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通论

   过鲁,故书。时齐、鲁方构怨,故鲁不主昏。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纪叔姬归于酅。
   纪侯大去其国,之后死于他国,而叔姬还鲁,至是阅九年,乃归于酅。叔姬为伯姬之媵,法不当书,书此,所以闵纪也,自是纪已矣,而叔姬之卒、葬,后亦因以备书焉。
  夏四月。秋八月甲午,宋万弒其君捷及其大夫仇牧。冬十月,宋万出奔陈。
   左氏谓「陈之妇人杀万」,若然,经何以不书「陈人杀万」乎?
  十有三年春,齐侯、宋人、陈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
   欲平宋乱也。称「齐侯」者,以齐侯主此会也。四国称「人」,以有君有大夫,统以「人」称也。谓有所褒贬者,贼经之说也。孔子之春秋,尊王之书也,非尊伯之书也。自伯业兴而王道益衰矣,所以深恶夫桓、文也,故孟子曰:「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竖儒不察,以论语有「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诸语,遂谓春秋与伯。不知论语论管仲,非论桓公也。又因人论管仲以臣节问,故答之「有功」,以见有功而臣节可略之义,亦非所以与管仲也。别自一义,与春秋相隔天壤,乃谓春秋与伯,岂非梦语乎?若夫「五伯之假,更其于不知假者」,孟子正深恶之之语也,二伯中,孔子谓齐桓正,晋文谲,犹之彼善于此之说,亦非独与桓也。
  夏六月,齐人灭遂。
   再言「灭」,所以深恶桓也,此因北杏之会及之,则孔子不与北杏之会可知矣。经但书「灭遂」,并不书其君「出奔」及「以归」之事,则「出奔」、以「归」之事,或名,或不名,非有例可知矣。
  秋七月。冬,公会齐侯盟于柯。
   桓得鲁,而伯业由是渐兴矣。
  十有四年春,齐人、陈人、曹人伐宋。
   宋背北杏之盟,故伐之。「人」者,通上下之称,或以为「贬」,或以为「将军师少」,皆非。
  夏,单伯会伐宋。
   单伯,天子使为鲁卿者,犹之书内大夫也。左氏谓「齐师请于周,单伯会之」,非也。诸侯擅兴兵以相攻伐久矣,岂必请师于王以伐宋乎?左氏凡于书「单伯」为此等说,皆误以单伯为王臣也。说见二年「单伯逆王姬」,及文十四年「单伯」如齐下。
  秋七月,荆入蔡。
   自此蔡属于楚,齐桓虽伯,会盟皆不能及之矣。
  冬,单伯会齐侯及宋公、卫侯、郑伯于郅。
   宋服也。
  十有五年春,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会于郅。
   齐复为此会,恐诸侯之心未一也。郑伯,即突也,是时始复出会诸侯,盖尝自栎已入国矣。
  夏,夫人姜氏如齐。
   鄄之会,齐桓终不得志于鲁,文姜不如齐者八年矣,至是如齐者,文姜必揣知桓之意,而欲以是通好于鲁也,然败行之妇,桓亦必知绝之,故后卒归于莒耳。
  秋,宋人、齐人、邾人伐郳。
   郳,宋之附庸而叛宋,齐桓伯业首资于宋,故助之争郳而以宋为主兵。
  郑人侵宋。
   乘宋之有事于郳也,自此郑背二郅之会,反复于齐、楚之间矣。
  冬十月。十有六年春王正月。夏,宋人、齐人、卫人伐郑。
   报侵宋也。
  秋,荆伐郑。
   郑为楚伐始此,为齐、楚两伐亦始此。以后服齐则楚伐,服楚则齐伐矣。左氏谓「郑伯自栎入,缓告于楚」,非也。此时荆尚未交中国,郑安得有告赴之事乎?
