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子春秋集释

〔一〕 则虞案:管同谓晏子书为六朝人为之,且有谓采集列女传诸书为之说者。今以此章与列女传互勘,列女传剪割增衍,痕迹宛然。是刘向据晏子春秋并杂以鲁诗之说,其中「昧墨」「庾肆」诸语,刘氏且失其读,故又以他事实之。管同之说非也。
〔二〕 则虞案:白帖三十九引、御览四百五十六引俱无「所」字,御览五百一十九引「槐」下有「树」字。
〔三〕 则虞案:类聚二十四、御览四百十五、五百一十九引无「谨」字,列女传齐伤槐女及类聚八十八引俱作「使人守之」。
〔四〕 则虞案:类聚二十四、御览四百五十六只一「令」字,类聚八十八、事文类聚二十三作「令曰。」
〔五〕 则虞案:列女传、类聚八十八、御览四百五十六、五百一十九、九百五十四、事类赋注二十五、事文类聚二十三引作「伤槐者死」,惟御览四百十五作「伤之」,下文作「犯之者刑,伤之者死」,亦沿列女传而讹。
〔六〕 则虞案:类聚二十四作「有过而犯之」者,八十八、御览九百五十四、事类赋注、事文类聚作「有醉而伤槐」,御览五百一十九引与此同,无「过」字。孙星衍云:「『令』」,御览作『命』。今见宋本御览皆作「令」,不作「命」。
〔七〕 则虞案:艺文类聚二十四作「君令吏收而拘之,将加罪焉」,御览四百十五、五百一十九俱作「吏收而拘之,将加罪焉」,御览九百五十四、事类赋、事文类聚俱作「且加刑焉」。列女传:「景公闻之曰:『是先犯我令。』使吏拘之,且加罪焉。」今本晏子盖沿列女传而增「公闻之曰:『是先犯我令』」九字。
〔八〕 则虞案:御览四百十五引作「其子女往晏子家」,九百五十四作「其子惧而告晏子」,事类赋作「其女告晏子」,事文类聚同,惟「告」作「说」。是此「辞」字乃辞说也。各本皆无「女」字。洪颐烜云:「左氏成二年传『必以萧同叔子为质』,杜预注:『子,女也。』孟子告子下『踰东家墙而搂其处子』,赵岐注:『处子,处女也。』凡言子者男女之通称,俗本『子』上增『女』字,非是。」黄以周亦云:「不必增『女』字。」
〔九〕 则虞案:御览四百十五作「说曰」,五百一十九及事文类聚作「说晏子曰」,此「托」字盖为「说」字之形讹。
〔一十〕孙星衍云:「『负廓』即『负郭』,俗加。」◎则虞案:御览四百十五诸引「贱妾」皆从下句读,俱无「负郭之民」四字,此恐沿列女传下文有「幸得充城郭为公民」语而增。
〔一一〕则虞案:列女传无此句。道者,陈请也。
〔一二〕则虞案:列女传「不」上有「贱妾」二字,案有者是也。苟无「贱妾」二字,是晏子不胜其欲矣。此「不胜其欲」,乃女子之自媒之诡词。
〔一三〕则虞案:列女传无「陈」字。
〔一四〕则虞案:列女传「其」下有「有」字,「淫」下有「于」字,「奔」作「奔」。孙星衍云:「见奔,见淫奔也。」
〔一五〕于鬯云:「『仁』当读为『佞』,『佞』谐『仁』声(小徐本说文如此,大徐从信省),故得假借。小尔雅广言云:『佞,才也。』『妾父不佞』者,谓妾父不才耳。问上篇云『寡人持不仁』,不仁亦不佞也。俱不合据本字读。」◎孙诒让札迻同。
