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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福建台湾府志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九石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四勺。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三斗二升一合九勺二抄。
雍正二年里民首垦田园,应于自首之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五勺六抄。
雍正五年里民自首垦园,应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五勺六抄五撮。又新垦田园,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一勺六抄二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雍正六年首垦田园,应于七年起科粟二万一千二百七十石六斗六升九合四勺三抄八撮二圭五粒七黍。
雍正七年首垦田园,应于自首之年起科粟一万五千三百八十石零六斗三升七合八勺五抄九撮二圭七粟一粒一黍。
雍正八年奉文首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七勺三抄八撮二圭七粟七粒。又,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八年起科粟一百六十石零八斗四升一合五勺九抄一撮二圭二粟四粒七黍。又,雍正八年新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三勺六抄八撮二粟二粒二黍。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九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五石八斗八升二合八勺三抄一撮零七粟九粒。又,雍正九年新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四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又,雍正九年新垦田,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升八合六抄八撮六圭七粟二粒二黍。
雍正十年升科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八勺一抄六撮六圭六粟四粒八黍。又,雍正十年奉文升科园,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二勺六抄。又,雍正十年新垦田,应于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升八合八勺零五撮五圭五粟五粒。
雍正十一年奉文首垦田,于十年起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三勺零五撮五圭五粟五粒五黍。〔又〕,雍正十一年新垦田,应于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四合零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一黍。
雍正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五石二斗二升九合八勺六抄五撮五圭五粟五粒五黍。又,雍正十二年新垦田,应于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升五合八勺九抄五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雍正十三年新垦田,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九勺七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二黍。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垦田园起科粟八万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六勺九抄五撮一圭二粟六粒九黍。连前旧额,共征粟一十七万二千二百零三石九斗六升七合六勺四抄三撮二圭二粟六粒九黍。
康熙三十七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康熙六十一年,奉文开除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无征粟五十石四斗。
雍正五年,奉文豁免水冲沙压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零九石三斗九升八合二勺一抄三撮二圭八粟三粒五黍。
雍正八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二勺零九撮。
乾隆三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三千九百二十四石三斗六升八合七勺七抄六撮四圭九粟零一黍。
以上共开豁粟六千二百二十八石六斗二升四合一勺九抄八撮七圭七粟三粒六黍。
通府合计实在田园,共征粟一十六万五千九百七十五石三斗四升三合四勺四抄四撮四圭五粟三粒三黍。另征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奉文豁免糯米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三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实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六勺六抄六撮六圭六粟六粒七黍。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四抄三撮三圭。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二勺九抄二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征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七抄零四圭。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二勺四抄九撮四圭。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六勺二抄五撮。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共征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七勺三抄六撮。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一勺七抄八撮。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七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首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一勺零八撮八圭。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七勺二抄。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二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八勺。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四抄。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雍正三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下则园七甲,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六年首垦田园,应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六石七斗二升七合六勺二抄四撮二圭二粟。
雍正七年首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一百一十石五斗一升一合四勺一抄七撮五圭。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八十二石九斗六升三合七勺四抄六撮四圭七粟四粒九黍。
雍正九年奉文凤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六黍三抄二撮二圭三粟九粒六黍。〔又〕,雍正九年奉文诸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七勺一抄一撮八粟二粒一黍。
雍正十一年首垦田,奉文于十年升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三勺五撮五圭五粟五粒五黍。
雍正十二年首垦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二石五斗三升一合二勺六抄一撮一圭一粟一粒一勺。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垦并收凤、诸二县田园起科共征粟一万五千七百二十七石零一升一合一勺九抄三撮七圭九粟三粒二黍。
连前通计,共征粟五万五千三百六十八石五斗六升九合三抄七撮九粟三粒二黍。内除雍正五年奉文豁免水冲沙压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九石三斗九升八合二勺一抄三撮二圭八粟三粒五黍、又雍正八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二勺九撮、又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凤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九勺三抄九撮四圭四粟四粒四黍、又乾隆三年奉文豁免水冲沙压田园无征粟五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升三合八勺八抄二圭一粟七粒四黍外,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五万二千七百三十九石四斗九升零七勺九抄五撮一圭四粟七粒九黍。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九勺三抄六撮。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七勺八抄。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八勺七抄二撮。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六抄。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八勺。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里民自首二十九、三十两年开垦,遵照部文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八勺。〔又〕,康熙三十二年报垦,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八撮。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一勺六抄八撮。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四抄八撮。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六勺一抄二撮。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九勺七抄六撮。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旱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九勺二抄。
雍正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一勺六抄二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五勺五抄四撮三圭三粟一粒。
雍正七年报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九勺七抄五撮五圭六粟九粒八黍。
雍正八年续新垦田园,奉文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七勺三抄八撮二圭七粟七粒。又,雍正八年报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三勺二抄二撮五圭二粟七粒六黍。又,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五勺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二黍。
雍正九年奉文收入台湾县新、旧垦田园拨归本县,应于九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九勺三抄九撮四圭四粟四粒四黍。
雍正十年奉文升科园,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二勺六抄。又,雍正十年新垦园,于十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八勺一抄六撮六圭六粟四粒八黍。
雍正十二年报新垦田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六勺四撮四圭四粟四粒四黍。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垦报升及收台邑拨交田园起科征粟一共万七千九百三石二升八合七勺四抄零三圭一粟四粒五黍。连前通计,该征粟四万六千九百二十一石一斗五升一合六勺七抄六撮三圭一粟四粒五黍。内〔除〕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新、旧垦田园减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六勺三抄二撮二圭三粟九粒六黍、又奉文为通查缺额以乾隆二年为始豁免崩陷田园减征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升二合二勺〔外〕,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三千八百五十一石四斗四升八合八勺四抄四撮七粟四粒九黍。
诸罗县
旧额田园,共征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九勺一抄二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一合。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五勺四抄。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六勺。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六斗一升四合八勺。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三勺二抄。〔又〕,康熙三十一年里民自首〔开垦园,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三勺二抄。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四勺四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