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福建台湾府志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二勺六抄四撮。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二勺。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四勺。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雍正二年里民自首开垦田园,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五勺六抄。

  雍正五年里民自首开垦园,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五勺六抄五撮。

  雍正六年里民自首垦园,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二十三石一斗七升三合一勺五抄七撮三圭四粟二粒六黍。

  雍正七年起科田园,粟五千四百二十二石九斗八升六合五勺一抄六撮三圭三粟二粒三黍。又,雍正七年起科田园,粟五千零八十九石七斗六升五合七勺二抄四撮一圭八粟。

  雍正八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三勺六抄八撮二粟二粒二黍。

  雍正九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四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新垦起科粟三万一千八百八十四石七斗六升八合一勺二抄二圭一粟四黍。连前旧额,通共粟五万五千三百五十三石七升五合二勺八抄九撮一粟零四黍。

  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豁免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雍正二年,截归彰化县旧额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七圭二粟、新垦园征粟五百八十石二斗八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内除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粟五十石四斗奉旨豁免外,实征新垦粟五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又〕,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台邑额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邑额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七勺一抄一撮八粟二粒一黍。

  乾隆三年,奉文豁免崩陷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升二合。

  以上割归并开豁共粟七千三百九十五石六斗六升七合七勺一抄一撮二粒一黍。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七千九百五十七石四斗零七合五勺七抄八撮八粒三黍。

  彰化县

  雍正二年,奉文诸罗县截归旧额园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七圭二粟。又,新垦园征粟六百二十八石二斗八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内除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粟五十石四斗奉旨豁免外,实征新垦园粟五百七十七石八斗八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内康熙二十七年新垦园,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一十四石八斗五升;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于四十二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一斗六升;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一石六斗;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五十三石六斗七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康熙五十六年新垦园,于五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七十七石六斗;雍正元年新垦园,于十年起科粟四十八石)以上截归新、旧垦园,实征粟九百一十四石二斗五升五合九勺九抄九撮九圭二粟。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一万七千七百五十石零四斗九升三合一勺零二撮三圭二粒一黍。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四千三百九十九石四斗四升二合二勺二抄五撮六圭八粟九粒。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于九年起科粟一百石零八升七合七勺零八撮八圭五粟八粒。

  雍正九年新垦田,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升八合六抄八撮六圭七粟二粒二黍。

  雍正十年新垦田,于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升八合八勺零五撮五圭五粟五粒。

  雍正十一年新垦田,于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四合零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一黍。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于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升五合八勺九抄五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垦田园起科粟二万二千八百七石七斗八升九合八勺二抄九撮一圭三粟一粒七黍。连前截归新、旧垦园通计,共征粟二万三千七百二十二石零四升五合八勺二抄九撮零五粟一粒七黍;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淡防厅管辖新、旧垦田园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七勺一抄四撮六圭九粟零一黍、雍正三年奉文以乾隆二年为始豁免水冲沙压新、旧垦田园粟二千四百一十七石五斗六升零六勺九抄六撮二圭七粟二粒七黍〔外〕,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二万零四百二十八石六斗五升四合四勺一抄八撮八粟八粒九黍。另水沙连社征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为始豁免糯米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三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实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六勺六抄六撮六圭六粟六粒七黍。

  (附)淡防厅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截归旧额园征粟三十三石八斗四升六合零七圭二粟;又,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二升;又,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七十六石一斗二升三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又,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七百四十八石三斗四升零七勺一抄四撮七圭七粟一黍。以上截归新、旧垦田园,共额征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七勺一抄四撮六圭九粟一黍。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于九年起科粟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一勺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一粒。

  雍正十三年新垦田,于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九勺七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二黍。

  以上自雍正九年起、至十三年止,新垦田园起科粟一百二十二石五斗一升一合零九抄四撮四圭四粟三粒二黍。通淡合计,旧归、新垦共征本色粟九百九十八石三斗四升一合八勺零九撮一圭三粟三粒三黍。
 

卷八

  户役(盐课、陆饷、水饷、杂税、存留经费、官庄、恤政附)「周礼」小司徒之职,以孟冬献民数于王,以岁时辨其可任者;此户役所由始也。台处海隅,比于内郡。自入版图将六十载,生齿日繁、经费日多,虽庄别官民、饷分水陆,而滋生永不加赋,且减过半之输;番民一体同仁,更除诸社之饷。皇□□荡,诚亘古未有也。夫损上益下,纯王之美政;加富于庶,治国之大经。是宜亟登,以志不忘焉。志户役。

  国朝康熙二十二年,始隶版图。二十三年,题定则例: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五十二年,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部议:俟后编审另造新增人丁,为盛世滋生户口。乾隆元年,奉旨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八社番丁亦照民丁例,免其征米。

  台湾府

  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另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凤山县属)。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六百三十,户仍前。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二十三,户仍前。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九十九,户仍前。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百九十,户仍前。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六十五,户仍前。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

  通府合计新、旧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滋生人丁一千三百,奉文永不加赋。

  台湾县

  旧额: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另澎湖口五百四十六。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户仍前。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户仍前。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户仍前。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户仍前。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户仍前。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

  新旧合计,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一万二百九十。雍正五年,奉文割归澎湖通判管辖民丁六百七十二;雍正九年,奉文凤山县割归本县管辖民丁八百九十七、诸罗县割归本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本县拨归凤山县管辖民丁一百一十九;乾隆二年,奉文诸罗县割归本县管辖民丁二百二十七。通县实在共计,户八千六百四十七,口一万零九百六十五。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八十五,奉文永不加赋。

  (附)澎湖

  雍正五年,奉文台湾县截归澎湖通判管辖旧额户六百七十二,口六百七十二;滋生人丁八十八。

  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增出人丁四十,奉文永不加赋。

  凤山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另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妇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户仍前。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九十八,户仍前。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九,户仍前。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三,户仍前。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四,户仍前。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

  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四千零七十八。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通县实在共计,户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四十一,奉文永不加赋。

  诸罗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七十一,户仍前。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五,户仍前。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一,户仍前。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六十五,户仍前。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三十八,户仍前。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四百五十九。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彰化县管辖人丁三十五;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三百四十二;乾隆二年,又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二百二十七。通县实在,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八百五十五。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增出滋生人丁三百零七,奉文永不加赋。

  彰化县

  雍正二年,奉文诸罗县拨归管辖口二十五:雍正九年,奉文拨归淡防厅管辖口一十一。通县实在,口二十四。

  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奉文永不加赋。

  (附)淡防厅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拨归管辖口一十一。

  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十四,奉文永不加赋。

  盐课(附)

  陆饷(附)

  水饷(附)

  杂税(附)

  存留经费

  官庄

  恤政(附)

  盐课(附)

  台湾府

  凤山县

  诸罗县

  彰化县

  台湾府

  盐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共征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

  台湾县

  盐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等,计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文征银四钱九分),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盐埕:一在洲南场、一在洲北场。

  凤山县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共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盐埕:一在濑北场、一在濑南场。

  诸罗县

  盐埕无。

  彰化县

  盐埕无。

  陆饷(附)

  台湾府

  台湾县

  (附)澎 湖

  凤山县

  诸罗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