判,将大租田二十五张内抽出五张租额,付法自收,议作六股,足等应得一股,其租课自六股均纳,立约明白。自咸丰十年,至同治四年,足等乏银别置,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简化成官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大租价银八百员。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大租随即付成收掌纳课,契卷未交与化成收执。因足五房头人等先人有向佃人借债甚多,明约化成尽代清还佃债清楚,即将契卷交付化成收存;后遭戴逆倡乱,是以中阻,交契不遂。而今至光绪九年、十年,二比到县呈控,蒙前县主杨、县主蔡秉判,谕猫罗局长张金赤调处理息,二比听从和悦。足再托中向与简鹏年官等出首,承尽出杜卖价银一千员,连前合共一千八百员。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大租仍交买主前去收租执掌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价值万金,足子孙亦不敢言赎、言找,异言阻挡生端滋事。保此田系足承祖父明买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除代还佃债外,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足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杜卖大租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合约契字四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实收过杜卖大租价银一千员,连前八百员,合共一千八百员完足,再照。

  一、批明:张思足前向番业主唐刘六、黄宗山众番等番租以及隘口粟鹿皮饷借去银项,载在契字内明白。将此三件,番借字六纸,并缴付鹏年等收掌,日后番主欲赎回之日,将银付鹏年执收,批明,再照。

  一、批明:前印契、老契经已年久,失落无存,足五房头等若有藏匿,日后取出,不堪行用,批明,再照。

  光绪十年十一月日。

  谢文仲

  为中人

  简正存

  公亲人张金赤

  书契字人张世修

  张思足

  张思德

  同立杜卖大租契字人张思干

  张思博

  张思见

  (一三)

  立杜卖尽根大租粟字人业主蓝清固,缘光绪十年六月间,林西美顶买林浅水田一段,址在内新庄北势,土名少坌,计共八坵,经丈五分,全年应纳蓝大租粟四石正。今因乏银别创,愿抽出二石出卖,托中引得林西美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大租价银十二员正。即日交收足讫;随立字将此二石大租粟,付与林西美永远收掌,以后逐年尚剩纳二石正。保此租系固承祖父之业,与别人等无干,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大租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大租粟字内佛银十二员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年六月日。

  代笔人廖必捷

  为中人林万安

  立杜卖尽根大租粟字人业主蓝清固

  (一四)

  立缴典课租契字人鹿港街林鸿腾,有承典林源瑞明典过王福泰课租二段,施修月课租二段,陈汝雨课租一段,计合共课租五段,址在二林上堡涂厝庄、西势厝庄、港尾庄、竹头仔庄、岱马庄等处。田其每年应完供榖及丁耗银,经已载在上手典契内明白。今因乏银别置,欲将此五段课租出典,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族亲源瑞户下林星耀出首承缴典,同中三面言议时值缴典价佛银三百大员,库平二百一十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各佃应纳课租、佃册,及应完供榖及丁耗银俱各对明白,交付银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挡。保此课租系是鸿腾明典过源瑞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滋事,腾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课租不限年,至十月终,听上手备足前上手契面银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上手王施陈若无取赎,腾永不敢言及取赎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缴典课租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七纸,五段佃册合一本,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缴典契面佛银三百大员,库平二百一十两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旧欠租榖,归于银主管收,合应批明,再照。

  光绪十三年八月日。

  代笔人王万春

  为中人蔡世文

  蔡英祥

  知见人林文南

  (母亲)丁氏

  立缴典课租字人林鸿腾

  (一五)

  同立杜卖尽根大租契人詹长房欲齐、次房金地、三房金聪、四房世接、五房子琴、六房英生,同兄弟等,有承父与伯阄份下应得隆成大租粟二石四斗正,带在大加蚋堡三重埔庄原纳佃户王夏日、杜仔细扣抵钱粮以外,尚剩六成,历年早晚二季计共实租粟二石四斗正。今因乏银别创,欲将此实额大租粟出卖于人,先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卖与小租户王夏日、杜仔细等出首承买,时值尽根价三十五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齐等亲收足讫;随将六成大租榖付佃王夏日、杜仔细收纳。齐等从此一卖永休,其来日不敢言及贴赎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粟系齐兄弟等承父与伯阄份下,除钱粮以外,尚剩六成之额,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若有情弊,齐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退悔,今欲有凭,同立尽根大租契一纸,并空白完单二张,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齐兄弟等亲收过尽根大租佛银三十五大员正完足,照。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詹时德

