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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俄文史料第一辑
将我国人等交还而已。该旅长并曾将该项蒙古人等之名单,亦送交贵国将军,足见此为实事
,而非虚构之诳言。至于经过调查,贵国之所有卡伦未曾接收此项蒙古人一节,亦属勿庸奇
异,盖因彼时,即一七六○年,当该项蒙古人等在国界上,由鄂清斯克卡伦向国境外遣送之
时,尚无看守卡伦之蒙古人,我院关于此节曾经接获该处边界之确实报告。贵国于上述之第
三函中通知我国,谓有一布利雅特人名为奇凌领洗名为伊完者,由俄国逃往贵国方
面,我院接到此项通知,特表谢忱。至谓在我国向贵国交付舍连等之前,决定不将该逃民交
还我国一节,我院兹特简要声明,作为答复:此种显然之情节及理由,前此已向贵院为充分
之叙述,殊无重复申明之必要。依据前述理由,我国实属不能,且亦不应将该舍连等交付贵
国也。至于所称逃往贵国之伊完或奇凌,乃系我国此地本来之属民,贵国惠允向我方交还之
时,正系确遵友好条约行事,我方亦同,无论如何,决不将贵国之本来属民留于我国境内也
。顺颂
贵王大臣万福
全俄罗斯大皇帝陛下各最高枢密大臣
一七六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于圣彼得堡
56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
径启者,前据我国各边疆大员向我国圣上君主奏称,该员等与贵国边防旅长会见以后,
关于建立木桩及切库斯肯划界等事,即已开始进行。惟贵国旅长不肯公平决定,一味拖延等
情,我院现奉我国圣上君主谕旨示下:案查前此俄国枢密院向我国理藩院来函,曾经叙明,
谓该国边防旅长具有处理边疆事务之权限,并请我方派定大员与该旅长共同办理该项拆除木
桩及切库斯肯划界事宜,以期迅速完结,而且一经理藩院陈奏,我方即已专旨谕令边疆大员
等前往恰克图,会同该旅长办理该项事宜,乃现据我边疆大员陈奏,该员亲自来至恰克图后
,已经会同俄国边防旅长,视察俄方设立木桩之各地点。惟该边防旅长一味空言推诿,不肯
拆除。至于商议切库斯肯边界及征税之事,则该旅长不仅对于已经议结之事,用尽一切责难
,徒加诬蔑,且故作窘状似系不能作答,或系有所推托,似谓此等事项,非属彼之权限所能
决定者。由此可见,俄方对于此事,即拆除木柱及切库斯肯边界事项,不肯顺善进行,只图
利己,使用种种计谋,殊属有乖正道。关于此种理由,着由该理藩院切实说明,函达俄国枢
密院,务使俄方派来处理事务之专差大员前来,与我边疆大员依照所订条约,迅将一切悬案
办结。倘俄方不派此种人员,或所派人员仍袭该旅长之故智行事,则在我方地界为彼方强占
所设之一切木桩,应即拆除。再俄国枢密院来函内称,俄罗斯人及通古斯人十六名,非为劫
盗而越界,乃因我国墨尔根人抢走彼等之马匹及牲畜,为追还自己马匹而跟踪来至我国境内
,被我方加以捕获,并谓人如果生存尚在,请将该项人等即交付彼方。至关于我国之蒙古人
等男女二十二名口,已在彼国境内寻获,曾由鄂清斯克卡伦送至国界地方,因无蒙古看守卡
伦之人员,又复折回,此种叙述,殊属不实。盖前此关于此事该将军等已有详确之陈报,俄
方岂可任意谗诬。至于奇凌又称伊完一案,最初原拟如俄方将舍连等交还,则亦将其交还俄
方,嗣因俄方不仅交还谢博腾等,且将敦笃克等二百余人亦皆交还,俄方此举极为诚恳,故
我方颇为嘉许,并谕令将该奇凌又名伊完者及其伙伴人等于本年五月间交付俄国边防旅长,
着将此意亦一并函达俄国枢密院可也等因钦此。我院兹特钦遵我国圣上君主谕旨,通知贵院
如下:查贵国边防旅长对于一切事宜,除一味延宕推托外,毫无秉公处理之诚意。因此一切
边疆事宜,均因继续停顿之故,迄今全未办结。惟不久以前贵国枢密院曾向我国理藩院来函
叙明,谓贵国边防旅长具有处理边疆事务之权限,可以进行一切事宜,只请我国内部方面派
遣重要大员,会同贵国旅长共同处理边疆未结各案,当经我院将贵院此种请求奏明我国君主
,旋奉谕旨饬令各边疆大员前往恰克图,会同贵国边防旅长,迅将该项未结各案办理完竣。
关于此节我院曾经致函贵院叙明在案,贵院自应查照我院来函饬令贵国边防旅长,务使该旅
