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律要广集


  善男子。如佛说言。若优婆塞。受持戒已。不能供养父母师长。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此下二十八种失意之罪。亦名违无作罪。亦名不净有作。倘一犯之。即应忏悔。若不忏悔。皆能堕落三涂。不论但三归菩萨优婆塞。一分乃至满分。无不尔也。世人虽不归依三宝为优婆塞。亦须供养父母师长。若不供养。亦必有罪。况为菩萨优婆塞耶。言失意者。谓失菩提正意念。亦失世间善意念也。言不起者。改过自新。名之为起。起则不致堕落。不起则当堕落也。言不净有作者。善恶皆论无作有作。今是有作恶。故名不净有作也。未受戒前。未得无作戒体。则善名有作。已受戒后。已得无作戒体。虽犯失意之罪。仅名有作不净。以例未受恶戒。未发无作恶律仪时。则恶名有作。已受恶戒。已发无作。虽或有时遇生不杀。遇物不盗等。仅名有作善也。夫初受戒时。即发无作妙戒。所有功德。念念无量。故於二十八种失意之罪。虽或偶犯。但违无作。名为有作。如人偶病。服药则痊。惟不服药。则能致重。或复致死。倘不受戒。纵发菩提。如中阴未曾受身。依何行菩提道。绍佛种姓也哉。

  第二。耽乐饮酒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耽乐饮酒。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随落。不净有作。
  满分菩萨。一滴入口。亦失意罪。四分以下。耽乐方成失意罪也。以酒为药。以酒涂疮。并名非犯。

  第三。恶心不能瞻视病苦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恶心不能瞻视病苦。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恶心。故得罪。有慈心而力不逮者。非犯。

  第四。有乞者不与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见有乞者。不能多少随宜丐(音盖乞取也行请也)分与。空遣还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所乞非宜。或自实缺乏此物。无以应之。非犯。

  第五。见四众不能迎拜问讯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见比邱。比邱尼。长老先宿。优婆塞。优婆夷等。不起承迎礼拜问讯。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或有重病。或在说法众中。或坐禅入定。非犯。

  第六。见四众毁戒。心生憍慢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有比邱。比邱尼。优婆塞。优婆夷。毁所受戒。心生憍慢。言我胜彼。彼不如我。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见他毁戒。应生大悲。又应自省。何可生憍慢耶。

  第七。月六斋不加受八戒。供三宝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一月之中。不能六日受持八戒。供养三宝。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不敬好时。则善法衰损。故有罪也。重病非犯。

  第八。不往听法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四十里中。有讲法处。不能往听。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或自修胜业。或有重病。或彼颠倒说法。不往非犯。

  第九。受僧用物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受招提僧(此云四方僧物。亦翻别房施)卧具。床坐。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落堕。不净有作。
  未入僧数。故不应受也。或於寺中暂用。非犯。

  第十。饮有虫水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疑水有虫。故便饮之。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疑则应谛视。应用漉囊。或谛视无虫。方可饮用。

  十一。险难独行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险难之处。无伴独行。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冒难游行。非明哲保身之道也。或先无险难。至中道时。忽有险难。非犯。或有伴同行。伴忽命过。非犯。或为佛法。或为父母师长。不避险阻。非犯。

  十二。独宿尼寺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独宿尼寺。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防过远嫌也。设有不得已事。须得好伴同宿。非犯。

  十三。为财打人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为於财命。打骂奴婢僮仆外人。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奴婢僮仆。以德化之。恩而有威。何须打骂。纵彼无道。亦应依法折伏。不宜辄自动身发口也。

  十四。残食施僧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以残食。施於比邱。比邱尼。优婆塞。优婆夷。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乞士资身。虽无拣择。善信设供。理应精虔。若以残食。施於四众。则轻慢良田。自招不如意报也。

  十五。畜猫狸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畜猫狸。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伤害鼠类。违於慈悲。虽不失戒。性罪不轻。

  十六。畜牛羊等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畜养象。马。牛。羊。驼。驴。一切畜兽。不作净施。求受戒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问。比邱乞食四方。故不可畜奴婢畜生。今优婆塞未离家业。如何不许畜象马等。又净施之法。当如何作。答。此菩萨优婆塞。虽尚居家。已作人天标榜。故一切畜生。皆须净施。净施之法。经未申明。然以理揆之。应同比邱净施财宝。虽不畜持。仍得作法受用(谓以象马等物。皆作委寄亲友之心。代彼看养骑用)。

