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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资料清高宗实录选辑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一百四十四。
十九日(丁巳),以福建按察使秦承恩、陕西按察使永庆对调。
三十日(戊辰),署福建巡抚杨魁奏:『闽省仓榖,自乾隆四十二年至四十五等年各属平粜尚未买补者计十七万六千五百余石;本年夏间,各属平粜仓榖共二十七万八千六百余石。现在晚稻收成丰稔,自应乘时买补;惟新旧粜榖为数过多,并买恐妨民食。现通饬各属将乾隆四十二至四十五等年平粜未买榖,统于冬季全数买补还仓;至本年平粜榖,查明该州县如无应买积年平粜额榖者,即于冬季全数买补。如有积年平粜榖应行买补而本年又有粜榖者,饬将积年尽数买完还仓;其本年粜榖,俟来岁早稻收成后再买』。得旨:『嘉奖』。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一百四十五。
十二月初二日(庚午),召湖北布政使梁敦书来京,以福建按察使永庆为湖北布政使、云南迤东道伊星阿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一百四十六。
十七日(乙酉),谕:『本日据杨魁覆奏「闽省台湾所属诸事废弛」一折,将节经查明参奏据实办理各缘由,详晰声叙。台湾孤悬海外,最关紧要;该地方官平日因循玩愒,以致积弊相仍,可谓废弛已极!乃本日据巡台御史塞岱、雷轮奏「巡视台湾应行查办各事宜」内称:「城垣坚稳完固,弁兵技艺认真,库帑仓榖并无短少亏缺」各等语;所奏不实,已于折内批示。巡台御史三年始行派往巡视一次,所有该地方一切事务皆应实力查察,随时据实奏闻。现在该处地方官玩误疏纵之案,经杨魁查明参奏者不一而足;该御史等岂无闻见,何竟无一语入告!虽该抚等业经查参办理,而该御史等亦应细加查访,据实具奏。即该抚所奏,或有屈抑地方之处,亦应据实为之申理。今所奏不过寻常照例敷衍了事;即如盘查仓库一事,使地方官果有亏缺,该御史等行走长途、经过重洋,未免多须时日,早可豫为弥补。仍属有名无实,又何必以此一奏塞责,则巡察台湾之御史可不必派往矣。塞岱、雷轮俱着交部察议。所有杨魁奏到原折,并着发交阅看』。
十八日(丙戌),裁各省武职名粮,核定养廉额数。军机大臣会同户、兵部议覆:『………福建台湾镇总兵一员向于支给名粮外,复又动支耗羡公件银自六百两至八百两不等。………既支给养廉,应一并删除』。得旨:『依议。云南提督、总兵及福建台湾镇总兵,或地当烟瘴、或远隔重洋,均与腹地不同;着加恩于议给养廉外,云南提督加赏银五百两、云南总兵及福建台湾镇总兵各加银二百两,以示朕轸念岩疆、加惠戎行之至意。着为令』。
二十日(戊子),予福建水师提标右营巡洋遇风淹毙弁兵赏恤如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一百四十七。
乾隆四十七年
乾隆四十七年(壬寅、一七八二)春二月初六日(癸酉),谕:『本日据巡台御史塞岱、雷轮递到奏折,一系「奉朱批,自陈惶悚,并请交部议处」折,于十二月初五日拜发;一系「巡查台湾北路情形」折,于十二月十七日拜发。两折先后不同,俱于同日奏到。其初五日折内所奏「诸罗县盗犯洪笼」一案,乃该处紧要事务,何以并未详晰声明?即所称该厅县先后拏获贼犯二十余名,俱经抚臣杨魁行提过海审办及续获贼匪陈明等八名已飞饬各县严究办理之处,殊属非是。台湾地处海外,因三年例派御史巡视一次;遇有紧要事件,自应一面提审办理、一面奏闻。如此案缉获贼匪陈明等八名事关要案,该御史等即应就近审办,再行移交抚臣归案完结;何得仅饬各县审完,谓可了事耶!至十七日所奏之折,又不过巡视地方情形敷衍塞责,而于初五日所奏诸罗县盗犯之事全不提及;似此有名无实,又安用此巡台御史为乎!塞岱、雷轮仍着交部议处』。
