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佛藏
- 大藏经
- 论藏
- 论疏部
- 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
论。又诸所执至所缘境不。
述曰。此即第三亦总征前内外道也。
论。若非我见至知实有我。
述曰。破本计非我见所缘 量云。汝所执我。应非是我。许非我见之所缘故。如色.声等 又此量意云。汝能缘我心.心所法。应不知我。非我见故。如缘余心 文虽无救。以理为之。如缘真如心.心所法。虽不定作真如之解。得成缘如。缘我之心亦同于彼。虽不作我解。何妨得缘我。缘如之心虽不作如解。真如仍名如心缘。我见虽不作我解。其我应名我见缘。故为此解助破彼失。
论。若是我见至如实知故。
述曰。破彼我是我见所缘。量云。缘我我见。应非倒见。如实知故。顺所缘故。如缘色等心 外道小乘执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许我见虽顺所缘是颠倒体。断之成圣。无我之心虽不称境。违于染故名非颠倒。如缘真心作有如解即是法执。若作无解。虽不称如仍因成圣。
论。若尔如何至称赞无我。
述曰。言至教者。至实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尔亦有我见非颠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见染故断之成圣。要无我见能得涅槃。故毁我见赞无我也。此就他宗相违为难。
论。言无我见至沉沦生死。
述曰。汝宗自言。起我见者沉沦生死。以是染故。起无我见能证涅槃。以是净故。今就彼宗故得成难。
论。岂有邪见至沉沦生死。
述曰。此总结难。无我见是邪能证涅槃。不顺所缘故。我见是正翻沉生死。能顺境故。广百论中亦作此难。
论。又诸我见至如缘余心。
述曰。此下第四总破前师。不须别说染净之惠。但汝所说缘我之见。今皆破之。无相符过。应为量云。汝缘我之见。不缘于实我。宗也。有所缘故。因也。如缘我外色等之心。喻也。文有次第如是应知。然就彼计皆有我见不缘我生。如僧佉说吠世史迦作者我见。不缘实我生。是横计故。余计相望准知亦尔。故今此宗。应有分别汝等各别言非横计缘我之见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显但是缘我之见。皆不缘于实我生故。不须分别。此破能缘不缘我起。
次破所缘定非实我。
论。我见所缘至如所余法。
述曰。此中量云。我见所缘定非实我。宗也。是所缘故。因也。犹如所余色等诸法。喻也。宗中如前亦应分别。彼等各计有我见境非实我故。
论。是故我见至种种计度。
述曰。此曲结也。如瑜伽。显扬。十六大论。皆缘影像自心相分为所缘缘。无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缘识所变蕴。蕴各别故。故言诸蕴。即计此蕴种种计度。故与小乘所说有异。
论。然诸我执略有二种。
述曰。破我之中。自下第四。解释彼执分别俱生。若作三科此即第二也。于中有二。初别解二执。第二如是所说一切我执下。总解二执。初中有三。第一标执举数。二列执名。三别解释。此即初也 总举有其二种。此中诸门如别章说。谓迷谛总别。诸识有无。伏断位次。九品所摄。伏与不伏。人法二执断位粗细。分别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别如下当知。虽一有情无二十句等。然说法界亦得有之。
言我执者。显非唯见。心心所法皆名执故论。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述曰。此列。差别与身俱起名曰俱生。后横计生名分别起。下别释之。
论。俱生我执至故名俱生。
述曰。自下别释。先释俱生。后释分别 初中有三。初释俱生义。二显其差别。三明断位。唯藉内种起。与分别缘别 恒身俱者。解其俱义 而言转者。解其生义。余文易知。
论。此复二种至执为实我。
述曰。上总释俱生。下别解差别 常相续者。显恒起义 在第七者。显执所依 缘第八者。显所缘境 起自心相者。显缘第八不亲著也 执为实我者。不称境知故执生也。未得无漏。第七识中我执恒起。名常相续。缘恒具故。非如第六意识中执。何故相续唯在第七。略有二义。一缘少故。谓眼.耳.鼻等。意.八.七识。或九.八.七.五.四.三缘少故。若加等无间。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缘少故。第七恒续我执非余。如第七卷缘多少说。二由行相深。及相续故。第八续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续。五识不深不续。第七具有。故唯第七非余。此第七识本质。即以第八为境。由似一常。似实我相。故缘第八七我恒行。影像相中亦无实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识自心之相。若从见说名染无记。若从本说名净无记。以许染净故杂种所生。执此自心所变之相以为常一。不称境故名为执也 不称本质名为执者。五识亦应名为有执。此约影像。依他为相。若约所执。当情显现亦名为相。缘第八者。即是本质。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论。二有间断至执为实我。
