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衍义补


  《周礼》:委人掌敛野之赋,敛薪(以烹者)刍(草)凡疏材(菜蔬之类)木材(可为宫室者)、凡畜聚之物。

  臣按:疏材,草木之可食茹者;木材,木植之可为宫室器用者;薪以供烹饪;刍以饲畜类。四者皆出于野,必畜聚之以待不时之用也,故以委人掌之,后世疏果、竹木、柴薪有税,其原盖出于此。

  唐德宗时,始用户部侍郎赵赞税天下竹木,十取其一,以为常平本。

  臣按:后世竹木之税始此,然唐时所税者取其利以为常平本,今世则用之以为宫宇什器耳。我朝于凡天下关津去处,设抽分竹木局,抽分客商兴贩竹木柴炭等物,在京者令军卫自设场分收贮柴薪,按月给与禁军孤老等烧用,竹木等物堆垛在场,令各局按旬奏申知数,遇有用度,以凭计料、拣定度量支拨,在外场局则用各给所在之用。近年于太平之芜湖、荆州之沙市、浙江之杭州径遣工部属官亲临其地抽分变卖,取其价直银两解京以供工部缮造之费,免以科征于民,是诚良策。然商贩无常,难为定数,后来者务逾前人之数以侥能名,岁增一岁,无有纪极,窃恐后来之难继,商贾、折阅兴贩者不至而官与民两失其利,乞量为中制,因地定额,多者不以为优、不及数者不以为劣,庶几可以久行。(此言竹木)

  汉宣帝五凤中,耿寿昌白增海租,萧望之言:“县官尝自渔,海鱼不出,后复与民,鱼乃出。”

  臣按:后世鱼课其原出于此。我朝凡有河泊之处皆立官以司鱼课,岁有定额,河泊之所遍天下而惟湖广最多,一藩十二所四州共百四十余处而沔阳一州乃至有三十一处,岁纳课钞有定数,使钞法果行,所得亦不赀矣。今日非但鱼课,凡征商等课皆然,苟钞法通行则诸课皆得以资国之用,不然则是虚费官吏之俸,徒为下人之扰,而所得不足以偿所费也。(此言鱼课)

  《元史》:额外之课凡三十有二,其一曰历日、二曰契本、三曰河泊、四曰山场、五曰窑冶、六曰房地租、七曰门摊、八曰池塘、九曰蒲苇、十曰食羊、十一曰荻苇、十二曰煤炭、十三曰撞岸、十四曰山查、十五曰曲、十六曰鱼、十七曰漆、十八曰酵、十九曰山泽、二十曰荡、二十一曰柳、二十二曰牙例、二十三曰乳牛、二十四曰抽分、二十五曰蒲、二十六曰鱼苗、二十七曰柴、二十八曰羊皮、二十九曰磁、三十曰竹苇、三十一曰姜、三十二曰白药。

  臣按:《元史食货志》有所谓岁课山林川泽之产,若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碧甸子、铅锡、矾碱、竹木之类,其利最广者盐法、茶法、商税、市舶四者,外此又有所谓额外课凡三十二,谓之额外者,岁课皆有额而此课不在其额中也。呜呼,元有天下其取之民课额之名目乃至如此之多,当时之民其苦可知也。我朝一切削去,十存其一二,亦不闻国用之不足。臣意当时亦徒有此名目以为奸人之资而已,国家未必赖其用也,史书之以垂戒后世,以见其国脉之所以促有其因耳。呜呼,其尚永鉴之哉!

  以上论征榷之课
 

卷三一

  ▲傅算之籍

  孟子曰:“有力役之征。”朱熹曰:“征赋之法,岁有常数,力役取之于冬。”

  臣按:孟子此章举布缕、粟米与力役并言而皆谓之征,征也者上取于下之名也。布缕粟米专取其物,而力役之征盖兼乎人力也。

  小司徒之职,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冢宰职出九赋者之人数),以辨(别也)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读为弛)舍。

  贾公彦曰:“司徒是主土地之官,故亦兼主采地之法。辨其贵贱、老幼、废疾者,谓别其贵贱、老幼、废疾,合科役者科役之。征谓税之,役谓繇役。施舍者,贵与老幼废疾者不科役,故言弛也。”

  吴澂曰:“夫谓上地、中地、下地皆一廛,举其凡也。家谓上地七人、中地六人、下地五人,别其目也。”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饶也)。

