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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罗县志
诸罗自二十三年归入版图,民安居粒食,止有人丁、地亩惟正之供,不知有额外之征、无名之赋。盖自郑氏衔璧,四海晏然,天下之平久矣。前此郑氏不分主客,计口算丁,每一丁年征银六钱。本朝征额,每一丁年四钱七分六厘。三县之例,以有室家者均编,客户单丁不与焉。康熙五十二年诏曰:『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繁,地亩并未加广;宜施宽大之恩,共享恬熙之乐。嗣后直隶各省地方,遇编审之期,察出增益人丁,止将实数另造清册奏闻。其征收钱粮,但据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仍不许有司于造册之时藉端需索,用副朕休养生息之意』。于是部议:嗣后编审另造新增人丁为盛世滋生户口册。大哉皇仁,永无多算为赋之患矣。前此郑氏上下率自占其田园,以十分为甲。有佃自输粟于官者,谓之官佃;有佃输租于文武各官,而文武又各输粟于官者,谓之文武官佃。官佃则:上则田每甲征粟一十八石,中则十六石五斗,下则十石二斗;上则园征粟如田之下则,中则八石一斗,下则五石四斗。文武官佃则:上则田每甲征粟三石六斗,中则三石一斗二升,下则二石四斗;上则园征如田之下则,中则一石一斗二升,下则一石八升。内附之后,官佃、文武田园通匀一例,上中下各为豁减,听民自征;无参差畸零之费,有世其子孙之安矣。然户口之常额恩诏已定,而土田之利病往复难穷,不可不为条柝也。
诸罗田少园多,计县之田,其等有五。田园之主,其名有四:曰官庄,则设县之后,郡属文武各官招垦田园,因而递受于后官者也。曰业户,则绅衿士民自垦纳赋或承买收租,而赋于官者也。日管事,则乡推一人理赋税、差役,官就而责成之众,计田园以酬其直,而租赋不与焉者也。曰番社,则番自为耕,无租赋而别有丁身之饷者也(详见「陆饷」)。若田之五等,则平畴沃野,水泉蓄泄不忧旱潦;厥田惟上上。中无停蓄、上有流泉,出其人力障为陂圳,入于畎亩,尖斜屈曲无所不通;厥田惟中上。附近溪港,桔槔任牛,多粃少粟,台之农惰矣;厥田惟中中。蹊壑无泉,雨集而浍、潦尽而涸,陂曰涸死,田之逢年者十不二、三也;厥田惟下中。广斥而硗,低不可园,雨霁田石,逢年者十不一、二也;厥田惟下下。而自铁线桥以下开化、善化、新化、安定四里,苦旱者多。即一县之内,一年之间而丰歉不齐。且如康熙五十三年,台、凤以旱各蠲应征粟十分之三,独四里以隔属弗及。然则定赋三等,亦均略其概而已。若园之所别等,以地之肥硗、势之高下而已。黑坟在原,埔占(粟名)、胡麻、来麰、荏菽异植并茂,斯为上矣。其下者,必地势之极下而硗也。此又以赋之三等,而约略定园之二等者也。县多山溪;夏秋霪雨,溪流骤涨,田园沿溪逼港者悉入蛟宫矣。陂圳之疏筑,大者数千金,小亦不下数百;突遇洪流,荡归乌有,即陂去、田亦荒矣。近海者或潮涨卤淹,此皆无岁不有。嗟此民瘼,能一一上闻乎!内地之田论亩,凡折算二百四十弓为一亩(以六尺为一弓)。台湾之甲论戈,凡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为一甲(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田园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法不一,约征折色自五、六分以极一钱一分而止;即以最重者而论,田十一亩三分一厘,不过征银一两二钱二分零。台湾之田,上则每甲每年征粟八石八斗;即以榖价最贱之时而论,每石不下银三钱,凡征本色二两六钱四分。由田以例园、由上则以例中下,虽赋税较郑氏豁免已多,且不止加倍于内地矣。然而民不甚病者,何也?新垦土肥,一甲之田,上者出粟六、七十石,最下者亦三、四十石。佃输业户者十之二、三,业户赋于官者半焉;仰事俯畜,非甚凶年,无忧不足也。其下、中者,皆报丈编征矣。间有荒埔之硗瘠弃余,是十年而一再收者也。或地势洼下倏而为埔、倏而为溪港者也,民以冲决崩陷者截长补短,虽输赋加倍而地力有余。此在国家为漏卮,在小民为遗利;然不可登之版籍,使其后有额无田,甚为虚悬、为浮粮,以贻官民之累。脱不幸有甲兵之事,馈运加派之求,则有田者拾倍之中又倍矣。此浮寄者其何以堪?所恃上下司柄体庙堂加惠小民德意,施法外之仁;使海澨赤子,乐安太平而已。必铢两而计之、尺寸而较之,无论圣谟宏远,不屑岛屿之刀锥;而此邦士民甫集中泽,非有蝇头之恋,亦孰肯舍祖宗之丘墓、族党之团圆,隔重洋而渡险,窜处于天尽海飞之地哉!且夫底定立法之始,不征折色而就征本色者,原有深意,不可不察也。此地产粟颇多,十月开征,正当冬熟;折色则艰于发粜,不若本色庾积车运,输将立办,且无至榖贱病农。又此地户多新立,人无蓄聚;官粟既多,稍遇凶歉,平粜蠲赈,不须假借内郡。或漳、泉、福、兴此丰彼歉,亦可泛舟通其有无。故因地之宜、顺民之利,仍就郑氏征粟之法而除其苛暴,着为成规。凡以台属一隅宿兵,岁縻帑饷十余万,朝廷岂有求增赋而尽地利之心;大指在抚绥安辑,固海疆之外圉为闽、粤、江、浙四省之屏蔽;台湾安而四省安,四省安而天下安矣。诸邑郑氏伪额,民丁四千四百一十二;底定存册二千八百三十九,续招徕一千三百六十,共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田园:官佃七百八十七甲四分三厘三毫八丝六微,文武官佃八千一百五十六甲三分一厘六毫一丝六忽一微;底定存册官佃六百四十三甲九分六毫一丝一忽六微,文武官佃四千一百九十九甲九分二厘六毫八丝七忽六微:共田园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三厘二毫九丝九忽二微。是为康熙二十三年旧额。其上中下征输则例,递年新增人丁田园,详列于左(陆饷、水饷、杂税,另各为一条)。
户口
本县户口,康熙二十三年题定则例,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
