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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子)二释俱有依。共四家解。第四为正。(丑)今初。
次俱有依。有作是说。眼等五识。(以同时)意识为(俱有)依。此(五识)现起(之)时。必有彼(意识)故。无别眼(根)等为俱有依。(以)眼等五根。即(五识之)种子故。(如)二十唯识伽他中言。识从自种上。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彼颂意说。世尊为成十二处故。(所以)说五识(之)种(子)为眼等根。(成内五处。又说)五识(所变)相分为色等境。(成外五处)。故(知)眼等(五)根。即(是)五识(之)种(子耳)。观所缘论。亦作是说。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彼颂意言。异熟识上。能生眼等色识(之)种子。(以能生眼识等现行。故)名(为)色功能。(即此功说)。说为五根。无别(有)眼等(五色根也)。种与色识。常互为因。(以)能熏(之现识现色。常)与种(子)递为因故。第七八识。无别此(俱有)依。恒相续转。自力胜故。第六意识。别有此(俱有)依。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色识。即眼识。依根。名眼识。依尘。名色识。余四例知。此中。以意识为五识俱有依。一谬也。谓五识种子为五根。二谬也。谓第七八识无俱有依。三谬也。唯第六依末那一义。不谬。
(丑)第二家解。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则)十八界种。应成杂乱。然十八界。各别有种。诸圣教中。处处说故。(一违也)。
此下先破初家识种为根之谬也。十八界种应成杂乱者。若以根为识种。则识全无种。又识种为根。则根全无种故。
又五识种。各有能生相见分异。为执何等名眼等根。若(执五识之)见分种(子以为五根。则见分属心)。应识蕴摄。若(执五识之)相分种(子以为五根。则相分属境)。应外处摄。便违圣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蕴内处所摄。(二违也)。又若五根即五识种。(则)五根应是五识(之亲)因缘。不应说为增上缘摄。(三违也)。又(若)鼻舌(二)根即(鼻舌)二识(之)种。则应鼻舌(二根。亦如鼻舌二识之)唯欲界系。或应(鼻舌)二识(亦如鼻舌二根之)通色界系。许(此说者)。便俱与圣教相违。(又若)眼耳身(三)根。即(眼耳身)三识(之)种(子。则)二地五地。为难亦然。(四违也)。
眼等三根。通于五地。谓五趣杂居地。(欲界)离生喜乐地。(初禅)定生喜乐地。(二禅)离喜妙乐地。(三禅)舍念清净地。(四禅)眼等三识。唯通二地。谓五趣杂居地。离生喜乐地也。今若执眼耳身根。即是识种。则或根应如识。惟局二地。或复识应如根。亦通五地矣。
又五识种。既通善恶。应五色根。非唯无记。(五违也)。又五识种。无执受摄。五根亦应非有执受。(六违也)。
第八识缘一切种子。但缘而不执受。今谓五根但是五识种子。则第八不应执受五根矣。岂不理教相违。
又五色根。若(即是)五识种。应意识种即是末那。彼(末那)以五根为同法故。(七违也)。
同法者。同为间转识所依之根法也。
又瑜伽论说眼等识。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依但应二。(八违也)。
识种子现行。是种子依。五根。是俱有依。前灭意。是开导依。若谓根即识种。是合俱有依为种子依。但有二矣。
又诸圣教。说眼等(五)根。皆通(有)现(行有)种(子。今)执唯是(识)种(而为五根)。便与一切圣教相违。(九违也)。
正破初家识种名五根竟。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朋付彼执。复转救言。异熟识中。能感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作因缘生五识种。妙符二颂。善顺瑜伽。
此叙救也。谓五识所作善恶业习气。能感当来异熟果摄之无记五识。即此业种。名五色根。作增上缘。生眼等识。既以增上业种为根。则合二十唯识颂中从自种生之义。亦契观所缘缘论中功能名五根义。此种但为增上。不为因缘。又顺瑜伽具三依义也。
