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

  上来总别破讫。自下结归唯识之门而复总破。
  论。然彼实等至如龟毛等。
  述曰。自下第五总破六句。然彼计无非离识有。故但破九。初破实等离识自体竟不可得。次破缘实等智。非是缘实等现量智。初比量云。彼计实等。是有法也。非是缘离识实有自体之现量所得。是法也。合名为宗。汝许是所知故。如龟毛等 此无异喻。彼宗计此实.德等句。是缘识外实有自体现量所得。故今非之。现量者能缘也。此中遮非是缘离识外境自体现量智之所得。非是缘不离识境假有自体现量所得。义虽是缘不离识境心等所得。非必现量所得故。其实等句义。彼宗说是离识有体。能缘彼心是名现量。彼实等句是此现量所得。谓实等句义。是离识实有自体之现量所得。今者非之。复言缘者恐滥持业释。言其离识实有自体。即是现量。若以离识实有自体。属其能缘现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离识实有自体。觉等即是心.心所故。犯违宗过。为简此过故说缘言显依士释。缘显能缘。非离识有体实等句义之现量得。又若不言缘即无所简。其觉.乐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说为不离识现量得故。由此应合实等句义总为二分。谓彼觉等心.心所法总为一分。除此以外法为一分。其能缘法总为三分。一唯缘实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缘觉等心心所法。三合二为境。若论说言然彼实等非唯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为简德中觉等不离心故。恐犯违宗及相符故。说唯字者。简别缘实等。可置唯字通缘二者。即简不尽。以觉.乐等亦从实等。是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实等亦从觉等。是不离识。实有自体。现量得故。今为简尽但应总言非缘离识等。其总缘者亦所简故。为简如是种种过失。故但说缘不言唯等。此中总为但有一量。准能缘智各别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义准应知。
  论。又缘实智至如德智等。
  述曰。第二量云。缘实之智。非缘离识实句自体现量智摄。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计缘实智生之时。假合生者。谓缘九实.及大有。及异随所有德。同异等实性。发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缘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缘实现量智摄。缘实之智亦假合生。应非缘实现量之智。若作此解。无独缘德等智可以为喻。必合缘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缘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显藉多法。藉因托缘智方生故。谓如意缘实时。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缘。方生缘于实句。其德智亦尔。有及和合亦尔。许有别缘有及和合以为境者。然不要与实.德等境合方能缘之。以能缘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无过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后解境可唯一。藉多缘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计。缘实之智。即是缘于离识之外实之现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缘离识之实现量智义也。
  论。广说乃至至如实智等。
  述曰。此为例破。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义及九句一一为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应思。前破境实非缘离识现量所得。今意正破缘离识实等智非现量智。意明前实是非缘离识境之现量所得。后实智非是缘离识境之现量智摄。其眼识等虽缘多色假合而生。非缘实智。无不定失。前说和合非现量得。今遮现量者意。故不相违。准此知。境六皆现量得 又解境据本计破五非现量所得。智据末计破六非现量智。影互显也。
  论。故胜论者至妄所施设。
  述曰。此即第三总结非也。意明唯识心所变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设。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执。即不平等因计也。若言莫醯伊湿伐罗。是大自在天。若长言摩醯伊湿伐罗。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是觉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执。彼计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无别居处。其变化身别有住处。
  论。有执有一至能生诸法。
  述曰。此中有二。初叙。后非。大自在天。一体实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类计西方极多。初叙计也。
  论。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论主总非。他返征已。
  论。若法能生至非真实故。
