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

  或总相言。诸句义中能生果常者应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论。若不生果至如兔角等。
  述曰。此难不生果诸常住者。谓大有.同异.和合.无能.俱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实常者。皆不能生果。除无说句。以为喻故。又体是无非所破故。今以唯识难之。不可以无作用难。真如虚空为不定过。无作用故。量云。此等实常不生果者。应非离识实有自性。许是常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 彼宗毕竟无是常住故。以为同喻。因不言常有不定失 或余句无常者虽不生果。大乘不许有实体故。设许有体亦非离识故无不定。然彼觉等既不离识。应犯相符。今言常住即除觉等。觉等摄在异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觉等。以为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应知。又兔角等亦非离识。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不离识。无不定过。
  论。诸无常者至非实有性。
  述曰。下破诸句体无常者。于中二破。一难有质碍者。二难无质碍者。此难有质。实句中五地.水.火.风.意皆有碍。意全四本父母极微是常。非此中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云汝此四种无常有碍者。应可分折。有方分故。如军林等 唯得有质碍为宗。简别他句无碍无常者无方分故。彼许军林体有方分然可分折多虚疏法成军林故。子实等不然。以体实有坚密一处不可折故。军谓四军。林谓竹树等。二云此等诸法。应非实有。有方分故。如军林等。父母极微有圆量德合故无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虽有碍量如子微。然无方分。体是常住非此所破。无不定失 又以可分折故为因难非实有。为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 然以理观唯此非实一句为宗。方分可折是二别因。彼宗理许可分折。故如斧等断成多分故。便.应二字文便故来。非则宗法 或有质碍为因亦得。
  论。若无质碍至有实自性。
  述曰。此难无碍量。后之九句全是无碍。实句之中空.时.方.我四是无碍。今破无常无质碍者。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业全。除无说句中一全.一少分。谓未生无全.不会无少分。非离识故。今破彼云。汝宗此等无常无碍法。除觉等外应不离心.心所有实自性。无质碍故。如觉.乐等诸心.心所 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觉.乐等摄。无常无碍。故得为喻。然无相符极成之失。简觉等故。彼宗说为非离心等故。彼说。意实是有碍摄。亦非是心。形如芥子。我所须具。非谓心也。设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无质碍因此不转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无过失也。然此文略。故无简别。
  论。又彼所执至如坚湿暖动。
  述曰。自下第二别破实.德。初总相对以破实.德。后总结非坚.湿等别。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实。实非实摄。地.水.火.风实句所摄。性是有碍。坚.湿等法是德句中触德所摄。而是无碍。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为量破之。以实地等即德坚等。量云。地.水.火.风。非有质碍实句所摄。身根取故。如坚湿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异。并在喻中。若但言非有碍。不言非是实句所摄。即有违宗失。有碍之言简无碍实句所摄。彼不说为无碍实故 又对无碍坚.湿等故。故举有碍。下德句等无碍等言亦准此释。
  论。即彼所执至如地水火风。
  述曰。此以坚等例于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暖言等。等取动.触.数.量.别性等十一法。彼说身根得十一德。一触.二数.三量.四别性.五合.六离.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润.十一势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触故。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风中无色。彼以假实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见。
  论。地水火三至准此应责。
  述曰。即以地等例于青等。眼见为因返覆为量。然不可言地非地摄。违自宗故。应言汝所执地非有质碍实地所摄。非如所执实有自性实句所摄。故不违宗。彼眼亦见十一种德除触取色。为量可知。
  论。故知无实至实地水火。
  述曰。此总结非彼地.水等与坚等异。大乘之地即坚等故。会申正义。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彼此相例非实非德地等非见。又言地等非别坚等地等非见。不可说色离地等无。文言虽总意显别也。又应言地等。非眼所见。实句摄故。犹如风等。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意也。彼不说地等耳等三根所取。故于此中但破见.触。
