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

  论。所以者何。
  述曰。既总非已。外人却征所言非理之所以者何者。是也。
  下文有二。初破作.受。后难同异。
  论。执我常遍至受苦乐等。
  述曰。此破数论。此中第一破初。量云。汝所执我。是宗有法。应不随身受苦乐者。是宗之法。此二和合互相差别不相离性总名为宗也。一许常故。二许遍故。因也。如汝虚空喻也。有二比量。此破僧佉我为受者。文言执我意道汝执。文言常遍意亦有许。若不尔者。有法之我非自极成。常遍之因亦犯随一。或若大乘许我是有。即违自宗。若无即犯自所别过。因中亦有所依不成。大乘虚空虽无实体。就他宗说亦得为喻。故无喻中俱不成过。故说汝言。初一执字义通因.喻。许义同故。又于因中应加故字。义定顺故。又因.喻自许。此则不成。若唯他许非必是过。他比量故。文中有法在初。法居最后。中间因.喻。随文可知。性相为文故无次第。下文体例或有非次。皆准此知。解因明者许是事故。应审思准。
  论。又常遍故至能造诸业。
  述曰。此破卫世我作者也。此师之我虽亦受者。对彼僧佉但破作者。不尔前文兼破亦得。若立量云。汝所执我。应无动转。许常遍故。如虚空等。即有相符极成之失。胜论之我无动转故。不尔便与十句论违。彼说我实无动作故。由此应言。汝所执我。应不随身能造诸业。许常故许遍故。说喻如前文云汝我应不随身能造诸业。无动转故。如虚空等。此释即顺十句论我无动作也。今随文便于因之上置其应字。下皆准知此文但有其法。而无同喻。及与有法。以同前故不别出之。其应之字于法中置。文准前解。此中总有三比量因。
  上来别破二师作受讫。次下双破作.受同异。
  论。又所执我至为同为异。
  述曰。此审定也。唯有异计。同是设遮。
  论。若言同者至便成大过。
  述曰。此破有情共同一我。执诸有情同一我故。若一有情作业之时。余诸有情亦应作业。即此一我作诸业故。受果解脱亦准此例。应立量云。且如余祠授等。于天授作诸业时亦应作业。我是一故。如天授等。然内真如既非是我。又无系属。亦不作受。故无不定返诘过失。受果.解脱二量亦然。总于此中有三比量。别破外道准义可知。又若一解脱一切解脱。便成大过。此三若尔便违世间。亦违教故。
  论。若言异者至体应相杂。
  述曰。下破有情我体各异。诸有情我既更相遍。体应相杂。由彼计执诸有情我。体是实有各各调然自相别故。量云。诸有情我。与天授我体应是一。许常.遍故。如天授我。论言相杂。意令相入成一物故。虽言更遍意言常遍。不尔更杂。便无同喻外返难言。且如同处不相离色。许多种色更互相遍。体非相杂诸根得时各各异故。其我亦然虽体相遍。然非相杂各有属故。斯有何失。此亦不然。彼执我体是真是实。有相杂失。然我色等是虚幻法。又同类业招非实之法。体相虚疏。设令相杂亦无过失。一切有情共果亦尔。其山河等同一处故 又今以彼更相遍言。遂令相杂以成一物。未必须量。
  论。又一作业至所作所受。
  述曰。复以作业受果为难。作业受果者。与一切我处无别故。处谓处所。我之住处。量云。彼祠授等。于天授作业时。亦应作。以一切我处无别故。如提婆达多。受果比量亦准此知。不尔直责。如诸灯光。处无别故。一照一切照。我亦应尔。处无别故。一作一切作。有情共果虽处无别。然非一受即一切受。非一切我处无别故。又我一受即一切受。处无别故。非共果故。
  论。若谓作受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即叙救总非之。彼意救言。如天授我但属天授。如众灯光各有所属。无有一作一切作失。论总非之。理不然也。
  论。业果及身至不应理故。
  述曰。叙其非理。一一诸业.及果.身三。皆与一一诸我和合。以诸我体相杂糅住。至于作.受唯属此我不属彼我不应正理。提婆达多作.受。亦应属他耶若达多我。许此业.果.身。与彼我合故。如耶若达多作.受。
  论。一解脱时至一切我合故。
  述曰。此又重责。如天授解脱余亦应尔。作业.受果.并各别身。与诸我合故。所修证法。彼此我合故。不可但说唯属此我非彼我故。一人解脱余不解脱。量云。且如天授一解脱时。余未解脱者一切应解脱。所修所证法一切我合故。犹如天授已解脱者 所修者行。所证者理。此破初计。文各有十三比量。又以业.果.身为因。难解脱宗。亦得为量。
  论。中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总非破离系子计。彼复征已。
  论。我体常住至而有舒卷。
  述曰。此以常住难非舒卷。舒卷者盈缩不定之义。量云。汝所执我。应无舒卷。计常住故。如太虚空。
  论。既有舒卷至应非常住。