  阙春夏

  为中人

  王士派

  场见人石虎

  现佃人阙春夏

  长欲齐

  房

  次金地

  三金聪

  同立杜卖尽根大租契人房

  四世接

  五子琴

  房

  六英生

  (一六)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王顶,有承祖父王崇山遗下古亭村佃人周简伯每年应纳大租粟七石二斗正,现奉刘爵帅清丈完纳钱粮得四,尚存六成,除纳钱粮四成以外,实额应得大租粟四石三斗二升正。今因王顶乏银别置,父子相议,愿将每年应得大租粟四石三斗二升,尽根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欧阳月记前来承买,三面言议时值尽根杜卖价银五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交顶亲收足讫;其大租榖四石三斗二升,即日同中立契,换佃过户,交欧阳月记前去每年收租抵利掌管,永远为业,日后顶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榖系是顶承祖王崇山遗下三房永珍记应份之业,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拖欠正供、钱种及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弊,顶应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大租价银五十五元足讫,再照。

  一、批明:其阄约上手契字有带别业,不能缴掌,日后若要用之日,取出现看,不得刁难,立批,明照。

  光绪十五年月日。

  代笔人林芹

  为中人苏采候

  知见人(侄)王金涂

  在场人(男)王尊贤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王顶

  (一七)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詹开枝、詹登波,侄乌番兄弟等,因先年父亲双辉有归就堂侄光彩承祖父遗下阄分份下应得大租榖三石零二升正,址在大加蚋堡三重埔坡尾,佃户阙朝熙配纳大租榖对佃均收。自此以后,一佃不能出记为凭。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大租榖出卖他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买,外托中向就与阙世德公众裔孙天与、天台出首承买,三面议定备出大租榖价钱五十大员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租榖对付买主收租掌管,出记为凭。自此租额一卖千休,粒租无留,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租系是开枝兄弟侄应得之租额,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枝兄弟侄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一纸,并缴承归就契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五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李万和

  知见人(侄)水柳

  在场见(母亲)张氏

  登波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詹开枝

  (一八)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因先年有自置归管詹继昌庄佃大租粟,址在大加蚋堡新南庄,土名三重埔庄,抽出二佃户阙月骞、阙光春,历年愿应纳大租粟二石五斗正。光绪十四年间,扣四成,尚剩六成,年该纳大租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二佃之租额出卖与人,先问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同向与佃户阙永成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尽根价银二十四大员正。其银字人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其此租粟,随即同中交付买主阙永成取收,永为自己之租额,以至日后子孙永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委系是捷三自置之租额,与别房人等无干在先,亦无典借他人财物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情弊,捷三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捷三亲收过契字内银二十四大员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其承买契约、佃册,有带别佃,不能缴带,或要用之口,听便取出,不得刁难,声明,再照。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詹盛发

  知见人(弟)在源

  在场人(男)清溪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

  (一九)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人何添进,有承祖父遗下应份分管内大租粟四佃,坐落土名址在和美锡板庄佃人马贞观大租粟七斗,陈厝观大租粟二石七斗,郑瑞记承黄案观尊王公大粗粟二石三斗,计共五石七斗正,经前年奉宪清丈,出示晓谕,十成扣四成归小租户完纳钱粮,尚剩六成听大租户掌管变置。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六成大租粟三石四斗二升正,尽根杜卖,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郑合观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议定值尽根纹库银五十一两四钱六分正。银即日同中眼齐交递亲收足讫;随即将六成大租粟佃人马贞观四斗二升,陈厝观一石六斗二升,郑瑞记一石三斗八升,计共四佃大租粟三石四斗二升正,对过交付买主郑合观永远收掌,终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六成大租粟系进承祖父遗下应份之额,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来历清楚,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弊,进同中人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乃值价敷足,葛藤永断,二比甚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故立杜卖尽根大租契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六年十二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