  十七。不储畜三衣钵杖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不储畜僧伽梨衣钵锡杖。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僧伽梨。此翻重复衣。亦翻大衣 问。既许储畜。亦许着用否。若许着用。与比邱何别。或衣制不同。当云何造。或着时有别。复在何时。答。三衣钵杖。本是出家器具。此经但说储畜。不说着用。惟方等陀罗尼经。制在家二众。入坛行道。应着无缝三衣。无缝。即是缦条。不同割截。入坛时着。则非一切时矣。

  十八。田须净水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为身命。须田作者。不求净水。及陆种处。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或求无虫净水。或求陆种。不须用水。皆不损生也。

  十九。物价令平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为於身命。若作市易。斗称卖物。一说价已。不得前却。舍贱趣贵。斗称量物。任前平用。如其不平。应语令平。若不如是。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二十。非时处欲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於非处非时行欲。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虽是自己妻妾。不得非处非时也。除卧室中。名为非处。或於日中。或产前产后。皆名非时。

  二十一。偷官税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商估贩卖。不输官税。盗弃去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据五戒相经。违税五钱。犯不可悔。此云尔者。或是寻常市中卖物。不同偷度关津。或虽为菩萨优婆塞。未受此一分戒。故稍轻耳。

  二十二。犯国制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犯国制。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入国问禁。世法尚然。况佛弟子。何得不自慎耶。

  二十三。新食不供养三宝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得新谷果蓏菜茹(音如。茅根也。又乾菜也)。不先奉献供养三宝。先自受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二十四。不听僧止作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僧若不听说法赞叹。辄自作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给孤长者。每为新学比邱。教读说法。然必先礼比邱足已。然后授法。不以师礼自居。又是僧听教授。方敢为之。不敢辄自作也。

  二十五。不路让僧前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道路若在比邱。沙弥前行。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二十六。僧食不公分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僧中付食。若偏为师选择美好。过分与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师与众僧。本应平等。偏好偏多。是陷师於不义也。

  二十七。养蚕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养蚕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养蚕。是杀方便。故结轻。若煮茧害命。则结重矣。

  二十八。路遇病不能视嘱(上分轻戒竟)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行路之时。遇见病者。不往瞻视。为作方便。付嘱所在。而舍去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有暇。则应往瞻视。无暇。则应作方便。或付嘱已。然后可去。若置之度外。则失慈悲。故得罪也。不犯者。或自有病。或无力。或彼自有力。有瞻病人。

  二十四。劝赞善持

  善男子。若优婆塞。至心能受持如是戒。是人名为优婆塞中分陀利华。优婆塞中微妙上香。优婆塞中清净莲华。优婆塞中真实珍宝。优婆塞中丈夫之人。
  分陀利。此翻白莲华。出污泥而不染。故以为喻也。戒德远熏。故为微妙上香。能契实相因果。故为清净莲华。自利利他。故为真实珍宝。雄猛威力。能胜烦恼。故名丈夫之人。

  二十五。结赞甚难

  善男子。如佛所说。菩萨二种。一者在家。二者出家。出家菩萨。名为比邱(二百五十戒。皆是摩诃衍)。在家菩萨。名优婆塞。(始从但三归。乃至满分戒。各当持此六重二十八轻)出家菩萨。持出家戒。是不为难。在家菩萨。持在家戒。是乃为难。何以故。在家之人。多恶因缘所缠绕故。
  今时欲求如法比邱僧二十人。殆不易得。则此优婆塞戒。殆未可受。姑略释之。以显正法。或肯如说行持。亦即分陀利华矣。
  优婆塞戒经受戒品笺要(毕)