彼有虚言。都无实义。(业种由善恶熏。通善染性。若执以为五根)。应五色根。非无记故。又彼(五根)应非唯有执受。(以业种非所执受故。亦非)唯色蕴摄。(以业种非色。故亦非)唯内处(摄。以业种通内外)故。鼻舌(二根)唯应欲界系故。(以二识业种唯在欲界。二根不应通色界故。眼耳身)三根不应五地系故。(三识业种唯在二地。三根亦应惟二地故)。感意识(之)业(种)。应(是)末那(以五根为同法)故。眼等(五根。又亦)不应通现种故。又(业属思。若执为根。则)应眼等(五根)非色根故。又(眼等五识。皆通三性)。若(使)五识皆业所感。则应一向(总唯)无记性摄。(不通善染二性。又无记五识是业所感。可有眼等为俱有依。则)善等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故彼所言(业种为五根者)。非为善救。又诸圣教。处处皆说阿赖耶识。变似(五净)色根。及根依处。器世间等。如何汝等拨无(五净)色根。(既)许眼等(五)识变似色等(五尘外相分境。乃独)不许眼等(五根内相分是)藏识(之)所变。如斯迷谬。深违教理。
此破救也。此下通所引颂。
然(三十唯识论及观所缘缘论之)伽他(中)。说种子功能名五根者。为破(余部妄执)离识实有色根(故)。于(本)识所变似眼根等。以有发生五识用故。假名种子及色功能。非谓色根即(是)识(种及)业种(也)。
已上破初家者皆妙。已下自立业未全妥。
又缘五境(之)明了意识。应以五识为俱有依。以彼(明了意识)。必与五识俱(时起)故。若(使)彼(明了意识。可以)不依眼等(五)识者。(则)彼(同时意识。亦)应不与五识为依。(以)彼此(互)相(为)依。势力等故。又第七识。虽无间断。而见道(修道)等(位。有漏无漏间起)。既有转易。应如六识有俱有依。不尔。彼应非转识摄。便违圣教转识有七。故应许彼(第七末那。亦必)有俱有依。此(俱有依)即(是)现行第八识摄。如瑜伽说。有藏识故。得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彼论意言。现行藏识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中)种(子。若)不尔。(者。彼论)应说有藏识故。意识得转。(以藏识中亦有意识之种子故)。由此彼说(以种为根。及说第七无俱有依)。理教相违。
此中所说明了意识以五识为依者非。所说末那以现行第八为依者是。
是故应言前五转识。一一定有二俱有依。(此应有四。今尚阙二)。谓五色根。(是)同时意识。(是)第六转识。决定恒有一俱有依。(此应有二。今尚阙一)。谓第七识。(是)若与五识俱时起者。亦以五识为俱有依。(非)第七转识。决定唯有一俱有依。谓第八识。(是)唯第八识。恒无转变。自能立故。无俱有依(非)。
第二家解竟。
(丑)第三家解。
有义。此说犹未尽理。第八类余(七识)既同识性。如何不许有俱有依。第七八识。既恒俱转。更互为依。斯有何失。
此义全是。
(又既)许现起(之)识。以种(子)为依。(则此)识种亦应许依现(行之)识。(以)能熏(之前七识。所熏之)异熟(识)。为(一切种子)生长住依。(谓)识(中)种(子)离彼(能熏。则)不生长。(离彼所熏。则无可依)住故。
此因缘义。非俱有依义也。
又异熟识。有色界中。能执持身。依色根转。如契经说。阿赖耶识。业风所飘。遍依诸根。恒相续转。瑜伽亦说。眼等六识。各别依故。不能执受有色根身。若异熟识。不徧依止有色诸根。应如六识。非能执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异熟识是有法。非能执受宗。因云。不徧依止有色诸根故。喻如六识。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将异熟识同六识之不徧依止。而不同六识之无执受。是犯二宗共一因也。然此但是能执受义。亦非俱有依义。以无色界无有根身。而第八现转故。
是故藏识若现起者。定有一依。谓第七识。(是)在有色界。亦依色根。(非)若识种子。定有一依。谓异熟识。(依之而住故非)。初熏习位。亦依能熏。(依之生长故非)。余如前说。
第三家解竟。
