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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二十论述记
论。云何不成。
述曰。自下广释极微不成。于中有三。初问不成。次答不成。后申正义。总结不成。此即初问。外人既见非其极微一实不成。有随一过。遂问论主。云何不成。
论。颂曰。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
述曰。次答不成。总有二颂。别破小乘。于中有二。初之二颂。破极微有合无合不成。后之一颂。破极微有分无分不成。就初段中。复分为二。初答合等不成。后结不成。答合等不成中。既有二颂。复分为二。初设答不成。后破救不成。初中二难。上之二句。难极微合应成六分。下之二句难极微合应成六分极微同处聚。应如极微。如阿拏色。合七极微成。中有一极微。外边有六。中极微若与外六极微合。所合既六。能合极微。应成六分。若以极微。更无分故。不相合者。六对之时。便相糅住。同一处所。既同一处。阿耨色等。各各应如一极微量。
论曰。若一极微六方各与一极微合应成六分。
述曰。释上二句颂。此设破他。非本宗义。中间极微。四方上下。有六极微。合中间极微。应成六分。
所以者何。
论。一处无容有余处故。
述曰。显成六因。谓中间极微。东极微处。无理容有余五方处五极微故。如是乃至。中间极微。下方极微处。非余五处。中间极微。所合六异故。中间极微。应成六分。应立量云。中间极微应成多分。一处无容有余处故。如粗聚色。或于颂中。亦成比量。中一极微应成六分。与六合故。如粗聚色与六色合。然颂唯宗因。略无同喻。
论。一极微处若有六微应诸聚色如极微量。
述曰。此释下二句颂。若言极微。无方分故。不相合者。中间极微既与六合时。既应互相糅同一处所。中一微处。既与六微。同处而住。应阿耨等诸粗聚色。如极微量更不增长。即微处故。
所以者何。
论展转相望不过量故。
述曰。显诸聚色。如微量因。以一与六。展转相望。量不相过。故诸聚色。如极微量。应立量言。汝诸聚色应如微量。量不过微故。如一极微。或于颂中。亦成比量。汝聚色量应如极微。即微处故。犹如极微。即同无异。然颂下说如极微言。通宗中法。及同法喻。义不违故。或唯是法。而非同喻。文势异故。其宗因等。义准应配。
论。则应聚色亦不可见。
述曰。若许聚色量同极微。其诸聚色。应不可见。量如微故。又立量言。汝粗聚色应不可见。量如微故。或即微处故。犹如极微。此中说宗。因如前说。然合与同处。此之二难。皆是设遮。非为本计。
论。迦湿弥罗国毗婆沙师言非诸极微有相合义。
述曰。萨婆多师。既见前破设遮彼义。遂作是言。非诸极微。有相合义。此立宗也。然此本师。亦不相糅。同一处所。定无是事。今于此中。且但遮合。世友说。极微相触。即应住至后念。大德说。极微实不相触。但由无间。假立触名。若异此者。微有间隙。中间既空。谁障其行。许为有对。合之与触。名异义同。迦湿弥罗北印度境毗婆沙论。在此国造。因以为名。显此论因。如余处说。毗婆沙者。婆沙说也。毗有三义。一胜义。此论决定胜余论故。二异义。于一部中诸师异说故。三广义。于一一义中。诸师广说故。
论。无方分故离如前失。
述曰。显不合因。若有方分。可说有合得成六分。既无方分。不得相合。故离前来遮破我失。
论。但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
述曰。阿耨色以上诸大聚色。可有相合。有方分故。可成六分。聚色亦成。即显聚合许有方分。极微无合无分义成。俱舍论云。又和合色。许有分故。相触无失。触之与合。义一名异。此名为聚色。彼名和合色。
论。此亦不然。
述曰。此总非。
下理显。
论。颂曰极微既无合聚有合者谁或相合不成不由无方分。
述曰。自下正破极微不成。于中有二。上二句但。正征诘。下二句。设破转救。汝说极微既无合义。极微即聚。聚有合者。非微是谁。或若聚色。亦无相合。故知不由无方分故。极微不合。聚有方分。亦不合故。
论。今应诘彼所说理趣。
述曰。将释上二句颂。先发端标起。此中无难。但有征诘外人所说无合理趣。理谓义理。趣谓意趣。双征义意。故诘理趣。或趣即理。理是能缘。意所趣故。
论。既异极微。无别聚色极微无合聚合者谁。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诘。若异极微。有诸聚色。可言聚合极微合无。既异极微。诸聚非有。言聚有合。其合者谁。谁者问也。问聚合者体是谁也。助立量云。聚应无合。即极微故。犹如极微 极微应合。即诸聚故。犹如聚色。
