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府赋役册


  外康熙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六十一并雍正元、二、六、七、九、十、十二等年召募里民报垦田园六千六百五甲七分六厘五毫八丝二忽,又田园二十九顷一十八亩九分六厘(每甲征粟不等),共征粟二万三百一石七斗八升八合七勺。内除雍正六、七、八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二千六百五十八石二斗九升三合九勺外,应征粟一万七千六百四十三石四斗九升四合八勺。内除拨归台湾县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七毫七丝六忽七微,共减征粟四石二斗一合九勺外,又乾隆十五年被水冲陷新升下则园五十甲一分七厘二毫六丝四忽三微,共无征粟八十六石一斗二升六合九勺,实田园六千五百五十三甲一分四厘五毫四丝一忽,又田园二十九顷一十八亩九分六厘,实征粟一万七千五百五十三石一斗六升六合。

  又雍正十三年并乾隆十二、十四、十五、十七等年劝垦、报垦、首垦,应于乾隆五、九、十二、十四、十五、十七等年起科各则田园八顷四十九亩四分九厘二毫六丝一(每亩征粟不等),共征粟一百三十五石二斗七升五合二勺。

  又雍正九年奉文台湾县拨归本县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二毫三丝九忽(每甲征粟不等),共征粟二百六十七石一斗八升七合九勺。内除雍正七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七石六斗五升四合外,实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九勺。

  又乾隆十二年里民报垦,遵照上谕:定例旱园以十年起科,应于二十一年起科下则园一顷一十五亩八分六厘三毫,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六两五钱九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十八石八升一合一勺。

  又乾隆二十三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一顷九十七亩二分九厘四丝四忽七微,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四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三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一勺。

  又乾隆二十四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四十五顷七十三亩一分七毫,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二百六十三两一钱八分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七百三十一石六升二合。

  又乾隆二十四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园七十九顷二十八亩八分五厘三毫一丝四忽三微三纤三沙三尘一埃四秒四漠,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四百四十五两四钱四分三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千二百三十七石三斗四升一合六勺。

  又乾隆二十七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八顷九十亩一分一厘九毫九丝九忽九微九纤九沙九尘八埃八秒九漠,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五十一两二钱二分六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百四十二石二斗九升五合六勺。又下则园一十三甲六十四亩五厘六毫五丝二忽一微□纤六埃四秒八漠,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七十六两六钱三分三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百一十二石八斗六升八合六勺。

  又乾隆二十八年里民首垦起科下则田三顷九十八亩二分,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二十二两九钱一分六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六十三石六斗五升六合七勺。

  又乾隆二十八年里民首垦起科下则园七亩一分五厘,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四钱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斗一升五合八勺。

  又乾隆三十一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二顷三亩五分六毫四丝二忽六微六纤六沙六尘六埃五秒三漠,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一分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三十二石五斗三升二合八勺。

  又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五十五亩八分八厘,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三两二钱一分六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八石九斗三升三合。

  又乾隆四十二年被水冲陷,应于四十三年为始,豁免港西里下则园九顷三十七亩八分八厘二毫,每亩无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无征银五十二两六钱九分;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无征粟一百四十六石三斗六升一合七勺。

  乾隆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里民首报垦复额外溢出各则田园五顷七十亩五分一厘五毫五丝六微(每亩征粟不等),共征粟二千七百五十五石八斗九升六合五勺。

  以上官民田园一万七百九十八甲二分三丝六忽八微七纤六沙二尘六埃六秒七漠,又田园一百九十一顷三十五亩一分一厘二毫六丝四忽四微二纤四埃三秒四漠,共征粟四万八千七百一十九石七斗六升一合四勺。内除雍正六、七、八等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二千六百六十五石九斗四升七合九勺;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台湾县管辖田园、雍正七年里民首垦园地,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一石六斗七升二合八勺外,实少征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实征粟四万六千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六合三勺。

  又嘉庆九年,汇题乾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垦户王浚明开垦月眉等庄下则田一百五十二甲二分五厘九毫二丝八忽五微六纤,应于本年升科,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田一十六顷七十四亩八分五厘二毫一丝四忽一微六纤,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九十六两三钱八分八厘。

