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中边论述记

  论曰。于境流者至即外散乱。
  述曰。缘妙欲故自体即是随惑散乱。显扬论云。随烦恼心流荡心。流荡唯识说是散乱自体故。此或说假。或说为实。如唯识对法第一抄等说。
  论曰。味沉掉者至即内散乱。
  述曰。此以三法为体。即贪爱沉掉以味著者。是爱味言旧论云。是静定忧悔掉起者。错也。不取忧悔。显扬对法论说谓。修定者发起沉掉及味著。故退失静定名内散乱。显扬无掉加眠。即别出体。以四法为体。此中通说违顺定障。故取沉掉二。显扬唯说顺定之障。故取沉眠不取于掉。此同对法。显扬说又云。或由定中随烦恼故恼乱其心。即通取一切随应可生随惑为体。今取别相。彼取通相。言等持者是三摩地。此通定散。唯有心位平等持心专缘一境故。此中唯言味著。定心之等持非散心之等持也。梵言三摩呬多此云等引。唯是定心非通散位。多说有心。据实而言通有无心定。且有心定名等引者。由前加行平等引故。至此定中离于沉掉。即引令离沉掉也。或即定中平等引心令离沉掉。名为等引。非谓平等引心至境名等引也。若无心定名等引者。或亦由前加行平等引生此定。此定为前加行平等心引故名等引。或即无心定寂静平等前后无别。故名为等。能引四大等身令相续安和记。由定等引故名等引。梵言三摩钵底。此云等至。亦唯定心不通散位。然通有心及无心定。至者得也。由前加行平等至得此定。故名等至。或定心平等至得。
  论曰。矫示者至修定加行故。
  述曰。若准唯识此体唯谄。谄相矫故或通亦取谄诳二法。相用同故。对法论说。为他归信矫示修善。修善即通一切善法。今此唯言修定加行据胜善说。亦不相违。
  论曰。我执者至我慢现行故。
  述曰。此体通取我我所执及我慢品二种粗重。粗重者种子也。对法论说。由此二粗重故修善法时起我我所及与我慢。故知种子不取现行。此中亦说。由粗重力有我慢现行。故此论唯说我慢现行。颂言我执。我执之言虽通见慢以见为先。后我慢起。此但说果。唯慢是也。显扬唯说我我所见但说于因。对法俱说。此文为正。
  论曰。心下劣者至起作意故。
  述曰。体即作意。业胜记劣立散乱名。若实而言。若假实若唯随烦恼中。及此六中。外散乱是散乱性。余五名乱者。以五识等或义乱故。或假说为乱。实体非乱。沈说乱者。名非作意等遍行之法得是随乱。然对法说。若于余乘余定。若依若入所有散乱。此中唯言余乘无定。又彼论说。舍先所习。发起散乱。即作意乱作意俱时散乱为体。体非作意。由散乱为先。后方入余乘故。或体即作意者。入余乘定。通三性心皆名散乱。或唯爱乐余乘余定。此心即是作意数也。唯以作意为体。旧论云。初二未得令不得。次二已得令退失。第五令不得解脱。第六令不得无上菩提。义虽无妨于本即无文。此六散动何者见道断。何修道断。何者二乘菩萨通断。何者唯菩萨断。故于此义应设劬劳。
  论曰。菩萨于此至当速除灭。
  述曰。释颂第四句。上三句颂明无乱所无。此正出能无之体。即正除六乱。谓是定散。数修奢摩他故。
  论曰。如是已说至云何应知。
  述曰。此下第二解无颠倒。于中有二。初问广释本十无倒。后释论师依宝积经十金刚句。次第配释。初中有三。初结前生后。已发论端。次颂曰下别释无倒。后无倒行总义者下结释无倒。此即初也。
  论颂曰。知见于文义至无怖高无倒。
  述曰。自下第二别释无倒。于中有十颂。初之一颂总标十名出无倒体。后之九颂依标别释无倒十种。此即初也。言知见者出无倒体。旧论云。如理如量知见为体。至下自知。于者所得第七啭声。一于文。二于义。三于作意。四于不动。五于自相。六于共相。今合此二总言二相。七于染净。八于客。九于无怖。十于无高。此所智见无倒所缘。若于此迷即名为倒。体是愚痴。此所言十准下结释及金刚句。故无有失。至下当知。
  论曰。依十事中至十无倒名。
  述曰。颂中依境出无倒体起。此中依总知见立前十无倒名。依者所依。第七啭声中虽亦然义相须故。亦无有过。此显十无倒离十愚痴。非言颠倒四倒所摄。或观所治即见是倒。
  论曰。此中云何于文无倒。
  述曰。自下第二别解十无倒。合有九颂。第九第十合为一颂故。由此即分为九段。明十无倒义将解第一。故此问起。
