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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律要广集
善男子。如佛说言。若优婆塞。受持戒已。不能供养父母师长。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此下二十八种失意之罪。亦名违无作罪。亦名不净有作。倘一犯之。即应忏悔。若不忏悔。皆能堕落三涂。不论但三归菩萨优婆塞。一分乃至满分。无不尔也。世人虽不归依三宝为优婆塞。亦须供养父母师长。若不供养。亦必有罪。况为菩萨优婆塞耶。言失意者。谓失菩提正意念。亦失世间善意念也。言不起者。改过自新。名之为起。起则不致堕落。不起则当堕落也。言不净有作者。善恶皆论无作有作。今是有作恶。故名不净有作也。未受戒前。未得无作戒体。则善名有作。已受戒后。已得无作戒体。虽犯失意之罪。仅名有作不净。以例未受恶戒。未发无作恶律仪时。则恶名有作。已受恶戒。已发无作。虽或有时遇生不杀。遇物不盗等。仅名有作善也。夫初受戒时。即发无作妙戒。所有功德。念念无量。故於二十八种失意之罪。虽或偶犯。但违无作。名为有作。如人偶病。服药则痊。惟不服药。则能致重。或复致死。倘不受戒。纵发菩提。如中阴未曾受身。依何行菩提道。绍佛种姓也哉。
第二。耽乐饮酒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耽乐饮酒。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随落。不净有作。
满分菩萨。一滴入口。亦失意罪。四分以下。耽乐方成失意罪也。以酒为药。以酒涂疮。并名非犯。
第三。恶心不能瞻视病苦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恶心不能瞻视病苦。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恶心。故得罪。有慈心而力不逮者。非犯。
第四。有乞者不与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见有乞者。不能多少随宜丐(音盖乞取也行请也)分与。空遣还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所乞非宜。或自实缺乏此物。无以应之。非犯。
第五。见四众不能迎拜问讯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见比邱。比邱尼。长老先宿。优婆塞。优婆夷等。不起承迎礼拜问讯。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或有重病。或在说法众中。或坐禅入定。非犯。
第六。见四众毁戒。心生憍慢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有比邱。比邱尼。优婆塞。优婆夷。毁所受戒。心生憍慢。言我胜彼。彼不如我。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见他毁戒。应生大悲。又应自省。何可生憍慢耶。
第七。月六斋不加受八戒。供三宝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一月之中。不能六日受持八戒。供养三宝。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不敬好时。则善法衰损。故有罪也。重病非犯。
第八。不往听法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四十里中。有讲法处。不能往听。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或自修胜业。或有重病。或彼颠倒说法。不往非犯。
第九。受僧用物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受招提僧(此云四方僧物。亦翻别房施)卧具。床坐。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落堕。不净有作。
未入僧数。故不应受也。或於寺中暂用。非犯。
第十。饮有虫水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疑水有虫。故便饮之。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疑则应谛视。应用漉囊。或谛视无虫。方可饮用。
十一。险难独行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险难之处。无伴独行。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冒难游行。非明哲保身之道也。或先无险难。至中道时。忽有险难。非犯。或有伴同行。伴忽命过。非犯。或为佛法。或为父母师长。不避险阻。非犯。
十二。独宿尼寺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独宿尼寺。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防过远嫌也。设有不得已事。须得好伴同宿。非犯。
