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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外交史料选辑
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庆府;
三、江苏省苏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
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日、中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毋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房栈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杂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日本军队现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偿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或置于罪戾,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间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本约批准互换日,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赏戴三眼花翎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画押)。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画押)。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画押)。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省正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画押)。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议订专条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为豫防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日后互有误会,以生疑义;两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议订下开各款:
第一:彼此约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添备英文,与该约汉正文、日本正文较对无讹。
第二:彼此约明日后设有两国各执汉正文或日本正文有所辨论,即以上开英文约本为凭,以免舛错而昭公允。
第三:彼此约明将该议订专条与本日署名盖印之私约,一齐送交各本国政府;而本日署名盖印和约请御笔批准,此议订各款无须另请御笔批准,亦认为两国政府所允准,各无异论。为此,两国全权大臣欲立文凭,各行署名盖印,以昭确实。
另约
第一款: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第二款: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扎驻,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此另约所定条款与加载和约,其效悉为相同。
为此两国全权大军,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停战条约
大日本帝国大皇帝因见有不幸之事将现在议和之举暂行延缓,今命全权大臣应允暂行停战;特派大日本帝国大皇帝全权大臣伊藤博文、外务大臣陆奥宗光与大清帝国大皇帝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议定停战条款如左:
第一款:大清帝国、大日本帝国政府现允日、中两国所有在奉天、直隶、山东地方水陆各军,均确照以下所定停止条款一律办理。
第二款:两国军队应遵该约暂行停战者,各自须驻守现在屯扎地方;但停战期内,不得互为前进。
第三款:中、日两国现在停战期内所有两国前敌军队,无论或攻、或守各不加增前进,并不添派援兵及加一切战斗之力。惟两国如有分派布置新兵非遣往前敌助战者,不在此款之内。
第四款:海上转运兵勇、军需所有战时禁物,仍按战时公例随时由敌船查捕。
第五款:两国政府于此约签定之后,限二十一日内确照此项停战条约办理。惟两国军队驻扎处所有电线不通之处,各自设法从速知照;两国前敌各将领于得信后,亦可彼此互相知照,立即停战。
