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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十义书
何故不甘杜绝众生入理之门趣果之路耶。验此一失则七十纸之明文。都为虚构。前之义状亦是诳言。所立诸义何须更破。自然瓦解。答疑书明文。见在还可更生抵踏否。
况上人窃他正义。因为己解。前后不少。只如予将修二性一。销于知心无心之文。答疑书难云。若正释十法中。以金为性。光明为修。则容分对。且玄义譬喻附文当体。何尝论修二性一等。
既被诘难书。举正释中修二性一之文显证。文理朗然。上人若是传教之心。必须循理悔责毁教之愆。然后共扬正观。
何者上人本据正释无修二性一之义。验观心文中修二性一之义为非。今既显见正释多是修二性一。则知观心文初问答称于正释。安可更加毁破耶。
况上人明说正释十法。全无修二性一之义。又云不二门。只约缘了正三因。对论离合。今来何得却据三德三涅槃是修二性一。云具观心义耶。岂非因予前后诘难。得知正释有于离合之义。便窃此义将为己解。而返将此义。立于十种三法为理观也。
又如观妄心成真心。皆是因予诘难方知。却返用为难。枉予不许唯观妄心。此过亦前文已说。更不重叙也。只据上人此之诳妄之心。不合更论法义。况不知观心之位。余何所言耶。
第八不会观心之意
妙玄并释签判云。佛法太高。众生法太广。初心为难。然心佛及众生。是三无差别。观心则易。又云。佛法定在果。众生法一往通因果。二往局在因。心法定在因。又云。若以佛法观之。似如不逮。若以心性观之。似如可见。
故一家之教。依此意故。乃立阴心。为所观境。所以止观及以诸文。皆令观心。以取近要之心。为观所托。若无所托阴界入境。观依何修。理依何显。故离三障四魔。则无所观境界也。
纵修外观。托诸佛众生及以依报为境。亦是外阴入法。
何者佛虽离阴。为众生故示应色心。故等觉已还。见有他佛。既是六根所对之境。非界入摄耶。
故辅行云。圣人变化所造。亦令众生变心所见。故修观者。即于色心之境。而观法界。
故观音疏。以众生佛为他境。荆溪直以依正色心为外境。
是知。不取佛所得圆常自在之法。但用众生所对色心。为所观之境。故观所托之境。不出三科也。
又般舟三昧。以应身三十二相为境。依之而修三观。是知。三观所显即是圆融三法也。
今家观法。何处令直缘真理而修。何文令缘佛所证圆融三法而修观耶。以上人自昔全不知依境修观之意。但以己解约酌而言。及遭诘难。则望难未到处。临时转立。
如将此玄十种三法。谓纯谈理观。岂非全不知理观是常坐等三种三昧。只见发挥云纯谈真性。便约此立为纯谈理观。
及被问疑书引辅行难之。知非理观。乃转计云。此玄文直显心性。义同理观。而不知错下直显心性之语。专是约行。端坐十乘。及并我一念。横竖照之。正是摄诸三法。入一念心。成乎圆观。乃是附法观心。
故妙玄四谛。因缘之后。摄诸法相。入一念心。用观照之。并是彼文为成妙行。特立观心一科之意。
既被诘难书难云。此玄既全无一念及观照之语。乃是为成己义。任情曲撰。上人既捡正释及料拣。全无此义。计穷理极。遂推与行人。自能摄入一念。横竖照之。
若尔者。何独此玄。行人自摄自照。妙经等诸玄疏。岂彼行人不能自摄自照。何故法相之后。皆立观心一科。摄法入心方名观行。
若谓诸文或有阙略者。亦须立乎体式之后。方可准例略之。如十二因缘曾立观法。四谛之后。但云观心可解。既此两境。合有观心。故于余境避繁省略则禀教之者。既见谛缘之后有于观心。则知诸境合皆摄归己心以观照之。
今此玄文。单谈十种果证法相。略未示于观心体式。何得行人自摄自照。此乃上人。错下一念及观照之语。自见无文。自知无义。只得推与行人。若直显心性之语者。奈自立云此玄文直显心性。且推与行人。不得。遂全不敢答酬此问。仍潜改直显心性。而作直显法性也。上人若稍转改有路。终不偷换文字。盖是路极遂至于此也。
故知。暗心推划。如盲者自行动皆挂碍。皆由不知观心之意。故至此也。
又答疑书及今来义状。坚执净名疏释法无众生。结为三种解脱。无非观心。不须更作观心释之。欲将此十种三法。亦具观心义。不须更立观心一科。此更不知彼此文意也。