十三。为财打人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为於财命。打骂奴婢僮仆外人。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奴婢僮仆。以德化之。恩而有威。何须打骂。纵彼无道。亦应依法折伏。不宜辄自动身发口也。
十四。残食施僧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以残食。施於比邱。比邱尼。优婆塞。优婆夷。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乞士资身。虽无拣择。善信设供。理应精虔。若以残食。施於四众。则轻慢良田。自招不如意报也。
十五。畜猫狸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畜猫狸。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伤害鼠类。违於慈悲。虽不失戒。性罪不轻。
十六。畜牛羊等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畜养象。马。牛。羊。驼。驴。一切畜兽。不作净施。求受戒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问。比邱乞食四方。故不可畜奴婢畜生。今优婆塞未离家业。如何不许畜象马等。又净施之法。当如何作。答。此菩萨优婆塞。虽尚居家。已作人天标榜。故一切畜生。皆须净施。净施之法。经未申明。然以理揆之。应同比邱净施财宝。虽不畜持。仍得作法受用(谓以象马等物。皆作委寄亲友之心。代彼看养骑用)。
十七。不储畜三衣钵杖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不储畜僧伽梨衣钵锡杖。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僧伽梨。此翻重复衣。亦翻大衣 问。既许储畜。亦许着用否。若许着用。与比邱何别。或衣制不同。当云何造。或着时有别。复在何时。答。三衣钵杖。本是出家器具。此经但说储畜。不说着用。惟方等陀罗尼经。制在家二众。入坛行道。应着无缝三衣。无缝。即是缦条。不同割截。入坛时着。则非一切时矣。
十八。田须净水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为身命。须田作者。不求净水。及陆种处。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或求无虫净水。或求陆种。不须用水。皆不损生也。
十九。物价令平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为於身命。若作市易。斗称卖物。一说价已。不得前却。舍贱趣贵。斗称量物。任前平用。如其不平。应语令平。若不如是。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二十。非时处欲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於非处非时行欲。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虽是自己妻妾。不得非处非时也。除卧室中。名为非处。或於日中。或产前产后。皆名非时。
二十一。偷官税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商估贩卖。不输官税。盗弃去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据五戒相经。违税五钱。犯不可悔。此云尔者。或是寻常市中卖物。不同偷度关津。或虽为菩萨优婆塞。未受此一分戒。故稍轻耳。
二十二。犯国制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犯国制。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入国问禁。世法尚然。况佛弟子。何得不自慎耶。
二十三。新食不供养三宝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得新谷果蓏菜茹(音如。茅根也。又乾菜也)。不先奉献供养三宝。先自受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二十四。不听僧止作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僧若不听说法赞叹。辄自作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给孤长者。每为新学比邱。教读说法。然必先礼比邱足已。然后授法。不以师礼自居。又是僧听教授。方敢为之。不敢辄自作也。
二十五。不路让僧前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道路若在比邱。沙弥前行。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二十六。僧食不公分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僧中付食。若偏为师选择美好。过分与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师与众僧。本应平等。偏好偏多。是陷师於不义也。