长于我国所派各大员到齐以后,即将该项未结各案,会同各该大员秉公处理。现据我国各该
大员陈报,贵国边防旅长对于一切事宜,皆不肯顺利进行,一味多方借词拖
延,因此可以认定,贵国边防旅长并非有权处理边疆各案之人,而贵国方面之所为,显系只
图利己。查十一条条约曾经明定,捕获盗匪即行解交边区官员,并应按照所劫货物及物品估
价处罚,初犯加罚十倍,再犯二十倍,三犯者处死。条约之中,并未规定,在送来及交出牲
畜以后,对于所犯之劫盗行为,可以按照牲畜数目处罚。乃贵国边防旅长与我国各大员查办
切库斯肯案件之时,只是对于从前两国共同会议已经议结之事,加以非难,似此既无卡伦监
视又无见证之事,竟可提出,而我方捕获盗犯,曾经显然证明者,层见迭出,岂可反不置议
。再者条约之中明白规定,沿布尔库腾分水岭设置木桩,划定国界,此方之地属于中国,彼
方之地属于俄罗斯国,沿界山河则由中间加以平分。惟当初建立木桩之事,尚未照办,现时
贵国虽因预防盗匪及诈欺等事,而建立此种木桩,亦应遵照原定国界实行建立,不应侵占我
国土地。现经双方所派人员查明,贵国此项木桩确系侵占我国土地,而贵国边防旅长只是不
肯拆除,声言此乃遵照大女皇帝陛下之命令所建立,不敢擅动。惟贵国前此曾向我国来函声
明,愿将该项木桩确实视查,如系侵占我方土地,应即拆除,并将切库斯肯未结各案,全部
迅速办结。乃至我国所派各大员与贵国边防旅长在恰克图会见,并开始处理该项案件之时,
该旅长竟不遵照贵国枢密院之来函行事,因思该旅长容或不遵贵院之决议,而贵院竟亦故意
奖励其如此行事乎?关于恰克图商务,则非别有所为,乃为贵国方面之利益,系因贵国之请
求而规定,对于我国毫无利益之可言,因此贵国应依从前之约定,彼此贸易,不征税金。乃
贵国竟征取重税,而且禁制不应禁制之货物,多方困惫我国之商民,因我国商人皆不堪所受
之亏累,一致呈称不愿在恰克图进行贸易,当经我院将此种情形奏明我国圣上,旋奉上谕,
对于商人依法不应加以强制,彼等如因无利可图而不愿贸易之时,应即听其自便,不再前往
。查此案系因贵国全不考虑如何继续持久,只知尽力图谋小利,致我商人均因不堪其现银之
亏损,迫不得已,呈请不再前往经商,现时我院为禁止恰克图通商,除函达我国各边疆大员
及将军知照外,兹特钦遵我国大皇帝陛下谕旨,重向贵院为切实之申明。应请贵院于收到本
函以后,迅即由通晓事理具有权能之大员中,遴选妥员派来恰克图地方,以便会同我国边疆
大员依照条约迅速办结一切悬案。贵国如能同意依照此次我国致送贵院之函件,由贵国派遣
大员迅将切库斯肯各案办结,并将侵占我方之土地返还我国,则贵国方面乃为真正确遵友好
条约行事,如此办理不仅各该多年未决之悬案得以完结,即商人贸易之事亦将同有裨益,盖
商民人等闻悉贵国不征税金之时,或将提出呈请,而愿照旧贸易,彼时我院自当奏请我国圣
上准其与贵方照旧贸易。假如贵国仍蹈前辙,不将切库斯肯各案详细解决,亦不将侵占我方
之土地返还我国,则是贵国故意不欲遵守友好条约办理,我院不仅将饬令我国边防将军立即
拆除贵国之该项木桩,而且通商之事亦将无论如何不能准许。彼时请自思之,对于贵国究系
有益,抑系无益,幸勿自遗后悔。再有前此经我边防将军报称,曾有俄罗斯人九名与那密尔
人七名,越入我国境内,携带武器劫夺我额尔洪、巴克苏尔公等处八户马匹及妇女儿童,当
为我国察嫩、蒙德等察觉,为救护自己之人民,已将该十六人歼灭。至由俄国方面查获并将
我蒙古人民男女二十二名口送还一节,此事曾经普遍查询,毫无踪迹。关于此中情节,我院
前于贵院来函及钦奉我国圣上谕旨之时,曾经详加申明通知贵院在案,以正理度之,贵国应
已自知其过,而切实约束自己之人民,无论如何,不能再为盗匪行为,方能认为贵国有确遵
友好条约行事之意。乃贵国现时竟不思己过,而另加非难之词,谓该十六人者,非为劫夺而
入我国境内,乃为追逐我国人等而被捕,并推测贵国之该项人等尚在我国生存,要求将其交
还。又称我国之蒙古人等二十二名口,前此贵国确实已向我方遣送云云,由此可见,贵国显
系为掩盖自己之过错,而为此无稽之谈,此真愈来愈不合理。查十一条条约规定,凡持械越
界,实施杀人及劫盗行为者,应即处死。现贵国人等携带枪刀,围攻我国额尔洪地方人民,
作成劫盗之行为,我方人等赶到,将其击灭,此乃极为合情合理之事。盖彼时假如未经击灭
,或在看管之下,则虽已向我院报告,亦可将该项人等遣送贵国判罪,何必将其扣留,因系
