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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济总录
卷第三 叙例
治法
汗下补泻,针灸汤醴,各有所宜,知其要者,一言而终,不知其要,流散无穷,善治病者,随其所宜,适事为故,然后施治,则病不足治,假令邪在皮肤,当汗而发之,其有邪者,渍形以为汗,中满内实者泻之,形精不足者补之,其高者因而越之,为可吐也,剽悍者按而收之,为按摩也,藏寒虚夺者,治以灸 ,脉病挛痹者,治以针刺,血实蓄结肿热者,治以砭石,气滞痿厥寒热者,治以导引,经络不通,病生于不仁者,治以醪醴,血气凝泣,病生于筋脉者,治以熨药,而况治有先后取标本不同者,法有逆从用多少为制者,药性轻重奇偶制度,必参其所用,土地风气高下不同,当随其所宜,诚能参合于此,为治疗之法,则万举万全矣。
卷第三 叙例
等差
病有中风伤寒寒热温疟之类,各有等差,今论方叙病,特以中风为首,以风者百病之长,善行而数变故也,其余伤寒温疟杂病,各从其重轻缓急而先后之,至于九窍诸科,与妇人小儿,又宜析而次之。
卷第三 叙例
药品
药品有物异名同者,有物同名异者,称呼既别,性用不一,修合之际,多有疑贰。
今悉改正,如通脱木、木通,二物皆名通草,古方既不分别,故用木通者,不知与通脱木为异,此物异名同者也,古方用干地黄,不分蒸曝生干,二者治疗性用不同,今以生熟为别,此物同名异者也,至如药名中,有从神农正经者,有从诸家注解者,盖取世俗称呼行用多者,庶无所惑。
卷第三 叙例
汤散
古方、汤法 咀,谓锉如麻豆,散法治罗,谓治择捣罗,盖卒病贼邪,须汤以荡涤,久病痼疾,须散以渐渍,近世一切为散,遂忘汤法,今以锉切 咀,或粗捣筛之类为汤,捣罗极细者为散,又如丹、丸、膏煎之名,不知异用之实,盖丹者、烹炼而成,有一阳在中之义,丸者、取其以物收摄而已,膏者、谓摩敷之药,煎者、取其和熟为服食之剂,今以火炼及色赤者为丹,非炼者为丸,以服食者为煎,涂敷者为膏,审此数者,他可推类而知也。
卷第三 叙例
煎煮
凡煎药、当取新水,令极清洁,微火小沸,若利汤、欲少水而多取,补汤、欲多水而少取,此古法也,其汤剂大小,古今升两不同,当根据世俗现行之法,大约每用药三钱匕,以水一盏煎取七分为率,其余多少增损,当视病之轻重大小。
卷第三 叙例
服饵
病在胸膈以上者,先食后服药,病在心腹以下者,先服药后食,病在四肢血脉者,服药宜空腹而在旦,病在骨髓者,服药宜饱满而在夜,此用药之常法也,若卒病受邪,则攻治宜速,岂可拘以常法。
凡服利汤,贵在侵早,仍欲稍热,若冷则令人吐呕,又须澄清,若浊则令人心闷,大约分为三服,初与一服,宜在最多,乘病患谷气尚强故也,次与渐少,又次最少,若其疏数之节,当问病患,前药稍散乃可再服。
凡服补益丸散者,自非衰损之人,皆可先服利汤,泻去胸腹中壅积痰实,然后可服补药,应服治风汤散,皆须三五剂,若有久滞风病,即须倍此,乃至百余日可瘥,又当斟酌所宜,伤寒时气,不拘旦暮,当即亟治,其服药亦不可拘以常法,庶使病易得愈,不致传变,是以小儿女子得病,益以滋甚者,良由隐忍冀差,不即治之也。
卷第三 叙例
服药多少
凡服药多少,要与病患气血相宜,盖人之禀受本有强弱,又贵贱苦乐,所养不同,岂可以一概论,况病有久新之异,尤在临时以意裁之,故古方云,诸富贵人骤病,或少壮肤腠致密,与受病日浅者,病势虽轻,用药宜多,诸久病之人,气形羸弱,或腠理开疏者,用药宜少。
卷第三 叙例
禁忌
术忌桃李胡荽大蒜青鱼酢等,巴豆忌芦笋,黄连桔梗忌猪肉,地黄忌芜荑,半夏菖蒲忌饴糖羊肉,细辛忌生菜,甘草忌菘菜,牡丹皮忌胡荽,商陆忌犬肉,常山忌生葱生菜,空青丹砂忌生血物,茯苓忌醋,鳖甲忌苋菜,天门冬忌鲤鱼。
古方逐名下,并载此禁忌,谓如理中丸,合忌桃李胡荽大蒜青鱼酢菘菜等物,即使服饵者,多致疑惑,自非单行久服饵者,当根据此法,仓卒治病,不必拘忌,今除药有相反者,已行删去外,所有逐病通行禁忌法,复具如左。