  吴澂曰:“一家男女七人以上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五人以下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止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也。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余则为老弱也。”

  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给公上也),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作文书入于司徒)。

  吴澂曰:“国中,城郭中也。晚赋税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复多役少也;野则早赋税而晚免之,以其复少役多也。征之者,给公上之事也。舍者,谓有复除而不收役事也。”

  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

  章氏(失其名)曰:“三代役法莫详于周,《周礼》伍两、军师之法,此兵役也;师田、追胥之法,此徒役也;府、史、胥、徒之有其人,此胥役也;比闾、族、党之相保,此乡役也。有司徒焉则因地之美恶而均役,有族师焉则校民之众寡以起役,有乡大夫焉则辨民之老少以从役,有均人焉则论岁之丰凶以行复役之法。”

  臣按:凡有天下国家者不能不役乎民,然役有轻重、繁简、远迩、久速之殊,民有老少、强弱、富贫、贵贱之异,不可以一概论也。是以成周之世,欲役乎民必先均其土地以别其宽狭硗腴,必稽其人民以知其多寡虚实,必量其人身以知其强弱老少,必验其畜产以知其贫富有无,必有夫有妇然后谓之一家,必年富力强然后谓之可任,彼夫贵而有爵者、贤而有德者、能而有才者、服事于公与衰耄之老、笃废之疾皆不可任以繇役之事,所以任夫繇役者皆必少壮之夫,平日习劳、丁多而家给者也。夫民食三土而赖官府之庇以有其室家田产,则服力役以为国卫,足国用、成国事,亦其职分之所当为者也。用所当用之人,为所当为之事,虽曰为国,亦所以为民,而又明以察之、公以处之、仁以悯之,是以国家有所经营则咸如子趋父事,有所征伐则莫不敌王所忾,而上无不成之事,下有卫上之忠,而天位永安、国祚延长矣。

  载师,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

  张载曰:“夫家之征,疑无过家一人者谓之夫,余夫竭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谓之家。”

  吴澂曰:“民无职事谓游惰者也,游惰则罚之使出一家力役之征。力役之征,谓出士徒车辇以给繇役者也。”闾师,凡无职者出夫布。

  马端临曰:“古人于游惰不耕及商贾末作之人,皆于常法之外别立法以抑之,间民或出夫布或并出夫家之征,夫布其常也,并出夫家所以抑之也。夫家解当如横渠之说,郑注谓‘令出一夫百亩之税’,则无田而所征与受田者等,不几于太酷乎?”

  臣按:民之无职者既不受田,乃使之出一家一夫之征,彼将何从而得乎?圣人为此制所以抑游惰而使之趋南亩也。当是之时,民之无田者盖鲜矣,间有无田者而亦不免供有田之赋,但比之有田者为轻尔。后世口赋之算,不问有田无田皆出赋,与古异矣。

  均人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读为征),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均也)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

  郑玄曰:“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则转运委积之属。”

  臣按:力征即孟子所谓力役之征也。力役之征,有专用人力为者,造作修治之属也;有兼资物力成者,辇运挽输之类也。均人掌均力征,必先审民家之丁中或寡或多,其家之牛马车辇或有或无,因其材而任以事,随所宜而加之役,用其所有而不强其所无,此民之役所以易供,而国之事所以易成也。然用民之力,丰年不过三日、歉年仅用一日而已,而不丰不歉之年则又惟用二日焉,一岁之间三百有六旬,上之人仅用其民三日之力,其三百五十有七日皆民之所自有也,民安得不安富,国安得不清泰哉。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上也)下(落也)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

  徐干曰:“民数为国之本也,先王周知其万民众寡之数,乃分九职焉,九职既分则劬劳者可见、勤惰者可闻而事役不均者未之有也。事役既均,故上尽其心而人竭其力,而庶功不兴者,未之有也。庶功既兴,故国家殷富,大小不匮,百姓休和,下无怨疾,而治不平者未之有也。《周礼》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其重之也如此,今之为政者未之知恤也,是以先王致六乡六遂之法,所以维持其民而为之纲目也,使其邻比相保爱,赏罚相延及,故出入存亡、臧否逆顺可得而知也。及乱君之为政也,户口漏于国版,夫家脱于联伍,避役逋逃者有之,于是奸心竞生,伪端并作,小则窃滥,大则攻劫,严刑峻令不能救也。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建典,家以立度,五礼用脩,五刑用措,其惟审民数乎?”