〔一六〕则虞案:列女传作「妾父幸得充城郭为公民,见阴阳不调,风雨不时,五谷不滋之故,祷于名山神水不胜曲叶之味,先犯君令,醉至于此,罪故当死」。此盖刘向之所增益,以明女之善辞令也。
〔一七〕则虞案:列女传作「妾闻明君之莅国也,不损禄而加刑,又不以私恚害公法」,与此微异。黄本「恚」作「意」。
〔一八〕则虞案:列女传作「不为六畜伤民人」,御览五百一十九、事文类聚二十三引作「不为禽兽以杀人」,又御览四百十五引作「不为禽兽伤人」。
〔一九〕则虞案:列女传无「不为草木」句。
〔二十〕则虞案:御览四百十五、五百一十九、事文类聚二十三引「吾」作「今」,类聚又无「身」字。
〔二一〕则虞案:「不拂是以行其所欲」,即伪大禹谟之「罔咈百姓以欲己之欲」也。「拂」通「咈」,「是」通「戾」,「盩」「咈」「戾」同义。书尧典「咈哉」,传「戾也」。
〔二二〕则虞案:治者,魝也。说文:「楚人谓治鱼也。」
〔二三〕卢文弨云:「此与下『昧墨』『教人危坐』两喻,俱不甚可了,或以去其腥臊,则于鱼鳖无伤也『昧墨』犹言『黑暗』,黑暗之中教人危坐,人其从之乎?言人不能从也。」◎苏舆云:「腥臊,皆害鱼鳖之味者,治鱼鳖但去其害味之物,不全弃鱼鳖,以喻治国者但去其有害于国之人,不欲以小故而全去之也。」
〔二四〕黄本「昧」作为「脉」,上方校语云:「一作『昧』。」◎孙星衍云:「『昧』,读如冒昧,『墨』,言贪墨。」◎苏时学云:「『昧墨』疑当作『寐嘿』,盖偃息之意,言己不能危坐而欲以教人。」◎于鬯云:「此二句对文,则『昧墨』下亦当有『而』字,『昧墨』者,孙星衍音义解为『贪墨』是也。『居庾』二字当乙转,庾即今之『稻堆』,说见诗楚茨篇校。『比庾』者,此庾与彼庾相肩比也,己贪墨而与人比庾,则人将疑之矣。『居』本『踞』字,说文尸部云:『居,蹲也,』是也。己踞肆而教人危坐,则人弗从之矣。此二句当是古语,而伤槐女称述之以明景公之不自省察而徒罪人也。『庾』『居』二字误倒,致文不可读。」◎苏舆云:「此疑处己于安而陷人于危意。」◎于省吾云:「按『庾』乃『唐』之讹。淮南子修务:『司马庾谏曰』,高注:『庾、秦大夫也,或作唐,』是其证。庄子田子方『是求马于唐肆也』,唐肆,乃古人成语。」◎则虞案:「譬之」以下四句,不知系何处错简飘寄于此,不类不伦,强为之释,转成理障。列女传此段改作「宋景公之时大旱」云云,史通讥其事代乖剌,盖在刘向之时已失其读,故刘氏以他事实之。
〔二五〕孙星衍云:「『可』,一本作『有』。」
〔二六〕则虞案:御览五百十九、事文类聚二十三引作「害明君之政,损明君之义」,御览四百十五引作「妾恐害明君之义」。
〔二七〕则虞案:御览九百五十四引「邻」上有「妾恐」二字,无「皆」字,「树」作「槐」,无「其」字,「贱」作「残」。
〔二八〕孙星衍云:「『早』,一本作『蚤』。」◎则虞案:活字本,嘉靖本、子汇本作「蚤」,吴勉学本作「早」。
〔二九〕则虞案:御览五百十九、事文类聚引作「而复其言于君」。
〔三十〕则虞案:御览四百五十六引「民」作「人」,「供」作「从」,列女传作「穷民财力谓之暴」。
