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南家业

  次。明披着者。如戒本云。齐整着三衣。应当学。此戒正制垂前一角。如象鼻相。名不齐整。而犯吉罗。毗奈耶云。不得垂三衣前角。注云(毗奈自注)。不排着肩上。而垂臂肘前。事钞於此文下。小注云。以垂臂上。名象鼻也。钞又引十诵云。佛自教比丘。施鞙纽法。前去缘四指施鞙。得去缘八指施纽。应如是作。准此以左肩上。常以衣右角覆等。业疏云。逼边缘。四指安钩。拟反向后。八指取纽以覆左肩等。章服仪云。良以。用衣右角。掩覆左肩。前钩后纽。收束便易。所以西来圣像。东土灵仪。衣在左肩。无垂肘膝等。戒本有象鼻之讥。毗奈不许垂臂。南山本此二文。而乃立言垂训。苦言衣角在肩。为免垂臂不齐之咎。今人违反。愚可悲哉。至於影在桑榆。常感韦天侍卫。衣制之所未善。律相之所未明。天乃备言。师皆随录。名感通传者是也。盖此天深誓弘赞毗尼。佛凡制戒。无论轻重。悉在天怀。如袈裟四制。诸律未详。非此天无以言。非南山无以感。故传云。元佛初度五人。后及迦叶兄弟。并制袈裟左臂。坐具在袈裟下。西土王臣。皆披白氎。搭左肩上。故佛制衣角。居臂异俗(此一制也)。后徒侣渐多。年少比丘。仪容端美。入城乞食。多为女爱。由是制衣角在肩。后为风飘。以尼师坛镇之(此二制也)。后有比丘。为外道难言。袈裟既为可责。有大威灵。岂以所坐之布。而居其上。比丘不能答。以事白佛。由此佛制。还以衣角。居于左臂。坐具还在衣下(此三制也)。於后比丘着衣不齐整。外道讥言。状如淫女。犹如象鼻。由此始制。上安钩纽。令以衣角。达于左臂(远即到也)。置於腋下。不得令垂。如上过也(上并传文)。请观第四达臂置腋之言。则灵芝短会有诚据矣。亦顺毗奈不得在臂之制。且免垂角象鼻之愆。岂无益乎。窃观灵芝诸记。返非救失。皆得其实。岂此衣训。而非实耶。苟以尺量定之。亦难过臂。如六尺之人。搭六尺七寸之衣。但足周身。将何绕臂。况律令度身。若长拖肘外。何度身之有。又令取足。止许周身而已。臂外余长。岂为取足。禅教不知。犹为可恕。曾正律徒。何得自昧。汝若考之得实。於心无嫌。何以右角。而藏衣下。斯盖明知非法。伪设此端。而杜外仪。外仪可杜。狱苦何穷。今更问汝。右角藏於衣下。出何经律。标何祖文。既无典据。何为世范。自陷陷他。实可伤也。纵妄训绕为达。争有置腋之语。及不得令垂等文。又如何耶。借使绕臂。何预钩纽。究施钩纽之意。正为不容达臂。右角无可缀粘。故以钩纽收束。请详。前引诸文。钩纽并为衣角而设。义甚明矣。劝彼学徒。公心斫究。莫顺迷情。问。既有达臂置腋之文。何以疏钞仪文。并令衣角在肩。答。盖作疏钞仪文之时。未闻天示。且据毗奈耶文。而有在肩之训。垂终虽闻天告。诸文已广行世。所以不及改正。意使依於传文也。问。前钩后纽。今何倒之。答。钩纽之设。意在束衣。倒亦无在。况是衣外之物。何定拘制。问。长会绕臂。有何过耶。答。一犯过量。二不齐整。三余者落长。四有不学无知。犯因衣生。是为罪服。结犯归人。人为狱囚。况用罗绢。体应不如。白及青黄。色成非法。深增贪毒。俱犯宪章。此若可忍。孰不可忍。岂不见。章服仪云。减量而作。同俭约之仪。过限妄增。有成犯之法。又云。顷载下流。骄奢其度。至论俭狭。未见其人。又云。衣服立量。减开过制者。俱抑贪竞之情也。又业疏云。前垂一角。为象鼻相。人不思罪。习以谓法。烦恼我执。无始常习。可是圣法耶。闻义即改。从谏若流。斯上人也。(疏文)慈训若此。那不思之。嘉熙辛丑春。日山云。