论。若转救言聚色展转亦无合义。
述曰。此非正救。以彼师宗。许聚合故。言聚无合。是设为救。若诸聚色展转。但有无间生至。假名为合。不相逼近。名无合者。彼师亦说。
论。则不应言极微无合无方分故。
述曰。此中总破正设二救汝之聚色。既不相合。则不应说以诸极微无方分故。极微无合。
所以者何。
论。聚有方分亦不许合故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
述曰。此重显成。破聚无合。汝之聚色。许有方分。亦不许相合。返显成立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若由无方分。执极微无合。聚既有方分。聚色应有合。此中乃有法之差别。及有法差别随一不成。非遍是宗法。同喻能立不成。异喻所立不遣。合有六过。所以者何。彼立量云。如我所说极微无合。无方分故。如心心所。实微无合。非实微无合。是法差别。作实微缘性不作实微缘性。有碍无碍。名有法差别。此因非但能成无合。如是亦能。成无合宗法非实微无合。及成有法作非实微缘性。及无质碍。若说汝实微无方分故。他随一不成。若说我假微无合。无方分故。因不遍宗法。我说假微有方分故。若以聚色亦无合故。为微同品。能立不成。说诸聚色。有方分故。若以聚色。有方分故。为因异品。所立不遣。以诸聚色。虽有方分。亦无合故。此中亦有如电日等无常同品。勤勇之因。于此无故。同喻之中。能立不成。以电日等。为因异法。有无常故。所立不遣。为例难者。此亦不然。今他但以聚。为极微异法之喻。无合故。便有所立不遣之失。非声无常宗。电等为异法。故无所立不遣之过。故今此论。但显他量有此所立不遣之失。自余五过。今助显之。非本论意。善因明者。当自详之。
论。是故一实极微不成。
述曰。此破小乘微不成中。结不成也。是者指前。故者所以。由前我说量过等。所以汝之所执一实微不成。
论。又许极微合与不合其过且尔。
述曰。上来二颂。破诸极微有合无合二俱不成。自下一颂。破外极微有分无分二俱不成。于中有三。初发论端。生不成理。次外返征。后举颂下正显不成。发论端中。初结于前有合无合。后正生下有无分失。此结于前合无合也。汝宗所许一实极微。汝许相合及不相合。其过且如我所说尔。结上所明。舍不论也。
论。若许极微有分无分俱为大失。
述曰。此正生下有无分失。谓说极微更有方分。及无方分。俱有大失。
论。所以者何。
述曰。此外人问。有何所以。俱有大失。
论。颂曰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无应影障无聚不异无二。
述曰。上二句。显有分失。下二句。明无分过。初之二句。文意可知。下二句中。总有三破。若无方分应无发影。应无为障颂第三句。有此二难。破无方分。颂第四句。破外救义。若诸聚色。不异极微。极微无二。其诸聚色。应无影障。重成前义。至下当知。然旧论颂。乃分为三。初二句为一。下二句各一。
论曰。以一极微六方分异多分为体云何成一。
述曰。释上半颂。难有方分。正破经部。此亦设遮萨婆多师。今以理逼合有方分。非彼本计。如阿拏色中间一微。所对六方诸分。各异此一能对。体既成多。云何成一。以可分故。如前已难。与六微合。令成六分。故此破一有分为因应立量云。所执极微不应成一。必更可折有方分故。如诸聚色。若微不合。但可无间。无多分者。中间之微。随不相合。所拟东处。非西等处。六面既殊。还应成六不成一也 所执极微应不成一。所拟东处非西等故。如诸聚色 无方分故。若所拟东非是东者。应拟西等亦非西等。若尔。此微应不成色。不可示其东西等故。如心心所。成唯识说。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不尔便无共和集义。和破古萨婆多师。集破新萨婆多正理论师。又有方分。必可分折。便非实有。
论。若一极微无异方分。
述曰。下破萨婆多无方分义。释颂第三句中初无字。此叙彼计。彼由极微。极微圆故。能对之东。亦非是东。余方亦尔。无异方分。以极微细其相圆故。
论。日轮才举光照触时云何余边得有影现。
述曰。此下正破。释颂第三句应影无字。且如日轮才举。自体放其光已。照触柱等东边一面。云何西边得有影现。此虽理难。义犹未显。有何所以。不许有影。
论。以无余分光所不及。
