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志

  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彰化县管辖,人丁三十五口,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淡防厅管辖,人丁一十一口,共减征银五两二钱三分陆厘。通县实在人丁二十四口,共征银一十一两四钱二分四厘。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四两八钱。
  乾隆十二年奉文,台湾府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彰化县新旧田园,共折一十四万四千零六亩八分五厘九毫零,分别上中下则,科算匀配,共征匀丁银:一千一百六十两一钱一分零。
  乾隆十三年,被水冲陷沙堆田园,豁除供榖,应免无征匀丁银:七两零一分。
  乾隆十五年奉文,缺额被水冲陷,豁免匀征人丁无征银:一十八两六钱三分二厘。
  半线保额征匀丁银:七十三两零七分六厘。
  猫雾拺保额征匀丁银:八十二两三钱七分。
  大肚保额征匀丁银:三十二两零四分三厘。
  马芝保额征匀丁银:七十二两七钱六分二厘。
  燕雾保额征匀丁银:一百七十两零一钱八分八厘。
  武东保额征匀丁银:一百三十八两四钱三分。
  武西保额征匀丁银:八十六两四钱六分二厘。
  蓝兴保额征匀丁银:七十八两三钱二分九厘。
  猫快保额征匀丁银:三十四两五钱八分三厘。
  东螺保额征匀丁银:六十四两八钱六分六厘。
  西螺保额征匀丁银:一百一十两零七钱七分五厘。
  二林保额征匀丁银:九十六两三钱四分七厘。
  深耕保额征匀丁银:三十一两八钱九分三厘。
  布屿保额征匀丁银:三十七两二钱五分四厘一毫。
  海丰保额征匀丁银:二十五两三钱一分八厘三毫。
  共额征银:一千一百三十四两六钱九分六厘四毫。
  前件原额征各保匀丁银:共一千一百三十八两二钱五分六厘。内除乾隆五十七年水冲案内豁免拺东、大肚、二林、猫快等保匀丁银:三两五钱五分九厘六毫外,实存前数。
  番丁番饷(附)
  乾隆二年,诏曰:『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有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粮厅、淡防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有零从前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行』。
  诸罗县拨归管辖,土番大社二十二社,内附小社五十一社,额征银三千六百五十两一钱七分二厘。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三十四社,减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实额征土番大社一十七社,内附小社二十七社,额征银二千三百九十二两零三分六厘。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征饷银二千二百十四两零三分六厘。
  雍正十二年,新收生番归化沙里兴等一社,输纳鹿皮价银〔二两四钱〕。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生番归化麻箸旧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实纳生番归化社大小共九社,折纳鹿皮价银一十七两九钱二分。
  乾隆元年,减征鹿皮价银:一十三两六钱。实在生番归化大、小番社共九社,定以年输鹿皮一十八张(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银四两三钱二分。岸里社、乌牛拦、阿里史、朴仔篱等社,共输鹿皮一十张,价银二两四钱。芭荖远等并附狮头、狮尾等社,共输鹿皮六张,价银一两四钱四分。沙里兴社,输鹿皮二张,价银四钱八分。