且净名疏与此玄文。虽同明三法。须知。立义永殊。彼约研心作观。观成称理。依体起用。而谈。故具观心义。此约佛果己证之理。而说安可得同。
既被诘难书用心佛高下难之。朗然已堕。不肯首伏。遂强据三无差义救之。意云。心佛既其无差。佛法便是心法。作此救义。又彰上人不识三法无差所以也。
且如释签云。心法众生法。在佛心中。则定属果。佛法心法。若在众生心中。则通因果。佛法生法。在心法中。则定属因。岂非互具互在故则无差别。事用既殊。迷悟宛尔。则须论差。岂可才闻佛法该摄心法。便令佛法在因。岂可心法具佛法故。便令心法是果耶。故荆溪云约理无差。差约事用。故修观之者。须依心法为境而修观也。观心即性。性摄无外。等佛等生。故云游心法界如虚空。则知诸佛之境界。既云游心法界。知。是观心入理。理摄生佛。乃知佛境界也。岂可但云无差三法混乱耶。若佛法便是心法。今家观心之名。因何而立耶。
故净名疏释法无众生等诸句。一一皆以生空观。历心及余阴入诸法而观。虽附三脱法相。于阴境理境。用观破惑。证体起用。一期略足。
乃是用于约行观门。修于附法之观也。此同妙乐令将止观境观修托事观也。如是则方具观心义。
若此玄十种三法。正论果佛所证。尚过菩萨所行。则益之高远。如何凡夫始行。辄可依此而修观行耶。兼文中显示云。约信解分别。因何曲拗作观行释耶。
然须知。彼文只据研心论于三法。方具观心之义。辄不可以三法义同。便谓此玄亦具观心义。今为具引净名玄义释名中。教观两文。同名三法。皆是圆实。只据未约心论。名约教释。若就心辨即名约观。
故彼文云。后家翻为净无垢称。今用此翻。以对三身。即为二意。一就事释(教诠三法。虽是圆实。望于观心相应之理。故教属事)二约观心。一事者净义即是法身。自性清净。皎然无点。即是性净法身也。二无垢者即是报身。报智圆明。无有垢染。即是圆净报身。三称者即是应身。大悲化世。名称普洽。即是应身。故智论云。水银和真金(云云)。又引普贤观经。佛三种身。从方等生等。
二观心明三身者。凡厥有心。心即法性。法性者即是本净。本净者即是法身也。观心相应。明时无暗。即无垢义。无垢义者。即是智断果报身也。随所利物。起一切事。皆如幻如化水月镜像。和光无染。即是称缘应身义也。如是三义不纵不横。为菩提种等。
请上人看此二种三法。有何差别。岂非只约心即法性观心相应。而辨故。次文三法得名约观心释。
故彼疏释法无众生。明三脱义。与此玄十种三法。实无有异。
彼文以约生空之观。历心及阴入诸法而明故。结云具观心义。
此中正示果佛之法。显云约信解分别。如何辄云具观心义。
又答疑书五义书及今来义状。坚执此玄十种三法。同于请观音疏托事观者。
且大林精舍是依报色入。以理智体之。正同方等普贤历尊容道具。用法门体达。此则方是托事之观。此玄为生信解。直示果德十种法相。既不历于依报色入体之。那名托事之观。
及至被诘难书以此义征之。上人既知。此玄十法。全无依报事境可托。则事观不成。遂转执譬喻为境。以十种三法为观。又以能诠教相为境。所诠三法为观。须知。此之两说。全无所以。何者夫深法难解假喻易彰。故用譬类。晓喻深法。使禀教者生乎信解。何曾以能譬所譬。为能观所观耶。
若谓才将譬显法便为修观之义者。只如妙经。岂不以莲华喻其十妙耶。若已具观行之义。何故十妙之中。节节明事法观门耶。若以法喻为境观。实无此义。上人事急之后。谩作此说。
然虽作此说。亦自知无义。复就教理。论其境观。且一切教部。何处不得名教诠于法理。岂可皆是依境明观。
又且纵偏小之教。文不即理故。非对境明观。此圆谈法性。文理既合得名观境者。且妙玄岂文理不合耶。何故教理之下。更立观心一科。
又上人自云。妙玄十种三法之后。合有观心一科。观前十法。是知。以教诠理。便谓依境立观。更是僻解。不足可言。一家教文。都无此说。此亦上人。计穷谩作此说也。
不二门云凡所观境不出内外。外谓托彼依正色心。实不云托彼教相。内观一念识心。实不依教相而观。恐是宗师立境未尽故。上人更立教相为境耶。
况又转即说无说而为观境。更无道理。只如妙玄四谛境中。广明说无说之后。又立观解。验知无说义非境观明矣。
