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然亦有史所不书,即以为义者,此盖《春秋》新意,故传不言“凡”,曲而畅之也。
  ○畅,敕亮反。
  [疏]“然亦”至“之也”。
  ○此说因旧为新也。仲尼脩《春秋》者,欲以上遵周制,下明世教,其旧史错失,则得刊而正之,以为变例。其旧史不书,则无可刊正,故此又辩之。亦有史所不书,正合仲尼意者,仲尼即以为义。改其旧史及史所不书,此二者盖是《春秋》新意,故传亦不言凡,每事别释,曲而通畅之也。“此盖《春秋》新意”,其言总上,通变例与不别书也。举一凡而事同者,诸理尽见,是其直也;不言凡而每事发传,是其曲畅。畅训通,故言曲而畅之也。若然,隐公实不即位,史无由得书即位。邾克实未有爵,史无由得书其爵。然则传言不书,自是旧史不书。而以不书为仲尼新意者,《释例 终篇》杜自问而释之,云丘明之为传,所以释仲尼《春秋》。仲尼《春秋》皆因旧史之策书,义之所在,则时加增损,或仍旧史之无,亦或改旧史之有。虽因旧文,固是仲尼之书也。丘明所发,固是仲尼之意也。虽是旧文不书,而事合仲尼之意,仲尼因而用之,即是仲尼新意。若宣十年“崔氏出奔卫”,传称“书曰‘崔氏’,非其罪也,且告以族,不以名”。是告不以名,故知旧史无名,及仲尼脩经,无罪见逐,例不书名,此旧史之文,適当孔子之意,不得不因而用之。因旧为新,皆此类也。然杜唯言史所不书,即以为义,不云史所书为义者,但夫子约史记而脩《春秋》,史记之文,皆是旧史所书,因而褒贬,理在可见,不须更言,但恐旧史不书,而夫子不用,故特言之。
  其经无义例,因行事而言,则传直言其归趣而已。
  ○趣,七住反。非例也。
  [疏]“其经”至“例也”。
  ○此一段说经无义例者。国有大事,史必书之,其事既无得失,其文不著善恶,故传直言其指归趣向而已,非褒贬之例也。《春秋》此类最多,故隐元年“及宋人盟于宿”,传曰“始通也”。杜注云“经无义例,故传直言其归而已。他皆放此”。是如彼之类,皆非例也。
  故发传之体有三,而为例之情有五。
  ○为音于伪反,又如字。
  [疏]“故发”至“有五”。
  ○正义曰:传体有三,即上文发凡正例、新意变例、归趣非例是也。为例之情有五,则下文“五曰”是也。书经有此五情,缘经以求义为例,言传为经发例,其体有此五事。下文五句,成十四年传也。案彼传上文云“春秋之称”,下云“非圣人谁能脩之?”圣人指谓孔子,美孔子所脩,成此五事,五事所摄,诸例皆尽。下句释其显者以属之耳。此发传之体有三,上文三言“其”以别之,观文足可知耳。刘寔分变例新意以为二事。《释例 终篇》曰“丘明之传有称周礼以正常者,诸称凡以发例者是也;有明经所立新意者,诸显义例而不称凡者是也”。称古典则立凡以显之,释变例则随辞以赞之。杜言甚明,尚不能悟,其为暗也,不亦甚乎!
  一曰:“微而显”,文见於此,而起义在彼。
  ○见,贤遍反,下同。“称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梁亡”、“城缘陵”之类是也。
  ○舍音舍。
  [疏]“一曰”至“是也”。
  ○“文见於此”,谓彼注云“辞微而义显”也。“称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成十四年传为叔孙侨如发也。经曰“秋,叔孙侨如如齐逆女。九月,侨如以夫人妇姜氏至自齐”。叔孙是其族也,褒赏称其族,贬责去其氏。衔君命出使称其族,所以为荣;与夫人俱还去其氏,所以为辱。出称叔孙,举其荣名,所以尊君命也;入舍叔孙,替其尊称,所以尊夫人也。族自卿家之族,称舍别有所尊。是文见於此而起义在彼。僖十九年经书“梁亡”,是秦亡之也。传曰“不书其主,自取之也”。僖十四年经书“诸侯城缘陵”,是齐率诸侯城之,以迁杞也。传曰“不书其人,有阙也”。秦人灭梁而曰“梁亡”,文见於此,“梁亡”见取者之无罪。齐桓城杞而书“诸侯城缘陵”,文见於此,“城缘陵”见诸侯之有阙。亦是文见於此,而起义在彼。皆是辞微而义显,故以此三事属之。
  二曰“志而晦”,约言示制,推以知例。参会不地、与谋曰“及”之类是也。
  ○参,士南反,又音三。与音预。
  [疏]“二曰”至“是也”。
