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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志
分巡台厦道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六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带征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快手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带征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听事吏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知府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六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八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一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带征银三两三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马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带征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带征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带征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百两(闰年加银二十五两,年带征银一十两),实给银三百一十两。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带征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带征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台湾府学斋夫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县儒学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饷)。本县学斋夫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带征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膳夫二名(工食银连闰),共银一十三两三钱二分三厘三毫三丝;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带征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下淡水巡检司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实给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九毫八丝二忽一微。
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春秋二祭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一百四十八两。
乡饮二次,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银六钱。
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中举人花红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会试举人盘费,银三十两;进士花红旗匾,银二两;本县学岁贡生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本县学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该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三毫三丝),共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三毫。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银(本县属孤贫六十名口,每名年给银一两五钱八分七厘三毫),实给银九十五两二钱三分八厘。孤贫月粮(每口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九毫二丝八忽),实给银一百六十六两二钱六分八厘一毫零六忽。
囚犯月粮,银二十两。
下淡水巡检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带征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县前、下淡水、楠仔坑、中冲崎、鲫鱼潭、冈山、台湾府等七铺,每铺司兵四名共二十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一百九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十五两九钱六分,年带征银六两三钱八分四厘),实给银一百九十七两九钱零四厘。
论曰:内地郡县赋役折色者多,台以新辟海邦,独就田征榖、计口输银者,因地制宜;在圣天子劳来德意,原无内外之殊也。至如八社番未种地,土番识番字者每名岁征一石,壮番一石七斗,少壮番一石三斗,番妇亦每口一石。嗟此番黎,蠢愚无知,竭终岁之勤动,以餬其口犹且不足,复加以丁口之米;至其妇女,亦岁令纳米焉。当日以初平定,章程草创,或未及详。要之,朝廷蠲租赐复、泽及万汇,岂惜此数千稻谷以重困无知之民哉!倘得男番之米匀减一石、番妇之米尽行豁免,则少一分、民受一分之惠矣。「诸罗志」所引宋永清赋役之论,盖有慨乎其言之也!