  冬十月二月,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
   左氏谓「郑成也」,然。八国诸侯尊齐为首,齐桓之伯业亦于是定矣。会称「公」或不称「公」,无例。书「同盟」始此,书「盟」与「同盟」亦无例。盖齐桓始伯,赴告特书「同盟」,以示夸大,见其无敢或异于我也。自此赴告有称「同盟」者,史亦因之而已,孟子述齐桓曰:「凡我同盟之人。」邾子克卒。
  春秋通论卷四
  新安首源姚际恒
      庄公
  十有七年春,齐人执郑詹。
   前年郑侵宋,幽之盟,宋必归罪于郑詹,故齐执之。左氏谓「郑不朝」,此亦臆测。
  夏,齐人歼于遂△书△法△△△。
   歼,尽也。不曰「遂人歼齐人」而曰「齐人歼于遂」,以见齐之自取也。
  秋,郑詹自齐逃来。
   此据事直书,无罪詹之意。
  幽之盟,鲁受其逋逃,首叛盟矣,故此后齐伐鲁而不及郑。
  冬,多麇。
   经凡灾异皆书,「多麋」,异也,非灾也,杜氏谓其「害稼」,则是灾矣,非也。
  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
   不言日,史阙。
  夏,公追戎于济西○取○义○○○○。
   不言「戎来侵」,但言「公追戎」,不与戎之侵我也。观僖二十六年书「齐人侵我西鄙,公追齐师至酅,弗及」,则可见矣。
  秋,有蜮。
   亦记异也。
  冬十月。十有九年春王正月。夏四月。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郅,遂及齐侯、宋公盟。
   陈侯娶妇而鲁媵之,故遣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郅,适齐、宋会盟于郅,结遂往盟之。「遂」者,因媵妇而及之,本虚辞也,公羊谓「大夫无遂事」,谬。既与齐、宋盟,而旋致其来伐,公子结之为谋不臧矣。且媵陈而致陈之伐,益邕矣。然则书「公子」,岂与之乎?故知书「公子」与不书「公子」无例。
  夫人姜氏如莒。
   莒必鲁之姻国,故姜氏垂老犹往,一书再书,而姜氏之始终不德见矣。
  冬,齐人、宋人、陈人伐我西鄙。
   为纳郑詹也。
  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
   归不书,出书。
  夏,齐大灾。
   大火也。
  秋七月。冬,齐人伐戎。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夏五月辛酉,郑伯突卒。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冬十有二月,葬郑厉公。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
   大眚,大过误也;肆,放也。
  癸丑,葬我小君文姜。
   妇人于法无谥,惟取其夫之谥加于姓上,如「庄姜」、「宣姜」是也。其别称谥,非古礼也。姜氏之恶如此,而得美谥曰「文」,尤足哂。观此,春秋岂褒贬之例乎?
  陈人杀其公子御寇。
   经于有罪无罪皆书「杀」,无所为用字褒贬例也。故御寇之有罪无罪不可知,但杀大夫用「其」字。亲属云「其」者,以君父言,如「天王杀其弟佞夫」、「晋侯杀其世子申生」是也。故若为国人杀,不当称「公子」,当称「大夫公子」,若为君杀,不当称「陈人」,当称「陈侯」,此称「陈人」而又称其「公子」,意者君与其事,而其臣杀之与?此公子也,左氏以为「太子」,若然,经当书「世子」矣。
  夏五月。
   五当作四,不然,则下有阙。
  秋七月丙申,及齐高徯(「齐高徯」,二本原作「齐侯高徯」,今据经文改。)盟于防。
   齐桓求好于鲁,而来请昏。书「及」与「公及」,无例。谓书「及」为内讳,然则九年「公及齐大夫盟于蔇」何与?且以隐元年为内卑者又何与?
  冬,公如齐纳币。
   桓六年,子同生,至是庄公年三十七矣。纳币又二年而公始娶,岂有诸侯将四十娶夫人者乎?或谓「庄公受制于母,必欲其昏齐」,故年长犹不得配。夫母亡已二载,可以自为,犹受制而必娶齐女乎?又或谓「娶为继室」,然未见书「夫人薨」也,是必已娶嬖妾以为夫人矣,而齐以欲结好,复议此昏为之夫人耳。
  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齐。祭叔来聘。
   不言「使」,亦王命也。王有聘诸侯之礼,无使人朝诸侯之礼,故隐元年祭伯书「来」,而此祭叔书「聘」也。
  夏,公如齐观社。公至自齐。荆人来聘。
   书「荆人」,即荆大夫(「荆大夫」,中研本作「荆夫人」,今据北图本改。)也。以其始通中国,书「人」,略之也。或谓「进之」,或谓「不备」,并非。
  公及齐侯遇(「遇」,二本原作「盟」,今据经文改。)于谷。
   谷,齐地。
  萧叔朝公。
   萧,小国,即朝公于谷。
  秋,丹桓公楹。
   饰祢庙也。
  冬十月一月,曹伯射姑卒。十有二月甲寅,公会齐侯盟于扈。
   盟于防,遇于谷,复盟于扈,此见齐桓亟求鲁好,为图伯地也。说者皆谓「公为急婚姻,而齐难之」,如此,一何可笑!