  附征杂项饷税项下

  番社四社,共征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

  港五所,除抛荒无人承贌一所,实港四所,共征银一百八十九两六钱七分四厘。

  罟九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五两八钱四分。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

  ■〈纟毫〉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

  泊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共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一百二十四只,共载梁头二千四百四十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一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厘。

  采捕乌鱼给旗九十二枝,每枝征银一两五分,共征银九十六两六钱。

  蔗车一百二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五百七十四两。

  山猪毛等十社土番认输鹿皮折价银四两八钱。

  加走山等一十八社生番认输鹿皮折价银八两六钱四分。

  猫仔一十九社生番认输鹿皮折价银九两一钱二分。

  南路蔡文庄番社一宅,征银六两。

  石螺潭鱼塭一口,征银一十二两。

  大塭一所,征银二百二十两。

  梁头饷税溢额银一十一两七钱七分九厘。又溢额粟一十三石折银五两二钱。

  乾隆五十五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一张,应征饷银五两六钱。

  乾隆五十九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一张,应征饷银五两六钱。

  又嘉庆九年,汇题乾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垦户王浚明开垦,竖立糖廍一张半,应于本年升科,每张饷税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以上杂饷,共征银一千八百二十六两六钱五分。

  以上通县应征丁口、田园正杂等项截至嘉庆二十四年分奏销止,总共额征粟四万六千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六合三勺,共征银三千三两五钱六分九厘。内坐编:

  应支存留各款项下

  一、应支经费项下银九百九十一两五钱七分三厘。内:

  凤山县知县俸银四十五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民壮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银五百七十六两六钱。

  添设下淡水县丞一员,俸银四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民壮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银八十六两八钱。

  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新编台湾县儒学教谕、训导二员,原俸并加品俸银八十两。斋夫三名、门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

  兴隆里巡检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

  一、应支支发项下银七百六十六两七钱六分。内:

  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春秋祭祀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一百二十三两二钱。又加关帝庙祭品银一十八两。嘉庆七年,奉文添给文昌祠祭品银一十二两。

  乡饮二次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银六钱。

  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存恤孤贫衣布、月粮银二百六十一两五钱六厘。内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为始,均匀派给,比照原额之数应减少衣布银六十二两五钱二厘,实给银一百九十九两四厘。又加给孤贫口粮,除扣支该年小建外,实加给银六十四两一钱三分。

  囚犯月粮银二十两。

  兴隆里巡检司弓兵一十八名,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县前等一十二铺铺司兵共二十八名,工食银一百九十七两九钱四厘。

  新中举人花红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

  会试举人盘费银三十两。

  进士花红旗匾银二两。

  县学岁贡生员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

  凤山县学廪生一十名,廪粮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

  嘉庆十六年,奉文添设凤山县学廪生五名,应支廪粮银一十四两四钱六分七厘。以上总共额编应支存留各款银一千七百五十八两三钱三分三厘。

  应征起运项下

  实征丁口、田园正杂饷税等项共银一千二百四十五两二钱三分六厘。

  实征粟四万六千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六合三勺。

  外官庄田园实征糖廍、蔗车银九千七百一十五两二钱八分二厘。内除乾隆十五年被水冲陷官庄田园,于乾隆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文,自乾隆十八年为始,豁免无征银一百两一钱五分六厘;又除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乾隆二十四年被水冲陷官庄下则园无征银二百九十七两八钱三分二厘外,实征银九千三百一十七两二钱九分四厘。又加乾隆二十六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银五两二钱七分二厘,二共实征银九千三百二十二两五钱六分六厘。内除乾隆三十六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勘实豁免被水冲崩蔗园无征饷税银二百五十三两四钱五分二厘外,实征银九千六十九两一钱一分四厘。内除乾隆四十二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勘实被水冲陷小竹桥里官庄蔗园,于乾隆四十三年为始,豁除无征饷银四十九两五钱三厘外,实征银九千一十九两六钱一分一厘。
嘉义县(道光二年刊)