卷之七
风土志
汉俗番俗(附番器)气候岁时风信潮汐物产
风之行也自上,俗之成也自下。然而五方之嗜好不同,四时之消长亦异。惟剂于中和,使无愆伏之患;示以樽栉,用追康阜之隆。庶乎时既若而地效灵、因之波不扬而海清晏;则太和已在宇宙,而熙皞可望唐虞。于以征一道同风之盛也,顾不休与!志风土。
汉俗
番俗
气候
岁时
风信
潮汐
物产
汉俗
台郡古荒远地,所聚庐托处者,非有祖贻孙承世其家业也;大抵漳、泉之人来居之。此外,或自福兴而至,或自惠、潮而来。虽各循土风,而大端亦不甚远焉。兄弟患阋墙矣,台则同居常至阅世;葬地在必择矣,台则亲柩不致久淹。邻里诟谇,榔槟可以解纷;有无相通,倾囊亦所不惜。至于平原沃野,有竹木果植之饶;滨海溪渠,萃鱼盐蜃蛤之利。服贾则用舟楫,任载必需车牛。农无火耕水耨之瘁,商有冰纨毡裘之华。岁不再收,□□□□□□,隙地并莳花蔬;则农之无遗力也。□夫巾帼之流,从容就义、白首完贞,所在多有;则女之能立节也。乃淳未尽还、仆未尽返者,何也?昔者,岐、丰之地,文、武治之,而兴让畔之风;政、亥继之,而为惨刻之习。是移而易之,不在伤肌肤之效也。
夫服饰僭侈、婚姻论财、好饮酒、喜赌博、子不择师、妇入僧寺、好观剧、亲异姓,全台之敝俗也。凤山自县治北抵安平镇等处,俗略与郡治同。由县治南至金荆潭一带,稍近乔野。自淡水溪以南,则番、汉杂居,而客人尤伙;好事轻生,健讼乐斗,所从来旧矣。噫!衣食者,民生之大命也。而台俗宴会之设,动费中产;即厮役牧竖衣曳绮罗,虽贩妇村姑妆盈珠翠。男不耕而食者有之,女不织而衣者有之。积习不变,伊于胡底?虽冠、婚、丧、祭与内郡同,但缛节太烦而真实不足,浮费过盛而权舆难承。孔子曰:『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信斯言也,将淳可尽还、朴可尽返,海外之治蒸蒸近古矣。
番俗
土番之俗,与汉人不同。不知姓字,不知年月生辰。父母外,无伯叔甥舅之亲,无祖先祭祀之礼。
男女皆跣足裸裎,以短衣蔽其上,以青布围其下。番妇又用青布裹胫,头上多戴花草。男约十四、五岁,或编藤箍腰,使娴于奔走;拔去髭须,不留身上一毛。女发稍长,断其半,以草束之;齿用生草染黑。穿耳孔,以木环贯其中。手带镯,或铜、或铁。鸟翅垂于肩、螺贝悬于项相夸诩,以为美观。
俗重生女,不重生男;以男则出养于人,女则纳婿于家。婚嫁之初,男吹嘴琴,女出与合;当意者,告于父母,具酒食邀饮同社之人,即成配偶,名曰「牵手」。一切耕作,番妇同之。偶有不合,不论有无生育,辄出其夫,所有家私则平分焉;番妇复「牵手」于他番。
产子,同婴儿赴水濯之。疾病无医药,惟濯于河;曰:『大士置药于水以救我』。冬日,亦浴水中以为快。
死则县黑布于竿鸣锣,使同社闻之。所有器皿、衣服,与生人均分;将死者应得之数,同其尸埋于门内之右。三日后,会集同社启土,取死者出,各酹以酒,然后葬;葬无棺椁。
不晓卜筮,凡出门樵猎,必听鸟声以占吉凶而后往。
无寒暑,夜必炉榾柮于地,环而寝坐其侧;樵采、获稻皆然。无榾柮,则析薪、扫败叶同爇至旦。
其庐舍,高地四、五尺,广狭如舟形,门柱皆画五采;常扫地,不着一尘。四围植椰树、修篁。家无被褥,寝以鹿皮。厨无鼎灶,■〈木戈〉三足于地以架锅。碗则用椰瓢,箸则用手指。
米随日而舂。酒嚼米而成;客至,酌以相敬,必先尝而后进。
手各带两铁圈,走则相撞有声。所执镖鎗长五尺许,取物于百步之内。弓用坚劲之竹为之,以麻绳涂鹿血为弦、以鸟羽系竹矢为翎。
耕田以草生为候,秋成日谓之一年。
土官有正、副,大社五、六人,小社亦三、四人。各分公廨,有事则集众于廨以听议。能书红毛字者,号曰教册;掌注销入之数。削鹅毛管濡墨横书,自左至右,不直行。
由淡水再入深山,又有状如猿猱,长仅三、四尺,语与外社不通。见人,则升树杪;人视之,则张弓相向。
又有一种凿穴而居者,名傀儡。番性好杀,下山藏于茂林丰草中,伺人过,取其头,饰以金;且多聚髑髅以示勇。
番俗虽不尽同,撮其大略如此。
(附)庐舍器用
番屋之制,不圆、不方,广四、五丈,深十余丈。联梁通脊,形若余皇。悉于脊头开门,封土为□。高三、四尺,架木桥而上。四壁悉□篔筜,覆以茅草,□洒绝尘。前后左右疏通,外环植莿竹,密卫如城。编竹为门,自成一家。屋边六畜圈栏、廪囷悉备焉。
匏,大约容二、三斗,味苦不可食;截其顶、出其瓤,选小匏之底截以为盖,适相配焉。悬之室中,以多为富。番人往役以实行李,雨行不濡、水渡可浮;轻而且便,虽重价沽之不售也。
萨时宜,制长三寸许,如竹剖半,狭其一端,炼铁为之。绳贯凹中,约于掌背,束铁剑脊钏于手。□行则手随之而动,萨时宜自击于钏脊,声铿铿然。疾行则疾响,若驷马和鸾,而清音彻越,远□过之。
臂环,以铁为之。形如蛏壳联串二三十环,铮亮如银。束至手弯以为饰。
芦笛,截芦近尺,骈管而吹之。以线札其口如鸭嘴,声亦凄然而悲切。每于秋高月夜间闻之,令人起塞上之思。
鼻箫,截竹尺余,□□孔;另通小孔如豆大于竹节之旁,按于鼻孔以气吹之。调既不宛转,声亦不响亮。
口琴,削竹如弓,长尺许;以丝线为弦,一头以薄篾折而环其端,承于近弰弦下末迭系于弓,而□其背、爪其弦,自具一种沉曼之音。骤聆不甚入耳,静听之亦觉纤逸。夜深,番男女潜相弹和以逗情私;然幽响不能远闻。
镖鎗,以竹为杆,长五、六尺。鎗镞铁齿,勾倒「个」字,活入杆中;系长绳于杆末。镖鹿中之,则钓入而难脱;鹿善逸狂奔,则杆绳绊绁于杂木,追而获之。
短刀,长止尺许;或齐头、或尖叶,快不可当。番男女出门,以木鞘韬之,横系于背之腰间。
弓,以竹为之。而密札其藤于竹上,不用筋角胶漆;以苎绳为弦,渍以鹿血,坚韧胜于丝。无弰,不虞其反弛。底局虽膂力挽之,不能壳也。
箭,取坚直之小竹为之。羽括四面密缠以丝,不需胶漆;镞则自炼铁以制,薄而尖小,铦利穿骨。
灶,■〈木戈〉三木于地,阁木扣于上;或以三石块支之,若鼎峙焉。无釜铛,陶土为之;圆其底、缩其口,微有唇起以承甑(即木扣也)。甑者,刳巨木而虚其中,若通筒;编篾为脐,盛米通气以炊。
臼,以巨木为之。高二尺余、径三尺许,虚其中;旁通三、四小孔,覆于地上。凿其面如锅底,盛米于内,番妇执杵以舂。舂则左右其手;昏暮之间、黎明之候,丁东之声远迩相间。番之制器,殆别有一种心思焉。
藤笼,以藤为之。有底、有盖,与篾笼同。其制或方、或圆,或猪腰形;番用以贮物者。汉人则加以漆、钉以铜,更为坚固;盛衣服、器皿之属,雅致殊甚,并堪锁钥。
霞篮,编竹为之。其制圆,以贮米、粟、豆、麦之类;小者容一、二斗,大者可三、四石。番无升斗,以此量籽粒之多寡焉。
木牌,以坚木为之。高不满四尺、阔二尺余。形如龟壳,以五色画八卦、彩云、花鸟之类。内横一木,手执之可以蔽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