  此下第三重破实等。
  论。又彼所执至应是无常。
  述曰。实句义中有碍常者。即地.水.火.风父母极微及意。彼为碍故。此等五法应是无常。皆有碍故。如粗地等。粗地等法彼自计执为无常故。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论。诸句义中至如地水火风。
  述曰。下破诸句无质碍法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触.声五。及数等十种。业.及大有.俱分三。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无碍法。应皆有碍。许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此中许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许体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论说。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风。耳根即空 此于诸句何法摄耶 由此正解。即实句空取声之时。于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且十一德对其自根一一简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总对诸根说量。其义其多。此中文总无简略故。
  论。又彼所执至如石女儿。
  述曰。此十句中除实句外余八句。义皆是非实。然此唯取有体句者。意明唯识。翻返为量。且欲除实破余八句 量云。非实及觉乐等余德等八有体句。应非离识有别自性。汝许除心等非实句摄故。如石女儿 石女儿无法。彼此不许识外有性。除心等言。简觉等者。恐犯一分相符过故。文略不简也 然佛法真如即识性故。亦非离识。无不定过。虚空.择灭等理。非心外然假为喻。就他宗比量。又此中宗应云汝执。为简所别不极成过。又因虽有他随一过。谓实中火等非异德中触。而就他宗为论。故无此过。故因简略。应云汝许非实摄故。明自不许也。即是非实为因。破余八句。一一别除为八比量。
  次以非有为因破余八句。
  论。非有实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不以非德等为因。以非有为因 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离于识。又有等是实等自性。故便举之也。量云。非有性及觉乐等外余实等句。应非离识有别自性。许非有性之所摄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简觉.乐等也。此中简略如前应知。此但除一有八比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前实等等多体法。今有等等一体法。又应别破九句。然多体法中以实为首。一体法中以有为初。例示余也。
  次下第四别破有等性。
  论。彼所执有至如实德等。
  述曰。于中有三。一破大有。二难同异。三破和合 初中有四。此即初也。彼计实等有法之外。别计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诸法。法若无此即体非有。如龟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执大有性者。应离实等八句之外无别自性。汝宗许是非无法故。如实.德等。等取业等。不言八句有不定过。或但言离三句亦得。其异句等非两共成。无不定失。或遮决定相违。说八句胜。非无之因唯彼许于有性上有故。许言简自随一过。实等许非无离实等外无别有。有性许非无。应实等外无别有。难令实外无别有性。
  又逐令离实等外即非有性。
  论。若离实等至如毕竟等。
  述曰。此中总因。若异二异三异四五乃至异八皆得。若异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随自计取。量云。若离实等八句之外。应非有性。汝许异实等故。如毕竟无等。等未生无等。彼宗除实以外。德等八句。及龟毛等。皆名异实。且以毕竟无为喻也。又今以八句义为有法。唯但以无为同法喻。
  更复难令有性之上更应立有性。
  论。如有非无至有别有性。
  述曰。如有性非是无法有性无别有性有。实等亦非无如何别有有。立量云。汝有性。应别有有性。许非无故。如实.德等 此中因有不定。同异亦许体非无。不许有有故。彼非极成故无不定 又总取所难之中。此中简过如前应知。已下所有比量简过皆准可知。更不繁指。
  次更逐令无法之上别有无性。
  论。若离有法至有别无性。
  述曰。无性体非有。无上不立无。有法体非无。何须别立有。彼若言有法虽非无。不自有故须有有。亦应无法不自无。无法之外别立无。此责恒齐何方遣难。量云。汝第十句无法之外应别立性。因云。除大有.同异.和合等六句之外有无二法互相违故。如实.德业。
  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过。为如实.德等。与无互违故。无法之外更别立性。为如大有等。无法互违故。无法之外不别立性。故今简言除有等六。
  论。彼既不然至唯妄计度。
  述曰。总结非之。彼无既更不别立性。然者有性应不尔。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子段第二难同异性。彼执同异是诸实.德等体性。非即实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论。又彼所执至如德业等。