  户口人丁项下

  原额:人丁四千一百六十四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外加康熙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等年编审增出人丁共二百六十丁,共人丁四千四百二十四丁,共征银二千一百五两八钱二分四厘。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台湾县人丁四百六十九丁共征银二百二十三两二钱四分四厘外,实在人丁三千九百五十五丁,共征银一千八百八十二两五钱八分。续于乾隆元年「钦奉上谕事」案内,奉旨:『台湾人丁悉照内地之例,每丁征银二钱,以乾隆元年为始,永为定例。钦遵』;饬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征银二钱,减免银一千九十一两五钱八分,实征银七百九十一两。外又「为据实陈奏等事」,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将台属通郡之丁银匀入通郡之田亩等因;今按该县实在丁银、田园数目通匀科算,应加征匀丁银二百四十四两一钱三分六厘:二共征银一千三十五两一钱三分六厘。内除乾隆十五年被水冲陷田园,奉文自十八年为始,豁免匀征丁口无征银五两二钱九分七厘;又除嘉庆十年被水冲陷各则田园,无征匀丁银四两一钱九分五厘;又除嘉庆十一年被水冲陷,奉文豁免各则田园无征匀丁银七两四钱九分四厘外:实征丁口银一千一十八两一钱五分。

  民田地亩项下

  原额:官民田园四千七百三甲六分八厘四丝九忽一微七纤。内:上则田一十七甲二分四毫五丝七忽,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共征粟一百五十一石四斗二勺。中则田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厘五毫六丝六忽八微,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共征粟六千八百六十一石九升九合九勺。内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田九分,共无征粟六石六斗六升;又除嘉庆九年七月间被水冲陷,奉文自十一年为始,豁免民业旧额中则田二甲五分六厘,共无征供谷一十八石九斗四升四合:实田九百二十三甲七分一厘五毫六丝六忽八微,共征粟六千八百三十五石四斗九升五合九勺。下则田二十六甲五厘五毫九丝三忽八微,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共征粟一百四十三石三斗七合七勺。内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田一甲,共无征粟五石五斗;又除嘉庆九年七月间被水冲陷,奉文自十一年为始,豁免民业旧额下则田六甲八分五厘九毫,共无征供谷三十七石七升四合五勺:实田一十八甲一分九厘六毫九丝三忽八微,共征粟一百石八升三合二勺。上则园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三厘九毫八忽五微,每甲征粟五石,共征粟八千一百七石六斗九升五合四勺。内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园二甲四分二厘三毫,共无征粟一十二石一斗一升五合;又除嘉庆九年七月间被水冲陷,奉文自十一年为始,豁免民业旧额上则园二十七甲二分四厘二丝二忽,共无征供谷一百三十六石二斗一合一勺:实园一千五百九十一甲八分七厘五毫八丝六忽五微,共征粟七千九百五十九石三斗七升九合三勺。中则园一千七百五十甲二分四厘七毫一丝七微,每甲征粟四石,共征粟七千石九斗八升八合四勺。内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园一十六甲八分,共无征粟六十七石二斗;又除嘉庆十年被水冲陷豁免园四甲六分九厘一毫七丝七忽,共无征粟一十八石七斗六升七合一勺;又除嘉庆九年七月间被水冲陷,奉文自十一年为始,豁免民业旧额中则园二甲四分二厘四毫四丝四忽,共无征供谷九石六斗九升七合七勺:实园一千七百二十六甲三分三厘八丝九忽七微,共征粟六千九百五石三斗二升三合六勺。下则园三百六十一甲四分五厘八毫一丝二忽三微七纤,每甲征粟二石四斗,共征粟八百六十七石四斗九升九合五勺。内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园一百三十九甲三分,共无征粟三百三十四石三斗二升;又除嘉庆十年被水冲陷豁免园四十甲九分二厘九毫八丝八忽,共无征粟九十八石二斗三升一合七勺;又除嘉庆九年七月间被水冲陷,奉文自十一年为始,豁免民业旧额下则园八十七甲二分三毫四丝五忽,共无征供谷二百九石二斗八升八合三勺:实园九十四甲二厘四毫七丝九忽三微七纤,共征粟二百二十五石六斗五升九合五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