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修台湾府志


  钱洙,浙江嘉善人。由荫生。雍正十一年,知凤山县。赋性恬淡,苞苴悉绝。凡有听断,平心和气,务得其情。治盗贼,始慰谕薄惩,冀其自新;怙恶则严治之。有积匪洪宝,素雄悍,里役畏之,莫敢捕;洙设法缉获,廉得淫凶状,立杖毙之。民服其断,镌碑以志。任三年,待士以礼、驭众以宽,盗闻风屏息,夜门不闭。累升至本府知府,以勤劳卒于官。

  陈志泰,江南甘泉人;康熙丁酉举人。乾隆十四年,由泰宁调知凤山县事。为人廉静耿介,言笑不苟。案牍只字,必出己手。绳家人以法;治奸吏蠹役,如鹰鹯之逐鸟雀,积弊悉除。讼狱两造具即听断,民无积滞拘挛之苦。任三年,民无一词一事枉于情势者。以积劳成疾去,土民思之。

  毛殿扬,广东博罗人;康熙甲戌进士。四十四年,由诏妥调补诸罗县。赋性狷介,不苟言笑。在任未数月卒。「漳志」称其在诏安时,人不敢干以私。革陋规,戢豪暴,设纸皂便民,修桥梁道路:善政甚多。

  周钟瑄,字宣子;贵州贵筑人,康熙丙子举人。五十三年,知诸罗县事。性慈惠,为治识大体。时县治新辟,土旷人稀,遗利颇多。锺瑄至,留心咨访,尝捐俸助民修筑水利凡数百余里;陂圳皆其所经画,民以富庶。又雅意文教,延名宿纂修县志;诸如台北地方辽阔、规制有未尽备者,锺瑄忧深思远,情见乎辞,至今多见诸施行。寻擢去,民肖像祀于龙湖岩。

  陈玉友,字琼度,号蘧园,顺天文安人,雍正庚戌进士。乾隆十三年,调淡水同知。清操绝俗,不以丝毫累民。善决狱,剖断如流;一时豪右屏迹,民戴之若父母。调署台防同知,廉明并至,悬惠而不费额;于鹿耳门稽察商船,吏役无敢染指。商民感之,立祠祀焉。寻转台湾知府,改建崇文书院,倡捐膏火以育生徒;一时人文蔚起。以事去
卷四

  赋役(一)

  土田租赋

  「禹贡」三壤、「周官」九赋,凡以民生攸系而国储出焉。台属闽之海东郡,昔患土满、今患人满,地不加辟、赋不加增,所入恒至不敷。军需岁靡帑金十数万,取之内郡。此台民生计无日不上廑宸虑也。夫纳总、纳秸,不责于要荒;而一易、再易,酌轻于硗瘠:古治尚矣。我皇上仁恩优渥,加意怀柔,履亩区方,爰照轻则,以定章程;更严经界,以御强暴。杂税酌其平养廉独处其厚。海外臣民,胥安衽席;抑何幸欤!志赋役。

  土田

  租赋

  土田

  台地田园,十分曰一甲。每甲东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圆、曲直、宽狭不等,则计尺寸折算。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化甲为亩。每甲折内地弓步,计一十一亩。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在共一万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厘零;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厘零(内上则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八分零、中则一千九百零一甲九分九厘五毫零、下则二千九百五十三甲七分七厘零),园一万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厘零(内上则二千五百六十五甲四分零、中则三千三百四十七甲二分九厘零、下则五千零六甲五分九厘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增垦田园共三万四千四百零八甲六分一厘零。连前通府合计,旧额、新垦田园共五万二千八百六十二甲四分七厘零;田一万四千七百七十四甲零一厘零(上则二千九百五十二甲八分八厘、中则二千二百九十八甲九分四厘零、下则九千五百二十二甲一分九厘零),园三万八千零八十八甲四分五厘零(上则三千一百四十一甲一分三厘零、中则四千零七十二甲四分六厘、下则三万零八百七十四甲八分六厘零)。

  乾隆五年起、至九年止,增垦田园二千八百五十甲零一分八厘三毫零;田八百四十甲九分四厘六毫零(下则),园二千零九甲二分三厘七毫零(下则)。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水灾崩陷田园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零;田中则九分、下则一甲,园上则二甲四分二厘零、中则一十六甲八分、下则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康熙六十一年,禁革生番地界新垦下则园二十一甲。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零;田上则四十一甲六分九厘零、中则一十九甲一分三厘零、下则一百零九甲六分九厘零,园上则二十七甲零一厘零、中则三十八甲六分六厘零、下则八十六甲五分五厘四毫零。

  雍正八年,豁免水冲圯陷田园五十五甲三分九厘零;田上则四分三厘、中则一甲六分一厘零、下则二十一甲五分三厘零,园上则一甲八分六厘零、中则二甲三厘零、下则二十七甲九分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一千七百八十五甲四分七厘零;田上则一十四甲五分三厘零、中则二十五甲二分六厘零、下则四百六十二甲零三厘零,园上则七甲六分、中则一十一甲八分、下则一千二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园二百八十九甲六分一厘零;田四十二甲一分一厘零(上则八甲零七厘、中则一十五甲七分三厘、下则一十八甲六分一厘零),园二百四十七甲一分零(上则五甲三分一厘、中则一十八甲四分二厘零、下则二百二十三甲四分六厘零)。

  通府合计,实在田园共五万三千一百八十四甲九分六厘零;田一万四千八百七十四甲八分一厘零(上则二千八百八十八甲一分四厘七毫、中则二千二百三十六甲二分九厘七毫、下则九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五厘七毫),园三万八千三百一十甲零一分五厘零(上则三千一百零二甲六分一厘五毫八丝四忽九微、中则四千零三甲一分五厘四毫二丝六忽二微、下则三万一千二百三十四甲三分八厘)。