  ○彼注云“志,记也。晦,亦微也。谓约言以记事,事叙而文微”。桓二年,秋,“公及戎盟于唐。冬,公至自唐”。传例曰“特相会,往来称地,让事也。自参以上,则往称地,来称会,成事也”。其意言会必有主,二人共会,则莫肯为主,两相推让,会事不成,故以地致。三国以上,则一人为主,二人听命,会事有成,故以会致。宣七年“公会齐侯伐莱”。传例曰“凡师出,与谋曰及,不与谋曰会”。其意言同志之国,共行征伐,彼与我同谋计议,议成而后出师,则以相连及为文。彼不与我谋,不得已而往应命,则以相会合为文。此二事者,义之所异,在於一字。约少其言,以示法制,推寻其事,以知其例。是所记事有叙,而其文晦微也。
  三曰“婉而成章”,
  ○婉,於阮反。曲从义训,以示大顺。诸所讳辟,璧假许田之类是也。
  ○辟,本亦作“避”,音同,后放此,假,古雅反,后不音者同。
  [疏]“三曰”至“是也”。彼注云“婉,曲也。谓屈曲其辞,有所辟讳,以示大顺,而成篇章”。言“诸所讳辟”者,其事非一,故言“诸”以总之也。若僖十六年,公会诸侯于淮,未归而取项,齐人以为讨而止公。十七年,九月,得释始归。讳执止之耻,辟而不言,经乃书“公至自会”。诸如此类,是讳辟之事也。诸侯有大功者,於京师受邑,为将朝而宿焉,谓之朝宿之邑。方岳之下,亦受田邑,为从巡守备汤水以共沐浴焉,谓之汤沐之邑。鲁以周公之故,受朝宿之邑於京师许田是也;郑以武公之勋,受汤沐之邑於泰山祊田是也。隐桓之世,周德既衰,鲁不朝周,王不巡守,二邑皆无所用,因地势之便,欲相与易,祊薄不足以当许,郑人加璧以易许田。诸侯不得专易天子之田,文讳其事。桓元年,经书“郑伯以璧假许田”,言若进璧以假田,非久易也。掩恶扬善,臣子之义,可以垂训於后。故此二事皆屈曲其辞从其义训,以示大顺之道。是其辞婉曲而成其篇章也。
  四曰“尽而不汙”,
  ○汙,於俱反,曲也。直书其事,具文见意。丹楹刻桷、天王求车、齐侯献捷之类是也。
  ○楹音盈。刻音克。桷音角。捷,在妾反。
  [疏]“四曰”至“是也”。
  ○彼注云:“谓直言其事,尽其事实,无所汙曲”。礼制,宫庙之饰,楹不丹,桷不刻。庄二十三年“秋,丹桓宫楹”;二十四年,春,“刻桓宫桷”。礼,诸侯不贡车服,天子不私求财。桓十五年“天王使家父来求车”。礼,诸侯不相遗俘。庄三十一年“齐侯来献戎捷”。三者皆非礼而动,直书其事,不为之隐,具为其文,以见讥意。是其事实尽而不有汙曲也。
  五曰“惩恶而劝善”,
  ○惩,直升反。求名而亡,欲盖而章。书齐豹“盗”、三叛人名之类是也。
  [疏]“五曰”至“是也”。
  ○彼注云“善名必书,恶名不灭,所以为惩劝”。昭二十年“盗杀卫侯之兄絷”,襄二十一年“邾庶其以漆闾丘来奔”,昭五年“莒牟夷以牟娄及防兹来奔”,昭三十一年“邾黑肱以滥来奔”,是谓盗与三叛人名也。齐豹,卫国之卿,《春秋》之例,卿皆书其名氏,齐豹忿卫侯之兄,起而杀之,欲求不畏彊御之名,《春秋》抑之,书曰“盗”。盗者,贱人有罪之称也。邾庶其、黑肱、莒牟夷三人,皆小国之臣,并非命卿,其名於例不合见经,窃地出奔,求食而已,不欲求其名闻,《春秋》故书其名,使恶名不灭。若其为恶求名而有名章彻,则作难之士,谁或不为?若窃邑求利而名不闻,则贪冒之人,谁不盗窃?故书齐豹曰“盗”,三叛人名,使其求名而名亡,欲盖而名章,所以惩创恶人,劝奖善人。昭三十一年传具说此事,其意然也。盗与三叛俱是恶人,书此二事,唯得惩恶耳,而言“劝善”者,恶惩则善劝,故连言之。
  推此五体,以寻经、传,触类而长之。
  ○长,丁丈反。附于二百四十二年行事,王道之正,人伦之纪备矣。
  [疏]“推此”至“备矣”。
  ○正义曰:上云“情有五”,此言“五体”者,言其意谓之情,指其状谓之体,体情一也,故互见之。一曰微而显者,是夫子脩改旧文以成新意,所修《春秋》以新意为主,故为五例之首。二曰志而晦者,是周公旧凡,经国常制。三曰婉而成章者,夫子因旧史大顺,义存君亲,扬善掩恶,夫子因而不改。四曰尽而不汙者,夫子亦因旧史,有正直之士,直言极谏,不掩君恶,欲成其美,夫子因而用之。此婉而成章,尽而不污,虽因旧史,夫子即以为义。总而言之,亦是新意之限,故传或言“书曰”或云“不书”。五曰惩恶而劝善者,与上微而显不异,但劝戒缓者,在微而显之条;贬责切者,在惩恶劝善之例,故微而显居五例之首,惩恶劝善在五例之末。五者《春秋》之要,故推此以寻经、传,触类而增长之,附於二百四十二年时人所行之事,观其善恶,用其褒贬,则王道之正法,人理之纪纲,皆得所备矣。从首至此,说经、传理毕,故以此言结之。“触类而长之”《易 上系辞》文也。二百四十二年,谓获麟以前也。以后经则鲁史旧文,传终说前事,辞无褒贬,故不数之也。触类而长之者,若隐四年经书“翚帅师”,传称羽父固请,“故书曰‘翚帅师’,疾之也”。十年经亦书“翚帅师”,传虽不言“书曰”、“故书”,是知与上同为新意。又隐元年传“曰‘仪父’,贵之也”,则桓十七年云“仪父”,亦是贵之是也。