  论颂曰。知但由相应至是于文无倒。
  述曰。上三句显于文无倒。第四句总结知者。显能知体。诸颂知字皆准此知。更不繁解。但者显决定义。离此文外更无文。故由者所以义以第三啭声替第五啭故字。即于四处由字皆通。颂及长行皆略之也。此中所知总由四种。一相应故。二串习故。此二有义文。即颂中相应串习取第三句有义字。三不相应故。四非串习故。此二无义文。即颂言。或翻此及第三句非有字也。至下当知。
  论曰。若于诸文至说名相应。
  述曰。解相应故成有义文。相应者和合义。无间断者是相续不断义。次第宣唱者。谓非前后颠倒。宣唱义宣。是显义唱是说义文是字也。或宣唱言通无间断。谓于诸文一无间断宣唱。世亲摄论第八卷云。谓别别字展转相续以成其义。是相应义如言斫刍。二字不断说成眼义。故名相应。无性云谓。诸文字展转相应宣唱不绝。此中总意由斫刍二字无间断故。既和合已方成于名说眼自性。故名相应成有义文。此中但说字不间断。由此义显名不间断。方成于句显法差别。句无间断成于颂等显义周圆。二次第宣唱。世亲无性二论皆云谓。如言斫刍。先斫后刍文无颠倒。既和合已成名。目法说名相应成有义文。由此义显成句句成颂等。此中但说名等所依非能诠者。故唯说文不遮名等。
  论曰。共许此名至名为串习。
  述曰。解串习故成有义文。串习者是数数熏习义。一切世间共不违。故名为共许。许此眼名唯目此眼事。从无始已来习之不绝名为展转。数数串习此眼名故。此总意者谓世间共许此眼之名唯目此眼事。无始已来展转忆念此眼名。故名为串习成有义文。此中唯言共许此名不言字句等者。以名唯目法自性。不同字非能诠。不同句诠差别。不同颂显义周。故但说于名。由斯义显共许此字能生此名。共许此句诠此差别。共许此颂显此义周。皆从无始展转忆念。名为串习成有义文等。旧论云。若名句味若有相应等非也。以论意有句等而文无也。
  论曰。但由此二成有义文。
  述曰。解第一句但由二字第三句颂有义二字。但由相应或但串习成有义文。
  论曰。与此相违文成无义。
  述曰。解第二句颂或翻此三字第三句及非有三字。谓若言斫间断。久后言刍。先言刍后言斫。非次第名不相应。非一切世间之所共许。亦非无始串习。但自卒已今日卒说耳。名诠于眼事。名非串习亦但由此二文成无义。即但由二字通在有义及无义文。颂二十字中解十四字竟。
  论曰。如实知见至于文无倒。
  述曰。解颂中知字及第四句。合解六字。有义文知有义。无义文知无义。名如实知。下十九倒中皆准此解。更不繁释。今由名等以字为依。但说于文意在于此。摄大乘说。观此文无入圆成实。
  论曰。于义无倒至是于义无倒。
  述曰。自下第二解义无倒。上二句颂出所执体。第三句颂知离有无出无倒相。第四句结归无倒。初二句中。第一句辩有。第二句辩无。
  论曰。似二性显现者至行相生故。
  述曰。此解所执体似情有也。安慧释云。唯有识体无见相分。以乱识体似所能取行相而生。不是全无二取相貌。由此八识皆能遍计。所现山河等皆是所执故。护法释云。依他八识有见相分。依此之上。所执二取实体是无。似于妄情二取显现。以似有故不名全无。
  论曰。如现实非有者至实不如是有。
  述曰。遍计所执所现山河等妄情谓有。据实而言如情所现。不如是有。以体无故。二解释。此如前准知。此释所执实体无也。上来即显所执亦有非有。
  论曰。离有者至性非有故。
  述曰。释第三句离有字。谓此所执离于有也。谓此义者。义之言境。即是所执所取能取性非有故。所以知无。安慧由此证依他心无有二取。护法说言。由依依他所能取故。所执二取体是无也。
  论曰。离非有者至现似有故。
  述曰。解第三句离非有字。即一离字通有非有。谓彼依他乱识显现。以所执二取似情有故离非有。护法等二释准前知。
  论曰。如实知见至于义无倒。
  述曰。解颂知字第四句也。此即唯以所执为义。不取依他。至下当悉。
  论曰。于作意至现似二因故。
  述曰。第三解作意。第一句颂出所辩名。下三句颂出所知体。颂中彼言者。是能熏言。熏习等者。是所熏种。至下当知。
  论曰。所取能取言所熏习。
  述曰。所能取者。解颂中彼字。是计所执所能取也。言所熏习者。解颂言熏习。是取彼所能取相想之所熏习。熏习者即种子也。故彼言者。是能熏言。彼之言故名为彼言。
