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佛藏
- 藏外
-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不可知者。谓此(第八识之能缘)行相极微细故。难可了知。或此所缘内执受境。亦微细故。外器世间。量难测故。名不可知。(问曰。)云何是识取所缘境(之)行相(为)难知(耶。答曰)。如灭定中。(一切恒行心心所皆灭。而此)不离身(之异熟)识。应信为有。然必应许灭定有(第八)识。(以是)有情摄故。如有心时。无想等位。当知亦尔。
一能缘不可知。以其行相极微细故。二所缘不可知。以三类性境。内执受之五净色根。及诸种子。亦微细故。外器世间。徧于十方。难测量故。次立量以显第八识是有。量云。灭定是有法。有第八识宗。因云。有情摄故。喻如有心时。无想定。及无想天亦尔。既灭定。无想定。仍有第八。第八行相岂不难知也哉。二释不可知等三门竟。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三
蕅益沙门智旭述
(辛)三释相应门三。初问答总明。二别释体用。三结成相应。(壬)今初。
此识与几心所相应。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阿赖耶识。无始时来。乃至未转。于一切(圣凡升沉定散等)位。恒与此五心所相应。以(此五种)。是徧行心所(所)摄。(一切心所皆可得)故。
此识下设问。常与下。举颂以答。阿赖下。总明也。未转。谓金刚道前。余如下释。
(壬)二别释体用五。初释触。二释作意。三释受。四释想。五释思。(癸)今初。
触。谓(于根境识)三和(时)。分别(其)变异。令心心所触(对于)境(以)为(体)性。受想思等所依(以)为业(用)。
分别。即领似之义。是触作用。变异。是三和功能。谓根境识三和之时。令诸心所。次第转生。名为变异。此触心所。能领似之也。此先正释。下更转释。
谓根境识。更相随顺。故名三和。触依彼(三和而)生。令彼(三得)和合。故说(此触心所)。为彼三和合位。(根可为依。境可为取。识依下根而取于境。此三)皆有顺生(一切)心所(之)功能(作用。所以)说名变异。(今)触(心所)。似彼(顺生一切心所变异功能而)起。故名(之为)分别。(然三和中。独有)根变异力。引触(心所)起时。胜彼识(之与)境。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
此转释三和。分别变异也。根变异下。释疑。谓有疑云。触既分别三和变异。何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释云。根变异力。引触起时。胜识境故。按宗镜。解根四义独胜。一由主故。二由近生心心所故。三由徧故。不惟生心所。亦能生心。四由常相续故。识虽为主。近生心所。不自生心。故不徧。有间断。故不续。境非主故。亦非近故。虽徧能生心及心所。亦不相续。以识生则境生。识灭则境灭故。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触境。是触自性。
此转释令心心所。触境为性也。谓八个心王。各有相应心所。此触心所。能各使和合而触境也。
(此触心所)。既(有)似(三和)顺起心所(之)功能。故以受等所依为业。起尽经说。受想行蕴。一切皆以触为缘故。由斯故说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瑜伽但说与受想思。为所依者。思于行蕴为主胜故。举此(以)摄(其)余(四十七心所也)。集论等(但)说为受依者。以触生受。近而胜故。谓触所取可意等相。与受所取顺益等相。极相邻近。(又)引发(受起。比余)胜故。
此转释受。相。思等所依为业也。等之一字。即总摄行蕴诸余心所。不但指一思心所。瑜伽但说受。想。思者。乃是以主摄伴。集论但说受者。乃是以近摄远。又皆以胜摄劣耳。言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生者。识因根境二和合生。触因根境识三和合生。受。想。思等。皆因根境识触四和合生也。触所取可意相。与受所取顺益相。极相邻近。故引发触胜。触所取不可意相。与受所取违损相。触所取非可意非不可意相。与受所取非顺益非违损相。亦复如是。