  二十有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公桷。
   丹楹、刻桷,为文姜将祔庙,故饰之也。说者咸谓「将娶齐女,欲夸大之」,夫娶女欲示夸大当饰宫室,乃饰寝庙何耶?况夫人庙见,群庙皆入,独饰祢庙又何耶?甚矣!解经者之无识也。谷梁于「桷」分别天子、大夫,此枉撰无稽之礼文,而诸家从之,其无识可笑又如此。
  葬曹庄公。夏,公如齐逆女。秋,公至自齐。
   诸侯亲迎,非礼也,而俗儒反以为礼。亲迎,公必先至,而夫人后入,正也,而俗儒反以为非正,前既昧礼,后乃狃于「常事不书」之语而妄说耳。
  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公先至而卜日以逆夫人,故书日,或于书日谓「难之」,谓「恶之」,并谬。上书「公至自齐」,则下夫人自书「入」矣,或于书「入」谓「不书致,不见宗庙」,亦谬。
  戊寅,大夫宗妇觌,用币。
   「大夫」,同姓大夫;「宗妇」,同姓出嫁之妇也。妇曰「宗」,大夫不曰「宗」者,便文也。此行宗觌礼也,左氏不解,但谓宗妇觌而遗大夫,谬。意谓大夫之妻为「宗妇」者,然则经谓「大夫之宗妇,岂成文理?又载御孙曰:「今男女同贽,是无别也」,既与己说予盾,而同姓男女觌,岂得谓男女无别乎?御孙又谓「女贽,不过榣、栗、枣、修」,亦非也。榛、栗、枣、修乃妇见舅姑之礼,而大夫士家行之,若诸侯之礼必异是,况宗妇见君夫人,尤非舅姑比也。是大夫宗妇觌者,礼也,用币,亦礼也,左氏、公羊皆谓非礼,谬。谷梁不解「大夫」为同姓大夫,谓「礼,大夫不见夫人」,「大夫,国体也,而行妇道,恶之」,尤谬。胡氏因论语有「私觌」字,遂谓觌为私事,若果觌为私事,则论语「观觌」字上何为又加「私」字乎?其不通文理,何足与辨!又曰「夫人至,大夫郊迎,明日,执贽以见」,及「公事曰见,私事曰觌」等语,此出何礼书?妄言惑世,更足恨也。公、谷、胡氏例不辨,以其言礼之谬,故及之。杜氏谓夫人「丁丑入,而明日乃朝庙」,宋儒皆非之,非也。然杜之非,宋儒则不知也。夫人至日即行朝庙礼,而后成昏,非次日也。经不言者,「丁丑入」则该之,故别言次日戊寅事也。若礼,三月庙见,此舅姑已亡者,见舅姑之礼,非朝庙之礼也。哀姜与闻闵公之弒,此后事也,孔子必不预于前如诸邪说所谓用字褒贬者,即书后事,亦无褒贬,据当日行此礼,则史志之,史志之,则孔子仍之而已,以邪见解经,经何得不亡哉?
  大水冬,戎侵曹。曹羁出奔陈。赤归于曹。
   羁与赤皆曹君之子,戎侵而羁出赤归,则戎之专制中夏,可恶甚矣。
  郭公。
   阙文。
  二十有五年春,陈侯使女叔来聘。
   陈前为齐、宋伐,至是来结鲁好也。使者或字、或名,无例。
  夏五月癸丑,卫侯朔卒。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句,用牲于社。
   「鼓」字为句,「用牲于社」为句,此二事也。左氏谓当「伐鼓于朝」,今不于朝而于社,为非礼,盖不知「鼓」字为句也,安知鼓不于朝乎?
  伯姬归于杞。
   不书「逆」者,言「归」,则逆可知也。与十一年冬「王姬归于齐」同。
  秋,大水,鼓句,用牲于社、于门。
   凡经所书,皆春秋时礼,春秋时礼即周礼也,但今不可详考耳。如日食,鼓,用牲于社;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当时自有此等之礼,不然,鲁之君臣何故妄行之耶?三传皆以为非礼,岂左氏及汉人反知周礼,而春秋君臣反不知乎?必不然矣。
  冬,公子友如取○义陈。
   报女叔之聘也。或称「弟」,或称「公子」,无例。凡公及大夫朝、聘他国皆书,如不书「朝」、「聘」者,尊内也,此孔子取义之法。公子友,庄公母弟,即成季,以其为桓公子,故其后列为三桓,此季氏之始事也,而内大夫出聘亦始于此。
  二十有六年春,公伐戎。
   隐、桓皆与戎盟,至庄公而戎叛,公前追之,今伐之,后不敢为患矣。
  夏,公至自伐戎。曹杀其大夫。
   大夫不名,史阙也。杀大夫,大事也,故记之,义在于杀大夫而不在于其人可知矣。不在于其人,更何有于其人之有罪无罪哉?
  秋,公会宋人、齐人伐徐。
   徐为戎党,故公既伐戎而又伐徐。齐已为伯主,而此序宋于上,可见经文之所书本无例也。
  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二十有七年春,公会杞伯姬于洮。
   伯姬,庄公女也,杞伯必有所要约于鲁,故令伯姬先见公。其冬杞伯来朝,伯姬是冬亦方归宁,而此时不入国也。
  夏六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郑伯同盟于幽。
   齐桓再举同盟,以一诸侯之心也。左氏谓「陈、郑服」,近是。然卫不与,故明年伐卫。
  秋,公子友如陈葬原仲。
   外大夫不卒葬,此葬者,以季友与原仲为姻也。是为私行,则大夫出亦记也。或驳之以为「公使」,未然。或预以庄父末年之事附会于此,则益谬矣。
  冬杞伯姬来。
   妇人归宁,礼也,见于周南诗矣。或执「常事不书」之例以为讥,谬也。然小事不书,归宁,小事也,何以书?盖为杞伯相继来朝,诸侯来朝为大事,故书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