旧额民户二千四百三十六、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共征丁银一千九百九十八两七钱二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七十一(以下照例每五年编审)。
康熙三十五年,新增民丁四十五。
康熙四十年,新增民丁四十一。
康熙四十五年,新增民丁六十五。
康熙五十年,新增民丁三十八。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每丁照例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百二十三两七钱六分。
合计通县共二千四百三十六户、新旧民丁四千四百五十九口,共征丁银二千一百二十二两四钱八分四厘。
田园赋税
本县田园,康熙二十三年题定则例:上则田每甲年征粟八石八斗,中则年征粟七石四斗,下则年征粟五石五斗;上则园年征粟五石,中则年征粟四石,下则年征粟二石四斗。
旧额田九百七十甲零四分三厘六毫一丝七忽六微。内上则一十七甲二分零四毫五丝七忽,征粟一百五十一石四斗零二勺一抄六撮;中则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厘五毫六丝六忽八微,征粟六千八百六十一石零九升九合九勺四抄三撮二圭;下则二十六甲零五厘五毫九丝三忽八微,征粟一百四十五石三斗零七合六勺五抄九撮。
旧额园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厘六毫八丝一忽六微。内上则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厘九毫零六忽五微,征粟八千一百零七石六斗四升五合四勺二抄五撮;中则一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四厘七毫一丝七微,征粟七千零九斗八升八合四勺二抄八撮;下则五百零一甲六分一厘六丝二忽四微,征粟一千二百零三石八斗六升五合四勺九抄七撮六圭。
以上旧额田园,每年共征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二百甲零六分九毫二丝八忽(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六毫,中则七十三甲五分六厘,下则六十一甲七分零三毫二丝八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二十甲零四分八厘(内中则一十二甲零一厘,下则八甲四分七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四十九甲八分七厘一毫一丝(内中则四甲八分四厘一毫一丝,下则四十五甲零三厘)。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六十九甲四分(内中则二十六甲,下则四十三甲四分)。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九甲二分(内中则六甲二分,下则三甲)。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三甲一分八厘(内中则一甲八分,下则一甲三分八厘)。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四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由一甲六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五甲三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五分四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二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三甲五分(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五十三年止,新垦田三百六十八甲七分三厘零三丝八忽。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六毫,征粟五百七十五石零四升四合八勺;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二毫一丝七忽,征粟九百二十石零六斗四升二合五勺四抄;下则一百七十八甲九分七厘二毫二丝八忽,征粟九百八十四石一斗五升五合零四抄。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园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厘一毫五丝三忽(内上则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厘,中则三百零四甲三分八厘九毫,下则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厘二毫五丝三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园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厘(内上则二十一甲八分三厘,中则六十二甲一分三厘,下则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园二百零七甲五分二厘六毫(内上则一十甲二分,中则六甲一分五厘,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厘六毫)。