第六款:此项停战条款,约明于即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中午十二点钟届满,彼此无须知会。如期内和议决裂,此项停战之约亦即中止。
为此日、中两国钦差全权大臣今欲有知照,即行签押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五日、明治二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在日本下之关订。
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赏戴三眼花翎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押)。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画押)。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省正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押)。
停战展期专条
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大臣伊藤博文、陆奥宗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李鸿章、李经方会同订立和约,即须妥行批准互换无碍。为此,议定下开各款:
第一款: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五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订约停战;从此约签定日起,得更展二十一日。
第二款:此约所订停战,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八日夜十二点钟届满,彼此无须知照。如在期内两帝国政府彼此不允批准和约,无庸告知,即将此约作为废止。
为此,两帝国全权大臣欲立文据,即行署名盖印,以昭确实。
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押)。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前出使大臣李经方(押)。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
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押)。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全权大臣李鸿章致总署派员咨送与日议和各条款文
窃照中国与日本讲和条约,业经本阁爵大臣与日本全权大臣伊藤博文、陵奥宗光会商议定各条款,分缮汉文、东文、英文,于本年三月二十三日在该国之马关彼此会同签押盖印。除将办理情形俟抵天津专折由驿具奏外,兹将未经签押盖印之讲和条约汉文正本(附图),又东文一分及暂行驻军威海卫之另约汉文、东文各一分(共订一本),另文咨送军机处恭呈御览。所有已经签押盖印之汉文讲和条约(附黏图一纸),又东文一分,又议定校正文义专条之汉文、东文一分,又暂行驻军威海卫之另约汉文、东文、英文一分,又续行停战展期专条汉文、东文、英文一分(共分订二本),又三月初五日初次停战条约汉文、东文、英文一本,派委随员尽先补用副将杨福同由大沽乘火轮车至天津,星夜赍送贵衙门查核办理。为此,合咨贵衙门,请烦查照。(二月十八日)
换约大臣伍廷芳等呈总署换约事竣亲赍约本请陈奏文
窃职道廷芳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九日,奉钧署照开:『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八日,奉旨:「着派二品顶戴候选道伍廷芳前往烟台与日本使臣换约;俟到烟台后,前期一日听候谕旨再行互换。钦此」。四月初九日,奉旨:「着添派三品衔升用道联芳与伍廷芳同往烟台换约。钦此」。除电头等全权大臣李刊给「换约大臣」关防届时钤用外,相应恭录谕旨照会贵大臣钦遵』等因。奉此,并领到奉旨批准和约及另约一本。遵于初九日,由京起行。十一日,行抵天津;邀同职道联芳,即于是日附轮赴烟台。并奉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照开:『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十日,准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电咨:「换约大臣伍廷芳、联芳均应加「全权」字样,刊给关防,届时钤用。相应照会贵大臣钦遵查照」。计关防一颗』等因。奉此,当即祗领钤用,并电禀钧署在案。