述曰。在第六识。显执所在。第六行相深远亦复间断。第七深而不断。五识断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断。故此我执唯六识中。
五取蕴者。彰此俱生我见之境不缘无漏 萨婆多中一切烦恼皆名为取。蕴从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蕴 今者大乘如对法说。欲贪名取。唯贪为体。染希五蕴。蕴能生取。蕴从取生。蕴立取名。缘蕴总别显执行相。总缘五蕴为我名总。别缘五蕴为我名别。非二十句等别我见也。二十句见唯分别故。第七识中唯缘别识蕴。行相常定我见一类。不可论其此总此别。故与此殊。第七唯托第八为相。举其本质言起自心相。此中所言五取蕴相或总或别者。是第六本质。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显缘不著妄生我解。
又第六本质。非定一法故不别言。其实亦有非无本质。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蕴等皆起影像。
论。此二我执至方能除灭。
述曰。第三文也。显执细微断之所在。无始串习体相微隐。故十地云。远随现行故。不作意缘故 是俱生义。故名为细。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断。初道断者即见道断。三非地未满修道能断。要第九胜道方断故言难断。初简修道不相应惑。第二简见道一切。第三显自行相细。胜道方除故唯修断。一识分别。第六数断非第七。二乘分别。第六识者二乘数断。非菩萨于六识中。三习分别。若菩萨数断习非种子。若二乘种数断非习。不数断者道数数修。若数断者断道俱数。于二乘中渐次行者。故唯修断。若顿悟者亦通见断。先世间道伴已伏故。菩萨不然。不障地故。无超越故。然初二果不能断之。有覆无记第九品故。断有二种。一断种。二伏灭。今论断种。第六识中。二乘入圣道暂伏灭。要离自地欲尽方断。于金刚心方究竟尽。菩萨初地暂能伏灭。四地永不行。金刚心位方究竟尽。第七识中。二乘入无漏心方暂伏灭。金刚心方断尽。菩萨七地已前入无漏心能伏。八地以上方永不行。金刚心方断顿尽。故言数数修道方能除断 又总而论六.七。道数数修。断有数数.不数数义。二乘断彼第六识执种子。非习能数数断。菩萨数数断其粗重名数数断。其种子等道数数修。非断数数。以十地中皆不断故。第七识执要金刚心方能顿断。三乘修道道数数修方能除灭。非数数断 此中二执行微名细。何故三心初断名细 若言品类粗细。初断为粗。难易粗细。先断名细。此中言品类。修道下品名细。三心约难易故。初断名细。亦不相违。以界第九品断名细。品类细故。有难断不名细。即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细非难断。即三心中初.中品等。有名细亦难断。如九品中下下品等。此中所说二我执故。三心约难易以分粗细。九品约行相。以分粗细理不相违。此显所断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粗细。九品中从所治行相名细。三品中从能治行相名细。亦不相违。唯言生空断者。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说。其实菩萨亦法空断。胜生空者。简异有漏。及游观生空心。断彼不能故。此说无间非解脱道。
论。分别我执至故名分别。
述曰。此释分别。文亦有三。内缘必藉。兼藉外缘。故于外缘说于亦字 非与身俱以来。显异俱生 要待以下。显分别义 言分别者。谓邪教分别。及邪思分别。一分别言通二处也 自下别解分别之执。余文可知。
论。唯在第六意识中有。
述曰。显执所在。间断粗猛故有此执。余识浅细。及相续故。不能横计起邪分别。邪分别者必有间断。及粗猛故。以第八识浅而不间。五间而又浅。七二俱无故唯在六。
论。此亦二种至执为实我。
述曰。第一即是即蕴计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论。二缘邪教至执为实我。
述曰。离蕴计我。余义如前。心所变相众同分摄。随其所应依何法变。或以名教而为本质起自心相。二重如前。不说二境总别之相如枢要说。