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园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厘四毫(内中则九甲六分零五毫,下则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厘九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园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厘(内上则一甲一分,中则一十一甲,下则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园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二毫(内上则二甲五分,中则五甲五分,下则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二毫)。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园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厘六毫八丝(内上则一甲,中则五甲五分,下则四百零五甲四分五厘六毫八丝)。又,本年奉旨遵行各里自首新垦园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一百零四甲六分八厘六丝(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一十一甲六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园一十四甲一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园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园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园一百八十七甲(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园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厘三毫八丝六忽(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园四百一十八甲二分零三毫(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厘(内上则二甲,中则三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七十六甲五分五厘(内中则四十甲,下则三十六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二十二甲九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一十三甲五分四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四十一甲五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园四十九甲八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四十九甲四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园三十二甲九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五十八甲五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一十九甲三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九十三甲一分九厘六毫(俱下则)。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园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一十二甲五分(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五十四年止,新垦园共五千七百六十五甲零五丝九忽。内上则四百零九甲三分,征粟二千零四十六石五斗;中则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厘四毫,征粟一千七百八十九石零九升六合;下则四千九百零八甲四分二厘六毫五丝九忽,征粟一万一千七百八十石零二斗三升三合八勺一抄六撮。
以上新垦园,每年共征粟一万八千零九十五石八斗五升九合七勺九抄六撮。
合计通县新旧上中下则田园共一万零九百七十七甲五分五厘三毫九丝六忽二微,每年共征粟四万一千五百六十四石一斗六升六合九勺六抄四撮八圭。
按旧例,正供之粟,半线以上纳斗六门打猫仓,外九庄等处纳诸罗山仓,开化、善化,新化、安定四里纳府仓、茅港尾、哆啰啯、下加冬等仓。凡征粟四万有奇,府仓半焉。故县令一年之间,居郡治者强半;由正供之粟多纳在郡,于催科较易也。令在郡治之日多,则县治之事必有废而不举者矣。故尝讲求变通之法,欲令之专一于县治,必移置仓廒而附近于县,又必其地便于业户之输纳而不使有转运之艰,又必其地便于兵米之支给而不致有庚癸之呼,夫然后可以久而不弊也。往者半线、淡水兵米,例于四里按季运给。每年运费千五百余金,保甲吏胥缘此为奸,殆又倍焉。锺瑄自五十三年视事,目击民艰,乃于半线、淡水两处建仓贮粟,就近支给;民困既苏,兵食亦便,已然之效可睹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