  乾隆二年,改则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实在土番社一十八社并附小社二十六社,共番丁二千三百一十八。共征银四百六十三两六钱。内:半线社并附柴琉仔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四丁,额征银二十二两八钱。猫雾拺社番丁,四十五丁,额征银九两。大肚社并附水里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八丁,额征银二十三两六钱。感恩社番丁,四十六丁;迁善社番丁,五十五丁:共额征银二十两二钱。马芝遴社番丁,一百零四丁,额征银二十两八钱。大武郡社番丁,九十七丁,额征银一十九两四钱。南北投社番丁,一百零六丁,额征银二十一两二钱。猫罗社番丁,六十七丁,额征银一十三两四钱。阿束社番丁,一百零七丁,额征银二十一两四钱。西螺社番丁,一百零一丁,额征银二十两二钱。东螺社番丁,一百零二丁;眉里社番丁,九十七丁:共额征银三十九两八钱。大突社番丁,九十一丁;二林社番丁,八十四丁:共额征银三十五两。南社番丁,二百零二丁,额征银四十两四钱。猫儿干社番丁,九十四丁,额征银一十八两八钱。水沙连社并附决社、毛啐社、社仔社、木武郡社、大基猫丹社、木扣社、子黑社、倒咯社、佛仔希社、恋恋社、田仔社、猫难社、田头社、恩顺社、挽兰社、蛤里难社、外挽兰社、外猫里眉社、内猫里眉社、平了万社、斗截社、致雾社、哆罗郎社、福骨社,共二十四社番丁,共六百八十八丁,共额征银一百三十七两六钱。
  又诸罗县拨归生番归化岸里等番社大小共五社,输纳鹿皮价银一十三两。雍正四年,又新收生番归化,芭荖远等四社,输纳鹿皮价银七两二钱。
  杂饷
  当饷,典当铺税也。以物质钱,计月收利。以其权子母,而收重息,故税之,所以抑末也。蔗车、糖廍税也。牛磨、面征也。小■〈舟古〉船、船征也。梁头、亦船征也:量船梁之广狭,而知船材之多寡,以定征也。港塭、鱼征也:就其产鱼捕鱼之地而征之也。罟、捕鱼税也:以取鱼之具,名其税也。鹿皮饷、以番社之捕鹿献皮,名其税也。官庄税、以其田已充公归官,而征其税也。学田租者、以其田归入书院,而征其税也。税契者、民间承买田宅,以契投税而征之也。余租者、正供之余而征其租也:凡此数者,皆为杂饷。
  蔗车、糖廍,一百二十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应征银六百七十二两。
  牛磨,一十九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应征银一百零六两四钱。
  小■〈舟古〉船,一百三十五只,每只征银一两一钱五分五厘,共应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九钱二分五厘。
  罟■〈罒上令下〉一条,应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港尾塭一所,应征银四钱。
  鹿仔港一所,应征银一十二两四钱九分八厘。
  水里港一所,应惩银三两。
  二林港一所,应征银一两。
  番仔挖港一所,应征银一两四钱。
  大突港一所,应征银一两四钱。
  海丰五条港一所,应征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
  屋鏊等社,乾隆三十三年起,献纳鹿皮四十四张。每张征银二钱四分,共应征银一十两零五钱六分。屋鏊等社又献小米四十四石,每石征银六钱。共应征银二十六两四钱。
  芭荖远等社,认输鹿皮一十八张,每张征银二钱四分,共应征银四两三钱二分。
  耗羡
  赋法:凡银与榖,皆有耗:以银之熔也,必因炉火而销减;榖之贩也,亦因雀鼠而销减。故必征其耗,以为销减地。庶典守出内者,无销耗之忧,免贻亏累之患焉。羡者,余也。若周官所谓振掌事之余财是也。今「志」中所载,只见羡不见耗,而制赋之所谓耗羡者,意盖如此。旧制正供粟一石,征耗粟一斗,折银五分。杂饷每银一两,征耗银一钱、封平余银二分,共一钱二分。若番丁赋银一两,征耗银七分、封平余银二分,共九分。今仍之。
  支运兵饷米榖
  本城北路协镇中营额兵:一千二百三十八名。每年正月至九月,分别大建小建,共应碾给兵榖六千五百八十七石六斗。有闰之年,加给兵米榖七百一十八石零四陞。冬季分系淡水厅仓发给。
  配运内地兵眷米榖
  莆田县兵眷榖:三千七百二十七石二斗(有闰之年,加运粟三百一十石零六斗)。晋江县兵眷榖:五千四百一十四石四斗(有闰之年,加运榖四百五十一石零二斗)。南安县兵眷榖:四百六十五石八斗(有闰之年,加运榖三十八石零八斗)。福州府仓督标兵眷米榖:一千七百五十石。闽县兵眷榖:五千五百三十六石八斗(有闰之年,加运榖四百六十石四斗)。罗源县兵眷榖:四百六十石八斗(有闰之年,加运榖三十八石四斗)。连江县兵眷榖:四百五十六石(有闰之年,加运榖三十八石)。长乐县兵眷榖:六百四十八石(有闰之年,加运榖五十四石)。闽县兵榖:一千零四十石七斗二陞。福安县兵榖:二千零七十三石六斗。侯官县兵榖:一千二百九十四石五斗二陞。罗源县兵榖:二千二百零五石。侯官县仓军标兵米榖:一千零八十七石二斗。每年共额配内地各县兵米眷榖:二万六千一百五十九石八斗四陞。有闰之年,加运榖一千三百九十二石四斗(查内地兵眷榖前由鹿耳门配运,乾隆五十三年,将军公福康安奏由鹿港配运,嘉庆十六年,将军赛冲:阿奏请将彰邑应运罗源、闽侯、福安、连江、长乐、将军标等七件兵米眷榖,按年拨由淡水八里坌口配运。所有莆田、晋江、南安及督标兵米眷榖,仍由鹿港口配运。其各县眷榖,道光七年奉文,每石折价银一两,批解府库,兑给兵饷)。计彰邑每年额征正供糯米,共粟三万三千五百四十五石一斗三陞九合一勺。除支给本中营兵米,及配运内地眷榖,共三万二千七百四十七石四斗四陞。逢闰月加榖,二千一百一十石零四斗四陞。若非额供,年款年清,则不敷分配。
