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府赋役册


  外康熙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并雍正二、三、六、七、九等年召募里民报垦田园一万二千二十甲八厘六毫五丝三忽八微二纤(每甲征粟不等),共征粟三万四千二百五十八石九斗六升六合八勺。内除雍正三、九两年拨归台湾县田园并乾隆二年缺额坍陷田园共一千四百五十四甲二分八厘七毫二丝四忽四微一纤,共无征粟六千五十九石二斗六合;乾隆九、十五等年豁免水冲坍陷缺额田园共二百八十九甲二分九厘四毫四丝二忽八微,共无征粟八百一十石三斗四升六合二勺:实田园一万二百七十六甲五分四毫八丝六忽六微一纤,共征粟二万七千三百八十九石四斗一升四合六勺。

  又雍正九、十三、乾隆十二、十五、十六、十九等年里民报垦、首垦,应于乾隆五、九、十二、十五、十六、十九等年起科各则田园三十四顷五十五亩二分五厘九毫七丝六忽六微二纤九沙二尘六埃三秒一漠(每亩征粟不等),共征粟五百三十九石四斗一升五合五勺。

  又乾隆三十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园二顷三十五亩五分五厘三毫三丝四忽,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一十三两二钱三分三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三十六石七斗五升九合四勺。

  又乾隆三十一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园一顷四十一亩九分八毫八丝,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七两九钱七分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十二石一斗四升五合七勺。

  又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四顷八十二亩五分七厘,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二十七两七钱七分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距七十七石一斗四升四合二勺。又下则园一十三顷六亩九分一厘,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七十三两四钱二分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百三石九斗五升六勺。

  又乾隆三十四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勘实豁免被水冲陷下则园二十二甲四分二厘二毫六丝九忽,每甲折一十一亩,共应园二顷四十六亩六分四厘九毫五丝九忽,每亩无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无征银一十三两八钱五分七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无征粟三十八石四斗九升一合。

  又乾隆三十六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园九十一亩三分,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五两一钱二分九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十四石二斗四升七合九勺。

  又乾隆四十一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八十二亩一分四毫,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四两七钱二分五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十三石一斗二升五合二勺。又下则园一亩六分二毫七丝,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九分;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斗五升一勺。

  又乾隆四十四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园一顷五亩三分八厘,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五两九钱二分;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十六石四斗四升五合一勺。

  又嘉庆十年里民呈报被水冲压、堪以挑复原田并改田为园,奉文自十一年为始,起科园二十一甲二分九厘一毫六丝五忽,共征粟三石三斗三升八合三勺。

  又嘉庆十年里民呈报被水冲陷官庄、民业各则田园实难垦复,奉文自本年为始,准豁田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三厘四毫九丝二忽,共无征粟四百七十六石一斗三升六合三勺。

  又嘉庆十年里民呈报被水冲陷抄封会匪杨文麟等名下九芎林庄等处田园水冲沙压难以垦复,奉文自本年为始,准豁田一百一十五甲九厘六毫六丝五忽八微,共无征粟二十一石六斗四升五合九勺。

  乾隆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里民首报垦复起科额外溢出各则田园共二十二顷五十五亩二分五厘九丝一忽,共征粟二百九十二石五斗八合五勺。又里民呈报水冲沙压豁免各则田园一百一十四甲二毫九丝三忽,共无征粟九十六石一斗六升九合五勺。

  以上官民田园一万四千一百六十二甲七分八厘八毫四忽九微八纤,又田园八十一顷五十七亩八分三厘九毫五丝一忽六微二纤九沙二尘六埃三秒一漠,共征粟五万一百五十三石六斗四升四合一勺。内除雍正五、六、七、九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二千九百四十八石五斗四升九合四勺外,实征粟四万七千二百五石九升四合七勺。

  附征杂项饷税项下

  番社一十社,共征银二百一十六两四钱。

  港五所,共征银三百五十一两四钱五分九厘。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纟衮〉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纟毫〉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

  船四十一只共载梁头九百三十八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二两二钱二分六厘。

  蔗车一百五十六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八百六十六两二钱九分一厘。

  本鹿等四社生番认输鹿皮折价银一两九钱二分。

  含栖港鱼塭二口,征银一百两。

  萧垄槟榔二十四宅,征银六十两。

  笨港店四百一间,征银二百两五钱。

  另瓦■〈石屚〉磘五座,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一所,征银三两。

  梁头饷税溢额银一百五十四两四钱四分三厘。

  糖廍二张半,共征银一十四两。

  乾隆四十二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四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十二两四钱。

  乾隆四十四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五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十八两。

  乾隆五十七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一张,应征饷银五两六钱。

  乾隆五十九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半张,应征饷银二两八钱。

  嘉庆三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二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

  以上杂饷,共征廍银二千二百二十五两二钱一分九厘。内除嘉庆十年册报被水冲陷各则田园,应于本年为始,豁除无征饷银四两一钱;又豁除无征番饷银五两八钱二分八厘,又豁除无征车饷银一十一两二钱外,实征杂项饷税银二千二百四两九分一厘。

  以上通县应征人丁、田园正杂等项截至嘉庆二十四年分奏销止,总共额征粟四万七千二百五石九升四合七勺,共征银三千二百二十二两二钱四分一厘。内坐编:

  应支存留各款项下

  一、应支经费项下银一千一百六十二两二钱九分三厘。内:

  嘉义县知县俸银四十五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民壮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银五百七十六两六钱。

  添设笨港县丞一员,俸银四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民壮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银八十六两八钱。