然触自性。是实非假。(以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又)是(四)食(之所)摄故。(又)能为(十二支中)缘故。(应)如受等。(有实自)性。非即三和。
此结判也。或计三和生触。触即三和。无别自体。故今以三因。成立有体之宗。而喻之以受等。一。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六六法者。六识。六触。六受。六想。六思。六爱也。二。是四食摄故。四食。谓段食。触食。思食。识食也。三。是能缘故。谓六入缘触。触缘受也。初释触竟。
(癸)二释作意。
作意。谓能警心为性。于所缘境。引心为业。谓此(作意。能)警觉应起(之)心种(令起。亦能)引(已起之心)令趣(于)境。故名作意。虽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说引心。有说(此作意者)。令(正缘此境之)心。回趣异境。或(说此作意者。乃)于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彼(二说)俱非理。(若令心回趣异境)。应非徧行。(若于一境持心令住)。不异定故。
初正释体用。有说下。出异解。彼俱下。破斥。皆可知。
(癸)三释受。
受。谓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爱为业。能起合离。非二欲故。
此正释体用也。于顺境。则希合。于违境。则希离。于非顺非违境。虽不希合。亦不希离。希。即是欲。欲名为爱。
有作是说。受有二种。一境界受。谓领所缘(顺等三境)。二自性受。谓领俱(生之)触(而为所缘。此中)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余相故。
此出异解也。言共余相者。谓通于王。所。共缘相故。
此说非理。受定不缘俱生触故。若(谓此受)似触(而)生。名领触者。(则一切)似因之果。应皆(有领因之义。应皆名为)受性。又(触)既(是)受因。(则受领此因)。应名因受。(触非受之自性)。何名自性。
此下。皆破斥也。今先正破。受定不缘俱生触者。触生于受。受不缘触。如父生子。子不纳父也。余可知。
若谓如王。食诸国邑。受能领触。所生受体。(故)名自性受(者)。理亦不然。违自所执。(领俱生触。为自性故。又受)不(应)自证(受)故。若(谓受虽领触)。不舍(受之)自性。名自性受(者。则)应一切法皆是受自性。(以一切法皆不舍自性故)。故彼所说。但诱婴儿。
次破转计也。彼转计云。触如国邑。受如王。触能生受。譬如由有国邑。方名为王。受能领触。譬如王能食诸国邑。而又避上应名因受之过。故云受能领触所生受体。犹言王能领国所生王体也。然既云领触所生受体。则非领俱生触。与前所执相违。又触所生即是受体。如何又以受而领之。若更转计不舍自性名自性受。则一切法。皆悉不舍自性。皆可名为受乎。故彼下。结斥。
然境界受。非共余相。(受)领顺等(三)相(之)定属己者。名(之为)境界受。不共余(心心所之行相)故。
由彼妄计境界受。为共余相。故别立自性受。今先破自性受竟。方申明境界受。非共余相也。受以领纳境界为相。识以了别境界为相。想以于境取像为相。欲以希望境界为相。乃至慧以简择所观境界为相。故皆不共。三释受竟。
(癸)四释想。
想。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先)要安立境(之)分齐(高下美恶等)相。方能随起种种名言。
(癸)五释思。
思。谓令心造作为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谓能取境正因等相。驱役自心。令造善等。
取正因境相。令心造善品。取邪因境相。令心造不善品。取非正非邪境相。令心造无记品。皆思心所之力也。二别释体用竟。
(壬)三结成相应。
此五既是徧行所摄。故与藏识。决定相应。其徧行相。后当广释。此触等五。与异熟识。行相虽异。而(所起)时(同。所)依(根)同。所缘(境等。自体)事等。故名相应。
后当广释。指第五卷言也。行相异者。识以了别为行相。触以触对为行相。作意以警心为行相。受以领纳为行相。想以取像为行相。思以造作为行相也。宗镜录云。由四等故。说名相应。谓一事等。二处等。三时等。四所依等。等者。相似之义。体各惟一。故名事等。境相相似。故所缘等。三释相应门竟。
(辛)四释受俱门二。初正明相应舍受。二简非余所相应。(壬)今初。
