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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志
乾隆五十五年:台湾、澎湖各营戍守兵丁于应得钱粮外,每名每月加给饷银四钱;在于叛产租息、变价及盐课盈余等项下拨补。
嘉庆二年:福建台湾、澎湖等处戍守班兵分作四起派往,限两年换竣:第一起:限正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四月初一日住支;第二起,限七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十月初一月住支;第三、第四起,限次年正月、七日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四月、十月初一日住支。将起住粮饷日期,造报咨部。
嘉庆十五年:台湾换防兵应支粮饷,例按四月十日起、止该兵班满之日,即行停饷。今议班满候代兵丁,仍支饷银一半。新派换防兵丁,先予半饷;俟其到台后,再将班兵饷停止。
嘉庆十六年:闽省巡洋缉匪弁兵,如往别境并本境在洋追捕,每名每日给口粮银四分;在于交商生息项下动支。如仅在本境内洋巡缉,祗给额设盐菜匀发银两,不准支领口粮。
嘉庆十六(?)年:水提标征存营库租项,归贮厦防同知库;仍照旧例,于此项内借给各兵买谷,扣收归款。
嘉庆二十年:因洋海肃清,出洋弁兵口粮银改为每名每日给口粮银三分(总督汪志伊奏)。
嘉庆二十四年:水提标五营弁兵出洋巡缉口粮名数,原无定额;今海氛既靖,定以五百名为数,支给口粮。如遇载班兵、运饷等差,就中抽拨,不准额外多派支销。
道光元年:准各标营兵丁借给谷价银两,由提镇折奏咨部(俱本「会典」)。
提标各兵,按年届七月十五日,每名借给银三钱,为中元银;于厦防同知库贮营租项内拨支,俟自八、九两月饷银扣完归款。又各兵每于年终时,拨厦防同知库贷营租项内借给度岁银每名一两五钱,俟自次年二月起、至七月止就饷匀扣归款。又每名度岁米五斗,亦拨厦防同知恒裕仓贮积谷项内借给;俟自次年三月起、至十二月止,就各兵应支本色米额内按十个月匀扣归仓。俱由提督咨部(三条档案,失年月)。
按提标有征收厦门房池租银三万二千一百八十七两有奇,为存营库银两。嘉庆十六年,归厦防厅同知贮库(每年由中营解厅五百八十五两零),仍由营照旧借给青黄不接谷价银。初由提督转咨督、抚咨部,道光元年部准由提督专折奏咨。七月中元,每兵借银三钱以祀其先,谓之中元银;岁底每兵借银一两五钱,谓之度岁银:均由提督札行厦防厅于房池租项下拨给,照例扣完。又岁底每兵借给米五斗,亦札行厦防厅于积谷项下借给,均照例按月扣完;由提督咨部。
又水师提标有缉匪银两,兵丁每名加九分,以贴哨船各兵巡缉盗贼之需;向藩库支领。厦门各行商于嘉庆初年捐银七千八百两,归厦防厅查收,拨为此款津贴。每年由布政司文檄支取银五千四百两有奇,两月发一次;其余不足银两,由厦门先行垫发,于藩库收存米艇生息项下归补。
马匹
水师提督马二十匹,中营参将马八匹,左、右、前、后四营游击各马六匹,五营守备各马四匹,五营千总各马二匹,五营把总各马二匹(「会典」。各自备)。
战船(「船政略」只载泉厂应行修造之船。而五营战船,有该漳厂修造者裁革,宜参考)
康熙十七年,建设水师提标。时海疆未靖,所用各处赶缯船、赶缯船,额数随时增减不定。
康熙二十七年,定设五营战船共十七只,编列「海、国、万、年、清」五字为号。分中、左、右、前、后五营各十四只,用以出洋巡缉,哨守各汛。
雍正九年,以「海」字二号、「万」字二号两船拨赴督标水师营。
乾隆二十五年,裁「国」字六号、「年」字十四号、「清」字十四号共三船。
乾隆三十四年,裁「海」字十三号、十四号、「国」字八号、十三号、「万」字八号、十三号、「年」字七号、十一号、「清」字十一号、十三号共十船。
乾隆六十年,因赶缯船笨重,驾驶不甚得力;改为同安梭船式。
嘉庆八年,以「海」字八号、「国」字十号、「万」字三号,「年」字十三号、「清」字九号共五船,拨赴福宁左营。