  论分部

  (有图别行)。
  分部一门。见戒疏义钞。其文甚详。复指广於宗轮部执文殊问等。诸经论中。逮加披捡。始末可明。但古人章藻。凡五六家。虽并引诚文。不无情计。守一於丙子岁。寄迹沧洲。通究诸典。因示小图。以备自忘。有不同意。执为诤端。盈文斥逐。继有黜讹。略与辨明。时有高范。亦顺彼情。然善诱抑扬。虽无可不可。恐后学相循。有伤教化。再伸管见。问答释通。识者幸无诮焉。
  问。未审结集。因何分二。
  答。据律文中。跋难陀自庆。诸外道起谤。迦叶亲闻。而兴结集(别文有云。诸天白告上座迦叶。法将颓灭。速兴结集)。於是击犍地於须弥山顶。会徒众於王舍城中。遴选耆年极果。达教无疑。於毕钵窟内。结集法藏。余不在数。别於窟外。自行结集。虽拣人有异。而情见无殊。虽所集不同。而法本无别。故宗轮疏云。内有五百应真。外亦万余应果。博闲三藏之旨。结集七叶之岩。时虽两处弘宣。然尚混一知见。斯文可准也。
  问。集法既分二处。必应人法两殊。尔后传弘。应成二派耶。
  答。二处各集。文句虽殊。法无异辙。一百年内。时机纯利。善达化源。禀承一化教主。同奉一佛之法。不执内外。不滞教诠。所以五师一味。传通与佛无异。如戒疏云。教主是一。不相是非者。是也。又行宗云。非唯佛在灭后百年。尚无乖竞等。岂不明耶。既云教主是一。则百年之内。迦叶等五。蹑迹任持。为一化教主明矣。又云同奉一律。必应遵承一佛之法明矣。如黜讹文中所引。部执宗轮。北山录。文殊问。法华钞。百法钞等。皆明百年已来。通奉未分。与今戒疏教本无分之文。显然符契也。又部执论。乃隋朝真谛翻。随出疏释。唐时重译。名宗轮论。慈恩有疏。正明分部。祖师指云。三十余纸。闲暇看之。行宗引云。其十八部异执论中。育王集会论法成乖等。可见疏钞及记所明分部。乃通依众典。惜乎学者。不广讨论。罔知来致。瓮鸡檐雀。徒自啾啾。
  问。迦叶等五。皆窟内之同师。奉僧祇。亦窟内之法。不涉窟外。何为二部通传。
  答。子不晓通传之意。迷之久矣。迦叶等人。既是一化教主。天下之僧。无不归焉。僧祇之名。虽属窟内。无非一佛之法。百年之内。教主是一。人无异见。但遵一佛之法。不分内外之殊。通传之意。於斯又显。
  若尔。何以戒疏教本无分文中。但说五部。不言二部耶。
  答。五部在后。二部在前。五部既说无分。二部不言可知也。又复五部。乃随机异制。轻重不同。二部但是别集。法实无异。异制尚不乖离。一法岂分彼此。
  问。既云百年通奉。初灭各集何为。
  答。如前已示。拣众纯杂。而有二处。莫非皆效嗣法之勤。
  问。分部各传。起於何时。
  答。疏不云乎。一百十六年。方出异执。又义钞云。佛去世后百年。始分等是也。据宗轮论。百法钞等文所示。乃因鸡园寺僧。名大天。黠慧巧辨。广诱徒众。恶业所使。邪言滥正。大众斥逐。纷诤不已。便将朋党。远承窟外。自此一化。僧分两朋。法分二部。
  若尔。何故疏钞。以佛初灭。便分二部耶。
  答。时虽分部。各传在后。毕竟部文之异根。於初集文中。且叙根异。不说后分。请究名体权实。虽闻异制。不相是非之语。方见一百年内。二部五部。虽各集法。未各诤分。况是迦叶阿难等。佛亲付嘱。任持一化之法。则百年之内。无有异徒。又复明矣。
  若尔何故。商那田提二师。并化。即应非一徒矣。
  答。此虽殊方异化。而无彼此之心。禀一师法。如水乳合。又复此时。资徒分化。非独此人。请大思之。
  问。昙无德五部所出唯出窟内耶。通二部出耶。
  答。晓疏钞教本无分之旨。必应五部通一法出。无足疑矣。或果不从此说。且疏钞所引传法藏传及方等文。悬记灭后。教分五部。
  斯还悬记一化之法。分五部耶。唯记窟内分五部耶。
  疏云。二部是本义通五见者。
  如何说耶。若尔何以疏云。
  若据缘本。其流上座。又云。於上座部。搜括博要。
  又资持云。於根本部中。随己所乐。采集成文。如是等文。皆说唯出窟内耶。
  答。迦叶等五。乃窟内之人。虽为一化教主。弘演一佛教门。还以窟内之法。而为其主。故得昙无德等。依於窟内。采集成文。疏推四分缘本。故云於上座等。百年之内。未生异见。此等五师。但各集法。不相是非。虽本窟内之文。而无异外之见。通奉内外。如前已明。
  问。五部结集。百年将满。分派各传。出於何时。
  答。大论分部。须人法两殊。初集之时。教部虽别。人同一和。后因异派。各传方为分部。今之五部。结集之后。至四百年来。於十八部中。各因诤竞。次第分出也。
  问。据下记及古人章文。引宗轮论疏百法钞等。分二十部。皆有时节缘起。三百年中。於萨婆多部。分出一部。名昙无德。且空有之异。矢石相反。何以昙无德部。出於萨婆多耶。
  答。斯乃萨婆多部。先行於世。昙无德部。未有承用。忽於一日。婆多学徒。或议行事。或争法相。有谓。昙无之是。萨婆之非。遂与朋党。禀承昙无之法。故云从婆多出也。但是人从彼分故。乃法随人显。非如五部。从僧祇集出也。十八部中。弥沙迦叶遗等。例皆如是。有於所学部中。见异争分者。如雪转法上等。如百法钞可见也。