二十七。养蚕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养蚕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养蚕。是杀方便。故结轻。若煮茧害命。则结重矣。
二十八。路遇病不能视嘱(上分轻戒竟)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行路之时。遇见病者。不往瞻视。为作方便。付嘱所在。而舍去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有暇。则应往瞻视。无暇。则应作方便。或付嘱已。然后可去。若置之度外。则失慈悲。故得罪也。不犯者。或自有病。或无力。或彼自有力。有瞻病人。
二十四。劝赞善持
善男子。若优婆塞。至心能受持如是戒。是人名为优婆塞中分陀利华。优婆塞中微妙上香。优婆塞中清净莲华。优婆塞中真实珍宝。优婆塞中丈夫之人。
分陀利。此翻白莲华。出污泥而不染。故以为喻也。戒德远熏。故为微妙上香。能契实相因果。故为清净莲华。自利利他。故为真实珍宝。雄猛威力。能胜烦恼。故名丈夫之人。
二十五。结赞甚难
善男子。如佛所说。菩萨二种。一者在家。二者出家。出家菩萨。名为比邱(二百五十戒。皆是摩诃衍)。在家菩萨。名优婆塞。(始从但三归。乃至满分戒。各当持此六重二十八轻)出家菩萨。持出家戒。是不为难。在家菩萨。持在家戒。是乃为难。何以故。在家之人。多恶因缘所缠绕故。
今时欲求如法比邱僧二十人。殆不易得。则此优婆塞戒。殆未可受。姑略释之。以显正法。或肯如说行持。亦即分陀利华矣。
优婆塞戒经受戒品笺要(毕)
附优婆塞戒经中前后摘要
发菩提心有五事。一者亲近善友。二者断瞋恚心。三者随师教诲。四者生怜愍心。五者勤修精进。复有五事。一者不见他过。二者虽见他过。而心不悔。三者得善法已。不生憍慢。四者见他善业。不生妬心。五者观诸众生。如一子想 若人。不能一心观察生死过咎。涅盘安乐。如是之人。虽复惠施。持戒。多闻。终不能得解脱分法 夫菩提者。有四种子。一者不贪财物。二者不惜身命。三者修行忍辱。四者怜愍众生 具足三事。则得名为法财长者。一者心不甘乐外道典籍。二者心不贪着生死之乐。三者常乐供养佛法僧宝。复有三事。一者为人受苦。心不生悔。二者具足微妙无上智慧。三者具善法时。不生憍慢。复有三事。一者多闻无厌。二者能忍诸恶。三者教他修忍。复有三事。一者自省己过。二者善覆他罪。三者乐修慈心。复有三事。一者至心奉持禁戒。二者四摄摄取众生(布施。爱语。利行。同事)。三者口言柔软不粗 我於往昔。为四事故。舍离身命。一者为破众生诸烦恼故。二者为令众生受安乐故。三者为自除坏贪着身故。四者为报父母生养恩故 不清净说法有五事。一。为利故说。二。为报而说。三。为胜他说。四。为世报说。五。疑说。清净说法有五事。一。先施食。然后为说。二。为增长三宝故说。三。断自他烦恼故说。四。为分别邪正故说。五。为听者得最胜故说 菩萨若欲为众生说法界深义。先当为说世间之法。然后乃说甚深法界。何以故。为易化故。 乃至小罪。虽为身命。尚不毁犯。是故名为戒波罗蜜 如人重病。要须众药和合治之。若少一种。则不能治。何以故。其病重故。一切众生。亦复如是。具诸恶故。要须众戒。然后治之。若少一戒。则不能治。
已录受戒品笺要竟。次当略序五戒威仪经大义。按威仪经。系西土圣贤所集。应入论藏。今亦称经者。禀佛制故。经内言戒。本应称律。今云威仪者。前有六重二十八轻。及梵网菩萨戒故。此但专为在家应止持故也。此经前半为菩萨优婆塞放逸戒威仪。后半为离欲戒威仪。要而言之。发菩提心为本。若不发菩提心。纵能严持净戒。止名俗戒。此中云舍菩萨愿。即为失戒。故此威仪戒法。当与心地观经合持。则一切戒法清净矣。开首偈。赞佛法僧。凡从佛教集述。例多如此。正文开章。用诸大德三字。此即称呼诸阅读此经。及受持此戒法者。推本诸佛菩萨。言此戒非自造。亦非一佛一菩萨之教如此。故云我今欲说三世诸佛菩萨。成就利益一切众生功德戒。此中先说四波罗彝者。以是极重垢罪故。先总说之。明藕益师云。梵网具明十重。今秪列后四者。凡有三义。一者。杀盗淫妄。名为根本戒法。无论在家出家。欲受菩萨戒者。必已先受五戒十戒具足戒等。何劳更宣。今但申明上宏下化增上律仪而已。二者。根本戒法。七众设犯。不通忏悔。纵令大乘许其忏悔。须见好相。今此四戒。若软中品缠犯。止许忏除。上品缠犯。犹容重受。故不可以根本四戒相滥同也。三者。菩萨之行。或顺或逆。方便甚多。故杀盗淫妄。容有开遮。惟此四戒。於一一方所。一一趣中。悉不得犯。故独明之。下四十戒轻重开遮。经文自明。不须注释。又威仪经。康熙癸丑年。潞河居士雷湛雨。有注释七卷行世。惜其文字。讹舛甚多。有误后学。须依藏本为正。不可不悉也。
菩萨优婆塞五戒威仪经(出龙藏言字函)
刘宋罽宾三藏法师 求那跋摩 译
古杭 源洪沙门 仪润 标目
归赞三宝分第一(此经西土圣贤所集。故先皈赞三宝。以求加被)
佛者众圣尊 神通应自在 随类处身形 音声亦复尔 见闻获安隐 莫不信向心 是故我归命 愿普如世尊 甚深菩萨戒 功德难思议 受者获安隐 福慧日夜生 诸佛常护念 万行渐满盈 六度四等意 普度诸群盲 手足初莫犯 节言顺所行 常乐在定意 是名真比邱 质直离谄曲 常与贤圣俱 爱众犹养己 是名真菩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