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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此即第二卷所谓自心内法一切皆有。自心外法或有或无也。宗镜云。一有本质相分是实性境。即前五识。及明了意识初念。并少分独头意识是。二有本质相分是假。即有质独影及带质境是。三无质相分是假。即无质独影是。四无质相分是质性境。即第八心王缘三境。及本智缘真如是。(真如即是实相。故名为相。而根本智非有相分也。)又云。带有二义。一者挟带。二者变带。相亦二义。一者体相。二者相状。若根本智缘真如。是挟带体相而缘。是所缘缘。乃至内二分相缘。及自证分缘。见分。亦是挟带体相。名所缘缘。若有漏心心所。及无漏后得智见分缘境之时。变相而缘。不论有质无质。皆是变带相状。名所缘缘。又云。但是相分。皆名变带。若不变相分。直附境体。即名挟带。
第八心品。有义。唯有亲所缘缘。随业因力任运变故。有义。亦定有疏所缘缘。要仗他变质。自方变故。有义。二说俱不应理。自他身土。可互受用。他所变者。为自质故。(则初家惟有亲所缘缘。不应理也。)自种于他无受用理。他变为此。不应理故。(则次家定有疏所缘缘。亦非理也。且一切有情。法尔有五性差别。)非诸有情种皆等故。应说此(第八心)品。(其)疏所缘缘。(于未转已转等凡)一切位中。有无不定。
此下别约八识。判所缘缘亲疏有无之义。今先判第八识也。有三家解。第三为正。未转位中。根身种子。定无疏所缘缘。器界及他人浮尘根身。得有疏所缘缘。已转位中。镜智缘真。定无疏所缘缘。镜智缘俗。得有疏所缘缘。又缘现在。则有本质。若缘过未。则无本质。故云有无不定。
第七心品。未转依位。是俱生(我法二执)故。必仗(第八识之见分以为)外质。故亦定有疏所缘缘。已转依位。此非定有。(若缘净识为无我境。仍有疏所缘缘。若)缘真如(及过未)等。(则便)无外质故。○第六心品。行相猛利。于一切(圣凡)位(中。皆)能自在(而)转。(故)所仗外质。或有或无。(当知)疏所缘缘。有无不定。○前五心品。未转依位。粗钝劣故。必仗外质(五尘性境。)故亦定有疏所缘缘。已转依位。此非定有。(成所作智。通)缘过未等(法。)无外质故。
此判前七转识所缘缘。亲疏有无之义也。或有外质。指同时意识。或无外质。指独头意识。余可知。三释所缘缘竟。
(丑)四释增上缘
四增上缘。谓若有法。有胜势用。能于余法或顺或违。(俱能为缘。是故名增上缘。)虽前三缘。亦是增上。而今第四。除彼(前三。收)取(其)余。为显诸缘差别相故。此顺违(之胜势)用。于四处转。(谓)生住成得四事别故。
有法。亦指有体之法也。或自有体。或依色心分位假立。即以色心等法为体。均是依他起性。非同徧计所执。故名有法。由此法故。未生诸法。或顺令生。或复违令不生。已生诸法。或顺令住。或复违令不住。未成诸法。或顺令成。或复违令不成。未得诸法。或顺令得。或复违令不得。故名增上缘。
然增上用。随事虽多。而胜显者。唯二十二。应知即是二十二根。
一眼根。二耳根。三鼻根。四舌根。五身根。(此五名五色根。)六男根。七女根。八命根。九意根。十苦根。十一乐根。十二忧根。十三喜根。十四舍根。(此五名五受根。)十五信根。十六进根。十七念根。十八定根。十九慧根。(此五名五善根。)二十未知当知根。二十一已知根。二十二具知根。(此三名三无漏根。)
前五色根。以本识等所变眼等净色为性。
识等。等取自种子。眼等。等取耳鼻舌身。净色。谓清净四大。即第八识上色之功能。非外所造。非同粗显色香味触。可得见嗅尝触。但是比量所知而已。
男女二根。身根所摄。故即以彼(身根之)少分为性。命根。但依本识亲种分位假立。非别有性。(等无间)意根。总以八识为性。
若八识自类心心所聚。前望于后。即是等无间缘所摄。今不论自类他类。总于后念诸心心所生住成得有顺违用。故总立为增上缘之意根。
五受根。如应各(以)自受为性。信等五根。即以(善心所中)信等及(别境中之)善念等而为自性。
苦乐忧喜舍五受。即五受根体性。善中信勤。别境中善念善定善慧。即五根体性。此五善根。且指有漏善言之也。
