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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修台湾府志
雍正二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六甲四分一厘零;田六十二甲零八厘零(俱下则),园九十四甲三分二厘零(俱下则)。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园一百零六甲八分三厘。
雍正六年,新垦下则园九百四十五甲五分六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厘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百五十五甲八分。
雍正七年,新垦下则田七甲七分。又新垦下则田五百五十一甲九分九厘零。
雍正八年,新垦下则园六十七甲四分一厘零。
雍正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二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二千二百七十一甲零五分二厘零;田共一千零三十三甲三分八厘零(内上则六十三甲三分四厘零、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零、下则八百四十三甲六分三厘零),园共一万一千二百三十八甲一分三厘零(内上则四百零九甲三分、中则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厘零、下则一万零三百八十一甲五分六厘零)。通县合计,旧额、新垦田园共一万七千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四厘零;田共二千零三甲八分二厘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厘零、下则八百六十九甲六分八厘零),园共一万五千一百一十一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则二千零三十甲八分二厘零、中则二千一百九十七甲五分二厘零、下则一万八百八十三甲一分七厘零)。
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田园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甲九分(内中则九分、下则一甲),园一百五十八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则二甲四分二厘五毫、中则一十六甲八分、下则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零、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康熙六十一年禁垦生番地界下则园二十一甲,实拨归园三百七十甲六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零)。
雍正三年,拨归台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雍正九年,拨归台邑管辖田园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零(内中则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零、下则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园九百七十甲零三分七厘零(内上则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零、中则九十甲七分九厘零、下则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零。
乾隆二年,豁除水冲崩陷田园二百零四甲八分三厘;田九十甲六分七厘(内中则一十一甲二分七厘、下则七十九甲四分),园一百一十四甲一分六厘(俱下则)。
以上拨归并豁免田园共二千六甲四分零;田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四厘零(内中则二百六十八甲三分二厘零、下则九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园一千六百二十甲七分五厘零(内上则三百零九甲六分二厘零、中则一百一十八甲一分三厘零、下则一千一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零)。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七分六厘零。
乾隆六年,新垦下则园五甲五分九厘零。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百二十二甲零三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一百九十八甲一分六厘零;田一甲八分九厘零(下则),园一百九十六甲二分七厘零(内中则六甲八分五厘零、下则一百八十九甲四分一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五千零三十八甲四分七厘零;田一千六百三十七甲二分八厘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零、下则七百七十一甲四分七厘零),园一万三千四百零一甲二分零(内上则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则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厘零、下则九千六百零七甲三分八厘零)。
乾隆十二年,新垦田园四十五甲一分五厘零;内田四甲八分五厘(俱下则),园四十甲三分(俱下则)。
乾隆十五年,新垦园九甲二分(俱下则)。
乾隆十九年,新垦园三百零八甲八厘零(俱下则)。
乾隆二十年,新垦园四十二甲四分七厘零(俱下则)。
以上自乾隆十二年,起至二十年止,共新垦田园四百零四甲九分;内田四甲八分五厘,园四百甲零五厘。
连前共计,旧额、新垦田园一万五千四百四十三甲三分七厘零;内田一千六百四十二甲一分三厘(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下则七百七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园一万三千八百零一甲二分五厘零(内上则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则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厘、下则一万零七甲四分三厘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被水冲陷田园九十一甲一分三厘;田三十二甲(俱下则),园五十九甲一分三厘(俱下则)。
通县合计,除升豁外,实在田园一万五千三百五十二甲二分四厘零;内田一千六百一十甲一分二厘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零、下则七百四十四甲二分二厘零),园一万三千七百四十二甲一分二厘零(内上则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则二千七十二甲六分三厘零、下则九千九百四十八甲三分八毫)。
彰化县
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内除康熙六十一年禁垦生番地界下则园二十一甲,实二百三十甲五分四厘零。以上实拨归旧额、新垦园共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零)。