(丑)第四家正解。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未了所依与依别故。依。谓一切有生灭法。仗因托缘而得生住。诸所仗托。皆说为依。(不简亲疏胜劣能所)。如王与臣。互相依等。若(有)法(于此。一者)决定(同时而转。二者)有境(可照。三者自在)为主(不由他引。四者能)令心(及)心所取自所缘。(具此四义)。乃是所依。即内六处。余非有境。(非决)定(非)为主故。(故非所依)。此(所依)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诸圣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以其)无所缘故。但说心所。(以)心(王)为所依。不说心所。为心(王之)所依。彼(心所)非主故。然有处(或)说依为所依。或(说)所依为依。(应知)皆(是)随宜假说。由此五识俱有所依。定有四种。谓五色根。(第)六(识。第)七(识。第)八识。随阙一种。必不转故。(五色根是)同境(所依。第六识是)分别(所依。第七识是)染净(所依。第八识是)根本所依。(如此四差)别故。(然诸)圣教。唯说(五识)依五根者。以(是五识所)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顺故。第六意识俱有所依。唯有二种。谓(第)七(识。第)八识。随阙一种。必不转故。虽五识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然诸)圣教唯说(第六)依第七者。染净依故。同转识摄。近相顺故。第七意识俱有所依。但有一种。谓第八识。藏识若无。定不转故。如伽他说。阿赖耶为依。故有末那转。依止心及意。余转识得生。
心即第八。意即第七。余转识。即前六也。余可知。
阿赖耶识俱有所依。亦但一种。谓第七识。彼识若无。定不转故。论说藏识。恒与末那俱时转故。又说藏识恒依染污。此即末那。而说三位无末那者。依有覆说。如言四位无阿赖耶。非无第八。此亦应尔。
三位无有覆末那。谓一阿罗汉。二灭尽定。三出世道。四位无阿赖耶。谓三乘无学及佛。
虽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摄。识种不能现取自境。可有依义。而无所依。心所(之)所依。随(其相应之)识应说。复各加自相应之心(王)。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此破第三家以五色根为藏识所依。及破现依种依现之说。而结成正义也。二释俱有依竟。
(子)三释开导依。有三家解。第三为正。(丑)今初家解。约相续义。
后开导依。有义。五识自他前后不相续故。必第六识所引生故。唯第六识为开导依。第六意识自相续故。亦由五识所引生故。以前六识为开导依。第七八识自相续故。不假他识所引生故。但以自类为开导依。
(丑)第二家解约有力义。
有义。前说未有究理。且前五识未自在位。(及)遇非胜(之)境。可如所说(前后不相续)。若自在位。如诸佛等于境自在。诸根互用。任运决定。不假寻求。彼五识身。宁不相续。
此下先破初家五识不相续之义也。瑜伽论云。由眼识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谓率尔心。寻求心。决定心。初是眼识。二在意识。此明余位必寻求而后决定。非谓自在位故。
(又)等流五识。(未自在位。设遇胜境)。既为决定染净(意识及)作意(缘)势力(之所)引生。(正当)专注所缘未能(相)舍(之)顷。如何不许多念相续。
宗镜录云。缘虑心有五种行相。一率尔心。谓遇境便起。二寻求心。谓于境未达。方有寻求。三决定心。谓审知境体而起决定。四染净心。谓于境欣厌而起染净。五等流心。谓念念缘境前后等故。当知前五转识。得有四相。但除寻求。无随念计度二种分别故。第六具五相。第七无率尔寻求二相。有决定染净等流三相。谓第七常缘现在。故幷无率尔相也。第八有三相。率尔。决定。等流。无染净寻求。有率尔者。初受生时。创缘三界三种性境故。
故瑜伽说。决定心后。方有染净。此后乃有等流眼识善不善转。而彼(等流眼识)。不由自分别力。(全赖意识决定染净引生)。乃至此意(但缘色尘)。不趣余(声音味等)境(时。随)经尔所时(候)。眼意二识或善或染相续而转。如眼识生。乃至身识。应知亦尔。(是)彼(论)意定显经尔所时。眼意二识俱相续转。既眼识时。非无意识。故非二识。互相续生。(又)若(未自在位。遇)增盛境。相续现前。逼夺身心。不能暂舍。时五识身。理必相续。如热地狱。戏忘天等。
热地狱。苦增盛境。戏忘天。乐增盛境也。余可知。
故瑜伽言。若此(前念)六识。为彼(后念)六识等无间缘。即施设此名为意根。若(使)五识前后定唯有意识。彼论应言。若此一识。为彼六识等无间缘。(以五识前。定唯有意识故)。或彼应言。若此六识为彼一识等无间缘。(以五识后。定惟有意识故。论文)既不如是。故知五识(各自)有相续义。(又)五识起时。必有(同时)意识。(即)能引后念意识令起。何假五识为开导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