  述曰。此以卷舒难非常住。量云。汝所执我。应非常住。许卷舒故。如橐籥风。橐谓囊橐。排袋之类。以内含风起作用故。籥谓管籥箫笛之属。以内有风起声等故。此二中风。既随囊.管。有其大小卷舒之事。而非常住。我亦应然。
  论。又我随身至我体一耶。
  述曰。初之二句以随身故难可分析。后之二句以可析故难体非一。初比量云。汝我应可分析。许卷舒故。如橐风等。言随身者。有卷舒义。今以随身显事为难。不说同喻义准应知。若以随身为因。影为同喻故。后比量云。汝我非实一。以可析故。如瓶.盆等。以前难破令其可析。故得为因。或以随身为非一因。汝我非定一。许卷舒故。如牛等皮。此破第二有五比量。
  论。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述曰。结非调之。童者小也。竖者奴也。如小奴等戏于沙土。虽甚劬劳无实可录。汝等所计实我亦尔。
  论。后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破兽主。遍出等计。彼却征已。
  论。我量至小至大身遍动。
  述曰。第一量云。汝所执我。于一刹那应不能令大身遍动。以极小故。如极微等。此中难意如何小我。一刹那中能令色究竟天万六千由旬大身动转。
  论。若谓虽小至似遍动者。
  述曰。叙彼救云。此我不能一刹那顷即遍动身。然次第而动。以迅速故。如旋火轮者。
  论。则所执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汝所执我。应非常一。有往来故。如火轮等。诸有往来皆非常一故。此有二量。一难非常。二难非一。合有三量破第三计。都合二十一比量破三类执。此中破三种我。并同广百论第二.第三卷说。
  论。又所执我复有三种。
  述曰。即是第二别叙三计。兼破小乘。于中有二。初叙计。后破斥。
  论。一者即蕴。
  述曰。此如瑜伽等四种计中。此即第一。有计我体体即是蕴二十句等。世间异生皆为此计。
  论。二者离蕴。
  述曰。即体非蕴。前说三计皆是此摄。离者异义。体异名离。不尔摄计便为不尽。瑜伽四计。即彼后三。虽住蕴中。或住蕴外。或不住蕴。亦非蕴外。并离蕴计。
  论。三者与蕴不即不离。
  述曰。筏蹉氏外道名犊子外道。男声中呼。归佛出家名犊子部。皤雌子部。女声中呼。即是一也。上古有仙居山寂处。贪心不已。遂染母牛。因遂生男流诸苗裔。此后种类皆言犊子。即婆罗门之一姓也。涅槃经说犊子外道归佛出家。此后门徒相传不绝。今时此部是彼苗裔。远袭为名名犊子部。正量部等亦作此计。然广百论第二.三卷唯有三种。对法第一。瑜伽第六.及六十四.显扬第十并有四种。然今此文列有三种。义宽于瑜伽。彼无第三非即离计。经部本计。我亦非离蕴。偏破犊子如俱舍论第二十九并三十说。然萨婆多等。叙外道计无离蕴者。以二十句等我见等中。唯即蕴故。如毗婆沙第八卷。问为有离蕴计为我耶。彼答言无。诸所执我一切皆缘五取蕴故。缘蕴外无不生心故。今者大乘。说有离蕴计为我者。如瑜伽等说。然亦释经一切皆缘五取蕴起。至下当知。此据影像相分为论。必须有故。所缘缘体非无法故。非据本质。本质诸蕴或复无故。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缘无心不生。本质而说。缘无心亦起。萨婆多说缘有心生。无即不起。经部师说缘无心得生。不要于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缘。独无不生。俱无得起。故三宗别。
  论。初即蕴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破我体即蕴我应非我相。量云。我应非常。以即蕴故。犹如蕴性。彼宗所计我体即蕴。然体仍常。故为此破。破一比量亦准此知。然瑜伽等更有别破。此既无文不能具引。此总缘蕴而起我见。得为破也。
  论。又内诸色至有质碍故。
  述曰。自下别破二十句中五别计我。且破色我量云。内诸色处。定非实我。有质碍故。如外诸色。根及属色皆名内色。唯破内色我非计外我者。以外色无作.受用故。
  论。心心所法至待众缘故。
  述曰。自下破余四蕴 不恒相续。是间断义待众缘者。籍缘起义。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故。待众缘故。喻如灯声 此既二因。比量亦二。四蕴非色体类是同。合为量破。并如色蕴别破亦得。此破于蕴计为实我。说假我者亦不遮之。
  前破心所即行蕴少分。行蕴少分中不相应行。既与心所别。故应别破之。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末)

    沙门基撰
  论。余行余色至非觉性故。