  或曰:《春秋》以错文见义。若如所论,则经当有事同文异而无其义也。先儒所传,皆不其然。
  ○传,直专反。
  [疏]“或曰”至“其然”。
  ○正义曰:自此至“释例详之”,言已为作注解之意。论经、传之下,即是自述已怀,於文不次,言无由发,故假称或问而答以释之。《春秋》之经,侵伐会盟及战败克取之类,文异而义殊,错文以见义。先儒知其如是,因谓苟有异文,莫不著义。杜以为仲尼所述,据史旧文,文害者,则刊而正之,不害者,因其详略。此其异於先儒,故或人据上文杜之异旨,执先儒以问曰:《春秋》以错文见义,其文异者,必应有义存焉。若如所论,辞有详略,不必改也,则经当有事同文异而无其义意者也。先儒所传,皆不其然,今何以独异?欲令杜自辩之。
  答曰:《春秋》虽以一字为褒贬,然皆须数句以成言,
  ○数,色主反,下同。非如八卦之爻,可错综为六十四也,
  ○综,宗宋反。固当依传以为断。
  ○断,丁乱反。
  [疏]“答曰”至“为断”。
  ○庄二十五年“陈侯使女叔来聘”,传曰“嘉之,故不名”。僖二十五年“卫侯毁灭刑”,传曰“同姓也,故名”。褒则书字,贬则称名,褒贬在於一字。褒贬虽在一字,不可单书一字以见褒贬,故答或人曰“《春秋》虽以一字为褒贬,皆须数句以成言语,非如八卦之爻,可错综为六十四也”。卦之爻也,一爻变,则成为一卦;经之字也,一字异,不得成为一义,故经必须数句以成言,义则待传而后晓,不可错综经文,以求义理,故当依传以为断。文异者,丘明不为发传,仲尼必无其义,安得传旨之表妄说经文?以此知经有事同文异而无其义者也。“数句”者,谓若隐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及昭十三年“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虔于乾谿”。此皆三句以上。《春秋》一部,未必皆然。杜欲盛破贾、服一字,故举多言之。或以为数其文句,义亦得通。“错综其数”,《易 上系辞》文,谓交错综理之。
  古今言《左氏春秋》者多矣,今其遗文可见者十数家。
  [疏]“古今”至“数家”。
  ○《汉书 儒林传》云:“汉兴,北平侯张苍及梁大傅贾谊、京兆尹张敞、大中人大刘公子皆脩《左氏传》。谊为《左氏传》训诂,授赵人贯公,公传子长卿,长卿传清河张禹,禹授尹更始,更始传子咸及丞相翟方进,方进授清河胡常,常授黎阳贾护,护授苍梧陈钦,而刘歆从尹咸及翟方进受。由是言《左氏》者本之贾护、刘歆。”是前汉言《左氏》者也。汉武帝置五经博士,《左氏》不得立於学官。至平帝时,王莽辅政,方始立之,后汉复废。虽然,学者浸多矣,中兴以后,陈元、郑众、贾逵、马融、延笃、彭仲博、许惠卿、服虔、颍容之徒,皆传《左氏春秋》。魏世则王肃、董遇为之注。此等比至杜时,或在或灭,不知杜之所见十数家定是何人也。
  大体转相祖述,进不成为错综经文以尽其变,退不守丘明之传。於丘明之传,有所不通,皆没而不说,而更肤引《公羊》、《穀梁》,
  ○肤,芳于反。適足自乱。
  [疏]“大体”至“自乱”。
  ○《礼记 中庸》云“仲尼祖述尧舜”。祖,始也,谓前人为始而述修之也。经之详略,本不著义,强为之说,理不可通,故“进不成为错综经文以尽其变”。於传之外,别立异端,故“退不守丘明之传”。传有不通,则没而不说,谓诸家之注多有此事。但诸注既亡,不可指摘。若观服虔、贾逵之注,皆没而不说者众矣,谓若文二年“作僖公主”,传於僖三十三年云“作主,非礼也。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及襄九年“闰月,戊寅,济于阴阪”之类是也。肤谓皮肤,言浅近引之也。《公羊》、《穀梁》口相传授,因事起问意,与《左氏》不同,故引之以解《左氏》,適足以自错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