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台湾府志-清-范咸


  黄叔璥,字玉圃;顺天大兴人,己丑进士。康熙六十一年,初设巡察台湾御史;公首膺是命。既至,安集哀鸿,措置时务,多得当。所著有「赤嵌笔谈」、「番俗六考」,采摭最富;后之修郡志者,率取资焉。

  王作梅,河南河内人;己丑进士。雍正二年,任海防同知。时厦门有商艘往来澎岛,与台湾小船偷运接盘米谷,名曰「短摆」。作梅廉知,急捕之;并得官弁交通状,竟举发治其罪。自是,接盘之风遂息。提标哨船二十余艘络绎来台贸易,号为自备哨;凡出入海口,不由查验。作梅详请禁革。其它客头勾引偷渡,久成锢弊;作梅密擒首恶詹望、黄老二人痛惩之,积习为改。其勇于有为如此。至于律己爱民,台之士民至今犹传颂不衰云。

  夏之芳,字荔园,号筠庄;江南高邮州人。登癸卯恩科进士,充内廷教习。以御试第一入史馆,寻转谏垣。

  雍正六年,巡视台湾,兼理学政。至则以澄叙官方、振兴文教为己任。主岁、科两试,公慎明敏,栽培士类悉本至诚。按巡南、北二路,鸡犬不惊,民番咸悦。生平廉介,苞苴永杜。而接物复乐易冲和,绝少崖岸,尤为僚属所敬服。着有「海天玉尺」二编,至今学者宗之。

  林天木,字荔山;广东潮洲人。性冲和慎默,不苟言笑,动履以宋名儒为范。生平作字必楷正;虽属稿,未尝为行草书。康熙庚子,举乡荐第二。雍正癸卯,登进士;以需次知县引见,擢部主事,寻迁兵科掌印给事中。

  雍正十一年,巡察台湾,兼理学政。主岁、科两试,取士以品行为先。生童卷帙殊繁,手自评阅;迨发案,士服其公。素不能恚,即僮仆有过,不闻斥詈声;接僚属,端严中有和气,人多敬爱之。秩满,寻丁祖母忧,哀毁逾礼。以疾卒于家。

  觉罗柏修,镶红旗人;以御史奉命巡台。雍正十年,北路大甲西社番肆逆,趋赴军营,筹划饷运。事平,以一等军功议叙。还京,晋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

  杨二酉,字学山;太原人。癸丑进士,入翰林。旋以御史巡台,奏建海东书院以造士。南门内秀峰塔,亦其所规画也。

  张湄,字鹭洲;钱塘人,癸丑进士。由词垣改御史,巡台湾。严稽冒籍,校士公明。所著有「珊枝集」、「瀛壖百咏」,行于时。
 
卷四

  赋役(一)

  土田租赋

  「禹贡」三壤、「周官」九赋,凡以民生攸系而国储出焉。台属闽之海东郡,昔患土满、今患人满,地不加辟、赋不加增,所入恒至不敷。军需岁靡帑金十数万,取之内郡。此台民生计无日不上廑宸虑也。夫纳总、纳秸,不责于要荒;而一易、再易,酌轻于硗瘠:古治尚矣。我皇上仁恩优渥,加意怀柔,履亩区方,爰照轻则,以定章程;更严经界,以御强暴。杂税既酌其平,养廉独处其厚。海外臣民,胥安衽席;抑何幸欤!志赋役。

  土田

  租赋

  土田

  台地田园,十分曰一甲。每甲东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圆、曲直、宽狭不等,则计尺寸折算。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比甲为亩。每甲折内地弓步,计一十一亩。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在共一万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厘零;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厘零(内上则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八分零、中则一千九百零一甲九分九厘五毫零、下则二千九百五十三甲七分七厘零),园一万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厘零(内上则二千五百六十五甲四分零、中则三千三百四十七甲二分九厘零、下则五千零六甲五分九厘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增垦田园共三万四千四百零八甲六分一厘零。连前通府合计,旧额、新垦田园,共五万二千八百六十二甲四分七厘零;田一万四千七百七十四甲零一厘零(上则二千九百五十二甲八分八厘、中则二千二百九十八甲九分四厘零、下则九千五百二十二甲一分九厘零),园三万八千零八十八甲四分五厘零(上则三千一百四十一甲一分三厘零、中则四千零七十二甲四分六厘、下则三万零八百七十四甲八分六厘零)。

  乾隆五年起、至九年止,增垦田园二千八百五十甲零一分八厘三毫零;田八百四十甲九分四厘六毫零(下则),园二千零九甲二分三厘七毫零(下则)。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水灾崩陷田园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零;田中则九分、下则一甲,园上则二甲四分二厘零、中则一十六甲八分、下则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康熙六十一年,禁革生番地界新垦下则园二十一甲。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零;田上则四十一甲六分九厘零、中则一十九甲一分三厘零、下则一百零九甲六分九厘零,园上则二十七甲零一厘零、中则三十八甲六分六厘零、下则八十六甲五分五厘四毫零。

  雍正八年,豁免水冲崩陷田园五十五甲三分九厘零;田上则四分三厘,中则一甲六分一厘零、下则二十一甲五分三厘零,园上则一甲八分六厘零、中则二甲三厘零、下则二十七甲九分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一千七百八十五甲四分七厘零;田上则一十四甲五分三厘零、中则二十五甲二分六厘零、下则四百六十二甲零三厘零,园上则七甲六分、中则一十一甲八分、下则一千二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二百八十九甲六分一厘零;田四十二甲一分一厘零(上则八甲零七厘、中则一十五甲七分三厘、下则一十八甲六分一厘零),园二百四十七甲一分零(上则五甲三分一厘、中则一十八甲四分二厘零、下则二百二十三甲四分六厘零)。

