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战辑选录

  以上各节,系本大臣将贵大臣交来和约底稿细加察阅之意见;所限时日无多,伤病又未平复,本大臣今已力疾作复,如此直言无隐,似亦不能再求详密。至关系稍轻之款并未逐细作复者,诚以四大端彼此意见如果相同,其小节细目自可随时相商。
  本大臣尚有一言效其忠告,惟贵大臣恕而听之!本大臣回溯服官中外近五十年,现在自顾晚景无多,致君泽民之事,恐终于此次之和局。所以极盼约章一切妥善,毫无流弊;两国政府从此永固邦交,民生从此互相亲睦,以副本大臣无穷之愿望。今和局将次议成,两国民生后来数世之造化命运,皆在两国全权大臣掌握之中。故宜遵循天理,以近今各国大臣深谋远虑之心为师法,而保两国生人之利益福泽,方能克尽全权大臣之职分。日本现在国势已甚强盛,而人才众多,尤为方兴未艾。今日赔费数目或多或少,今日思得兵力所到之地以增幅员或广或狭,皆属无关紧要。至于中、日两国官民日后或永远和好、或永远雠仇,则有关于日本之国计民生者甚大,不可不深思而熟虑之也!本大臣为中国头等全权大臣,自能代中国决计与日本全权办理大臣订一周密完善永远和睦之约章,俾将来嫌隙无从而生、衅端无从而起。如此和局,订约者不但不遭后人之唾骂,亦且与有光荣;庶东方两大国百姓日后永远和睦,彼此相安,福泽绵长,实基于此。望贵大臣熟思而图利之!
  照译伊藤等东文覆函(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当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一日会议之时,提出和约条款。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欲将该条约全案一并开出之意,反覆陈说;是以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即照来意开具条约,全案抑或某款尚须商酌之处,约于四日内为限,请即回覆等因。讵料兹接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所覆之处,不过缕述大清帝国之国内情形,请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更加察酌;不但不能视为回覆我国政府所具条约之意,且须如何商酌亦未说明。至于大清帝国国内之情节如何,当兹议和之时,固不必具论。况因战后索款,自与寻常事件不可同日而论。故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将所开之和约底稿,再请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或全案或按条可否之处,即请明覆!如有商议改易,亦请一一开明条款为望!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在下关。
  照译伊藤等英文覆函(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一日,大日本帝国大皇帝全权办理大臣陈明:送交和局条款,理宜商定会议之法,俾和约底稿可以按条送交大清帝国大皇帝头等全权大臣,或按条允许、或某条不允。为此按条次第办结之法,惟中国全权大臣再三说明和约底稿必须全册送交,日本全权大臣因顺从其意起见,即遵照办理,将和约底稿全册送交,并与中国全权大臣约明限四日内中国全权大臣声明或全数应允、或某某款不能应允。现在查阅中国全权大臣所交之说帖,见其中为只将中国自家为难之事详细陈叙,并嘱日本全权大臣将和局条款再行细想;日本全权大臣殊为失望!所交说帖,不但并非和约底稿复答之词,且亦未将中国全权大臣所欲之意说明。总之,中国自家为难之事,并不在此次会议时应议之列;用兵以后所索之款,并非寻常议事所可比。不得不将此意再行声明。日本全权大臣惟求将此意申说明白,中国全权大臣勿庸再有延缓,即将已交之和约底稿能否全数应允、或某某款不能应允,实在说明。如欲有更动之处,亦请写在款式也。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在下关。
  第一次拟改日本和约底稿(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大清帝国头等全权大臣复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说帖
  三月十五日承示以本大臣前于本月十一日送交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之说帖,未副所期;本大臣殊属抱歉失望!该说帖并非专陈中国自家为难之事,原系考究日本送来和约底稿尤为紧要条款,所有意见皆经载明。兹欲确合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之意,俾其便益,特即另拟约稿一册,与贵大臣送来之约稿条条相对;其新添之十一款,谅贵大臣必以为可行。该册另拟约稿,据现在会议情形而言,已尽全权大臣责成之力量。如中间仍偶有遇贵大臣意见不能尽合之处,如经两国全权大臣晤面会商,想即易于就绪。现在停战日期所剩无多,惟望贵大臣速订会议日期,勿再稍有延宕是祷!