  论曰。名言作意。
  述曰。即前二取之言。所熏习种名为言作意。是二取言之作意。是依士释。非持业释。说此熏习。名作意者。至下当知。
  论曰。即此作意至分别所依。
  述曰。解颂彼依二字。即此言。所熏习之作意。是所能取之分别所依也。所能取者。遍计所执。缘此二取之分别心。或是二取所依之心。由分别心为依二取有故。此所熏习言作意种。是此二取之分别所依。所依者是因缘义。以种子是现行因缘性故。说为所依。前二取言是能熏。作意之因。此二取分别是作意。所生之果。即是作意亦因亦果。所望别故。彼之依故名为彼依。彼非即依。此中分别有说唯自体。有说通三分。广诤如前。
  论曰。是能现似二取因故。
  述曰。释颂第四句。即是解作意是分别所依义。以此所熏作意是能似二取之因故名所依。二取体无。分别体有。所能二取名所现似。似有二取故。分别之心名能现似。能现二取相故。分别即是识之现行。此言作意。是识之种故。是能现二取之因。问。此言分别何识所摄。答曰。安慧云。通八识。皆能现似二取相故。护法云。唯第六七识。余识变似二取即依他性。不能现似所执二取故。问。何不通取诸心所法。唯言识耶。答。识为主。故且说于识。或分别言不简心所。诸能现似二取相者皆名分别故。问。种中亦有非分别种。如色等种。何故不说。答。唯识为论。说心摄境故。问。依他性中亦有无漏种。何故不说。答。此辩染分依他性故。问。辩染依他义通现种。何故此中唯说于种。答。种为因缘。现果方起种子相续现识有。问。种子宽通。现行义局。但说于种。略无现行。义不遮也。问。种所生果既亦有言。何故不说。唯说此种为分别依。答。取二想胜。但说言能熏。现似二胜但说生分别。分别为依。现二取故。各据胜用。理实不遮能熏分别所生有言。问。所能取依即现分别。何不说为能熏。乃说二取之言为能熏也。又所熏种通心心所。何故但立作意之名。为答此问故。次答云。
  论曰。田此作意至名言作意。
  述曰。但言是戏论。想者解言。戏论者分别之异名。如世戏论有异相故。此有漏心等有差别相。从喻为名。说心为戏论。言为能熏者。想能说言说。想为言能熏。想用增于余法。以生言已记法名故。取种种相熏于种故。以想胜故。独说能熏。即于因想立果言称。非遮余法。亦是能熏。且从胜记。此答初问。总言由此作意是戏论想之所熏习名言作意者。答第二问。由戏论想俱时作意心所之所熏习。说此种子。名言作意。发起意时作意法胜故。所熏种但名作意。或所熏习即是本识。无别体故。此即第八俱时能缘作意名所熏习。且据一胜心所为言。非遮一切余法等种。取相分别想用胜余故。说能熏但名为想。想者言也。起意分别作意用增故。所熏种但名作意。现似二取分别用先故。种所生但名分别。各据一义。理不遮余。
  论曰。如实知见至作意无倒。
  述曰。先解第二句颂中知字。后解第一句颂。上来第一文是圆成。义是所执。作意是依他。有外难言。如相品说依他起相非有非无。次前第二义无倒中。后说所执非有非无。此之二性若实是无云何现见相貌可得。若实是有不应复说诸法本性先自清净。为释此难。故有次文。
  论曰。于不动无倒者至有无不动故。
  述曰。第一句显所明名。第二句中知字显倒体。第二句义非有。第三句非无。合五字。明所知法。第三句如幻等。显所知法同法喻品。第四句颂释不动义。
  论曰。前说诸义至非有无故。
  述曰。此四句中上二句牒前。下二句正释。谓前第二义无倒体离有非有。释云。此义如幻等。非有无。故下自广释。或通牒前第一卷中依他起性亦名为义。如幻等者。解颂如幻言。非有无故者释。释颂非有非无字。以牒前中说诸义字。释颂义字。此如等者。不显义字。以此即此义故。若如初解义者。问虽通二性牒前。但牒所执。以依他性于无倒中不辩有无故。而广答中。意即双答。若后解义通依他者。准下金刚句中。自当体解故。牒前义不唯所执。于广解中无喻后法。
  论曰。谓如幻作至象马等性。
  述曰。自下广如幻等。此喻非有。于幻事上无实体用。故成非有。若如实妄情。其所执实象等体非有故。喻所执无。若如所执。实象马等幻事上非有。喻依他性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