雍正六年,报垦田园共一万零二百八十三甲三分三厘零;田二千三百七十四甲三分一厘零(俱下则),园七千九百零九甲零九毫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共二千五百一十九甲一分零;田一千七百九十四甲三分一厘零,园七百二十四甲七分八厘零。
雍正九年,报垦田园共五十八甲一分八厘零;田五甲三分二厘零(俱下则),园五十二甲八分六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报垦田八甲九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报垦田三甲四分(下则)。
雍正十一年,报垦田一百六十三甲三分六厘(下则)。
雍正十二年,报垦田一百四十一甲四分五厘(下则)。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十二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七甲七分九厘零。连前拨归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五百四十八甲四分九厘零。
雍正九年,大甲溪以北拨归淡防厅管辖旧额、新垦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则),园三百三十六甲一分三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豁免水冲沙压旧额、新垦田园共一千三百九十八甲三分四厘零;田三百五十五甲八分六厘零(俱下则),园一千零四十二甲四分七厘零(俱下则)。
乾隆五年,新升下则田三百七十六甲二分零。
乾隆七年,新升下则园二百一十五甲六分三厘零。
乾隆八年,新升下则园一百六十七甲一分。
乾隆九年,新升下则园三百五十六甲三分六厘零。又新升下则田园二百五十甲零三分零;下则田一百五十三甲五分四厘零,下则园九十六甲七分六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三千零三十甲零三分一厘零;田四千五百一十五甲七分二厘零,园八千五百一十四甲五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八千五百零一甲零八厘零)。
乾隆十五年,新升下则田五十甲。
乾隆二十年,新升下则园三十甲。
乾隆二十二年,新升下则田园一千三百六十甲一厘零;内田三百五十一甲四分七厘零,园一千零八甲五分四厘八毫零。
乾隆二十四年,新升下则田园一百六十三甲二分三厘零;内田二十六甲六分四厘零,园一百三十六甲五分九厘零。又新升下则田园三十四甲二分七厘零;内田三十二甲,园二甲二分七厘。又新升下则田园二千三百零二甲七分九厘零;内田二千零七十九甲八厘,园二百二十三甲七分七毫零。又新升下则田园八十五甲九分八厘零;内田三十甲一分二厘、园五十五甲八分六厘零。
以上自乾隆十五年起、至二十四年止,共新垦田园四千二十六甲二分八厘零;内田二千五百六十九甲三分一厘零,园一千四百五十六甲九分七厘零。
连前共计,旧额、新垦田园一万九千六十四甲七分五厘零;内田四千二百零六甲五分九厘,园一万四千八百五十七甲一分七厘。
乾隆十三年,豁免水冲沙陷下则田园七十九甲四分七厘零(此条田园据奏销各册,未经分晰)。
乾隆十八年,豁免水冲沙陷下则园一百九十一甲五厘零。
通县合计,除升豁外,实在田园一万八千七百九十四甲二分三厘零;内田四千□百□十□甲□分零(内上则□□□甲□分零、中则□□□甲□分零、下则□百□十□甲□分□零),园一万四千□百□十□甲□分零(内上则□千□百□十□甲□分□厘零、中则□千□百□十□甲□分□厘、下则□千□百□十□甲□分零)。
淡水厅
旧额下则园共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又拨归田园四十九顷一十七亩零;内下则田一十七顷八十九亩五分九厘零,下则园三十一顷二十七亩四分一厘零。
雍正十三年,报垦下则田六顷五亩。
乾隆五年,新升下则园三顷六十九亩八分。又新升下则田三十一顷四十九亩三分。
乾隆九年,新升下则园一百零一顷二十一亩一分;内除二十四年划出界外田园三顷三十亩,今实九十七顷九十一亩一分。
乾隆十二年,报垦下则田园一十五顷二十四亩六分;内田六顷二十七亩,园八顷十七亩六分。
乾隆十四年,报垦下则田园四顷零七亩三分零;内田三顷一十三亩七分零,园九十三亩五分零。又十四年报垦下则园二顷三十四亩三分零。
乾隆十六年,报垦下则田一十一顷二十二亩。
乾隆十八年,报垦下则园四顷零四亩二分零。
乾隆二十二年,新垦田园九十二顷零二亩一分零;内除二十四年划出界外田园三十一顷八十一亩九分,今实六十顷二十亩一分零。内田三顷九十三亩一分零,园五十六顷二十七亩零。又新升田园七十八顷九十三亩八分零;内除二十四年勘详崩陷田园二十七顷一十九亩四分零,今实五十一顷七十四亩三分零。内田三十五顷一十八亩九分零,园一十六顷五十五亩三分零。
乾隆二十四年,新升田园五十九顷九十二亩一分零。内田四十七顷三十六亩二分零,园二十顷五十五亩八分零。
乾隆二十六年,新升田园五顷六十六亩二分零;内田二顷三十三亩四分零,园三顷三十二亩八分零。
乾隆二十七年,新升田园一百二十六顷八十六亩六分零;内田一百零七顷八十一亩六分零,园一十九顷零五亩四厘零。
通淡水合计,实在田园共五百二十九顷五十五亩二分九厘零;内田共二百七十二顷七十亩一分四厘零,园共二百五十六顷八十五亩一分五厘零。又另原拨归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
澎湖厅
旧额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雍正六年,报垦地种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地种一十一石三斗五升。
乾隆二年,报垦地种三十五石九斗八升。
乾隆四年,报垦地种一十四石四斗六升。
乾隆九年,新升地种一百三十一石四斗六升(折亩共九百八十二亩七分三厘零)。
以上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共新垦地种二百二十石零八斗四升六合零。
通澎湖合计,实在地种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租赋
台、凤、诸、彰四县及淡水厅征粟,惟澎湖厅地种征银。旧颤,通台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乾隆九年,奉上谕:『台湾七年以后升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升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之恩,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巳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意边方之至意』。
上则田:照同安民米例,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榖折算。
中则田:照同安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下则田:照同安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上则园:照中田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榖折算。
中则园:照下田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下则园:照同安盐米不征盐折例,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征粟共九万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垦田园,起科粟八万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