述曰。以微所对。东非东等。日照东时。即是照于西等之处。既无极微。随有一边光所不及。故照东时。西应无影。应立量云。日照柱等时应无有影。无东西等诸方分故。如虚空等。成唯识说。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以现量破。
论。又执极微无方分者。
述曰。重牒彼计。释第三句颂。初一无字义。意即显此一无字。通影及障二难牒计。
论。云何此彼展转相障。
述曰。此正申难。释第三句颂应障无字。如以二手相击触时。东既非东等。云何左右手。展转得相障。此由未晓不障所由。
论。以无余分他所不行可说此彼展转相碍。
述曰。以微所拟东非东等。左手之东。即是西等。无此一分非是左手他不行处。以西即东。故树东应至西。故二相击定无相障。行者往也。应立量云。手相击等应不相障。无方分故。如虚空等。此无方分。亦不相障。故以为喻。成唯识说。又若见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
论。既不相碍应诸极微展转处同。
述曰。前破无分不得相碍。今破不碍。令处应同。此极微处。应即是诸极微处所。不相碍故。既尔。此色应不成粗。皆相入故。
论。则诸色聚同一微量。过如前说。
述曰。若许同处。则汝所言诸聚色法。同一微量。应不成粗不成粗故。过如前说。前说者何。谓若六同处聚。量应如微。则应聚色。亦不可见。比量如前。故不重述。
论。云何不许影障属聚不属极微。
述曰。此外人救。我说极微无有方分。汝便难言应无影障。汝宗云何不许我说聚有方分。影障属聚。极微无分不属极微。
论。岂异极微许有聚色发影为障。
述曰。论主返诘。汝虽作难。然汝本宗。岂异于极微。许别有聚色。极微无影障。聚发影为障。
论。不尔。
述曰。此外人答。非异极微别有聚色。故言不尔。
论。若尔聚应无二。
述曰。此论主难 若尔者。释颂第四句。聚不异言 聚应无二。释无二言尔者。此牒彼计。若聚不异极微 则应聚色无影障二。即极微故。犹如极微。
此即总答。次下别显。
论。谓若聚色不异极微影障应成不属聚色。
述曰。此广前难。此中四句。上半显聚不异。下半明无二。谓若汝宗所说聚色。不异汝执一实极微。其影及障。应属极微。不属聚色。聚色体即是极微故 比量如前。成唯识中。亦作是说。既和合物。即其极微。发影障等。故知极微。定有方分。
论。安布差别立为极微或立为聚俱非一实。
述曰。明一实微不成之中。上来第二。有合无合有分无分。正答不成此。即第三申我正义。总结不成。此四句中。上三句申正义。第四句结不成答。若吠世史迦。极微实句摄。通常无常。空劫极微体是常住。成劫之微。此所生者。名为无常。其量方大。后大地等。合成一物。唯地水火风。是极微性。色声香味触。五大之德。体非是微。若顺世外道。与胜论同。然所生子微。同本因量。子微别与量德合故。可名为粗。非本极微亦量德合。萨婆多极微。十色处摄。七极微成阿耨。乃至展转。积小成大。极微实有故五识缘。阿耨以上皆是假有。五识不缘。经部极微随何处摄。亦是实有积成大物。大物是假。五识所缘。其实极微。唯意识得。然大乘中。极微亦假。法处所收。但从大物拆成于小。名为极微。非从于小积以成大。成唯识说。然识变时。随量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合成一物。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拆。非谓诸色实有极微诸瑜伽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拆。至不可拆。假说极微。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拆。若更拆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广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显扬第五。及十六十八等解。故今论言觉慧分拆安布差别立为极微。若不折时。顿现一相。即立为聚。聚色可更拆。微假慧安布故。微与聚俱非一实。遮彼聚微体是实有。非我大乘聚亦称假。有实色用。别从种生。非诸极微。有此义故。
论。何用思择极微聚为。犹未能遮外色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