确已全被击毙,故向贵国无可交付之人。至于奇凌又名伊完者一案,依照正理而言,不能先
行交还,须俟贵国将我国逃犯舍连等交来以后,但因贵国前此已将玛哈城谢博腾等一帮盗匪
交还我国,并特别愿将敦笃克等交来,故钦遵我国圣上谕旨,将该伊完随同奥尔兴尼,由我
国各官员于本年五月解交贵国边防旅长,贵院或系尚未接到贵国边防旅长之报告。兹特函达
贵院,务请嗣后严厉管束本国人民,并完全禁绝实行劫盗之人等,借使边界之安宁秩序得以
保持,方得认为双方守约行事友好不渝也。相应函达,即请查照为荷。
乾隆二十七年(一七六二年——译者)六月×日
57致大亚细亚各地独裁君主中国大皇帝陛下
各最高国务大臣及管理外藩事务大臣
径复者,接获贵院于贵国历法乾隆二十六年(一七六一年——译者)十月二十八日来函,因有
已入贵国国籍而又逃亡之准噶尔人数名,由此间国界来至石山口城堡,曾经我国交付贵方,
贵国又复重提从前请求,请将著名之准噶尔托尔葛乌特种族诺颜舍连及楼昌扎布,以及准
噶尔斋桑敦笃克交还贵国。查前此西伯利亚省长曾经呈称,该准噶尔人等如来至此间国境之时
,该省长当即饬令将其交付追捕彼等之贵国人员,盖因彼等确系已入贵国国籍,不可认为是
依照两国现行条约所应交付之逃犯。我院对该省长之此种办法,颇为嘉纳,现仍不断饬令该
省长,务使将来永久尽力维护从来之善邻关系。惟关于贵国重提要求,请将诺颜舍连及楼昌
扎布与斋桑敦笃克交还贵国一节,我院接到贵国历法乾隆二十三年(一七五八年——译者)八
月二十一日来函通知我国,谓该敦笃克曾弑其父,务请将其交付贵国,或就地惩其大恶行为
,即行正法等因,我院曾于一七五九年四月十九日函复贵国,已经饬令西伯利亚及阿斯拉汗
各省长搜捕该犯,一俟该犯被捕,定当公平处断不稍宽假在案。现查该犯敦笃克嗣后业经在
阿斯特拉汗省长公署捕获审讯,通过前此来到此间之其他准噶尔人等,进行侦查之结果,所
得供述,谓彼如系曾经致成人命案件,则非其生父,乃其继父也。凡此所为,该犯非无惩处
,已被判处永久幽禁。我院深望贵国满意于此种处罚,盖该犯之被处死刑,或被永绝于人类
共同社会,其间似无大差别也。至于舍连及楼昌扎布一案,我院曾经迭次函达贵国,已将不
能交付之原因,加以充分之说明,一七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我院致贵院之函件,尤有切实之
申明,现时亦应作为依据,并不认为有可重新补充之处,再向贵院函达,只有此种追述,我
院于此统祈贵国加以洞察及理解,深望贵国对于我国之公正理由,于本质上认识以后,能以
心平气和,停止交付舍连及楼昌扎布之继续请求,并于贵国之来函中,对于我国减少怨怼之
表示,我国不愿贵国由于此种小事而破坏多年存续之邻邦友谊,此种友谊乃为我国所甚愿发
展及巩固,以谋两国人民之福利者也。顺颂贵大臣百益
全俄罗斯大皇帝陛下各最高枢密大臣
一七六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于圣彼得堡
58致大亚细亚各地独裁君主中国大皇帝陛下
各最高国务大臣及管理外藩事务大臣
径复者,顷接贵国历法乾隆二十七年(一七六二年——译者)正月二十九日来函,我院已经
阅悉。仍与前此贵国来函所叙述之内容相同,因我方扣留贵国所要求之舍连,碍难将我俄罗
斯逃犯奥尔兴尼交还。查此案业经我院于迭次之函件中,向贵国解释极为详尽,依据该项理
由,贵国实系不可向我国要求交付舍连,而奥尔兴尼等乃为本来之俄罗斯人,实系不得加以
扣留。今贵国又复声言碍难交还,我院虽属颇为惊异,惟现接贵国乾隆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七
日新来函件内开,在我国边疆驻防司令雅科比(现为少将官阶)实行于克拉斯诺雅尔斯克国界
地方,向贵国交付蒙古逃民二百八十名以后,贵国已经饬令将我国奥尔兴尼等交还我方等语
,我院接获贵国此项通知,至为欣慰,认为贵国立意维护友好条约及友睦合作,不加违反,
此亦我国所永久自图尽力者也。贵国为我国之邻友,与我国往来行文之时,只应友睦解释,
制止一切不合礼貌及极端愤懑之表示,如贵国前次两函有时所采用者,绝非现有邦交之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