十五日(壬午),谕曰:『杨魁奏「革职知县杨慰访禀诸罗县盗首洪笼病故,经委验知府苏泰禀称系久毙之尸,并非洪笼正身;拘获洪笼之兄洪卢讯系因根缉畏累,将路毙尸身捏作洪笼病死投保转报等情。现在提集人犯,严切根究」一折,此案内盗犯洪笼系为首要犯,自应严缉正身务获,速正刑诛。乃该犯之兄竟敢将路毙尸身,捏冒病死;已革职知县杨慰并不验明,遽行据报,显已惮于协缉,有心欺捏,情罪甚为可恶!仅于该省提审,不足蔽辜。所有革职知县杨慰,着即拏交刑部治罪。至知府苏泰于委验尸身,究出假捏情事,办理尚能持正;着交部议叙。其革职知府万绵前,仍照该抚所请留台协缉,获盗后方准内渡。该部知道』。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一百五十。
十七日(甲申),谕军机大臣等:『据陈辉祖等奏:「准巴延三咨会:船户谢元兴于四十六年六月内由台湾装载客货并领彰化县搭载兵粟八十石折花银六十四圆、又船脚银五圆。该船户开行后,遭风漂至粤省海丰县,击碎船只、沉失货物,拯救得生,咨明原籍等因。现在飞饬台湾道、府迅速确切严查,据实揭参究办,以清积弊」等语。此事甚奇,不可不彻底查办。闽省台湾各属拨运内地米榖,原以该省产榖不敷,藉资台湾接济。乃彰化一县擅将折给银两令船户在内地采买交仓,其中显有违例折征及短发价值并抑勒船户承领、或船户藉图多载客货等弊;不可不严行查究。其台湾各厅、县运交内地米石,是否俱照彰化之例办理?其起自何年?该管道、府何以漫为察觉?必须逐层根究,不得稍涉颟顸。陈辉祖现办海塘工务,不能亲赴该省提犯研讯;此案着交杨魁即行提集案内人证悉心研鞫,据实具奏,仍即回奏。将此由五百里传谕杨魁,并谕陈辉祖知之』。
十八日(乙酉),吏部讥覆:『闽浙总督管浙江巡抚陈辉祖奏称:「闽省沿海各属通达外洋,守口弁兵得规纵盗,承审各员每瞻顾徇隐,不切实根究。请嗣后审理洋盗之员,务将各盗究明实在出入口岸有无得规纵放并出口时系称何项生理?同伙几人?迨劫赃后,又载何项货物挂验而入?由此逐细追求,难以巧图规避。倘仍有任听各盗信口妄指,不究出实在口岸者,将承审官照例议以降二级调用,不准抵销」。又称「陆路盗案,必盗凭报案、赃凭主认,始可定为正盗。若洋面失事,该事主或距城遥远、或畏惧守候,往往隐忍不报,地方官查无报案,证佐无凭,不即缉究。请嗣后海洋盗案,地方官访闻,立即查勘缉拏;一俟获犯讯明供认不讳,即可起赃,按律定拟。尚仍拘泥观望,不即拏究者,照讳盗例革职」。均应如所请』。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一百五十一。
三月初八日(乙巳),谕〔军机大臣等〕:『陈辉祖等奏「请停台湾捐监之例」一折,据称「台湾前于乾隆二十一、二十二等年,先后奏请收捐监榖四十万石,至二十八年即已捐足;何以此次捐贮寥寥,与从前回异?恐有官胥抑勒侵蚀,如甘省之违例折收,仓无实贮」等语。所奏是,已于折内批示。向因闽省漳、泉等府属产米不多,是以于台湾收捐监榖,用资贮备;今该处捐贮既属寥寥,而台湾及漳、泉府属仓贮充足,所有台湾捐监之例,自应停止。至台湾自开捐监生以来,虽据该督等奏称再四查察,尚无违例折收情事,但胥吏因缘为奸,此等弊窦自所不免。特以未经败露,朕亦不加深求;该督等无谓朕为不知也。将此传渝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一百五十二。
十六日(癸丑),谕:『据陈辉祖奏:杨魁自抵闽后,水土不服,时常泄舄,近又染患便红,精神甚觉委顿;嘱其代为陈奏,恳请解任,回京调治等语。杨魁着准回旗调理,雅德着调补福建巡抚。接奉此旨后,即着驰赴闻省,替换杨魁回京;所遗广东巡抚员缺,着尚安补授』。
二十六日(癸亥),谕〔军机大臣等〕:『前据陈辉祖奏杨魁现在患病,恳请解任回旗调理;业经降旨将雅德调任福建巡抚,替换杨魁回京调理矣。本日据杨魁奏到各折,俱系该省查办要件,而于伊染病之处并未奏及。杨魁此次奏折系本月初四日在闽省拜发,与初七日陈辉祖在杭州驰奏之折为时先后无几,看来杨魁病势尚不甚重;今雅德接奉前旨,自已即日迅赴闽省接任。所有杨魁覆奏「台湾兵米折征」一案,现在提集案犯赴省,着传谕雅德秉公据实查办具奏。至杨魁于交代后起程回京,可以安心静养;一俟病痊,自当另行简用也。将此传谕杨魁,并谕雅德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一百五十三。
夏四月初八日(甲戌),谕〔军机大臣等〕:『据塞岱、雷轮奏:「台湾诸罗县贼匪洪笼肆窃一案,经彰化县拏获洪笼之弟洪卢及贼伙马水,讯出马水将路毙尸身捏作洪笼病死,希图销案免缉。洪卢复又令马水通信洪笼,以致逃避淡水内山藏匿」等语。洪笼系此案首犯,自应严缉务获,速正刑诛。伊既因马水通信逃避,则马水必知洪笼下落;今洪卢、马水俱经拏获到案,惟当严切根究马水等讯出洪笼真实下落,现在逃匿何方?速缉定拟,毋致漏网。此案前经杨魁具奏查办,迄今又已数月;着传谕雅德迅速根究,上紧弋获,仍将现在查办情形即行具奏』。
