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制度考查报告书

  故一人一日平均功程实为五甲;依第一次计划,以六甲除全岛总甲数七十一万二千六百二十甲,得通共人数(原名「延人员」;即通前后、现在而计之,共得若干之人员。如第一日四人、第二日三人、第三日五人,则其延人员为十二人是也)十一万八千七百七十人。今以五甲除之,得十四万二千五百二十四人。其差为二万三千七百五十四人,即减六甲为五甲而新增之人数也。每甲调查费为五圆七十八钱八厘,每五甲共需费二十八圆九十四钱;以之与新增人数二万三千七百五十四人相因,得新增经费六十八万七千四百余圆。此经费之所以必须增加者二也。

  附表三

  

  (三)当初之计划,仅测量地籍而不测量地形;故其所制地图,亦仅附属于土地清册之经界图而已。至于民政、军事所必需之地形图,则无有也。今拟于经界图外,更制地形之图;势不得不用三角测量与地籍测量联络并行。其测量面积约千二百方日里,每四方日里配置主三等三角点、次三等三角点、图根点等;而主点之距离为一万密达、次点五千密达、图根点二千密达,其费用每一方里(日里。每一里合中里六?八七二,每方里合三十余里)约需经费三百二十五圆七十三钱。合全岛千二百方里之总数计算,共需费三十九万零八百七十七圆。此经费之所以必须增加者三也。

  备考:地形测量与地籍测量均用三角测量,惟地形测量所用者系大三角、地籍测量仅用小三角耳。又,大三角之中有一等、二等、三等之别;台湾地面褊小,故其主点采用三等。至若中国,则非一等不可;以中国今日之财力、人力衡之,恐难行也。

  (四)原来计划以继续五年为限,应于三十六年完竣。然测量虽告成功,而事务尚须整理;故当事业告成之后,拟将局员暂留一部于三十七年上半期(六个月)办理善后事务:其所需经费约二十万圆。此经费之所以必须增加者四也。

  以上四者,共增经费二百四十万圆;以之与既定之继续费三百万圆相加,实得五百四十万圆。其分配年额如左:

  一、金五百四十万圆。

  内:

  金五十万圆,明治三十二年度既定分配额。

  金六十万圆,同治三十三年度既定分配额。

  计金百十万圆,

  余金四百三十万圆。

  内:

  金百三十万圆,明治三十四年度分配额。

  金百四十五万圆,明治三十五年度分配额。

  金百三十五万圆,明治三十六年度分配额。

  金百二十万圆,明治三十七年度分配额。

  当开局之始,其职员人数不过六、七十人;其委任官,大都以各机关之属官、技士充之。其后经费增加,事业扩大;三十三年增至五百余人,究非各机关之人员所能敷用。乃派遣事务官、技正等赴东京及各县选择属官及技士而采用之,计用百二十余人;又于本局招考雇员,采用合格者九十余人。此外,复于东京培养三角测量人员二十四人。自是以后,或于民间招募、或于机关中挑选、或专设学校培养;至三十六年二月,其数竟达一千二百七、八十人之多。而事业亦于此时逐渐告竣,故其人数亦遂从此日减;自三十六年二月至三十六年十月,数月之间约减四百余人。其初,尚一一使之辞职,而以免官命令行之。嗣因人数过多,不能一一使之辞职;于是要求东京政府颁布命令,规定余剩人员即行免官,以免一一辞职、一一罢免之繁费。而东京政府以其事与文官分限令有关,坚执不可;再三筹商,乃委台湾总督得随时改正敕令所定员额之权以补救之。又在职人员一经罢免,职业顿失;流弊所及,实与骤增数百游民无异。彼于开办之时,即预料有此结果;于三十二年发布「职员贮金规程」:凡委任各官,职居内者存本俸百分之十、职居外者存百分之三十,归确实银行保管;非转任、死亡、休职或局长认为有必要时,不得支取。及至免职之时,如数交还,令之别图生理。故免职者虽多,而所受影响较少。此事虽小,亦事业经画之一端也。

  当时培养人才之方法,其教习科目分为二科:一、事务,二、技术;事务以法令、土语、算术、概况图制作及法律、汉文为其教科,技术于测量制图之外更授以力学、应用力学、治水学、铁道学、土木学等科目,以为他日谋生之地步。其培养期间,五月、六月不等。据日人云:『如系寻常中学校毕业者,半年即可养成』。其入学年龄,因事务、技术而不同:事务员以二十以上、四十以下,技术员以二十以上、三十以下为标准。其所定资格,因官职而不同:属官则以他管官厅之职员为合格,技士则以东京工手学校、攻玉社卒业生或他管官厅之技士为合格,雇员则采考试合格者或与寻常中学校同等学校毕业者、又或文官普通试验合格者而用之。我国教育尚未普及,凡文官普通试验合格及中学毕业者必薄雇员而不为,此实他日最困难之问题也。

