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第七 谕示

  第八 谕示

  第九 谕示

  第一○ 札饬

  第一一 札饬

  第一二 札饬

  第一三 札饬

  第一四 禀呈

  第一五 札饬

  第一六 札饬

  第一七 札饬

  第一八 谕示

  第一九 札饬

  第二○ 札饬

  第二一 札饬

  第二二 谕示

  第二三 执照

  第二四 执照

  第二五 垦单

  第二六 执照

  第二七 执照

  第二八 垦照

  第二九 执照

  第三○ 垦单

  第三一 开垦佃耕字

  第三二 垦字

  第三三 垦字

  第三四 招耕字

  第三五 招佃字

  第三六 招佃垦字

  第三七之一 退还园底字

  第三七之二 卖尽园底契字

  第三八 再承永耕字

  第三九 奏议

  第四○ 垦批字

  第四一 退佃田底字

  第四二 着退佃田底字

  第四三 退尽佃字

  第四四 退佃字

  第四五 退耕归管字

  第四六 佃批

  第四七 佃批

  第四八 开垦田契字

  第四九 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第五○ 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

  第五一之一 阄分字

  第五一之二 找绝杜卖契字

  第五二之一 典契字

  第五二之二 胎借字

  第五二之三 转胎借字

  第五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五四 卖尽契字

  第五五 阄书字

  第五六 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第五七 杜卖尽根大租粟字

  第五八 典契字

  第五九 合支分字

  第六○ 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

  第六一 换田合约字

  第六二 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

  第六三 杜卖尽根园契字

  第六四 垦单

  第六五 垦批

  第六六 定额大租字

  第六七 永远定额大租单

  第六八 永远定例向佃取银抵结额租字

  第六九 定额租约字

  第七○ 定额租字

  第七一 结定租约字

  第七二 定额田园大租字

  第七三 定额租约字

  第七四 招佃字

  第七五 垦批

  第七六 招佃批字

  第七七 垦批

  第七八 垦字

  第七九 永远定额铁租单

  第八○ 佃批

  第八一 佃批

  第八二 佃批

  第八三 佃批

  第八四 招耕字

  第八五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八六 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第八七 退耕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第八八 杜卖尽归就田园竹围契字

  第八九 奏议中之一段

  第九○ 谕示

  第九一 谕示

  第九二 当大租银字

  第九三 谕示

  第九四 谕示

  第九五 谕示 

  第九六 谕示

  第九七 谕示

  第九八 谕示

  第九九 谕示

  第一○○ 谕示

  第一○一 谕示

  第一○二 谕示

  第一○三 谕示

  第一○四 谕示

  第一○五 谕示

  第一○六 谕示

  第一○七 谕示

  第一○八 谕示

  第一○九 议定收租合约字

  第一一○ 谕示

  第一一一 谕示

  第一一二 禀呈

  第一一三 谕示

  第一一四 谕示

  第一一五 永耕田契字

  第一一六 谕示

  第一一七 阄约字

  第一一八 谕示

  第一一九 垦批

  第一二○ 谕示

  第一二一 出垦批永佃字

  第一二二 佃批

  第一二三 典契字

  第一二四 卖契字

  第一二五 佥先尽契字

  第一二六 杜卖尽根契字

  第一二七 杜卖永耕大租契字

  第一二八 总借约

  第一二九 转胎借银字

  第一三○ 典大租契字

  第一三一之一 札饬

  第一三一之二 禀呈

  第一三二 谕示

  第一三三 谕示

  第一三四 佃批

  第一三五 永耕字

  第一三六 谕示

  第一三七 谕示

  第一三八 垦字

  第一三九 谕示

  第一四○ 谕示

  第一四一之一 垦字

  第一四一之二 杜卖尽根契字

  第一四二 杜卖尽根起耕典契字

  第一四三 杜卖尽根契字

  第一四四 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字

  第一四五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一四六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一四七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一四八 卖尽根绝契字

  第一四九 杜卖尽根绝契字

  第一五○ 转典契字

  第一五一 杜卖尽根旱园契字

  第一五二 卖杜绝契字

  第一五三 转典契字

  第一五四 佃单

  第一五五 永佃执照

  第一五六 奏议

  第一五七 奏议

  第一五八 谕示

  第一五九 丈单

  第一六○ 丈单

  第一六一 谕示

  第一六二 谕示

  第一六三 谕示

  第一六四 奏议

  第一六五 总括图册记载

  第一六六 札饬

  第一六七 官庄田总括图册

  第一六八 谕示

  第一六九 谕示

  第一七○ 总括图册

  第一七一 记事

  第一七二 四柱清册

  第一七三之一 札饬

  第一七三之二 谕示

  第一七四 谕示

  第一七五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第一七六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一七七 呈及批