嘉庆十六年,以「海」字五号、八号、十一号,「国」字二号、三号、五号、十四号、「万」字十一号、十四号、「年」字八号、十号、「清」字八号、十二号共船十二船,皆窄小不堪涉历外洋,裁汰。
五营战船除裁改外,现共船三十八只:中营「海」字七只、左营「国」字六只、右营「万」字八只、前营「年」字八只、后营「清」字九只。
嘉庆十一年,因剿捕海寇于外洋,添造大横洋船共二十只,编列「集、成」二字为号;以十只归水师提标,分配五营:中营「集」字五号、「成」字五号,左营「集」字六号、「成」字六号,右营「集」字七号、「成」字七号,前营「集」字八号、「成」字八号,后营「集」字九号、「成」字九号。
五营大战船十只,现配载班兵、硝磺、俸饷各差务,渡台湾、澎湖。
乾隆九年,添设桨船十九只,编列「江、河、千、载、谧」五字为号;分配五营:中营配「江」字一号至五号船五只、左营配「河」字一号至四号船四只、右营配「千」字一号至二号船二只、前营配「载」字一号至四号船四只、后营配「谧」字一号至四号船四只。五营共桨船十九只,分派各汛内洋巡防。
军器
火药局:五营同一局,在北门城内箭道边(乾隆十七年建)。火药、铅子均备贮三年:火药四万三千一百觔零四两、铅子二万零二百九十觔。
军器局:五营各一局。中营局在北门城内、左营局在西门城内西庵宫侧、右营局在北门城内、前营局在南门城内武庙侧、后营局在北门城内箭道边(俱乾隆十七年建)。花铁盔甲二千七百七十七顶身,弓箭一千二十三副、鸟鎗二千三百七十七杆,藤牌、牌刀各三百六十六面口,腰刀三千八百四十八口,行营炮五十位,金龙大旗九十五杆副,金飞虎火攻大旗十杆副,虎衣、帽、裤五十五副,战衣三百九十三领副,火攻衣四百五十五领副,大、中、小鉎炮二百十四位,百子炮一百十二门,子母炮五十位,单账房一百九十架,夹账房三十六架,铜锣锅二百零七口,铁斧、■〈金仗〉、镰、镢各二百把,红彝炮四十一位,头巾顶二十七架,战被四十领,得胜号帽三千一百四十八顶,得胜号褂二千三百身,战箭三万八千七百六十枝,棕蓑衣一百零五领,盔尖并缨一千五百枝,盔衬帽一千五百顶,大凉棚五架,双手带刀二百十二把,长鎗七十五杆,片刀六十三把(俱本营册)。
演武场:建在五老峰前。
水操台:旧建在五老峰前,今移风神庙。
五营公箭道:在北门城内(三条重载)。
卷四
防海略
防海事例极广,水师提标五营所分厦门汛地,是其专责;而巡防外洋,北至烽火、南至铜山。提督巡阅亦如之;节制金门、海坛、南澳三镇,兼辖台湾、澎湖全省水师军务。平日派员与厦防同知稽查海口,商、渔各船出入及私渡奸民,则事例宜详。有事则率全军注之;不分浙、粤,凡岛屿之远近、沙线之险夷、风云潮汐之当测、停泊樵汲之有所,尤宜预讲也。故采掇旧闻,以访诸夙谙者附之于卷,俾军士商贾资所考证。若谓即此可尽防海之事,则不敢云。为防海略。
建置
汛口
汛地
炮台
岛屿港澳
建置
宋嘉佑三年,知福州守蔡襄奏请延海地方,教习舟船以备海道。靖康三年,辅臣李纲奏立沿海水军战舰。熙宁间,设石湖、石井、小兜水寨防海。干道间,增水寨军士。淳熙十三(?)年,置水澳寨。淳熙十三(?)年,置宝林、法石二寨。嘉定移宝林兵,立宝盖寨;增兵防守。
明洪武初,禁民不得出海。五年,命海舟防倭。二十年,命江夏侯周德兴入福建,抽三丁之一为沿海戍兵防倭。移置卫所于要害处,又置沿海巡检司,设弓兵。是年,又设浯屿水寨。二十三年,令海滨卫所每百户及巡检司皆置船二,巡海上盗贼。
永乐四年,命丰城侯李彬等沿海捕倭,招岛人、蜑户、贾竖、渔丁为兵。
嘉靖二十六年,都御史朱纨、副使柯乔以海上耆民充捕盗(议出都指挥黎秀大,为漳、泉民所怨谤。劾免官)。三十七年,都御史王询请分福建水军为三路,各领以参将。泉漳一路驻诏安,南日、浯屿、铜山、悬钟等处皆听节制。四十一年,总兵俞大猷请备沿海墩台,以备瞭望。四十三年,巡抚谭纶请复五寨旧地。
隆庆四年,添设浯铜游兵(详「兵制」)。
万历二十五年,分浙兵于水寨;又设澎湖游兵(以上「府志」)。
国朝顺治十八年,迁沿海居民,以垣为界;三十里以外,悉墟之。
康熙十八年,沿海二、三十里量地险要,各筑小寨防守,限以界墙(耿逆之乱,迁民悉复故土。及康亲王平定闽疆,疏称『迁界累民,听其自便』。至是年,督、抚复请迁焉)。