  论僧体

  且僧体一科。自古为难者。只由三处祖文少异。致使学人。情见未融。今因对破他文。故乃会而释之。
  问。戒疏(三上九纸)云。明僧体者。有云。僧和以非色心为体。又义钞云(上二六纸)论云。成实非色非心为体。今律家辨。僧是假名。揽四以成僧。四外无别体。业疏(一上)云。四人假用为僧之体等。如斯三文。何论同异。
  答。三文出体。一家建立。何有异耶。戒疏依论。体是非二。记家释云。即目人假。钞亦准论。先云非二。复依律出。僧是假名(即上人假)。准上二文。乃以人假。为僧之体。即同业疏云。人假为体。及济缘云。自推假体。故知僧以假为体等。是则三文。皆无异辙。奈缘人假。有滥非用。如不足数。非堪乘御者是也。故於业疏终穷教内。简去非用。特显堪为。故云假用为僧体也。又复对破初师。实法无用。假人有用。故此标显。
  若尔又成异耶。
  答。三文皆同。有何所异。业疏以假为体。体必兼用。彼二不言用者。如济缘云。人假为体。且偏举耳。既云偏举。必须兼用。方成僧体。若寻常所论。体乃用家之体。用乃体上之用。则体用义别。今就僧考体。故双取假用也。
  问。依论出体。非二便周。何须言用。
  答。论虽出体。律必简能。约律准论。出体方周。
  问。非二与人假。其义如何。
  答。诸小乘论。以世间一切诸法。三科收之。一色。二心。三非色心。非二乃摄法聚名。聚中有十七种法。此十七法。体皆非二。其间名身一种。即摄人假。是则人假。体即非二。义无别也。
  问。四分空宗。亦名假宗。未审此假。与人假何异。
  答。假体本同。於义有异。言体同者。无非皆是以无立名。为之假名。言义异者。此乃对前色心。体是实有。故指人为假。今四分以五阴法体皆是空。故名为假。
  问。假之与用。其体如何。
  答。假即非二。如前可见。泛论於用。乃是作为。属於色法。此之言用。乃体上功能。虽则僧以人假为体。要须体相圆净。具成僧之用。或有事起。称体为之。故业疏云。必於说戒等法。相顺同崇。便能随法待用。又云。欲者表心无二。以应僧体。清净无玷。实通假用等。此谓不来之人。亦具成法之用也。如此论用。亦无自体。还属非二。若推所起。用从人假起。假从实法起。如业疏云。而用无别体。还以阴本实法为体。是也。
  问。对首心念。一二人法。还以假用为体否。
  答。据能成业。一人亦僧。假用为体。又复一人。乃能成众之缘。故业疏云。众无别体。还揽缘成。故於缘中。分兼众义等可见也。略辨如此。余见别文。嘉定八年仲秋。在沧洲圆洁斋出。
杂心论出三有对文分二

  初结前标后
  已说记无记十二有对今当说。二正出三对分二

  初略总示
  十二界有对二界说少分(六根六识及心数法并境界对)十界(五根五尘障碍对也)七有对一少分亦然(六识意根为七心及一分心数法并缘对)说境界有对障碍及与缘。二广简释二
初示三对正体二
初正出三

  初境界
  眼耳鼻舌身界及七心界说有对法界少分亦说有对。
  次障碍
  又十色界说有对。
  三缘对
  七心界及法界少分亦说有对(法界一分四十六心所也)。

  次总结
  问此中说何等有对答说境界有对障碍及与缘三种有对。
次释三对名义二

  初标列
  境界有对障碍有对缘有对。次简释三
初境界二
初释义二

  初正叙
  境界有对者如经所说眼与色对乃至意与法对。
  次结显
  已说境界当知已说七心界法界少分是故当知。
次简体二

  初正简
  十二界一界少分是有对五外界法界少分是无对。
  次引证
  如彼经说若视陆则不观水如此广说。

次障碍二

  初叙义
  障碍有对谓各各相对各各处障碍若彼有一则无第二住极微聚故障碍故可分别故缘处所故当知。
  次正简
  八无对此中广说七心界法尘。
三缘对二

  初叙义
  缘有对者心心法於境界转应如是言。次简体二

  初征起
  若法境界有对彼法障碍有对耶。次正简二
初相因重简碍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