  第一七八 垦照

  第一七九 执照

  第一八○ 执照

  第一八一 谕示

  第一八二 总契字

  第一八三 尽归垦底契券字

  第一八四 谕示

  第一八五 谕示

  第一八六 建设隘寮规约

  第一八七 隘务规约

  第一八八 山批字

  第一八九 永耕字

  第一九○ 垦字

  第一九一 垦照

  第一九二 谕示

  第一九三 谕示

  第一九四 谕示

  第一九五 谕示

  第一九六 谕示

  第一九七 谕示

  第一九八

  第一九九 移文

  第二○○ 谕示

  第二○一 谕示

  第一垦单

  台湾府凤山县正堂纪录八次署诸罗县事宋,为恳给单示,以便垦荒裕课事。据陈赖章禀称:『「窃照台湾荒地,现奉宪行劝垦章,查上淡水大佳腊地方有荒埔一所,东至雷厘、秀朗,西至八里分干脰外,南至兴直山脚内,北至大浪泵沟,四至并无妨碍民番地界,现在招佃开垦,合情禀叩金批准给单示,以便报垦升科」等情,业经批:「准行」,着该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确覆去后,兹据社商杨永祚,伙长许总、林周,土官尾帙斗谨等覆称:「祚等遵依会同伙长、土官,踏勘陈赖章所请四至内高下不等,约开有田园五十余甲,并无妨碍,合就据实具覆」』,各等情,到县。据此,合给单示付垦。为此,示给垦户陈赖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腊地方,照四至内开荒垦耕,报课升科,不许社棍闲杂人等骚扰混争;如有此等故违,许该垦户指名具禀赴县,以凭拏究。该垦户务须力行募佃开垦,毋得开多报少,致干未便,各宜凛遵,毋忽,特示。

  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给发淡水社大佳腊地方张挂。

  第二佃批

  接广第二号佃人林子钦执照

  立佃批淡水摆接新庄业主林成祖有课一所,庄名摆接,东至秀朗溪,西至摆接溪,南至摆突突,北至武劳湾。今有佃丁林子钦前来认佃,经拨犁分半张,实开二甲五分,前去自耕引水灌溉成田,每甲照台例纳粟八石,不论丰歉,不得增多减少。粟务须车到公馆,经风搧净,照数交纳,以资输课急公,不得短少升合。本佃须当安分守业,不许聚赌窝奸,牵牛扰番众打架滋生事端,干犯宪禁;如有等情,听业主鸣官究逐,招别佃顶耕。如本佃要将田佃转卖他人务须报知业管查明果系诚实之人,方许顶耕。今欲有凭,合给佃批,付执为照。

  别买陈王田二分四厘三毫二丝,计水田二甲七分四厘三毫二丝纳租。

  乾隆十七年四月□日给

  业主 摆接新庄业主林成祖图章  管主 摆接庄管事林元高图记

  第三佃批

  立给佃批业主刘振业,缘本宅南港仔庄尾原界内,开垦未透旷地一所,今有谢茂开前来承佃,认垦犁分半张,明议定丈篙一丈四尺五寸为一篙,每张犁分并屋场、菜园、禾埕、圳路在内,以六甲为准,其租首二、三年,照台例一九五抽的,供纳社番口粮粟。至供成水田日,按甲纳租粟八石,无论年情丰歉,业佃不得加减。其租务要晒干风净,早季完明,送至业主公馆交纳上仓;若其佃人欲退卖下手,先报明业主清完租粟之后听佃退卖,业主不得阻难。再议明:开筑大埤圳三年之内,工资费用银两四六均出,业四佃六,三年之后系佃自理。口恐无凭,立给佃批,付执为照。

  业主何某。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日给。

  第四谕示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湾清丈各属田园,所有各业户所执契据,或与现丈田甲不符,或有田无契,准于清丈后由藩司一律刊发新单,以资永远管业;并将应抽丈单经费,别候核定数目,按甲抽收,不准地方官及委员胥役私索分文,历经本爵部院出示晓谕。现查台南、北各处田亩陆续丈竣,亟须刊换丈单,次第给发,以免躐等。本爵部院业将按照等则,抽费给单章程奏明办理在案。兹特明定章程十条,列单出示晓谕,以便阖属咸知遵照。为此,示仰该业户等一体知悉:尔等务须遵照后开章程,依限带契赴局验明数目,查照现丈甲数,填给新单收执,以凭永远管业;并各遵照现定等则,一面照缴丈单经费,一面立时领单,以免迟延压搁。至此次给单,系奏明由官抽收丈费;如有员绅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准该业户即行指名,禀请查究;如该业户有不遵此次定章,定即一并照章查办追缴,各宜凛遵,毋得观望自误,切切,特示。