未知当知根体。位有三种。一根本位。谓在见道(十五心中。唯)除(最)后(第十六心之一)刹那。(以第十六刹那。)无所未知可当知故。(即属已知根摄。)二加行位。谓暖顶忍世第一法。近能引发根本位故。三资粮位。谓从为(欲)得谛(而修)现观故。发起决定胜善法欲。乃至未得顺决择分(已前)所有善根。名资粮位。能远资生根本位故。于此三位信等五根(及)意(根)喜(根)乐(根)舍(根。合)为此(未知当知)根性。(然在)加行等位。于后胜法求证愁戚。亦有忧根。(但以)非正善根。故多不说。
见道一十五心之中。所有信进念定慧意喜乐舍。正属无漏。以是出世无间道故。未证解脱。故名未知。无间必证。故名当知。故以此为未知当知根本位也。加行近能引发此位。资粮远能资生此位。虽所修者。犹是有漏五善根等。而有漏善为增上缘。助熏本有无漏信等种子。指彼无漏法尔种子。在于资粮加行位中。得有漏善所资熏故。渐渐增长成熟。将来必得发真无漏现行。是故名为未知当知无漏善根。
前三无色有此根者。有胜见道傍修得故。或二乘位回趣大者。为证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摄生空无漏。彼皆菩萨此根摄故。菩萨见道。亦有此根。但说地前。以时促故。
若论未知当知根。正于四禅中有。以初果见道。必依第四禅故。然除非非想天。前三无色界天。亦得有此根者。谓有一类胜见道人。虽依四禅而发无漏。亦能傍修得上三定。故于空处识处无所有处。亦有未知当知根也。又二乘所证三界九地生空无漏。虽分未知已知具知三根差别。而以菩萨视之。则皆属未知根摄。以未证法空故。是故二乘回趣大者。虽已具证三界九地所证生空无漏。而法执未伏。犹属资粮位摄。今为证法空故。地前亦起此未知当知根也。菩萨见道下。释疑。谓有疑曰。声闻见道一十五心。犹名为未知当知根之根本位。直俟十六心满。不名为已知根。何故菩萨之未知当知根。但说在地前耶。今释之曰。菩萨在于无间道中。理应亦有此根。而但说地前者。以菩萨见道之时促故。盖声闻见道。须观苦集灭道四安立谛。历下上界。便有八谛。故有八忍八智一十六心。名为十六刹那。其时则长。菩萨见道。惟观真如非安立谛。虽多刹那。事方究竟。而相等故。总说一心。其时则促也。
始从见道最后刹那。乃至金刚喻定。所有信等无漏九根。皆是已知根性。未离欲者。于上解脱求证愁戚。亦有忧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说。
二乘第十六心证预流果。菩萨无分别智登欢喜地。皆名见道最后刹那。那含最后心。等觉最后心。皆名金刚喻定。二乘已证我空真如。菩萨已证法空真如。故皆名已知根。不说忧根之义。如文可知。
诸无学位无漏九根。一切皆是具知根性。
罗汉。支佛。圆证生空。诸佛如来。圆证法空。故皆名具知根也。八地已上。亦名无学。望于二乘。则名具知。望于如来。犹名已知。
有顶虽有游观无漏。而不明利。非后三根。
此释疑也。疑曰。若但前三无色得有三无漏根。则有顶非非想天。亦可游观无漏而入灭定。何无二十二根之后三根耶。故今释曰。虽依有顶游观无漏。得入灭定。然此灭定。由止息想作意为先。但使劳虑不行。而不明利。盖欲断惑证真。必须无漏现观。今入灭尽定者。前六转识一总不行。非可依之断惑证理。以其无胜势用。故非无漏三根也。大佛顶经云。现前虽成九次第定。不得漏尽成阿罗汉。正是此意。是故若欲尽漏。须修胜生空观。
二十二根自性如是。诸余门义。如论应知。
谓业用。假实。乃至界系等余门分别。并如瑜伽地论五十七卷中广明也。初且明四缘竟。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七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八
蕅益沙门智旭述
(癸)二傍论十因三。初明依处立因。二明依处摄因。三明因缘依处得果。(子)初中二。初标征。二正释。(丑)今初
如是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云何此(十因)依十五处立。
宗镜云。十因者。随说因。为诸法先导之门。观待因。了现得作用之事。牵引因。则令成自果。摄受因。则能摄万缘。生起因。令万类能生。引发因。使诸果成办。定异因。则种类各别。同事因。则体总一如。相违因。能起障碍之门。不违因。随顺缘生之理。
(丑)二正释二。初明十因依十五处立。二以二因摄上十因。(寅)初中十。初随说因。依于语依处立。(至)十不相违因。依于不障碍依处立。(卯)今初
