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识二十论述记

  论。依斯密意说色等十。
  述曰。此总结也。依破于我。于识种子说为眼等。于识所现现行似色。名为色等。非离于识。别有眼等。眼等不离第八识故。
  论。此密意说有何胜利。
  述曰。此下第三。辨教胜利。外人复问。如是说教。有何胜利。胜利者。果利也。
  论。颂曰依此教能入数取趣无我所执法无我复依余教入。
  述曰。上二句。说人无我胜利。下二句。说法无我胜利。补特伽罗。名数取趣。以能数数取诸趣故。有其果位。亦立因名。由无实我故数取趣。
  论曰。依此所说十二处教受化者能入数取趣无我。
  述曰。此释上二句颂。总立宗也。次当广释。知十二处。无实我故 受化者。入有情无我。若言人者。趣唯一故。
  论。谓若了知从六二法有六识转都无见者乃至知者。
  述曰。六二法者。即十二处。内六处外六处。谓根及境。由说十二处教。若知六识。从根及境六二法生。了知自身唯眼能见。都无见者。乃至。了知唯意知法。都无知者。此中见者等。外道等执实我能故。了知根境。除我执也。
  论。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无我。
  述曰。二乘根机者。名为应受有情无我教。由知唯有根境识等。无实我故。二乘根者。便入有情无我正理。除计我执。得二乘果。是密意说十二处教之胜利也。
  论。复依此余说唯识教受化者能入所执法无我。
  述曰。此释下二句颂。总立宗也。次当广释。文有其三。一释颂。二申难。三正答。此初也。说一切法唯有识者。是有情无我。密意教余故。受化者。能入一切法无我。我主宰义。知法无主宰。名法无我也。
  论。谓若了知唯识现似色等法起此中都无色等相法。
  述曰。由说唯识教。若能了知一切法唯识现。似色等诸法生起。无实色等。了知此中。都无色等体用相法。除法执也。
  论。应受诸法无我教者便能悟入诸法无我。
  述曰。菩萨根机。名为应受法无我教。由知诸法唯有识故。菩萨根者。便能悟入诸法无我。除计法执。得成佛果。是诸法空。唯有识教之胜利也。然佛世尊。有三时教。此唯识教。第三时说。令得佛果。故非密意。有情无我教。是第一时教。令得二乘果。故名密意说。
  论。若知诸法一切种无入法无我。
  述曰。外人既闻诸法皆空说唯识教。自下设难。此牒大乘义。下方申正难。若能了知一切诸法。一切皆无。得入于法无我理者。
  论。是则唯识亦毕竟无何所安立。
  述曰。此正难也。既言一切诸法皆无。即无有识。唯识既无。今此论中。何所安立得入佛果。其安立者。即牒论初立宗言。问义同前释。
  论。非知诸法一切种无乃得名为入法无我。
  述曰。下论师答。非是令知一切种类唯识亦无。乃得名为入法无我。意存二性。故若非知一切种无。令知何等。
  论。然达愚夫遍计所执自性差别诸法无我如是乃名入法无我。
  述曰。二乘异生诸愚夫等。起计所执。自性诸法。差别诸法。以为实有。即是诸法。体及用也。令知此所执性。体用都无。名入法无我。非知真俗凡圣等境。亦都无故。名入法无我。
  论。非诸佛境离言法性亦都无故名法无我。
  述曰。诸佛正体后得二智。所知诸法。谓依他性。圆成实性。二性非无。此之二性。性离言说戏论所执。非谓知此二性亦无。入法无我。即于三性。但知初无余二性有。名为唯识。入诸法空。亦菩萨境。但言佛者。从胜人说。既尔。若执唯识是有。应得入于诸法无我。
  论。余识所执此唯识性其体亦无名法无我。
  述曰。若执唯识。亦计所执。除入法空。名法无我。若不执时。此唯识体。性离言故。非除入空。
  论。不尔余识所执境有则唯识理应不得成。
  述曰。若所执唯识非法执。尔者。此所执境体既非无应非唯识。以实执有犹不遣故。理犹未晓。其义如何。
  论。许诸余识有实境故。
  述曰。以执唯识识。是执法识余此既有实境。如何名唯识。然我宗中。识无心外实有之境。名为唯识。故执唯识亦法执收。成唯识说。若执唯识亦是法执。
  论。由此道理说立唯识教普令悟入一切法无我。
  述曰。即此总结经论二教。由于此中所有道理。佛说唯识之教。我立唯识之教。普令有情入法无我。或我说我立。二俱双结。名为说立。非说是经。
  论。非一切种拨有性故。
  述曰。由有唯识。无计所执。入法无我。非是一切种。唯识等亦无。能入法无我。所以者何。拨有性故。依他圆成二性是有。若说为无。便是邪见。拨于有性。故此不能入法无我。许有唯识。无计所执。名为正见。入法无我。不拨于有。名处中道。契真正理。此意即违清辨等也。