  通府合计,实在田园共五万三千一百八十四甲九分六厘零;田一万四千八百七十四甲八分一厘零(上则二千八百八十八甲一分四厘七毫、中则二千二百三十六甲二分九厘七毫、下则九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五厘七毫),园三万八千三百一十甲零一分五厘零(上则三千一百零二甲六分一厘五毫八丝四忽九微、中则四千零三甲一分五厘四毫二丝六忽二微、下则三万一千二百三十四甲三分八厘)。

  又,澎湖地种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在共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零;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厘零(内上则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厘零、中则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零、下则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厘零),园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厘零(内上则二百零五甲三分五厘零、中则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厘零、下则三千一百零二甲九分九厘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厘零;田三百三十八甲六分六厘零(内上则一百零一甲五分四厘零、中则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厘、下则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厘零),园七十九甲五分四厘零(内上则一十九甲六分三厘、中则二十五甲三分,下则三十四甲六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六甲二分八厘零;田一十五甲三分五厘零(内上则三分五厘零、中则二甲五分一厘零、下则一十二甲四分八厘零),园一百零一甲零三厘零(内上则一甲五分零、中则一十四甲九分零、下则八十四甲六分二厘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三十二甲零四厘零;田三十七甲零三厘零(内中则三甲零八厘零、下则三十三甲九分五厘零),园二百九十五甲零一厘零(内上则三甲七分二厘零、中则三十六甲四分八厘、下则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九十六甲九分三厘零;田二十六甲九分四厘零(内上则一分五厘、中则二甲四分、下则二十四甲三分九厘零),园六十九甲九分九厘(内中则一十三甲五分五厘零、下则五十六甲四分三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厘零;田一十二甲二分八厘零(内中则六分三厘零、下则一十一甲六分五厘零),园一百九十九甲五分五厘零(内上则七分、中则一十六甲五分七厘零、下则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厘零)。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八十七甲八分三厘零;田五甲六分一厘零(内上则五分一厘、中则八分四厘零、下则四甲二分五厘零),园八十二甲二分一厘零(内上则三甲八分、中则一十甲零九分一厘零、下则六十七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甲一分三厘零;田五甲二分五厘零(内中则二分四厘零、下则五甲一厘零),园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七厘零(内中则四甲四分一厘、下则一百八十甲四分六厘零)。又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共三百零三甲三分四厘零;田一十甲五分(俱下则),园二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零(内中则二十五甲八分五厘零、下则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厘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三分零;田一甲二分五厘(俱下则),园二十五甲零五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三甲七分一厘;田九甲九分二厘(俱下则),园二十三甲七分九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一分六厘零;田八甲九分三厘(俱下则),园九十五甲二分三厘零(内中则二分、下则九十五甲零三厘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一甲一分四厘;田三分(下则),园一十甲八分四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共九甲九分六厘;田三分(下则),园九甲七分六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三甲七分;田二分(下则),园一十三甲五分(内中则二甲、下则一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七甲六分;田一甲七分(俱下则),园五甲九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八分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一分三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六甲三分一厘零;田一百甲零七分五厘零(俱下则),园五甲五分六厘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里民报垦田园共六十四甲二分八厘零;田三甲八分(俱下则),园六十甲四分八厘零(俱下则)。

  雍正八年,里民报垦田园共四十七甲六分三厘零;田二十八甲三分五厘零(俱下则),园一十九甲二分八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凤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共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田一百六十六甲四分八厘零(内上则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则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则八十甲零七厘零),园六百一十五甲八分三厘零(内上则六十甲零六分四厘零、中则六十四甲六分三厘零、下则四百九十甲零五分五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零。

  雍正九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共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零(内中则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零、下则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园九百七十甲三分七厘零(内上则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零、中则九十甲零七分九厘零、下则五百六十四甲五分八厘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零。

  雍正十一年,新垦下则田二甲七分五厘零。

  雍正十二年,续垦下则园七甲三分。

  乾隆五年,升科下则田园五十甲八分零;田一十九甲二分九厘零,园三十一甲五分一厘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五年止,新垦并拨归田园共四千三百一十一甲五分一厘零;田一千零六十七甲五分七厘零(内上则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厘零、中则四百二十甲零八分四厘零、下则四百九十甲零四分七厘零),园三千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三厘零(内上则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厘零、中则三百零五甲六分二厘零、下则二千五百四十四甲零七厘零)。连前共计,旧额、新垦田园一万二千八百七十三甲四分三厘零;田四千九百五十三甲三分一厘零(内上则一千零一十三甲五分八厘零、中则一千二百零八甲四分三厘零、下则二千七百三十一甲三分零),园七千九百二十甲零一分零(内上则五百九十九甲五分九厘零、中则一千六百七十三甲四分五厘零、下则五千六百四十七甲零六厘零)。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园五十五甲三分九厘零。

  雍正九年,拨归凤邑管辖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园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九十一甲四分五厘。

  以上共豁免并拨归,共上、中、下则田园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厘零;田三百零七甲七分九厘零(内上则六十三甲零二厘零、中则五十二甲八分三厘零、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九分二厘零),园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内上则四十一甲七分九厘零、中则六十三甲三分七厘零、下则二百五十六甲七分八厘零)。

  通县合计,除豁免、拨归外,实在田园共一万二千二百零三甲六分七厘零;田四千六百四十三甲五分九厘零(内上则九百五十甲零五分四厘零、中则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厘零、下则二千五百三十七甲四分九厘零),园七千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内上则五百五十七甲八分一厘零、中则一千六百零三甲二分一厘零、下则五千二百甲零八分七厘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