  又乾隆五十三年奉文添设斗六门县丞一员,俸银四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民壮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银八十六两八钱。

  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新编嘉义县儒学教谕、训导二员,原俸并加品俸银八十两。斋夫三名、门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

  佳里兴巡检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

  添设斗六门巡检改驻大武垄巡检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

  一、应支支发项下银八百六十五两四钱四分六厘。内:

  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春秋二祭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一百二十三两二钱。又加关帝庙祭品银一十八两。嘉庆七年,奉文添给文昌祠祭品银一十二两。

  乡饮二次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银六钱。

  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存恤孤贫衣布、月粮银二百两四钱八分八厘。内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为始,均匀派给,比照原额之数应减少衣布银四十七两九钱一分八厘,实给银一百五十二两五钱七分。又加给孤贫口粮,除扣支该年小建外,实给银四十九两一钱六分八厘。

  囚犯月粮银二十两。

  佳里兴巡检司弓兵一十八名,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添设斗六门巡检改驻大武垄巡检司弓兵一十八名,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本县铺新港、目加溜湾、麻豆、佳里兴、茅港尾、大路边、赤山仔、新■〈日国〉、倒路■〈口国〉、嘉义山、打猫、他里雾、侯闷、柴里、东螺共一十五铺司兵共四十六名,工食银三百二十五两一钱二分八厘。

  新中举人花红旗匾银一两三分三厘。

  会试举人盘缠银三十两。

  进土花币旗匾银二两。

  县学岁贡生员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

  嘉义县学廪生一十名,廪粮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

  嘉庆十六年,奉文添设嘉义县学廪生五名,应支廪粮银一十四两四钱六分七厘。以上总共额编应支存留各款银二千二十七两七钱三分九厘。

  应征起运项下

  实征人丁、田园正杂等项共银一千一百九十四两五钱二厘。

  实征粟四万七千二百零五石九升四合七勺。

  外官庄田园实征糖、粟银一万八千六百九十五两二厘。内除乾隆十五年被水冲陷官庄田园,于乾隆二十年十月十八日奉文,自十八年为始,豁免无征银一百二十一两九钱七分六厘外,实征银一万八千五百七十三两二分六厘。内除嘉庆十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被水冲陷未升科中、下各则园,共无征白糖银三百九十六两七钱三分二厘外,实征官庄田园银一万八千一百七十六两二钱九分四厘。内除嘉庆九年七月间被水冲陷官庄各则田园,奉文自嘉庆十一年为始,豁免无征租粟、租糖、廍饷共银五百一十两二钱三分九厘外,实征官庄田园银一万七千六百六十六两五分五厘。
 
彰化县(道光二年刊)

  户口人丁项下

  原额:人丁三十五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十六两六钱六分。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淡防厅人丁一十一丁共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实在人丁二十四丁,共征银一十一两四钱二分四厘。续于乾隆元年「钦奉上谕事」案内,奉旨:『台湾人丁悉照内地之例,每丁征银二钱,以乾隆元年为始,永为定例。钦遵』;饬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征银二钱,减免银六两六钱二分四厘,实征银四两八钱。外又「为据实陈奏等事」,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将台属通郡之丁银匀入通郡之田亩等因;今按该县实在丁银、田园数目通匀科算,应加征匀丁银一千一百三十三两四钱五分六厘:二共征匀丁银一千一百三十八两二钱五分六厘,遵照部行匀入田园内征收在案。内于「谨报彰邑被水偏灾情形等事」案内,乾隆十三年被水冲陷沙堆田园豁除粟石,应免无征匀丁银七两一分;又于「钦奉上谕事」案内,乾隆十五年被水冲陷田园,奉文自十八年为始,豁免匀征人丁无征银一十八两六钱三分二厘外:实征丁口银一千一百一十二两六钱一分四厘。

  民田地亩项下

  原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一分五厘二毫五丝三纤,每甲征粟二石四斗,共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

  外康熙四十一、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五十八并雍正元、七、九、十、十一等年召募首垦田园一万三千二十八甲八分八厘七毫三丝二忽一微七纤,又田园二十六顷一十九亩五分八厘七毫一丝五忽九微三纤七沙四尘一埃六秒三漠,内首改田一顷五十七亩二分九厘二毫一丝五忽九微三纤七沙四尘一埃六秒三漠,共征粟四万四千七百八十三石一斗五升三合八勺。内据该县陈同善详称:各里民首报田园按数核算,计多开粟一百四十八石一斗五升二合一勺,随经前县查明,缘系以园讹田错报科征,详请具题改正外,实征粟四万四千六百三十五石一合七勺。内除雍正七年禁革生番地界园并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田园及乾隆二年缺额水冲共田园五百九甲七分二厘九丝九忽九微九纤,又新垦田园一百五十三顷四十五亩四分五厘五毫六丝三忽,每田园一十一亩折一甲,共折旧额田园一千三百九十五甲四厘一毫四丝二忽九纤九尘九秒一漠,共无征粟四千八十九石七斗九升二合;乾隆十三年被水冲陷沙堆田园七十九甲四分七厘八毫三丝六微,共无征粟一百四十一石七斗八升四合一勺;又乾隆十五年被水冲陷新升下则园一百九十六甲五厘四毫八忽,共无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五斗四升八合六勺:实田园一万八百四十八甲五分九厘二毫五丝一忽四微八纤九沙九埃九漠,又田园二十六顷一十九亩五分八厘七毫一丝五忽九微三纤七沙四尘一埃六秒三漠,共征粟四万六十六石八斗七升七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