凡风病通忌五辛甘滑生冷油腻之类。
凡伤寒时气忌羊肉杂食。及病瘥后、尤忌肉食。
凡热病新瘥,及大病之后,食猪肉及肠血肥鱼油腻等,必大下痢,医不能疗也。
又食饼饵粢黍饴脯 炙,枣栗诸果,及坚实难消之物,必更结热,以药下之,则胃中虚冷,大利不禁难救。
凡香港脚之病,极须慎房室,羊肉牛肉鱼蒜蕺菜菘菜蔓菁瓠子酒面酥油乳麋猪鸡鹅鸭,有方用鲤鱼头,此等并切禁,不得犯之,并忌大怒,及生果子酸酢之食,又特忌食瓠子蕺菜之类,犯之一世治不愈。
凡症瘕癖积忌生冷酥滑物。
凡吐逆下利等忌生冷酢滑腻物。
凡噎塞胀满及痼冷诸气并忌生冷。
凡积热忌鱼酒热面等。
凡咳嗽咯血吐血。忌诸热物。
凡痰饮忌酒醋。
凡消渴忌房室。
凡水气忌羊头蹄及盐一切咸物。
凡服药不可食生胡荽诸滑物。及果实肥猪犬肉油腻肥羹鱼 腥臊等物。又云。服药通忌见死尸。及产妇淹秽事。
卷第三 叙例
治择
凡药有燥湿精粗不同。必先治择炮焙讫。乃秤之。若用巴豆则不然,当先秤然后治择。
其言巴豆霜者,当根据分两用之。
卷第三 叙例
修制
古方修制法度,多于叙例开述,今欲临方易为检用。兼有一药修制不同,故各于逐方下注释。
卷第三 叙例
秤两
吴人以贰两为一两。隋人以三两为一两,今以新法斤两为则,凡云等分者,谓不拘多寡,以分两悉同也。
卷第三 叙例
升合
古今升斗大小不同,盖古之三升为今壹升,凡方中用水言升合者,今以中盏为率,庶与世俗相通,无多少之惑。其他如酒酢乳蜜之类,凡言升合者,亦合以盏为则。
卷第三 叙例
妇人
妇人之病,除妊娠产后血风血气门外,余杂病及耳目口鼻诸疾,与男子无异,当于逐门中,随证用之。
卷第三 叙例
小儿
凡小儿之病,与大人不殊,惟用药分剂瘥小耳,除别立专治小儿门编次外,有未详尽处,可于大人方中,推类酌量用之。
卷第三 叙例
食治
人资食以为养,故凡有疾,当先以食疗之,盖食能排邪而保冲气也。食疗不已,然后命药者,其不得已而用之欤。
卷第三 叙例
针灸
凡针灸 穴,并根据铜人经,及黄帝三部针灸经参定,各随经络编次,复撮其疗病要穴,分门开具,又禁忌报针法,附于卷末,庶临病易于讨论。
卷第三
补遗
医方之论,本自上古,行用既久,其间文理脱漏,承疑传谬,习以为常。比降诏命,虑方书药法,有不如古,遗失不完者,如内经论鼻渊今为清涕,以肉苛为不仁,以劳风为风热,以飧泄为泻利之类。所谓事不如古,内经治血枯以乌贼鱼骨,治阳厥以铁落。治鼓胀以鸡矢醴,治脾瘅以兰之类。后世未尝讲明,此所谓遗失不完,今举阙误,并行刊正。具补遗于篇首,仍列诸病方治于逐病门中。
〔按:原书此处列有煎厥等种病候(详细名目见卷首目录)的总论补遗,但后世复刻时已将上述各该病候的总论分别补入以下各卷的有关病候中。故此处的补遗部分,实际上与下文重复。因删〕
卷第四 治法
治神
《内经》曰:心者君主之官,神明出焉。又曰:心者生之本,神之变也。四气调神,于起居动作之间,每以志意顺四时为急务,迨其感疾,亦察精神志意存亡得失,以为治法,盖谓有生之本,营卫气血也。诸血皆属于心,气之升降舒结,又因乎喜怒悲忧恐之变,病有至于持久不释,精气弛坏,营泣卫除者,岂特外邪之伤哉,神不自许也,是以黄帝论气之行着,必分勇怯,论病之苦乐,必异形志,论芳草石药,必察缓心和人。至于贵贱贫富异居,男女离合异情,又以不知为粗工之戒,故扁鹊华佗治病,忌神明之失守,叔和论脉,辨性气之缓急。孙思邈之用药,则以精神未散为必活。褚澄之问证,则以苦乐荣悴为异品,治目多矣。
而张湛以减思虑专内视,为治目之神方。至若陈藏器草木之论,又以和养志意,以禳去祟,以言笑畅情怀,以无为驱滞着,岂专于药石针艾之间哉。盖上古恬淡,治病之法,祝由而已,迨夫忧患既攻,巧诈复起,邪之感人也深,医之用功也倍。专恃毒药,而不问其情,则精神不进,志意不治,故病不可愈,内经所以有闭户塞牖数问其情,针经所以有临病患问所便者,不治其形,治使其形者也,且以病之一二言之,隔塞闭绝,气窒之病也。原其本则得于暴忧,不治其气,而释其忧可也。女子不月,血滞之病也。原其本则得于心气不得下通,不治其血,而通其心可也。劳极惊悸者,过伤之病也。每本于心气之不足,使心气内和,则精神莫得而动也。颈 者风毒之病也。每得于愁忧思虑之不止,使志意和适,则气血莫得而逆也。然则阳盛梦火,阴盛梦水,五脏虚实。皆形于梦寐之先,而后病从之,凡以形体之乖和,神先受之,则凡治病之术,不先致其所欲,正其所念,去其所恶,损其所恐,未有能愈者也