康熙二十八年,水师总兵官俱应亲身出洋,督率官兵巡哨;违者,照规避例革职。
康熙四十二年,沿海各营有岛屿洋面,派定船只,以将备带领常川驻守。其余各汛,以千、把游巡。
康熙四十三年,沿海地方以千、把总会哨,副、参将每月分巡,总兵官于每年春、秋二季出洋总巡。
康熙四十八年,准闽粤、江、浙四省每年轮委总兵官亲领官兵,自二月初一日出洋,在所属本汛洋面周遍巡查;至九月底撤回。遇有失事、获贼,照例分别题参、议叙。
康熙五十年,浙闽捕鱼船只,不许越省行走。令沿海一带水师营管辖,取州、县官保结,送沿海一带提镇、副将,令其约束。五十一年,准内地往台湾之人,该县给发照单。良民情愿入台籍居住者,令台湾府、县查明出具印文,移付内地府、县知照。该县申报该道稽查,报明该督、抚存案;文武汛口员弁,验照放行。
康熙五十一年,奸匪船只出入海口;若遇失事,将守口官罚俸一年。至盗从外洋窃发,非守口官所能越汛稽查发觉,咎在分巡委巡将,守口官免议。外洋行劫之后,散党登岸混冒入口,守口官失于觉察,仍照例罚俸。其盗由海口以内夺船偷越出洋失事发觉,将失察守口各官照海洋失事初参例,降一级留任巡缉。
康熙五十三年,各标营船巡哨,刊刻某营第几号哨船照;兵丁、舵工、水手例各给与腰牌,刊明姓名、年貌、籍贯。
康熙五十五(?)年,福建水师提标五营、澎湖水师二营、台湾水师三营派拨兵船,各书本营旗帜,每月会哨一次;彼此交旗为验。
康熙五十五(?)年,凡内洋失事,专、兼各官仍照内地盗案处分(今改为照内地无墩防处所武职之例,印捕官初参停升、二参罚俸一年、三参罚俸二年、四参降一级留任;兼辖统辖官初参罚俸三月、二参罚俸六月。拿获及半未获盗首,印捕官初参罚俸一年、二参罚俸二年);外洋被劫难定,专汛兼辖应将文职免其处分。倘系内洋失事捏称外洋,后被事主告发、或查出之日,将专、兼各官皆照讳盗例处分。
康熙五十六年,海坛、金门二镇各分疆界为南北总巡。每岁提标拨船十只,将六只归于巡哨南洋总兵官调度、四只归于巡哨北洋总兵官调度,均于二月初一日起、至九月底止,期满撤回。
康熙五十八年,凡往台湾之船,必令到厦门出入盘查,一体护送,由澎而台。从台而归者,亦令一体护送,由澎到厦,出入盘查,方许放行。又往台之人,必由地方官给照。单身游民无照偷渡者,严行禁止;如有违犯,分别兵民治罪。哨船偷带者,该管专辖各官分别议处。
雍正七年,拿获偷渡过台人犯,问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水汛及本地文武各官照失察奸船出入海口例议处。
雍正十二年,洋船偷渡民,每在初出洋面之际。福建海船挂验出口,该官弁押交大担汛转交浯屿汛拨船押送东椗以外洋面;俟其乘风放洋后,方许回汛。
雍正十三年,福建南澳镇左营及金门镇之铜山洋汛,归南澳镇巡察。
乾隆三十七年,内洋失事,文武带同事主会勘。外洋失事,听事主于随风飘泊之处,带同舵水赴所在不拘文武衙门呈报。该衙门即讯明由何处放洋、行至被盗处所约有若干里数?将该事主开报赃单,报明该管文武印官查照洋图定为何州、县营汛的辖;一面飞关所辖州、县会营差缉。其事主即行宁释,毋庸候勘。以事主报到三日内,出详驰递督、抚衙门查核,行查海关各口将税簿、赃单互相较核。有货物相符者,即将盗船伙党姓名呈报关拿(此条,现奉以洋图为凭,须事主指认;不必带往海洋)。
嘉庆六年,福建巡洋兵官,每年自二月起、至五月止为上班,六月起、至九月止为中班,十月起、至次年正月止为下班;按双、单月轮班巡哨。又各省沿海水师分巡各官,如派拨不敷,准以千总、把总出洋,作为协巡开报。
汛口
文汛口在厦门城南玉沙坡(一名海沙坡),距厦门城三里、离同安县水程一百里(离县陆路七十里、过江三十里,合百里)。厦防同知司理。厦门为通台贩洋、南北贸易商船正口,厦防同知为司口专员。凡渡台及南北经商、贩洋之船出入,挂验牌照、稽查舵水人等箕斗及搭客姓名籍贯给照放行;盘收台运兵谷、兵米、传递台湾文书夹板,管理地方事务。其汛口,俗呼文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