  附优婆塞戒经中前后摘要

  发菩提心有五事。一者亲近善友。二者断瞋恚心。三者随师教诲。四者生怜愍心。五者勤修精进。复有五事。一者不见他过。二者虽见他过。而心不悔。三者得善法已。不生憍慢。四者见他善业。不生妬心。五者观诸众生。如一子想 若人。不能一心观察生死过咎。涅盘安乐。如是之人。虽复惠施。持戒。多闻。终不能得解脱分法 夫菩提者。有四种子。一者不贪财物。二者不惜身命。三者修行忍辱。四者怜愍众生 具足三事。则得名为法财长者。一者心不甘乐外道典籍。二者心不贪着生死之乐。三者常乐供养佛法僧宝。复有三事。一者为人受苦。心不生悔。二者具足微妙无上智慧。三者具善法时。不生憍慢。复有三事。一者多闻无厌。二者能忍诸恶。三者教他修忍。复有三事。一者自省己过。二者善覆他罪。三者乐修慈心。复有三事。一者至心奉持禁戒。二者四摄摄取众生(布施。爱语。利行。同事)。三者口言柔软不粗 我於往昔。为四事故。舍离身命。一者为破众生诸烦恼故。二者为令众生受安乐故。三者为自除坏贪着身故。四者为报父母生养恩故 不清净说法有五事。一。为利故说。二。为报而说。三。为胜他说。四。为世报说。五。疑说。清净说法有五事。一。先施食。然后为说。二。为增长三宝故说。三。断自他烦恼故说。四。为分别邪正故说。五。为听者得最胜故说 菩萨若欲为众生说法界深义。先当为说世间之法。然后乃说甚深法界。何以故。为易化故。 乃至小罪。虽为身命。尚不毁犯。是故名为戒波罗蜜 如人重病。要须众药和合治之。若少一种。则不能治。何以故。其病重故。一切众生。亦复如是。具诸恶故。要须众戒。然后治之。若少一戒。则不能治。
  已录受戒品笺要竟。次当略序五戒威仪经大义。按威仪经。系西土圣贤所集。应入论藏。今亦称经者。禀佛制故。经内言戒。本应称律。今云威仪者。前有六重二十八轻。及梵网菩萨戒故。此但专为在家应止持故也。此经前半为菩萨优婆塞放逸戒威仪。后半为离欲戒威仪。要而言之。发菩提心为本。若不发菩提心。纵能严持净戒。止名俗戒。此中云舍菩萨愿。即为失戒。故此威仪戒法。当与心地观经合持。则一切戒法清净矣。开首偈。赞佛法僧。凡从佛教集述。例多如此。正文开章。用诸大德三字。此即称呼诸阅读此经。及受持此戒法者。推本诸佛菩萨。言此戒非自造。亦非一佛一菩萨之教如此。故云我今欲说三世诸佛菩萨。成就利益一切众生功德戒。此中先说四波罗彝者。以是极重垢罪故。先总说之。明藕益师云。梵网具明十重。今秪列后四者。凡有三义。一者。杀盗淫妄。名为根本戒法。无论在家出家。欲受菩萨戒者。必已先受五戒十戒具足戒等。何劳更宣。今但申明上宏下化增上律仪而已。二者。根本戒法。七众设犯。不通忏悔。纵令大乘许其忏悔。须见好相。今此四戒。若软中品缠犯。止许忏除。上品缠犯。犹容重受。故不可以根本四戒相滥同也。三者。菩萨之行。或顺或逆。方便甚多。故杀盗淫妄。容有开遮。惟此四戒。於一一方所。一一趣中。悉不得犯。故独明之。下四十戒轻重开遮。经文自明。不须注释。又威仪经。康熙癸丑年。潞河居士雷湛雨。有注释七卷行世。惜其文字。讹舛甚多。有误后学。须依藏本为正。不可不悉也。

菩萨优婆塞五戒威仪经(出龙藏言字函)

    刘宋罽宾三藏法师 求那跋摩 译
    古杭  源洪沙门 仪润 标目

  归赞三宝分第一(此经西土圣贤所集。故先皈赞三宝。以求加被)

  佛者众圣尊  神通应自在  随类处身形  音声亦复尔  见闻获安隐  莫不信向心  是故我归命  愿普如世尊  甚深菩萨戒  功德难思议  受者获安隐  福慧日夜生  诸佛常护念  万行渐满盈  六度四等意  普度诸群盲  手足初莫犯  节言顺所行  常乐在定意  是名真比邱  质直离谄曲  常与贤圣俱  爱众犹养己  是名真菩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