〔三一〕卢文弨云:「言一玩好之物耳,而其威严乃拟乎君,犯之则有罪也。」◎则虞案:列女传作「崇玩好,严威令,谓之逆」。御览四百五十六引无「拟乎君」三字。案有者是也。下文云:「崇玩好,县爱槐之令,载过者驰,步过者趋,威严拟乎君,逆之明者也。」此云「威严拟乎君」,即约下文而言。
〔三二〕王念孙云:「按『不辜』本作『不称』,此后人以意改也。『不称』,谓不当也,下文曰『刑杀不称,贼民之深者』,即承此文言之。御览人事部九十七引此正作『刑杀不称谓之贼』,列女传辩通传作『不正』,亦是不称之意,故知『辜』字为后人所改。」◎则虞案:指海本已改。
〔三三〕黄以周云:「御览下有『也』字。」◎则虞案:御览四百五十六引无「此」字「也」字。
〔三四〕孙星衍云:「诗传:『羡,余也。』」◎卢文弨云:「列女传作『以美饮食之具』。」◎王念孙云:「按『馁食』二字,义不可通。列女传作『美饮食之具』,『美』与『羡』义得两通,『饮食』与『锺鼓』『宫室』对文,则『馁』为『饮』之误明矣。」◎黄以周云:「当依列女传作『以美饮食之具』,卢梁校本并同。」◎于鬯云:「『馁』,当本作『妥』,盖即涉「食」字而误加食旁,说文女部云:『妥,安也。』『妥食』者,谓所便安与所饮食,二字平列,与下文『锺鼓』『宫室』比偶,作『馁食』则不辞矣。王念孙杂志依列女齐伤槐女传作『饮食』,谓『馁』为『饮』之误,然诚作『饮食』,文义浅显,何缘误『饮』为『馁』,『馁』『饮』字形又不相肖,故疑晏子之文亦不与传同。」◎则虞案:「具」,活字本、嘉靖本、吴勉学本、子汇本、凌本误作「贝」,指海本「馁」改作「饮」。
〔三五〕则虞案:列女传下有「也」字。
〔三六〕苏舆云:「『也』字当衍,『逆』上或有夺字。」◎则虞案:「也」字非衍文,列女传「逆」上有「是」字,下有「民」字,当据补。
〔三七〕孙星衍云:「艺文类聚作『刑煞』,今本脱『刑』字,非」◎黄以周云:「元刻脱『刑』字。」◎则虞案:列女传「称」作「正」,类聚作「犯槐者死」,无「伤槐者」句,盖节引也。活字本、吴勉学本、凌本俱脱「刑」字。
〔三八〕孙星衍:「艺文类聚作『飨』。」◎则虞案;御览四百五十六亦作「飨」。
〔三九〕则虞案:白帖作「德未及于众」,御览四百五十六引「众」作「民」。
〔四十〕孙星衍云:「白帖作『刑僻如危国』,艺文类聚亦作『刑僻』。」◎苏舆云:「三辟,暴、逆、贼。」
〔四一〕则虞案:白帖引作「是不可以莅国安民也」,御览四百五十六引「民」作「人」。
〔四二〕孙星衍云:「艺文类聚、御览下有『善』字。」
〔四三〕刘师培云:「戴校云:『当作「微子大夫教」。』」
〔四四〕则虞案:列女传作「寡人敬受命」。
〔四五〕黄以周云:「『趣』,御览作『吏』。」◎则虞案:御览四百十五、五百一十九两引「令」下皆有「吏」字,列女传作「实时命罢守槐之役」,「实时」,即趣也。
〔四六〕则虞案:御览四百一十五、五百一十九两引无「废伤槐之法」句。又九百五十四下有「罢其禁」三字。



    景公逐得斩竹者囚之晏子谏第三〔一〕