初十日(丙子),调福建金门镇总兵金蟾桂为台湾镇总兵。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一百五十四。
五月二十七日(癸亥),谕〔军机大臣等〕:『据雅德奏「现在查拏诸罗县贼匪洪笼等各犯」一折,据称「现饬台属各官专派员弁多带干练兵役,上紧躧缉」等语。洪笼一犯在该处起意纠合,迭肆劫窃,实为此案罪首,不可不设法严拏务获。该犯虽形迹诡秘,即或潜逃他处,亦不可遽尔远扬;地方文武各官果能实心实力四路躧缉,断无不获之理。该抚务即督率各属认真查拏到案,严行审拟具奏。至此安伙犯审结时即应发遣新疆,不特不可留在台湾,并不可留在闽省,致令生事。将此传谕知之』。
——见「大清文宗显皇帝实录」卷一千一百五十七。
六月十三日(戊寅),谕曰:『陈辉祖等奏:「福建台湾地方于四月二十二日猝被飓风,海潮骤涨,致衙署、仓廒、营房、民居多有倒塌,田禾、人口亦有淹浸」各等语。滨海居民猝遇风潮,以至官民房屋、田禾人口均被伤损成灾,该督、抚务须督饬所属详加查勘,实力抚恤,毋使一夫失所,以副朕轸念海疆之至意。其衙署、仓榖、课盐、战船等项有倒塌冲失之处,并着查明实在数目,照例详悉妥议具奏』。
谕军机大臣等:『据陈辉祖奏:「缉获台湾戕杀多命之凶番茅歪等十二名,现在飞饬该道、府等讯供详报;一面派委妥干员弁押解至省,率同两司详细研鞫、审明定拟后,即一面奏闻、一面先行正法,传首台湾,俾各番咸知警惧」等语。所办太觉拘例。此等生番胆敢于庄民林妈等出界采樵,即肆行戕杀二十余命,割去头颅;凶横已极!此案既据该参丞成履泰等设法将凶番擒获,即应交台湾镇、道等就近审明,于犯事地方正法枭示,使各生番等目击骈诛,稍知警惧;何必过海解省审办正法,又行传首台湾,多此一番转折乎!且台湾远隔重洋,设立挂印总兵、巡道大员,遇有此等重案,自当略予权柄,方足以资弹压;况生番如此戕杀多命,岂尚有屈抑之理!着传谕陈辉祖、雅德,设此时尚未解犯到省,即速派委妥员令其解回台湾,交该镇、道等办理。若此案业经办结,嗣后遇有此等凶番戕杀之案,均着即照此旨行,不必辗转解省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一百五十八。
十七日(壬午),谭尚忠即着加恩降补福建按察使,以观后效。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一百五十九。
秋七月十三日(戊申),予故原任福建巡抚杨魁致祭如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一百六十。
八月十一日(乙亥),以云南按察使徐嗣曾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一百六十二。
二十八日(壬辰),福建添养廉兵四千七百五十六名;内台湾南北二路汛广兵单,应于内地现议添兵各营内抽兵四百名按班调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一百六十三。
九月十七日(辛亥),谕:『………陈辉祖着革职拏问;所有闽浙总督员缺,着富勒浑补授』。
又谕:『闽浙总督员缺,现令富勒浑补授;富勒潘到任尚需时日,所有总督、巡抚印务,着福长安署理。福长安未到之前,着王进泰暂行兼署』。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一百六十五。
冬十月初五日(戊辰),福建巡抚雅德奏:『台湾彰化县番子沟地方有漳、泉二府民人聚众械斗,无赖棍徒乘机抢夺,即饬委台湾知府会同安平协副将各带兵役前赴弹压。因思台湾远隔重洋、孤悬海外,奸民连日斗杀,情形自属重大;必得明干大员前往办理,庶为妥协。据降调布政使杨廷桦面禀:伊在闽年久,台地情形素所熟悉,情愿亲身前往。因令交卸藩篆起程,会同该镇、道、府相度事宜,善为经理』。得旨:『看来闽省因总督在浙,武备废弛,屡有事故,汝亦不能辞其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