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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修台湾府志
乾隆五年升科田园,实征粟一百四十三石六斗八升零。又新升田,征粟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乾隆六年新升园,征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七年新升园,征粟三百七十石零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新升园,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新升田园,征粟二千五百零六石五斗九升七合零。
连前旧额,共征粟一十七万六千六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康熙六十一年,开除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粟五十石四斗。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零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三千九百二十四石三斗六升八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九百二十六石三斗六升二合零。
以上共豁免粟七千一百五十四石九斗八升六合零。
通府合计实在田园,共征粟一十万零五千一百五十四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又澎湖地亩,实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一分。
又番社实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原额征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豁免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零)。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乾隆二十六年册载:台湾府田园,除升豁外,雍正七年前原额新收田园共三万零六百一十九甲九分八厘零,共征粟一十二万六千五百零八石五斗八升四合零。雍正七年后续垦化甲为亩,田园共三千二百九十三顷五十四亩七分三厘零,共征粟五万四千六百六十一石四斗一升三合零。通府合计实在共征粟一十八万一千一百六十九石九斗九升八合零。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征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零。又报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雍正三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下则园七甲,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六年报垦田园,应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六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一百一十石五斗一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八十二石九斗六升三合零。
雍正九年凤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雍正九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雍正十一年报垦田,应于十年升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雍正十二年报垦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二石五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十三年报垦田园,应于乾隆九年起科粟八十八石零二升五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新垦并收凤、诸二县田园,起科共征粟一万五千八百一十五石零三升六合零。连前通计,共征粟五万五千四百五十六石五斗九升四合零。
雍正五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凤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二升三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五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升三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四百三十三石九斗二升八合。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五万二千三百九十七石二斗六升六合零。
乾隆十九年报垦田园,应于十九年起科粟三石八斗五升四合。
干降二十年报垦田园,应于二十年起科粟二十三石六斗三升一合。
以上乾隆十九、二十两年新垦田园,起科共征粟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五合。连前通计,共征粟五万二千四百二十四石七斗五升一合。
乾隆十八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一千四百零六石零六合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五万一千零一十八石七斗四升五合零。
旧有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雍正五年,拨归澎通判管辖。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零。又报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零。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百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旱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九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又报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零。又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新旧田园,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零。
雍正十年升科园,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零。又新垦园,于本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报垦田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应征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应征粟一十七石八斗八升七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报升及收台邑拨交田园,起科征粟共一万七千九百三十石零七斗六升一合零。连前通计,共征粟四万六千九百四十八石八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新旧垦田园减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园减征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合二合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三千八百七十九石一斗八升三合零。
乾隆十四年报垦下则园,应于十四年起科粟一石九斗三升九合七勺零。
乾隆十五年报垦下则田,应于十五年起科粟一百零二石一斗一升三合七勺零。
乾隆十七年报垦下则园,应于十七年起科粟一石七斗二升八合零。
乾隆二十年报垦下则园,应于二十一年起科粟一十八石八升一合零。
乾隆二十年报垦下则田园,应于二十一年起科粟五十八石一斗八升四合零。
乾隆二十三年报垦下则田,应于二十三年起科粟三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报垦下则田园,应于二十四年起科粟一千九百六十八石四斗三合四勺零。
以上乾隆十四年起、至二十四年止新垦田园,起科共征粟二千一百八十一石九斗八升九合四勺零。连前通计,共征粟四万六千六十一石一斗七升二合四勺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二十三石四斗七升六合三勺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三十八石一斗七升六合一勺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五千八百四十五石二斗二升五合零。
诸罗县
旧额田额,共征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一合。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六斗一升四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零。
康熙三十二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