  第一款:中、日两国公同认明朝鲜为自主,并公同保其作为局外之国。约明或干预朝鲜内务于其自主有碍、或令修贡献典礼于其特立有碍者,嗣后概行停止。
  第二款;中国允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上所有城池、公廨、仓廒、营房及一切属公物件让与日本:
  第一,奉天省南边四厅州县地方:一、安东县;二、宽甸县;三、凤凰厅;四、岫岩州。以上四厅州县所有四至,均照原有界址为据。
  第二,澎湖列岛。北至北纬二十四度止、南至北纬二十三度止、东至英天文台东经一百二十度止、西至英天文台东经一百一十九度止,应照英国海图该经纬四线相交所成小方形之内;兹特声明,以免相混。
  第三款:前款所载及粘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交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划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划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划界为正。
  第四款:中国允将库平银一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偿给用兵之费。该款分为五次交完;第一次交二千八百万两,嗣后每次交一千八百万两。第一次,约在本约批准交换后起计六个月内交清;其余四次,每次交款之期均与□次相隔一年。共计本约批后,四年半内一律交清,或于期前交付,均听其便。
  第五款:中国让与日本地方之居民,如欲迁往所让境外居住者,听其任便变卖产业物件退出界外,并不因此勒令输纳公捐、税钞等项。今订明自此约批准互换后,予限两年,俾其办理此事。限满之日,其尚未迁徙者,日本可视同日本臣民。至中国臣民已由所让之境退出并不侨居其地而产业物件仍在所让境内者,应由日本政府一律优待保护,与日本臣民之产业物件无异。
  第六款:两国前此所有约章,均以战停废。今中国、日本约明自此约批准互换之后,各派全权大臣会商订立水陆通商章程。其新订约章,即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所有口岸、行船、税钞、趸货、输税等项,悉照中国所待泰西最优之国无异。又本约批准交换之日起,新订水陆通商约章未经批准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商务、行船、边界通商工作、船只臣民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其中国政府官吏、商务、行船、边界通商工作、船只臣民等,与日本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亦当一律无异。
  策七款:日本除照本约第八款暂行占守军队外,其现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交换之后一个月内,全行撤回。
  第八款: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俟本约所订应贴军费第一、第二两次交到,日本立将军队一半撤回;末次军费交清,立即全撤。
  第九款:本约批准交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国所还俘虏,并不加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国臣民,即行释放。并约从此交仗之间所有关涉日本国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本约一经中、日两国全权大臣画押日,应即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现为预防将来中、日两国更有争端战事,或因解释此约、或遵行此约彼此歧异,又或会议、或解释、或遵行第六款内所云之通商行船条约、边界通商条约两国政府意见不合,非会议、公牍所能办结者,两国约明应公请友邦保荐公正人代为决断。如两国所拟请之公正友邦仍不能合,则由美国总统保荐一人充当公正人代为决断。两国约明公正人所下断语,必当信实遵行。
  第十二款:此约俟进呈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御览以为妥协并御笔批准后,定于某处、某年某月某日互换。今欲有凭,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以昭信守。
  某年某月某日在下关订,共计四分。
  照译伊藤面交英文说帖和约序文(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日本全权大臣不愿将原拟和约序文更改。
  第一款,日本全权大臣以为此款应照前次送交中国头等全权大臣之约稿内所开之第一款办理,日本全权大臣查核中国头等全权大臣所拟改之。
  第二款,实在不能照办。然尚愿将日本所原拟者更改如左: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第一,下开划界以内之盛京省南部地方,从鸭绿江口起,溯该江流以抵安平河口;从此划线而抵凤凰城、海城及营口。以上所指名之地,皆在所让境内。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境内。第二,台湾全岛及其所有附属各岛屿。第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柏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至百二十度及北纬二十三度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四款,日本全权大臣不能按照中国全权大臣所拟者办理。然愿将原拟之款更改如左: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日本国作为赔偿军费。该赔款分作八次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六个月之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之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不论何时,或将该赔款全数、或将几分先期交付,均听中国之便。
  第五款,日本全权大臣不能应允拟改之第五款。
  第六款,日本全权大臣不能按照拟改之第六款办理。然允将原拟之款更改如左: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交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章程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文。又本约批准交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第一,现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等。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庆府;三、江苏省苏州府;四、浙江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重庆府;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借栈房存货,中国官员勿得从中干预。第四,日本臣民在中国输纳税钞及规费可用库平银核算外,亦得以日本官铸银元照标明之价输纳。第五,日本臣民得在中国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止付所订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条,日本全权大臣不能应允拟改之第七款。
  第八款,日本全权大臣不能应允拟改之第八款。然允将原拟之款更改如左: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俟本约所定应赔军费第一、第二次交清并通商行船约章批准互换之后,中国如将海关进款应允妥商作为尚未交清应赔军费本利之押质,日本即行撤回军队。如无此项押质,其军队应俟军费一律交完,方行撤回。但通简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日本仍不撤回军队。所为日本军队暂行占守一切需费,应由中国支办。
  第十款,日本全权大臣查此款应仍照原拟。
  第十一款,新增;日本全权大臣不能应允此新增之款。
  照译日本全权大臣伊藤博文来函(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即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七日)
  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伯爵李阁下:昨日递交改正和约条款时面陈之语,理宜再用函牍申明。查所为昨交和约条款,实为尽头一着;中国或允或否,务须于四日内告明。其四日限期,系从昨日算起。本大臣前接贵大臣说帖中论日本原拟和约条款为难情形,日本全权大臣因而细加斟酌,将原索之款直减至无可再减,实为体谅贵大臣所陈种种为难情形;如果日本仍索原拟之款,中国必有许多难处也。原拟军费,现已减去三分之一;交付之法,亦视前拟为较松。暂行占守地方,前拟两处,今已改为一处。嗣后中国如不愿以地方为押质,亦可将关税款为押质以代之。请免厘税并他项内地税一条、并黄浦口挖深拦江砂一条,均全行删去。以上减轻各款,系因贵大臣以中国库款支绌为难情形详细见示,故日本亦即不肯坚持原议也。至让地一节,日本亦极力不肯多索,故较之原拟已减去不少。夫战事持之愈久,则花费愈多;此节本大臣屡向贵大臣申明。日本现在所能允从之款若迟之又久,即不能允从矣。特此奉布,并颂崇祺!伊藤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