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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林两序须知
已上数条。当职者。各宜临事觉察。搀先行之。毋待方丈频为口嘱可也。或有欵数不周。惟冀随时体谅。此谕。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典座须知
处稠林而立德。莫大乎利养以资生。是故膺云厨之任者。能调和众口。而百福俱全焉。若夫六味不精。三德不给。则非二时所以奉众矣。因立数条。端为本寮龟鉴。庶后来领职者。亦得依而行之。而无成过咎云。
凡所有供养。务在物料精洁。五味调和。生熟合宜。毋得忽略动众念。 佛前各处斋供。务在随丰俭。齐整安排。不得参差。目为故事。 尊客到山。调理菜蔬。务要加勤觉察。如寻常客情。则随分铺设不妨。 预备客菜。以防不时忽到者。 凡有残蔬余供。可以普众者。宜发出。毋藏蓄过时。以致腐坏。 重务行众。早晚合用菜蔬者。当善为调和。毋使致怨。 各众冒犯寒暑。求取酽辣汤者。代为之。 各众无事滥索菜蔬者。不得轻与。 油酱五味等。宜收置厨房。不得凭众私取滥用。 以护惜常住为心。不得匿取菜蔬。私造饮食。及陪奉人情等。 二时厨下粥饭。所食不可异众。 净洁锅灶。及谨慎火烛等(自前段至此贴案通知)。 各寮执事。巨细相通。不得别户分门。妄生彼此。 处众贵宽和。不得恃职亢上凌下。 同贴案贵有商量。毋硬执己意。互相怨诤。 以劳逸必均为念。毋恃职自暇其身。 施主作斋。所有发面钱银。当随多寡。照位轻重分之(如收银一钱。已得其五。贴案得其三。火头得其二是也。或有过劳略为增减者。自己随时酌量)。 五更报钟鸣。预及时起身。以俟应板。如有失者。晚当入堂各处问讯。 二时过堂板。须缓急合度。 凡遇公事。宜随众。除事繁弗论。 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退职日。将本寮所有什物。照簿简点分明。交与新典座掌管。毋得混乱。
已上数条。当职者。各宜临事觉察行之可也。或有欵数不周。惟冀随时体谅。此谕。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直岁须知
职掌一切作务。名曰直岁。当其任者。贵乎公勤办事。以劳逸必均为念。若夫寮舍不修。什物不备。安众之道失矣。因立数条。端为本寮龟鉴。庶后来受职者。亦得依而行之。而无虞败事云。
凡殿堂寮舍之损漏。户牖墙坝之崩圮。须及时白方丈。打点工众整葺。毋挨延过日。贻累后人。 常住有土木杂作之役。当统率众工。朝暮照管。计每日工程若干。该银若干。支出银若干。私自登簿。以便结算。如系大修造。事体甚烦。即当议禀方丈。添人共掌之。 每夜至开小静后。到库房。同监院知客营办。议行明日之事。 重务工众。合用茶果面食犒劳者。当及时预知。同库司知客商议。 大小匠工。有不勤作者。当黜其游惰。毋纵浮食。蠧财害公。 田园播植收种。须及时催趱司田园者。 田园庄舍。碾磨碓坊。头疋舟车。俱要应时修葺。火烛盗贼。亦宜巡护防警。 锄锯刀斧蓑笠杠绳。所用杂物等。须安放司什房内。令司什照管。有破损朽坏者。分付及时收理。 司什房内。所有动用什物。当阅其数。令司什逐项登记。以便查考。 司什房内。动用什物。欠缺应买者。当白库司置办。 船只出入。须照管搬货。及嘱付看守者。收系放缆。水旱二时防护等。 凡方丈所嘱大小事务。行之果否。当回覆。 各寮执事。巨细相通。不得别户分门。妄生彼此。 不得专学己业。废弛公事。互相推托。致同寮不平者。 处众贵宽和。不得恃职亢上凌下。 或有众干犯於我者。当念彼之辛劬。毋得怀忿藏私。必革其职而后已。 差拨使令。所有赏罚。要得其当。毋用阿狥。致怨上下。 当日普请。预先挂牌。旁书云。某处某事。至众粥饭毕。乃敲长梆立号。有不赴者。合行各处催趱。 作务出坡。夏冬化柴。要堂内轮数众。当白维那。客堂轮数众。当白堂主。不得擅自差拨。其余大小寮舍。则照位轮之。 普请出坡。当以身先之。不得躲懒背众。除事烦弗论。 凡僧病革。须先备办柴薪。迨瞑目时。预告杂务。收设龛位灵桌。及斋供茶果香纸等。将亡僧所有随身行李。同知客简点。安放常住空处。仍差拨行众。打点水火。及抬龛等。复挂送亡牌。俟大众粥罢。念诵送出。到茶毗所。住持立定。乃问讯度火炬。候举佛事。次日引丧主。持磁器收骨。盛贮封定。安置诸隐处。以便入塔。 估唱亡僧物件。须同两序执事主之(送亡估唱二事。百丈清规。载之甚详。但恐过烦。难以悉举。姑就今时所通行者。录其大槩。以便权宜云尔)。 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清明祭扫祖塔。住持塔。及普同塔等。预令杂务刬草。扫净坛所。并开圹收置亡僧灵骨。或石崩灰拆。依时整葺。毋致荒坏。 退职日。将本寮司什寮。所有家火物件。照簿简点分明。交与新直岁掌管。毋得混乱。
已上数条。当职者。各宜临事觉察搀先行之。毋待方丈频为口嘱可也。或有欵数不周。惟冀随时体谅。此谕。
崇祯己卯年春月日本山住持某立
丛林两序须知(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