  附:拨运督标兵米脚费:彰化县年拨运粟:一千七百五十石(每石给脚费银一钱二分八厘,后核减一分二厘。乾隆二十八年查照原额)。拨运金厦兵米脚费:彰化县年运粟:□千□百□十□石(每石给海船脚费八分,运粟至郡,每石给小船户脚费三分,于大船八分内扣给小船一分三厘六毫零)。拨运内地各营兵米脚费:彰化县年运烽火漳镇等营粟□千□百□十□石(支给脚费与金、厦兵米同)。拨运班兵眷米脚费:彰化县年运粟:三千四百一十三石九斗。乾隆二十八年,查现运五千九百二十八石八斗八陞(支给脚费,与金、厦兵米同)。拨运福、兴、泉、漳四府平粜米:彰化县原运粟:二万二千二百三十七石六斗。后改运一万三千二百三十二石四斗四陞零。今停。
  存留经费
  邑所征赋,正供多征本色榖,杂饷则皆征银。银当解,榖当运,是兵饷兵米所自出也。其有不解、不运,贮之县库,则曰存留经费者,邑所支取应用之常规也。然支应虽有常经,历久多损益。考其因革,而备志之。
  存留
  彰化县正杂钱粮饷税,共额征银二千五百一十八两零五分八厘。内起运银,四百五十一两二钱四分一厘,留存俸工经费银二千零六十六两八钱一分七厘。
  支给款目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有闰之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今裁)。门子二名:共支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共支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夫七名,共支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马快八名,共支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八名,共支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共支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共支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铺司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支银一百二十三两一钱二分(闰年加银一十两零二钱六分,年匀给银四两一钱零四厘,实给银一百二十七两二钱二分四厘)。民壮四十名,实给银二百四十八两。
  南投县丞(乾隆二十四年新设):南投县丞俸银:二十四两三钱二厘。薪凑银:一十五两六钱九分八厘:共四十两。门子一名,支银五两五钱(闰年加给银五钱,年匀给银五两七钱)。皂隶四名,共支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支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马快四名,民壮四名,共支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嘉庆二十二年,移置淡防厅)。斋夫三名,共支工食银一十八两(闰月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一十八两六钱)。嘉庆二十二年拨一名半,归淡水厅学,存一名半,年实给银九两三钱。廪生十名,每名连闰支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零。嘉庆十六年,添设廪生五名,连闰支廪粮银一十四两四钱六分七厘。膳夫二名,每名连闰支工食银六两六钱六厘零。共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门斗三名,共支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嘉庆二十二年拨一名,归淡水厅学,存二名,年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县典史: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一厘,今裁)。薪凑银一十一两。门子一名、马快四名、民壮四名、马夫一名共一十名:年支工食银六十二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