  景公树竹,令吏谨守之〔二〕。公出,过之,有斩竹者焉〔三〕,公以车逐〔四〕,得而拘之,将加罪焉。晏子入见〔五〕,曰:「君亦闻吾先君丁公乎〔六〕?」公曰:「何如?」晏子曰:「丁公伐曲沃〔七〕,胜之,止其财,出其民。公日自莅之〔八〕,有舆死人以出者,公怪之,令吏视之〔九〕,则其中金与玉焉〔一十〕。吏请杀其人,收其金玉〔一一〕。公曰:『以兵降城〔一二〕,以众图财〔一三〕,不仁。且吾闻之〔一四〕,人君者〔一五〕,宽惠慈众,不身传诛〔一六〕。』令舍之〔一七〕。」公曰:「善!」晏子退,公令出斩竹之囚〔一八〕。
〔一〕 则虞案;场本无此章。
〔二〕 则虞案;初学记二十、艺文类聚二十四引皆无「谨」字。
〔三〕 则虞案:元刻误「轩」,活字本剜改,嘉靖本、吴怀保本仍作「轩」。
〔四〕 卢文弨云:「初学记『逐』下有『之』字。」
〔五〕 则虞案:初学记、类聚皆无「入见」二字。
〔六〕 苏舆云:「『君』,音义作『公』,注云:『公,艺文类聚作「君」,是。』此盖据类聚改。」
〔七〕 王念孙云:「案『曲沃』本作『曲城』,此后人妄改之也。『曲城』,一作『曲成』,汉书地理志:『东莱郡有曲成县,高帝六年封虫达为曲成侯者也。其故城在今莱州府掖县东北。』史记齐世家云:『太公东就国,莱侯来伐,与之争营邱。』又云:『营邱边莱。』然则齐莱接壤,故丁公有伐曲城之事,若春秋之曲沃,即今之绛州闻喜县东,距营邱二千余里,丁公安得有伐曲沃之事乎?艺文类聚人部八引此正作『伐曲城』。」◎苏时学云:「『曲沃』当作『曲城』,纪年『成王十四年,齐师围曲城,克之』,即其事也。」◎则虞案:指海本已改作『曲城』。
〔八〕 苏舆云:「『日』旧刻作『曰』,拾补作『日』,旁注『曰字』。」◎黄以周云:「原本『曰』字误,今从拾补。」◎则虞案:元刻本、活字本、子汇本、凌本皆作「曰」,类聚二十四引无此句。
〔九〕 则虞案:类聚无「吏」字。
〔一十〕王念孙云:「案『金』上有『有』字,而今本脱之,则文义不明。」◎则虞案:类聚无「与」字,指海本已增「有」字。
〔一一〕则虞案:元刻本、嘉靖本作「〈壮,士改又〉其人下」;活字本、吴怀保本作「〈壮,士改又〉其人丁」;绵眇阁本、吴勉学本子汇本作「收其金玉」。「人下」「人丁」皆「金玉」二字之残。
〔一二〕孙星衍云:「『降』,艺文类聚作『攻』。」
〔一三〕苏舆云:「『图』,各本作『围』,音义据艺文类聚正作为『图』,今改从音义。」
〔一四〕则虞案:类聚无此句。
〔一五〕孙星衍云:「艺文类聚作『君人者』。」◎则虞案:初学记二十亦作「君人者」。
〔一六〕孙星衍云:「『传』读为『专』。艺文类聚作『身不妄诛』。」◎则虞案:「不身传诛」者,言人君罪人当付吏治之,不亲传令行刑戮也。读为「专」,非是。
〔一七〕孙星衍云:「艺文类聚作『令吏舍之』。」
〔一八〕则虞案:类聚「囚」下有「舍之」二字。



    景公以抟治之兵未成功将杀之晏子谏第四
  景公令兵抟治〔一〕,当〈月葛〉冰月之间而寒〔二〕,民多冻馁,而功不成。公怒曰:「为我杀兵二人〔三〕。」晏子曰:「诺。」少间,晏子曰:「昔者先君庄公之伐于晋也,其役杀兵四人,今令而杀兵二人,是师杀之半也〔四〕。」公曰:「诺!是寡人之过也。」令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