  又,澎湖地种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考台湾府旧额田园共一万八千四百五十甲二分六厘零,递年增垦至雍正六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二千一百六十五申七分二厘零。雍正七年起奉文化甲为亩,至乾隆二十六年止,续垦田园共三千二百九十三顷五十四亩七分三厘零。通府合计,实在田园共三万零六百一十九甲九分八厘零、又三千二百九十三顷五十四亩七分二厘零。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在共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零;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厘零(内上则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厘零、中则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零、下则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厘零),园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厘零(内上则二百零五甲三分五厘零、中则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厘零、下则三千一百零二甲九分九厘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厘零;田三百三十八甲六分六厘零(内上则一百零一甲五分四厘零、中则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厘、下则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厘零),园七十九甲五分四厘零(内上则一十九甲六分三厘、中则二十五甲三分、下则三十四甲六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六甲二分八厘零;田一十五甲三分五厘零(内上则三分五厘零、中则二甲五分一厘零、下则一十二甲四分八厘零),园一百零一甲零三厘零(内上则一甲五分零、中则一十四甲九分零、下则八十四甲六分二厘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三十二甲零四厘零;田三十七甲零三厘零(内中则三甲零八厘零、下则三十三甲九分五厘零),园二百九十五甲零一厘零(内上则三甲七分二厘零、中则三十六甲四分八厘、下则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九十六甲九分三厘零;田二十六甲九分四厘零(内上则一分五厘、中则二甲四分、下则二十四甲三分九厘零),园六十九甲九分九厘(内中则一十三甲五分五厘零、下则五十六甲四分三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厘零;田一十二甲二分八厘零(内中则六分三厘零、下则一十一甲六分五厘零),园一百九十九甲五分五厘零(内上则七分、中则一十六甲五分七厘零、下则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厘零)。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八十七甲八分三厘零;田五申六分一厘零(内上则五分一厘、中则八分四厘零、下则四甲二分五厘零),园八十二甲二分一厘零(内上则三甲八分、中则一十甲零九分一厘零、下则六十七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甲一分三厘零;田五甲二分五厘零(内中则二分四厘零、下则五甲一厘零),园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七厘零(内中则四甲四分一厘、下则一百八十甲四分六厘零)。又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共三百零三甲三分四厘零;田一十甲五分(俱下则),园二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零(内中则二十五甲八分五厘零、下则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厘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三分零;田一甲二分五厘(俱下则),园二十五甲零五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三甲七分一厘;田九甲九分二厘(俱下则),园二十三甲七分九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一分六厘零;田八甲九分三厘(俱下则),园九十五甲二分三厘零(内中则二分、下则九十五甲零三厘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一甲一分四厘;田三分(下则),园一十甲八分四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共九甲九分六厘;田三分(下则),园九甲七分六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三甲七分;田二分(下则),园一十三甲五分(内中则二甲、下则一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七甲六分;田一甲七分(俱下则),园五甲九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八分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一分三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六甲三分一厘零;田一百甲零七分五厘零(俱下则),园五甲五分六厘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里民报垦田园共六十四甲二分八厘零;田三甲八分(俱下则),园六十甲四分八厘零(俱下则)。

  雍正八年,里民报垦田园共四十七甲六分三厘零;田二十八甲三分五厘零(俱下则),园一十九甲二分八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凤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共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田一百六十六甲四分八厘零(内上则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则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则八十甲零七厘零),园六百一十五甲八分三厘零(内上则六十甲零六分四厘零、中则六十四甲六分三厘零、下则四百九十甲零五分五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零。

  雍正九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共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零(内中则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零、下则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园九百七十甲三分七厘零(内上则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零、中则九十甲零七分九厘零、下则五百六十四甲五分八厘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零。

  雍正十一年,新垦下则田二甲七分五厘零。

  雍正十二年,续垦下则园七甲三分。

  乾隆五年,升科下则田园五十甲八分零;田一十九甲二分九厘零,园三十一甲五分一厘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五年止,新垦并拨归田园共四千三百一十一甲五分一厘零;田一千零六十七甲五分七厘零(内上则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厘零、中则四百二十甲零八分四厘零、下则四百九十甲零四分七厘零),园三千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三厘零(内上则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厘零、中则三百零五甲六分二厘零、下则二千五百四十四甲零七厘零)。连前共计,旧额、新垦田园一万二千八百七十三甲四分三厘零;田四千九百五十三甲三分一厘零(内上则一千零一十三甲五分八厘零、中则一千二百零八甲四分三厘零、下则二千七百三十一甲三分零),园七千九百二十甲零一分零(内上则五百九十九甲五分九厘零、中则一千六百七十三甲四分五厘零、下则五千六百四十七甲零六厘零)。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零。

  雍正八年,豁免圯陷田园五十五甲三分九厘零。

  雍正九年,拨归凤邑管辖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

  乾隆二年,豁免圯陷田园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园九十一甲四分五厘。

  以上共豁免并拨归,共上、中、下则田园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厘零;田三百零七甲七分九厘零(内上则六十三甲零二厘零、中则五十二甲八分三厘零、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九分二厘零),园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内上则四十一甲七分九厘零、中则六十三甲三分七厘零、下则二百五十六甲七分八厘零)。

  通县合计,除豁免、拨归外,实在田园共一万二千二百零三甲六分七厘零;田四千六百四十三甲五分九厘零(内上则九百五十甲零五分四厘零、中则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厘零、下则二千五百三十七甲四分九厘零),园七千五百五十八甲一分(「旧志」作七千三百六十一甲九分零,误)六厘零(内上则五百五十七甲八分零。中则一千六百一十甲七厘零。下则五千三百九十甲二分八厘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