十二日酉刻,驰抵烟台。其时日使未到,先由东海关道代备行馆,因即登岸居住。十三日辰刻,日使伊东美久治乘「横滨丸」商船到烟;当遣翻译官往请登岸,假外国饭店为款待之所。迭次会晤,均以从速换约为请,并以『十四日申刻为限,过时即须开船。倘逾停战之期,彼此开仗,咎将安归』等语。职道等驳以停战至十四夜子刻为止,以前互换,彼此皆平和;若申刻以后即行开船,非背约而何?日使词阻,允俟是日夜半;并言能早为妙。十四日申刻,奉电旨:『现接三国复信,着伍廷芳、联芳即与日本使臣换约。照会二件随约交付』等因,钦此。遵于是晚亥正,复往晤日使;先准该使交到奉派敕书一件并该国主盖宝亲批笔据一件。职道等随将奉旨批准和约及另约一本与该国主批准和约及另约一本逐细校对无误,与之互换。当即订立互换文凭汉文、东文各二分,署名盖印后,彼此各执一分,以昭信据。奉旨交照会二件、又钧署饬备之照会一件,遵于换约时一并面交;日使以此来专为换约,不便干预他事,坚执不收。经职道等与之辨论,总以不敢越分为言;并云『照会内之事,均已深知。必须换约后,与本国所派公使商办』。职道等答以『此项照会系奉旨饬交之件,惟请代达政府,并不必在此决断』。伊意仍似十分为难;言之再三,允暂留阅。而丑刻展轮后,仍将照会三件交由美领事署送还,并有覆文一件。该使已行,无可递送。照会内之事彼既深知,又有照复;虽不收受转达,当不能诿为不知。以上各情,均随时择要电禀钧署在案。
换约事毕,职道等即于十五日申刻展轮回津。十七日,叩谒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饬令亲赍所换约本等件赴钧署销差。兹于二十一日行抵都门,谨将换到和约及另约一本、该使译送该国主盖宝亲批笔据一纸,又该使奉派敕书汉文、东文二纸、互换和约文凭一件、日使照覆一件、连日问答情形清折一扣,一并恭呈钧鉴。伏乞分别陈奏,照案办理。所有电由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代刊关防一颗,应即一并呈缴钧署销毁;并恳奏请准予销差,实为公便。(五月初十日)
台抚唐景崧致军务处请废约再战并商各使公断速罢前议电(三件)
大局败坏一至于此,废约再战,拚孤注以冀转机。否则,各国纷起,宇内立见分裂,虽欲苟安而不可得。即各国无事,而赔款太巨,何处枝柱;要害全失,财穷地蹙,断难自立。臣非故作危言,皇太后、皇上圣明熟思,必能洞鉴。割地之议,不敢遽定;且台中绅民哭声震天,乱民又起,无可抚慰、无可禁止。臣与各官,惟日以泪洗面;即欲办理收束,为众所劫,无术可施。臣八旬老母,誓共守台。和议成,本可内渡;乃为民遮留,其惨可知。明知屡渎罪重,而为目下计,惟战有生机,割地赔款实成绝路;敢冒斧钺、犯忌讳再请。倘有变局,伏乞电旨以固人心,不胜迫切待命之至!祈代奏。(三月二十七日)
台民食毛践土二百余年,一旦弃之。昨日闭市,绅民入署呼吁,惨不可言。民心忠义如此,若不设法筹救,势必别出大变,愈难收拾。按公法有「均势」一条,又众民不服者,其约可废。此事赔款则可,割台则断断不可。为此吁请贵署会请驻京各国公使从公剖断,速罢前议,救度斯民;迅赐回电!(三月二十七日)
密。弃台大众叹嗟,乱民已起。本日午刻,省城抢劫,砍毙抚标中军方良元、鎗毙平民十余人。现距交割之期尚远且未撤营,乱已如此;撤营后,必至全台糜烂,官员恐难保全。臣愚不知所措,恐无死所矣;迫切上陈。乞代奏。(三月二十九日)
署江督张之洞奏和议各条万不可允电
闻和议各条,不胜痛愤。日寇狂悖至此,种种显然利害,中外诸臣必已恳切陈奏,无待之洞渎陈。其中如旅顺不交还及威海刘公各岛驻兵、天津驻兵各条,尤为可骇。查威海、旅顺乃北洋门户,若日不退还,则北洋咽喉从此梗塞。以后虽有水师,何处停泊、何处修理?旅顺刘公岛常驻日船、天津又驻陆兵,近在肘腋。旅顺到津沽、山海关皆一日,到烟台尤近;彼日肆要挟,稍不满欲,朝发夕至。且日约各条贪婪太甚,闻台湾人民不甘属日,必先启衅;我国军民必至痛恨积怒,断不甘心。稍有枝节,彼即谓不依条约,立刻生事;彼时战不能战、守不及守、和不及和,即欲暂避亦不及避。日性凶狠,不比西洋;其祸岂堪设想!查要挟各条之害,圣明岂有不知;内间所以勉为和议者,不过为保全京城根本,姑冀目前粗安,徐图补救。然照日索各条,直是自困自危;虽欲求目前旦夕之安,亦不可得。又洋报有「与中国联合以备战守」一条,大约是为中国经理各省机器制造局、铁路等事,尤为险诈。查购买洋械,本难常恃;幸各省尚有数局可造枪炮、弹药,稍资接济。当兹日事创巨痛深,正须急筹巨款,极力扩充;运兵铁路,亦须量力修造。今若令日干预,则内地军火运道皆在日掌握之中。水师既不能再振,陆军亦不能自主;中华何以立国!且日据威、旅则自辽阳以至威海、荣城周围二三千里,处处水陆皆须永远设防,所费太巨;当此赔款巨万之际,经费将何从出?至苏、杭织丝绸,川、楚织纱布,则各国亦必效尤改造土货;中国工商生计,从此尽矣!海军无归宿,陆兵无利器;威、旅弃则京畿无屏蔽,商民穷则军饷无来源。各国欺凌,民人嗟怨;外患迭至,内变环生。恐系大学士李伤重昏迷之际,李经方等冒昧应允。窃惟遣使议和,乃朝廷休兵息民之盛德、顾全大局之苦衷;洞虽愚蒙,亦知仰体,断不敢大言迂论以渎宸聪。所虑者:京师不能安、和议不能成,不论远患,先有近忧。伏望圣明熟思深察,可否饬下王大臣迅速会议,设法补救,以候圣裁?但此时总须乞援,方可措手。惟有速向英、俄、德诸国力恳切商,优予利益,订立密约;恳其实力相助,重谢绝不吝惜。无论三国酬谢若何,其在中国较远,总较日患为轻。此时先恳各国公使告日,令其停战议和,以便从容筹办,尤为紧要;不胜迫切待命之至。(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