一语依处。谓(有一)法(必有一)名。(如名取相之)想。所起语(言之)性。即依此处立随说因。谓依此语。随见闻等说诸义故。此即(以)能说(之语)为所说(诸义之)因。有论说此(随说因)是名想见。由如名字取相执著。随起说故。若依彼(论所)说。便(可以)显此因。是语依处。
有论。指集论也。余可知。
(卯)二观待因。依于领受依处立。
二领受依处。谓所观待。(有)能(受)所受(之)性。即依此处立观待因。谓观待此(能受所受。)令彼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故)此(领受依处。)是彼观待因。
能所受者。如手为能受。所持之物为所受等。举业时萟为能受。科名用第为所受等。乃至净业为能受。净土为所受等。观待所受之果。乃立能受之因。令彼举业净业等事。未生者生。已生者住。未成者成。未得者得也。
(卯)三牵引因。依于习气依处立。
三习气依处。谓(于)内外种未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牵引因。谓能牵引远自果故。
内种。谓不共种。外种。谓共种也。由此习气相续相牵。令后自果渐渐成熟。即种引种令不断绝。名牵引因。
(卯)四生起因。依于有润种子依处立。
四(三)有润(生)种子依处。谓内外种已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生起因。谓能生起近自果故。
谓三有种子。已经爱取所润。故能近生自果。名生起因。
(卯)五摄受因。依于六依处立。
五无间灭依处。谓心心所等无间缘。○六境界依处。谓心心所(之)所缘缘。○七根依处。谓心心所所依六根。○八作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一切)作具(之)作用。即除种子(之外。所有)余助现缘。(皆名作具。)○九士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一切能)作者(之)作用。即除种子(之外。所有)余作现缘。(皆名作者。)○十真实见依处。谓无漏见。(唯)除引自种(外。但)于无漏法能助引证(者。皆名为真实见。)○总依此六(处)立摄受因。谓摄受(前)五。(能)办(世间)有漏法。具摄受六。(能)办(出世)无漏(法)故。
(卯)六引发因。依于随顺依处立。
十一随顺依处。谓无记(法)染(法)善(法之)现(行)种(子一切)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即依此处立引发因。谓能引起同类胜(无记胜染胜善)行。及能引得无为法故。
无记引发无记。染引发染。善引发善。后倍于前。故名胜品。善又兼能引得无为。以无为性。虽自平等。由善品力。灭无记染。性乃显现故也。
(卯)七定异因。依于差别功能依处立。
十二差别功能依处。谓有为法。各于自果有能起(能)证差别势力。(望所生果不相杂乱。)即依此处立定异因。谓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界果故。
差别功能。即色心等各别种子。且约十八界言。根定非尘等。尘定非识等。识定非根等。又眼定非耳等。色定非声等。眼识定非耳识等。各自种子。各于自果能生能住能成能得。故名为定异因。文中但举生得。影略住成也。
(卯)八同事因。依于和合依处立。
十三和合依处。请从(第二)领受(依处。)乃至(第十二)差别功能依处。于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处立同事因。谓从(第二)观待(因)乃至(第七)定异(因。)皆同生等一事业故。
合前十一依处。总名和合依处。合前六因总名同事因也。以同一生果住果成果得果之事业故。
(卯)九相违因。依于障碍依处立。
十四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果中能障碍法。即依此处立相违因。谓彼能违生等事故。
如染能障净。净亦障染。有漏能障无漏。无漏亦障有漏。皆名为相违因。
(卯)十不相违因。依于不障碍依处立。
十五不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碍法。即依此处立不相违因。谓彼不违生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