  备考:日人办理台湾各种事业,其最大者大都以募集公债为筹款之法,名曰「台湾事业公债法」。其法定于明治三十二年,其第一次规定之债额仅三千五百万圆;三十七年改为四千百万圆,四十一年又改为七千三百五十万圆。其办理之事业计有六项:一、敷设铁道;二、调查土地;三、筑港;四、建筑厅舍;五、整理大租权;六、水利事业是也。

  第四节事务区分

  调查事务,可大别之为二:一、内业,二、外业。凡在本局、支局或办事分处者为内业,在派出所者为外业。外业之中,又可分为调查及测量二项。调查之方法,先将一堡一庄之境界勘明;然后使委员(即一街庄社或数街庄社所选定之委员。见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款)按庄绘图,记载土地种类、业主姓名于图内,名曰草图(原名「见取图」)。复依此图作成业主名册;征集各种证据书类,一一校对,作成概况图,交与测量人员测量。此事粗观甚易,然实行之时困难殊多:如庄堡之境界不清、业主之书类不齐或调查委员会不能如期选定。若不预为之备,及至着手调查则阻碍丛生,旷废时日。故于着手六十日前,由本局与地方官吏开协议会,将调查区域、选定委员及开导人民等入手办法协同会议协议之后,即由本局派员前往准备一切。准备既毕,乃定分任区域、派遣调查人员,接收准备人员所准备之各种材料,着手调查:是为准备事务。调查员于材料接收之时,即至实地勘验,以查其草图有无遗误、申报书类是否确实?并将土地之种类等级、纷争之事实、人民之习惯一一清查之后,即作成概况图,将土地种类、字号、等级、业主典主管理人等之姓名记入之。图成,交与细部测量员;而将申报书等送至本局(或支局办事分处),以供他日考核之用。此调查事务之大略也。其次,则为测量事务。测量之中,有三角测量(即大三角测量)、图根测量(即小三角测量)、细部测量三种。图根测量虽以三角测量为准,然三角测量专测地形,与地籍测量无直接关系;细部测量以图根为准,而调查又与细部相联,故分测量为二班:一为三角测量,一即与调查事务合为一班之图根测量、细部测量是也(班之组织见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款)。自其次序而言,先由三角测量员将主三等三角点、次三等三角点等配置各地,埋立石标;图根测量乃本其所置之三角点测定图根点,配置于最为适当之地方。每方二百五十间(日尺六尺为一间),须置图根点五点以上,以便细部测量有所准据(三角测量与圆根测量并行之时,则图根测量必须以三角测量之三角点为其基础;但单用图根测量,不用三角测量亦可。明治三十三年以前之测量,即此法也。其缺点,在散图不能吻合、地形不能明了)。细部测量,以三角测量点及图根测量点为基础,按照调查员所制之溉况圆测量点内之各部分,每一土名绘一原图,合数原图绘一庄图。图成之后,连同关系书类送呈本局,受其检查。此测量之大略也。

  以上二者,是为外业。次述内业之大概如左:

  内业之分配,甚为复杂;总其大纲,凡有四类:一、监督。土地调查,其事甚繁,其与人民之权利关系亦甚切;一有不慎,则弊窦丛生。故于监督一事,最为重要。其监督方法,凡调查已讫、未讫之土地,必须分别颜色,绘成一图,由派出所监督(即事务监督、测量监督)每月呈报局长,受其检查。又,各员每月所办之事件若干?其办理错误者若干、办理得宜者若干?亦须一一检查登簿,以便考核。各所所员有因天时、地势而功程有多有寡者,于是每员立一功程簿,分晴、雨而计之,分山地、平地而计之,分内业、外业以及旅行、休业而计之;日有小计、月有大计。每月汇报,使调查情状一目了然,其作用不仅考核而已。他日计划一切,此簿即其标准也。事务官为一所之长,其对于所员亦有监督之权。凡准备事务进行之情况、图根测量进行之情况、调查事务功程与细部测量功程能否一致?进行调查预定之时期甲数与实行之时期甲数是否得其均衡?一一比较,填具表册,每月报告。盖各种事务必须相辅而行;若参差不一,则共同作用之精神失矣。以上各种报告送至本局,即由监督科制成各班之比较表,定其优劣,分别惩奖。又,风纪之管束,亦极严密。凡接待人民以及起居、饮食无不受上级官吏之监督:此监督之大略也。二、调查。凡派出所所调查测绘之图书表册,其未完结者则受监督之检查。每于一庄完结之后,则送交本局分为三类以查核之;一、申报书,二、概况图,三、地势等级及收获调查表是也。取三者参互校对,以查其有无错误、有无遗漏?与成规定例是否相背?编定字号、审定等则是否得宜?认为非者,则摘举其不实、不当之点,使之明白答复;认为是者,俟每堡完结,即送交土地调查委员会查定之。查定之后,由整理股员(调查科分二股:一、调查股,二、整理股)分别填载于土地清册及归户册等簿册之内:此调查之大略也。三、测量。凡图根测量与细部测量所制之原图、庄图于测量完竣时,陈送本局测量科,即依「土地测量规程」一一检查;认为有遗漏错误者,摘其误点使之答复而订正之。检查已毕,送交调查科核对。待其发还,即将原图送交积算主任以测面器求其每坵、每段之积;每一庄合计之,作成簿册,名曰积算簿。而庄图则由制图股(测量科分二股:一、测量股,二、制图股)复绘一图,加以装潢,送调查科转交委员会查定之:此测量之大略也。四、图根。图根科之事务有三:一、画定各员担任测量之区域;二、接收三角测量员所编制之各种图册时,即一一计算,查其是否有误;三、计算已毕,即将三角点明细表送交测量科,以为地籍测量之基础:此三角测量之大略也。

  备考:求积之法有二:一为三斜求积法;即将原形分为无数之三角形以计算其面积也。此种方法最为繁重,于事务进行颇有妨碍。其一即以定极测面器(palarplanimeter)求积之法。此法仅将器械沿土地之境界轮廓一转旋之,而其面积自得;最为简易。日人当调查之初亦曾用三斜法求积,后乃改用测面器;于事务进行,大有裨益。其它如反转经纬仪(三角测量所用者)、平测板(细部测量所用者),皆测量所不可少之器械也。

  明治三十四年,创设协议会,每月开会一次;在本局则次长、各科科长、事务官、技正、监督官等均为出席职员,在支局则分派之事务官、技正、监督官等为出席职员。

  其会长,以次长充之;会长有事故时,以出席员中官等最高者代之。其协议结果,如有认为法规有须改正、事业有须改善者,则由会长具呈局长施行。其命意所在,即使本局、支局、派出所各机关互相联络,以谋事务之统一也(事务之区分,因机关之组织而有差异。兹所述者,系以明治三十五年现行法规为标准)。

  第五节异动地整理

  土地虽经清查,而因地、因人时有异动;其最著者,如分合、变换、买卖、承继以及住址迁徙、更改名姓等是。凡此数者,若清查而不随时更改,则图册与土地不符,实与未曾清查无异。刘氏之清赋事业虽告成功,嗣因继其任者怠于修正,故图册所载多虚少实。日人于开办之次年,发布「异动事项申报规则」,令人民自报;并于各派出所调查完竣之时,招集庄长、委员反复叮嘱,且将申报格式纸预为分给,使之随时禀明。然台湾惯例,土地异动向不申报,沿袭已久,骤难改变;自行申报者不及十分之一。兹将颁行新赋,若依现有图籍编造征收簿册,必与事实不符;且其算定赋率,亦必无所依据。故于地租改革之先,非复行整理不可。明治三十六年,发布「土地异动整理程序」;举凡从前已查而有异动者、或无异动而有误谬者、又或从前所未查者,悉依整理程序澈底清查。但整理事业限于一时,而土地异动无时不有;若不于最短时期一气呵成,则清查之后又须清查,是必终无整齐之一日。自三十六年十月起,骤增多数人员分途并进,务期速成。次年二月,大都告竣;土地清册、连名簿、归户册、官租归户册及荒地清册等亦皆加除更改,尽得土地实情。于是按照新赋等则,总计各等田亩平均分配,定其赋额以施行新赋焉。其整理方法,以简约为主义;不另设派出所为调查之机关,而以各厅之税务科长充整理事务之主干、各厅之属官兼任本局属官专办整理事务,本局不过派遣监督官数人而已。此法不仅经费可省,且各厅人员积有经验,他日整理异动土地,亦必驾轻就熟、易于从事,实一举两得之便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