  述曰。实.德.业之性即是同异性。离实.德.业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异性亦非同异性。总立量云。汝所执实.德.业性。应非实.德.业性。异实.德.业故。如和合等。
  此中无有自言相违。以宗中言汝执简故。非我许有实等之性。而今复言非实等性。今欲违此故无此过 然今宗中实.德.业三。其举喻中复以德.业等而为喻者。此中应别简云。汝之实性。应非实性。异实句故。如德业。汝德性。应非德性。异德故。如实业。业亦应然。准可知也。更互为喻。然此有别而无总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为量可知。此中所言实.德.业者。即是各别当句为宗。言实等性者。即是同异性故别也。文言如德.业。但举实句之喻等取德喻。谓实.业等取业喻。谓实.德。
  次又令实非实。德非德。业非业。
  论。又应实等至如德业实等。
  述曰。便破实等。非正所明。量云。实应非实。异实性故。如德.业。德.业更互相望为量如实可知。文言如德.业.实等者。举实喻。谓德业于德喻中但举于实等取业句。及等业喻。谓实.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简略。但言实等应非实等。异实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论。地等诸性至准此应知。
  述曰。汝言地性。应非地性。异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尔。实中九种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业有五种。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无量。第二准量云。地应非地。异地等性故。如火等。然岂不有违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不然。此则应言汝所计地应非实地言简别之。我宗之地。非实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实句之中地故。彼计火等亦非实句地。无不定过。前量应简别。文言略故也。
  论。如实性等至无别实性等。
  述曰。难令离实等无同异性。量云。实等之外。应无同异性。非唯一故。如同异性。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等德等性遮令同异有同异性。其实等性应更有实等性。非一法故。如实等法 实性者同异性也。然实等各异。义相似实等之外别立实等性。实等之性相似亦非一。应更别立实等性。相似之言简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实等例。若总.若别皆有比量。此中但有总而无别。别数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实例。无以实同性例。若破六句义即无违。若破十句有不定失。异.有能等非一相似。无别性故。今者亦以为所立中。应令别有性。例同于实等亦无过也。又非极成法。无不定失。
  论。若离实等至有非实等性。
  述曰。自下又以非实例实等难。谓离实等外别有实等性。应离非实等外立有非实等性。且如除实.德.业以外并名非实.非德.非业。即余六句.及无法是。有体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应有非实性。异实性故。如德.业。德.业相望亦尔。又虽知德等皆名非实。其性即是非实性摄。然合八句皆非实性及与无法。无别有一大非实性总该九法故为量也。量云。除实余九。应别有一总性。实非实中随一摄故。如实句 此量虽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实性。何须令立非实性也。便违自宗。若不尔者。即一德上他说亦有非实性。故犯相符过。非德等性例亦应然。故论言等。
  论。彼既不尔至唯假施设。
  述曰。总结非也。彼非实既不尔。更无非实性。实等云何然。更有实等性。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论。又彼所执至如毕竟无。
  述曰。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义。我佛法中法不相违假立和合。然彼所执别有一法。是实。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实等不离相属。相离不相属。即不和合故破之。量云。如彼所执和合句义。定非实有。许非是有性及非实等八句诸法摄故。如毕竟无。即兔角等。体是一法举非有为因。体是多法举非实为首。故因中言非有实等。又性体别故。此中宗因皆有所简如前可知。
  有彼本许六句义者。前之五句现量所得。十句义中实.德.业.有.俱分现量所得。其此和合非现量得。故今破之。
  论。彼许实等至而可实有。
  述曰。彼计实等现量所得。分明证故。如前征诘。尚非实有。牒前所非。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不分明证。可是实有。
  虽复非有遭此难已若复说言。
  论。设执和合至亦非实有。
  述曰。若执和合亦现量得。如前实等道理破之亦非实有。量云。和合性。非实有。实等十句随一摄故。如实.德等。实德等前已破故。故得为量。此破转计亦现量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