  臣按:所谓版者,即前代之黄籍,今世之黄册也。周时惟书男女之姓名、年齿,后世则凡民家之所有丁口、事产皆书焉,非但民之数而已也。我朝每十年一大造其册,首著户籍(若军、民、匠、灶之属),次书其丁口(成丁不成丁),次田地(分官民等则例)、房屋、牛只。凡例有四,曰旧管、曰开除、曰新收、曰实在,今日之旧管即前造之实在也。每里一百一十户,十户一甲,十甲一里,里有长,辖民户十,轮年应役,十年而周,周则更大造民,以此定其籍贯,官按此以为科差,诚有如徐氏所谓庶事之所从出而取正焉者也。版籍既定,户口之或多或寡、物力之或有或无,披阅之顷,一目可尽,官府遇有科差,按籍而注之,无不当而均矣。然民伪日滋,吏弊多端,苟非攒造之初立法详尽、委任得人,则不能禁革其脱漏、诡寄、飞走、那移之弊,请当大造之年,户部定为则例,颁行天下,凡所造之册,必须县册详于府、府册详于布政司、司册详于进呈者,其县册当如《诸司职掌》所载,凡各州县田土必须开具各户若干及条段四至(于实在下则书曰坐落某里,于新收下则书曰某年买某里某人户下田,明开亩段价值、界至,其开除者则止书曰某年卖与某里某人),府册止书地名,司册及进呈者则否。如此,则官府科差有所稽考得以验其贫富,民间争讼有所质证得以知其虚实,遇有旱潦有所优免,不至于混而无别矣。

  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臣按: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

  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

  马端临曰:“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者也。汉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赋,至五十六岁而除;二十而傅给繇役,亦五十六而除,是税之且役之也。”

  臣按:后世户口之赋始此。盖古者有田则有税,有身则有役,税出财、役出力,惟游惰无职事者则抑之,俾视夫家出征税焉,非有所利之也。自汉计口出算之后,则凡为民者有身则有庸、力役之外计口出财,遂为后世定制。

  景帝二年,男子年二十始傅。

  臣按:傅,著也,言著名籍以给公家繇役也。汉制,民年二十二始傅,五十六乃免,至是景帝更为异制,令男二十始傅,则是民之一生供繇役出口赋凡三十有六年也。

  齐高祖诏朝臣曰:“黄籍,人之大纪、国之理端。自顷民伪已久,乃至窃注爵位、盗易年月,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记死叛,停私而去隶役,身强而称有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虽却改籍书,终无得实,若约之以刑则人伪已远,若绥之以德又未易可惩,诸贤并深明理体,各献嘉谋,以何科算能革斯弊?”

  臣按:册籍之弊古今一律,国初洪武五年,户部发下户由以定民籍,十四年始大造,自是以来每十年一攒造,民年十五为成丁,未及十五为未成丁,官府按册以定科差,脱漏户口者有禁,变乱版籍者有刑,凡有科征差役,率验其户口、田产,立为等第,敷役者不得差贫卖富,受役者不得避重就轻,其制度可谓详尽矣,然岁久弊生,非止一端,固非一二日禁革所能尽,亦非一二人智虑所能周也。请自今遇大造之年,先期敕户部移文天下司府州县,俾其详询博采,积年病弊何在,各处事宜何如,一一条上户部,户部臣僚将所条具者讲究处置以闻,定为则例,颁行天下,如齐高祖诏所谓各献嘉谋,以何算而革弊焉者。如此,则宿弊既革,版籍顿清,非独官府之科差适均,而民间之词讼亦息矣。

  唐令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设正一人掌案此户口,课植农桑,捡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坊正,在田野居者为村,别置村正。

  臣按:《周礼》六乡有比长、闾胥之属,六遂有里宰、酂长之名,唐人里正、坊正、村正之设盖本诸此。今制每一里百户,立十长,长辖十户,轮年应役,十年而周,当年者谓之见役,轮当者谓之排年,凡其一里之中、一年之内,所有追征钱粮、句摄公事与夫祭祀鬼神、接应宾旅,官府有所征求、民间有所争斗,皆在见役者所司,惟清理军匠、质证争讼、根捕逃亡、挨究事由则通用排年里长焉。此外又分为区以督赋税,谓之粮长,盖签民之丁力相应者充之,非轮年也,惟粮多之处有之,必须精择其人,不然非惟有亏于国课,而又有扰于生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