论。此二我执至即能除灭。
述曰。显执相粗断之所在。违见道故道生便灭。相见道中不断之故。故论言初 又真见中有无间.解脱。无间道断。异解脱名初。此依种子 又解脱道能断粗重亦名为初。此约一心 若三心者。准法执说。虽有三品断。望俱生者总名为粗。行相猛名为粗。初圣道除名为易断。此依二乘.及行相说言生空断。菩萨亦通以法空断。
论。如是所说至或有或无。
述曰。此下第二总释二执。合说本质之有无也。于中有二。初解所依有无。后然诸蕴相下。解蕴我有无合有三解。一七.六有无。二修.见有无。三即.离有无。随义应说。从粗至细展转推故。即是他人及于己身以为本质。并是此摄。能缘缘不著。皆名心外故。第七计我心外唯有。第六计我心外之蕴。或是于无。如吠世等。我无所依蕴故说为无。俱生定有。分别或无。即蕴计我本质是有。离蕴计我本质是无。
论。自心内蕴一切皆有。
述曰。亲所缘也。不问即.离计为我者。影像必有故无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还取自心故皆缘蕴。此上总辨我所依也。
论。是故我执至妄执为我。
述曰。结成前义。影像相分必是蕴故。缘此为我。义显大乘亲缘。于无心不生也。成所缘缘必有法故。
论。然诸蕴相至决定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解内心相对我有无。内相依他缘生故有。外境横计故定是无。
论。故契经至说五取蕴起。
述曰。恐义无由故。引经证内心相有 言沙门者。息恶之义 婆罗门者。净行种也。四姓之中一姓 等余三姓。或等所余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总是能起计人 所有我见。是能执惠 五取蕴起。所计境也。余文易解。
论。实我若无至恩怨等事。
述曰。自下第五假设外征释诸妨难。若三段科第三文也。此中难云。若无实我谁能记忆曾所更事。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诵持经书。温习文史。恩济于彼。怨害于此。贪爱是财嗔怒个物。种种事业。犊子部我亦能记忆。与外合问。应立量云。一切有情。应无忆识等事。以无我故。如太虚空 下辨外救有三问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论主初皆却质。
论。所执实我至是事非有。
述曰。且如冥性未变为大等时。我未受用境。后大等生我方受用。前无是事无受境用。后有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云。汝之实我。后起受用时亦应不起用。以前与后体无别故。犹如前时。即难我体有变易也。
论。前应如后至体无别故。
述曰。此中叙计准前可知 量云。汝之实我。前无受用事时应有受用事。即后体故。如后位时。以后与前体无别故者。通前及后二难之因 次外人救。
论。若谓我用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牒计非次显非理。
论。用不离体至应非常故。
述曰。此中二难。体用相例。量云。用应常有。许不离体故。如体。体应非常有。许不离用故。如用。外人计体不离于用故为此因。
论。然诸有情至非于我宗。
述曰。由第八识与一切法更互为缘宿熏习力。有忆识等事故无失也 更互为因等。能所摄藏也。义显前作已熏种本识中。后从本识生诸识等起忆念等。下广当辨。
论。若无实我至谁受果耶。
述曰。此第二段。文有其三。叙外人难。若无实我无实作.受。既无作.受法体应空。应立量云。一切有情。应无作.受以无我故。如龟毛等。
次论主质。
论。所执实我至应是无常。
述曰。此有二量。我既常有谁能作.受。言变易者。是体改转无常之义。量云。汝我。应不能作业受果。许无变易故。许体常故。如虚空等。诸执我常皆无变易。今设遮计亦得。若用转变令体无常亦得。若用有变易。汝所执我应体无常。许用变易故。如色声等 若破僧佉。令体亦转变。或随卷舒名为变易故应无常。或是设遮。
论。然诸有情至于理无违。
述曰。此叙正义。文易可知 心心所法因缘力等者。谓由七识熏习种子因缘力故。阿赖耶识生于诸趣相续无断。六识造业。此并第八亦能受果。于理无违 又心心所。即第八识。自许种子因缘力故。其现行识相续无断。即此六识有时造业。并与第八亦能受果。于理无违。又八识等心.心所法。各自种子因缘力故。诸趣五蕴相续无断。即此假者。六识作业。六.八受果。于理无违。除第七识。
外人又难。
论。我若实无至求趣涅槃。
述曰。第三段。文有其四。外人难。若有我者可有厌舍。我既实无。谁生生死及得涅槃。既无此事便为大失。无厌舍故。此中二问。应立量云。一切有情。应无生死亦不求涅槃。以无我故。如虚空等。
论。所执实我至常为自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