理极之后。又转执云。诸文虽有即说无说。既无修性因果。故无观心之义。此文该于修性因果。故具观心义者。
且彼无作四谛。还全性起修否。还该世出世因果否。况复上人。本立此玄十种三法。纯明理观直显心性。理观者。则是占察经中实相之观。正当常坐等拣境观理十乘。若少附法相。稍托事相。不名纯谈理观。既云纯谈理观。若全同净名疏附法观者。此则又成纯谈附法观也。若同请观音疏托事观者。此则又成纯谈托事观也。又既云直显心性。若也稍托事附法。则不名直显心性。然此玄十种三法任上人多门巧救。终不得同净名观音疏事法之观。若得成于事法之观。则全不成纯谈理观。又全不成直显心性。
予今征诘上人废观心之义。如破狂寇。纯谈理观。直显心性。是上人两书端首。立义宗源。此之二义若坏。则寇中主将已戮。其诸残党。不攻自亡也。
岂非上人专立此玄已纯谈理观。已直显心性故。可废后文附法相观。今既自云全是事法观。则招伏不是纯谈理观。则后之附法观门那得辄废。
况今来义状。一向自令行人摄法归心修乎观行。此文显然。招伏十种三法不是事法之观。何得坚执全同净名观音事法观耶。以彼二疏文中。显示二种观门。且非行人自立观法。
斯盖上人。不会观心之意。妄破观心真教。罪衅既深。必诸圣诛罚在近。遂令心识昏迷立义自相违返。心行既露。过失又彰。速宜惭悔改旧从新。若更固守邪宗。强废正教。则舌烂口中。必匪日矣。审思审思速希回报。
第九不善消文
妙玄七科共解。为起五心。而观心一科。令即闻即修起精进心。释签解曰。随闻一句。摄事成理。不待观境。方名修观。
上人五义书中。谓此是观心式样。乃消不待观境之文不待阴境。意谓。但摄事相法相。归乎真理。便是观心。不待托于阴入修观也。
此由上人不知说法由绪故也。明起五心。乃是先立正释之意。及至七科正文观心释中。何曾不待阴境。五里之观。全依阴心。故云心如幻炎。一心成观。转教余心。一阴属色。四阴属心。三界无别法。唯是一心作等。立于阴境。如此分明。那得起五心中作不待阴境消之耶。以此验之。上人全不解看读。因何辄欲议论教观废立之意耶。
既被覆问书举其正释阴境诸文覆难。其义既堕已。当不善消文错下文句。乃于十六个月。日百计思量。但望略有转身得处巧作抵拒。故今来义状转计。作不待拣示识心消文。
又因予前后征诘故。深知修观须依阴心。是故今来巧作久修始习二人。消之云。久修者。既已曾依止观。的约识阴。观三千三谛已毕。故今来历事法成观。不须更拣识心而观。故云不待观境。始习者。既见摄诸事法为观。乃无滞教著事之愆。遂知依解起行之意。必欲修习。须依止观等。因此曲救。益见上人不善消文之甚也。
且释签本。令不待观境。起精进心。即闻即修。何故约久修始习。必待境观。方名造修耶。此则明违妙玄及释签见文也。既云久修者。用止观拣示阴境。显三千三谛之心。方能摄今事法修观。此则须待讲止观观境之后。方能摄今事法修观。何名不待观境耶。
又且纵久修者。既已于止观境观谙练。闻此事法之观。即能用本习之心修之。不待玄文专示境观也。
且如未习止观之人。既未有正观之心。乃于此事法二观。全不能即闻即修。又云必欲修习须依止观。是则须待止观拣示阴境。须待止观示三千理境方名修观。则全违不待观境。即闻即修之语。何得以须待观境。用消不待观境。岂非对面违教改张正说。如此则还解看读否。还是能消文否。
此来立义。顿返宗教。邪说彰露。得非毁谈正教天诛鬼罚乎。又是观心正义。合显昭代。致令上人特引斯教文。证其不待寻止观观境。即闻事法观门。便可修习。
上人又云。若不看止观。则无圆解摄于事法。入阴识心。观三千理境者。
盖上人平素不闻善知识随时策观也。纵闻讲说。亦只对科。披读而已。还与自看。一般便谓须自看止观。即能将彼正观之心。修事法观也。
若以上人止观之解。还可摄今事法修观否。既不知理观是常坐等约行十乘。又以端坐念实相。为圆谈法性。又不识所观阴识。乃谓是非染非净之真心。及错认为随净缘所成佛界之心。又不分事理二造。又不辨内外二境。又不会观心之意。乃谓但谈佛法。便是直显心性。又不晓观心之位。乃令登于五品。方依二境修观。若遇良善师匠指授。终不错谬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