  述曰。觉者觉察。心心所总名。心所法外余行.外处.及无表色。亦非实我。非觉性故。如虚空等。此中但合总为一量。行与色等各别为量。理亦不遮。因明之法遮他为论。言非觉性。不是翻显心.心所性是觉性故许为实我。此兼遮计。非必有执。合七比量破初计也。
  论。中离蕴我至无作受故。
  述曰。破僧佉等计也。量云。所计之我。应无作.受。蕴不摄故。如虚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标。故略不叙。文以一量破中计也。今助破云。所计之我。应非实我。蕴不摄故。如虚空等。此下准作一一应思。
  论。后俱非我至非实我故。
  述曰。破犊子等也。彼宗计我与所依蕴不即不离。然别有体。非常无常。如俱舍论二十九卷叙难依义。今解。依者依止。蕴上施设。不即离故。恐繁不述。量云。汝所执我。应非实我。因云。许依蕴立非即离蕴故。如瓶.盆等。
  此中法言应非实我。简别真如。真如依蕴亦不即离。然非实我故无不定。因中言许无随一过。宗等次第准义释文。彼计瓶等依于四尘蕴等而立。然与四尘不即不离。故以为喻。
  论。又既不可说至是我非我。
  述曰。彼立五法藏。三世.无为.及不可说。彼计此我非常无常。不可说是有为无为也。今者论主直以我非我而为例也。应立量云。汝所执我。应不可说是我。许不可说是有为无为故。如龟毛等 以二比量破第三计。若破俱句。他宗亦说我非俱句。不可说是我非我故犯相符过。又无同喻。今破是我兼说非我。应定说是蕴。不应说非蕴。又量云。汝所执我。于我非我聚义亦应不可说。许不可说故。如有为无为义 今者文意不令随入我非我俱句。故无过失。
  论。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述曰。此总结也。合十比量破此三计。
  论。又诸所执至为无思虑。
  述曰。自下第三总破上二差别执我。于中有四。初有思虑。无思虑破。二有作用。无作用破。三我见境。非我见境破。四我非我见境。我见不缘破。今总问前所执诸我故言诸也 有思虑者。意问僧佉。彼说神我体是思故 无思虑者。问吠世等。然僧佉计。神我体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谛体性虽常。仍有转变无常之相。今难彼我亦应同彼二十三谛。体性俱应转变无常。
  论。若有思虑至有思虑故。
  述曰。汝我体。应是转变无常。作用或有不起时故。如许大等。若不约用难令体亦转变。即无同喻。彼不许有灭无常故。若直难用。彼思虑用有时不起故犯相符过。虽自性体常。用是无常。无不定失。非共许故。又以体例用亦应无常。相即亦得。
  论。若无思虑至亦不受果。
  述曰。即破吠世等。文易可知。量云。汝等实我。应不能作业亦不能受果。许无思虑故。犹如虚空。作业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余计神我皆同此破。
  论。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述曰。双结二也。
  论。又诸所执至为无作用。
  述曰。更重第二双破前说。此即问定也。
  论。若有作用至应是无常。
  述曰。诸师作.受计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并计是有。有用量云。我应无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对数论。转变如手等。若对吠世等。灭坏如足等。文势虽合义意不同。虚空.真如此无作用。故无不定。
  论。若无作用至二俱不成。
  述曰。无有一我无作.受用。若数论师无作者用亦名无用。若动转作用势用作用。胜.数俱无。十句说故。离系子等我有动转。故是前门。余是后门。又诸所计得解脱时。我并无用无用。量云。所执之我。应非实我。无作用故。如兔角等。虚空亦得。无作用故。文言非实我。不言非实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若尔宁言常乐我净。此非定实我。性离言故。言我者是假说也。此无用计诸执并非。无有一师计我无用。然破无动作.势用之用。故得为难 或绮互破作.受之用。谓应量云。僧佉等我。应非实我。无唯作者用故。如虚空等 吠世等我。应非实我。无唯受者用故。如兔角等 此中遮无唯受者用。非许唯有受者用性便为实我。不尔本识及僧佉我应是实我。但言兔角无唯受者用。不言兔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诠门故。文结易知。故不别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