  述曰。自下别破有二。初破本宗。后难救义。初有五量。第一立量破其常住。从下向上为因为宗。或以义取。如理应思。量云。大自在天。决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余能生他者必从他生故。此中所说能生他因。得下贯通遍.实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讫法。而为因故。相乘为论。不然即有随一不成。以彼不许大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决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实。以不遍故。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真实为法。即简心.心所等法。是虚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尔故许遍也。
  论。体既常遍至顿生一切法。
  述曰。更重破也。体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于一切处。常故何不于一切时能生诸法。如彼现生处及时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前三为五。
  论。待欲及缘至违一因论。
  述曰。此违自宗。汝复若谓体虽遍常。以待乐欲并及缘故。诸法不一切处。及一切时生者。今汝宗言唯大自在一法为因。复言更待诸众生欲及诸法缘。即多法为因。岂不便违一因生论。
  论。或欲及缘至因常有故。
  述曰。大自在因一切时有。以是常故。何不众生欲。及缘一切时顿生。量云。汝言无欲及缘起时欲.缘应起。许自在天体恒有故。如余起时。此同瑜伽第六.七说。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计。准上应知。
  论。余执有一至虚空我等。
  述曰。梵即梵王。此事梵王者计。此下皆从所执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尔。有外计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计有一时是常是一。能生诸法。有计方亦尔。是一是常能生万法。此破能生别有一计。上破实有胜论等计故不同也。本际者即过去之初首。此时一切有情。从此本际一法而生。此际是实是常。能生诸法。古人云。诸部有计。时头众生。与此同也 自然者。别有一法。是实是常。号曰自然。能生万法。如此方外道。亦计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万法。虚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与彼同。虚空亦然。别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别有一我能生万法。前破实有。今破能生。故前后别。宿作因等非一故论言等。
  论。常住实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以上诸法皆是一物。是实常住法。具诸功能生一切法。与大自在义相似故。合例为破。然以不如数.胜论等。别有炽盛多部类故。不标其名各各别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显扬十一.十二.十六.大论中.及广百论。方知此等外道名计。
  自下第五二声论师合一处破。初叙二计。后正非之。
  论。有余偏执至表诠诸法。
  述曰。明论声常。是婆罗门等计。明论者先云韦陀论。今云吠陀论。吠陀者明也。明诸实事故。彼计此论声为能诠定量表诠诸法。诸法揩量。故是常住。所说是非。皆决定故。余非揩量。故不是常。设有少言称可于法。多不实故亦名非常。梵王诵者。而本性有。然声性非能诠。下破之中彼无同喻为不定过。
  论。有执一切至方有诠表。
  述曰。待缘显者。声显也 待缘发者。声生也 发是生义。声皆是常。然有时闻及不闻者。待缘诠故。方乃显发。此有二类。一计常声如萨婆多无为。于一一物上有一常声。由寻.伺等所发音显。此音响是无常。二计一切物上。共一常声。由寻.伺等所发音。显音亦无常。如大乘真如万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诠声。其音但是显声之缘。非能诠体。此通破声显.声生计内计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叙。今不繁述。今破计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摄诸计尽。
  论。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总非他失。他还返征。
  论。且明论声至如所余声。
  述曰。破初婆罗门等计。量云。汝明论声应非常住。许能诠故。如所余声 余声即是非明论外余一切声。以彼声性非是能诠故无不定。
  论。余声亦应至待众缘故。
  述曰。破第二师也。此言余者有二义。一计余。是前明论者计之余也。二声余。前计少分。今计全故。又前破明论声计。今破彼声外之常声。故云余声亦应非常声体。待众缘故。如瓶盆等 然彼所计声性与声别。声性即是所发音响声之体。故今总言非常声体。若破所发音声。言非常声。若破声性言非常声体。声及声性合名声体。若但言非常声。他以声性例所发音为不定过。若言非声。即违自宗。故但总言非常声体。又简真如。虽待缘显。非常声体故。因云。待众缘者。若言待缘显。即声显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缘生。即自生成显不成。为对二宗自无有过。故但总言待众缘故。若言待众缘生显故。文繁无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计也。
  论。有外道执至而体实有。