此识行相。极不明了。不能分别。违顺境相。微细。一类。相续而转。是故唯。与舍受相应。又此(识)相应(之)受。唯是(真)异熟。(以但)随先引业(而)转。不待现缘。(唯)任善恶业(之)势力转故。(所以)唯是舍受。(若夫)苦乐二受。是异熟生。(属前六识)。非真异熟。(要)待现缘(方转)。故非(与)此(第八识)相应。又由此识。常无转变。有情恒执为自内我。若与苦乐二受相应。便有转变。宁执为我。故此但与舍受相应。(问曰)。若尔。如何此识。亦(可)是恶业(所招)异熟(果耶。答曰。既许善业能招舍受。(则)此(恶业)亦(复)应然。(以)舍受不违苦乐品故。(喻)如无记(之)法。(亦能)善恶俱招。
若苦乐受。则必明了。今第八识行相极不明了。此一义也。若是余受。则必取于违顺境相。今第八识不能分别违顺境相。此二义也。若苦乐受。行相必粗。今第八识行相微细。此三义也。若是余受。必有易脱。今第八识唯是一类无覆无记。此四义也。若是余受。心有间断。今第八识相续而转。此五义也。具此五义。故唯得与舍受相应。余皆可知。
(壬)二简非余所相应。
(问曰)。如何此识。非别境等心所相应。(答曰)。互相违故。谓欲。希望所乐事转。此识任业。无所希望。胜解。印持决定事转。此识瞢昧。无所印持。念。唯明记曾习事转。此识昧劣。不能明记。定。能令心专注一境。此识任运。刹那别缘。慧。唯简择得等事转。此识微昧。不能简择。故此不与别境相应。此识唯是异熟性故。(十一)善(心所。及根随)染污等(心所)。亦不相应。恶作等四。(虽有通于)无记性者。(然以)有间断故。定非(与)异熟(识相应)。
先详简非别境。次略简非善染不定。幷如文可知。四释受俱门竟。
(辛)五释三性门。
(问曰)。法有四种。谓善。不善。有覆无记。无覆无记。阿赖耶识。何法摄耶。(答曰)。此识唯是无覆无记。(以是)异熟性故。异熟若是善染污者。流转还灭。应不得成。又此识是善染依故。若(自体是)善染者。(则便)互相违故。应不(能)与(善染)二(法)。俱作所依。又此识是所熏性故。若善染者。如极香臭。应不受熏。(若使)无熏习故。(则)染净因果。俱不成立。故此唯是无覆无记。覆。谓染法。障圣道故。又能蔽心。令不净故。此识非染。故名无覆。记。谓善恶。有爱非爱(之)果。及殊胜自体(之因)。可记别故。此非善恶。故名无记。
一是异熟性故。二是善染依故。三是所熏性故。所以唯是无覆无记。余皆可知。
(辛)六释心所例王门二。初正释。二斥异。(壬)今初。
触等亦如是者。谓如阿赖耶识。唯是无覆无记性摄。触。作意。受。想。思亦尔。诸相应法。必同性故。又触等五。如阿赖耶。亦是异熟。所缘行相。俱不可知。缘(种子。根身。器界)三种(性)境。五法相应。无覆无记。故说触等。亦如是言。
五法相应。谓一心王。及余四心所也。余可知。
(壬)二斥异。
有义。触等如阿赖耶。亦是异熟。及一切种。广说乃至无覆无记。(以颂中)亦如是(之为)言。无简别故。彼说非理。所以者何。触等依识。不自在故。如贪信等。(依于心王)。不能受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又若触等。亦能受熏。应一有情。有六种(子之)体。若尔。果起。从何种生。理不应言从六种起。未见多种生一芽故。若说果生。唯从一种。则余五种。便为无用。亦不可说。次第生果。(以)熏习(既在)同时。(则)势力(亦心)等故。又不可说六果顿生。勿一有情一刹那顷。六(个)眼识等。俱时生故。
有义下。先叙计。彼说下。次破斥也。触等五心所法。断断不得名一切种。以一切种。必由受熏而得名故。故立量云。触等五心所是有法。不能受熏宗。因云。依识不自在故。喻如贪信等。又若下。破其转计触等亦得受熏。设许受熏。则一心王。五心所。各各受诸法熏。应成六个诸法种子。而果生时。或从六起。或从一起。或次第起。或复顿起。皆违理矣。
(救曰)。谁言触等。亦能受熏持诸种子。(诘曰)。不尔。如何触等如识。名一切种。(彼妄解曰)。谓触等五。(各)有似种(子之)相(分)。名一切种。(以)触等与识所缘。(必相)等故。(以)无色(界天之)触等(五心所。必)有所缘(似种子之相分)故。(以触等五心所。各各)亲所缘缘。定应有故(但)此(触等五心所上)似种(子之)相(分)。不为因缘生现识等。(喻)如触等上(所现)似眼根等。非(眼等)识所依。亦如(所变)似火无能烧用。(破曰)。彼救非理。触等所缘。似种等相。(须待)后执受处(句中)。方应与识而相例(同)故。由此(颂中)前说一切种(之为)言。定目受熏能持种义。(不指所缘有漏种子)。不尔。(则)今颂有重言(之)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