卷第四 治法
治宜
人生天地中,随气受病,医之治病,从气所宜,统论之,阴阳殊化,有东南西北之异气,内经所谓地有高下,气有温凉,高者气寒,下者气热。故曰:气寒气凉,治以寒凉,气温气热,治以温热。又曰:东方之民治宜砭石,西方之民治宜毒药,北方之民治宜灸 ,南方之民治宜微针,中央之民治宜导引按跷,然则从气所宜而治之,固可知也。至如岭南多瘴,江湖多湿,山阴水野沙石之气,生病悉异,为治之方,安可一概,又况内经论一州之气,生化寿夭各不同。则知地有小大。小者小异,大者大异,唯圣人能杂合以治,各得其所宜。
卷第四 治法
平治
昔人概举万病,亦颇有不治自愈者,盖欲药石无妄投,针灸无妄用,使五脏安平,不相干扰,无恋卷怆囊之伪为也。姑摭一二证之,肝脉 暴有所惊骇,脉不至若喑。不治自已,心脉搏坚而长,舌卷不能言,其 而散者,当消环自已,脉至如数,使人暴惊,三四日自已,重身而喑,十月当复,阳厥之病要在夺食则已。是数者备见于经,苟能缘类而知,则不治而瘳者,率皆了然于胸次,倘不察此,必以毒药攻其内,针石汤火铄其外。胶胶扰扰,力不暇给,奚足以议平治之道。
卷第四 治法
本标
病有本标,治有缓急,知所先后,乃得其宜。凡言本标,其说有三,有气之本标,若六气为本,三阴三阳为标是也。有病之本标,若百病之生,或生于本,或生于标,或生于中气是也。有治之本标,若取本而得,取标而得是也。三者虽若不同,要之皆以所因为本,所应为标。是故有病伤寒者,因寒而得,即以寒为本,随其变传所在,或客于阳,或客于阴,即以阴证阳证为标,以至风暑燥湿。饮食劳倦,喜怒忧恐,皆可类举。然邪气所伤,如风雨寒暑之类,本自外至,腑脏生病,如喜怒忧惧之类,本由内生,及病成而变,有先表后里者,治法皆当治其本,唯先病而后中满,及大小不利之病,则治其标,此无他,以救里为急故也。故曰病非其本,中标之病,治非其本,中标之方,审究逆从,以施药石,标本相得,邪气乃服,病者知此,则病以许治为本,治者能此。则治以适当为工,是以内经又言,病为本工为标。
卷第四 治法
通类
治寒以热,治热以寒,工所共知也,治寒以热而寒弥甚,治热以寒而热弥炽,殆未察五脏有阴阳之性,各因其类而取之耳,经不云乎,寒之而热者取之阴,热之而寒者取之阳。假有病热,施以寒剂,其热甚者,当益其肾,肾水既滋,热将自除,人有病寒,施以热剂,其寒甚者,当益其心,心火既壮,寒将自已。此所谓察阴阳之性,因其类而取之也。经又曰:有者求之无者求之,盛者责之,虚者责之,于有无言求,于盛虚言责何耶。夫求者求其所以治,与夫所以致益也,责者责其所当泻,与夫所宜补也,假有或热或寒,治须汗下。此所谓有者求之,寒甚而热之,或不热,则致益其心,热甚而寒之或不寒,则致益其肾。此所谓无者求之,假有心实生热,必泻其心,肾强生寒,必泻其肾,此所谓盛者责之,假有心虚多寒,必补其心,肾虚多热,必补其肾。此所谓虚者责之,大抵五行之理,互有盛衰,而补泻消长,在通其伦类而已。
卷第四 治法
逆从
病有小大,则以感于邪者。有浅有深,治有逆从,则以达于理者,有正有权,盖微者逆之,逆者正治,此理之正也,甚者从之。从者反治,此理之权也。假有疾势未亟,要在折其气而排去之,惟能知治寒以热,治热以寒,则相为制伏者,易为功。假有疾势过甚,要在顺其性而调和之,惟能知热因寒用,寒因热用,则气体相求者,得其宜,且逆者正治,其为制伏,自有差数,从者反治,则一同二异,二同三异,又有从少从多之不齐。然则裁制方剂者,固宜深思之熟计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