  述曰。于中有二。初叙计。后破之。此初也。即是顺世外道所计。此唯执有实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禀此而有。更无余物。后死灭时还归四大。其胜论所计父母极微。此亦兼破。然此胜论更许有余物。顺世不然。执实执常。执能生粗色此是因也。又胜论师及此顺世。执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与所依父母本许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许大。乃至大地与所依一本父母许大。本极微是常。子等无常。亦是实有。色是德句。极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义说彼法体。然只地.水.火.风四有极微。余无极微。谓色.声等。
  论。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初论非云彼非应理。彼次返诘所以者何。
  论。所执极微至体应非实。
  述曰。下破有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粗色。三合破二。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实难。顺世极微及与卫世。皆无方分。唯有圆德。然今设破。若有方分。即立量云。所执极微体应非实。有方分故。如蚁行等。彼许蚁行有方分非实有。故以为喻。文中非次。准量应知。又以佛法义征可有拟宜之方分故。如蚁行等。此即破实。
  次第二无分不生难。
  论。若无方分至生粗果色。
  述曰。又汝根本执无方分者。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共聚生粗果色。无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粗果色。故以为喻。此即有分。及无分难。
  次第三能生非常难。
  论。既能生果至极微常住。
  述曰。汝之极微应非常住。许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果即子微等。
  上来初有方分难父母实有。次无方分难能生粗色。后能生果难父母常。总破能生父母本极微竟 下破所生果。于中有二。无常极成。故不须破。次下第一难所生之果。不粗于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应非实有。第二方是难果实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顺世.胜论本计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卫世粗德合救。第三合破顺世.卫世遍在自因之救义执。第四合破顺世.卫世果多分合故成粗救。
  论。又所生果至不名粗色。
  述曰。此中量云。所生之果色应不名粗。与本极微等故。犹如本极微。又应返难极微应是粗。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名细。与粗量等故。如粗果色 又彼执。地等所生粗果。眼根等色根所取。父母极微非色根取。以极微细。非色根取故。
  论。则此果色至便违自执。
  述曰。自下破粗果色应非色根取。量云。所执实粗果色应非色根所得。与极微量等故。犹如极微。若不言实色根所得。即违自执。自执许色根得诸粗色果故。
  论。若谓果色至色根能取。
  述曰。此下第二唯胜论师计。彼转计言。所生果色与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量德合。故虽与极微量等非粗。似粗色根能取。然本极微非粗德合故。
  论。所执果色至无粗德合。
  述曰。今为量云。此所生果色。应无粗德合。与本极微体量等故。如本极微。
  更返难之。
  论。或应极微至处无别故。
  述曰。此中量云。或应本极微有粗量德合。与粗果色处无别故。如粗色果 以量既等即一处住体相涉入。名处无别。文无别因。意说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义。子微今以量无别为因。显父母亦得。父母以处无别为因。显子微亦得。互影显也。
  论。若谓果色至可名粗者。
  述曰。此下第三子段。合破胜论.顺世二师。谓彼救言。前言果色等于因量。谁谓所生一色之果。唯与一个极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极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于彼。故可名粗。
  论。则此果色至处各别故。
  述曰。此正述难。极微所生一果色体应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极微。处各别故。如父母极微 此但应言如二极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极微故。但可总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意欲显一子微居父母二极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处各别故。量云。所生色果。体应非一。在此东者非西。处各别故。如所在因父母极微。
  论。既尔此果至色根所取。
  述曰。既子微为二。如父母极微还不成粗。由此粗色如父母极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说。
  论。若果多分至何用果为。
  述曰。下子段第四合破救义。若彼遭难复设救言果色一一细分之时即非是粗。多果色合故成粗者。今难之云。即多父母因极微合时。足得成粗。及足成与色根为境。更用子果粗色何为。彼执父母极微众多虽合。仍不成粗。果色不然。合即粗故。今立量云。多父母极微合应不成细。量等粗果故。如粗果色 果色多合应不成粗。量等极微故。如父母极微 彼说父母极微设和合时。亦非根之境。粗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极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云。多极微合亦应成粗。许多合故。如粗果色 彼许多极微虽合不成粗故也 多极微合应成根境。许多合故。如粗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