  计开:

  一、田园无论新旧,此次换发新单,分上、中、下则定价收费:上则每甲收通用番银二元五角;中则每甲收二元;下则每甲收一元五角;下下则每甲收一元。园上则照中则;中则照下则;下则照下下则递减;不入下下则者,每甲抽收五角。所有茶园每甲概收一元。

  一、所丈田园分上、中、下定则,恐有舛错,是以设委派员绅,验对小租契据,并填给新单,以便永远纳粮管业。

  一、验对契据,顶立限期:距城二十里以内者,不得过三日;二十里至五十里者,不得过五日;六十里至百数十里者,不得过十日。该小租户等务当依限带契到局,听候验明填单,一面照章取费,一面领单,以免差催扰累。其有契在内地者,务须先赴局报明,定限四十日带契呈验;如不报明,及任意玩延者,查出,一半契价充公。

  一、新收钱粮,归小租户完纳;惟既归小租户完纳,则大租户所收大租谷石,自当照现定章程,将应完钱粮数扣出,拨还小租户,以照公允。其大租户既将钱粮扣交小租户代纳,所有应收大租谷,除扣外尚余若干,仍准大租户报官立业,由官另给单照执凭,以杜小租户拖欠。

  一、无论红契、白契,经局验明给单取费后,立即将契发还,断不准借端扣留。应收单费外并不准诸役人等私索分文;如有此情,许该业主禀请查究。

  一、验契无论红白,必须各有上手老契,并行征验,以杜假冒。

  一、民间契据,或胎押别处,或暂典他人,须令田主与受主同来,方免争竞。其无契而实有业者,非有田邻及本租主连环保甲,不得给单。

  一、一业两争、已控在官者,应暂剔出,俟地方官讯断定案,再行核给红单。

  一、配纳番租之田园,亦应归小租户完纳钱粮;惟查番租向有汉人包办,其中开销名目甚多,若不分别剔除,则小租户未免向隅独抱。兹定于十四年,所有番丁公私口粮应令各社公举正派头目,每社一人,由县点充给戮,按年向小租户以此口粮租谷,散给番丁,不准包办之人经手。其书院膏伙、育才辛金等项,即分别应留、应减、应裁,颁令各县各就地方情形,悉心体察,禀明示遵。至汉人包办番租,本属违例,姑念相沿已久,除小租户完粮及应纳口粮各项外,如有盈余租谷,由小租户酌量贴补;倘无盈余,则不必贴补,以昭公允。

  一、近山隘田,亦应一律升科,给单收费,钱粮亦应统照现定章程,归小租户完纳,就小租户额定隘租项下扣出完钱粮外,余租概免,以示体恤。

  光绪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给。

  第五谕示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台湾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属田园课赋,民间向有大、小租户承粮纳赋之分,此次清丈全台赋额,从前所征银米各款名目悉行删除后,归一条鞭办法,业经通行示谕在案。现据淡水县知县汪兴祥袆称:各乡验契给单将竣,应行启征新赋。遵查淡属向有大、小租户承粮名目,亟须分别办理,现给契单归小租户领执,粮亦改归小租户完纳,理合就田问赋之义;唯大租户既不纳粮,若照旧额收租,未免太甚便宜。伏查卑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产及通土经手口粮两款,由府县剔除积弊,妥议章程,另行详办外,所有隆恩官庄学租、拳和官庄正耗,以及汉业户、番业户、番丁私口粮,屯丁养赡租七款名目,请自光绪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收额租作为十成,以四成贴给小租户完粮,实收六成,即向小租户收完;仍令小租户转向佃人,将大、小各租一并全收,以昭公允。惟丈单、钱粮俱归小租户经手,大租户无可执凭,将来时远年湮,恐无稽考,易启争端,仍准大租户随时照章开明田粮租额,报县立案,由官核明,另给印单为凭,以昭信守等情,详请批示前来。查淡辖各项田业,既小租户承粮,该县议令大租户贴给四成,事属公允,除详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大小各租户知悉:尔等务须遵照此次定章,统以大租四成贴归小租户完粮,不得丝毫争执;如敢抗违,定行究办。其抄封叛产及通土经手口粮两款,由府县剔除积弊,另议章程并示,毋得以此借口,各宜凛遵,毋违,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