  唯识二十论述记卷上

  承久二年庚辛七月二十九日移点了永恩生年五十四
  偏为上生内院值遇弥勒也。


  唯识二十论述记卷下

    翻经沙门基撰
  论。复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说有色等处。
  述曰。第一段中。自下第四。返破他宗外境非实有。证知唯有识。于中有三。初小乘等。因前起问。次举颂下。论主正破。后已辨极微非一实下。结归唯识。此即初也。先牒大乘前所说意。后方申难。论主前说。依生无我者。佛说色等十。今牒之。云何知如是密说有色等处。
  论。非别实有色等外法为色等识各别境耶。
  述曰。自下外人正为征问。非离于识。别有实体。色等外法。为色等识。各别境耶。其眼等识。缘色等故。变似色等。名色等识。非说色等。名色等识。
  论。颂曰。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极微又非和合等极微不成故。
  述曰。自下第二。论主正破。合有五颂。于中有三。初之一颂。合破小乘外道二种。次有三颂。正破小乘。后有一颂。正破外道。设破小乘。此即初也。就初颂中。第一句破外道。下三句破小乘。破小乘中。第一句。破古萨婆多毗婆沙师。下二句。破经部。及新萨婆多顺正理师 又非和合等。立宗 极微不成故。立因。验此兼破极微和集。此唯识论。世亲年迈。正理论后方始作也。至下当知。
  论曰。此何所说。
  述曰。自下破执。于中有三。初假问起。次叙外执。后正破之。此假问也。体例如前。
  论。谓若实有外色等处与色等识各别为境。
  述曰。此下叙执。外道小乘。若执实有离识之外。有色等处。与缘色等能缘之识。各别为境。
  此即总叙小乘外道遍计之义。自下别叙。
  论。如是外境或应是一。
  述曰。此外道计。执色等法体唯是一。
  论。如胜论者执有分色。
  述曰。此显执师。是吠世师迦。此云胜论。造此论师名胜论者。释此立名。说斯缘起。如余处辨。此师本计。有六句义。后有末执。立十句义。如成唯识。然六句者。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实中有九。谓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其地水火风。是极微性。若劫坏时。此等不灭。散在处处。体无生灭。说为常住。有众多法。体非是一。后成劫时。两两极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于父母。体唯是一。从他生故。性是无常。如是散极微。皆两两合生一子微。子微并本。合有三微。如是复与余三微。合生一子微。第七其子。等于六本微量。如是七微。复与余合。生一子微。第十五子。其量等于本生父母十四微量。如是展转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从父母二法所生。其量合等于父母量。故三千界为识等境。体唯是一。然色是火德。乃至触是风德。眼见色时。不得风大。得地水火。以于色中无风相故。耳鼻舌三。得声香味时。得三亦尔。唯身得触时得四大。以于触中有风大故。意缘一切。故有分色为眼识等境。体唯一物。其子粗微名为有分。有细分故。其本细微。但名为分。不有他故。广叙此执。如成唯识。
  论。或应是多如执实有众多极微各别为境。
  述曰。下破小乘。今此先叙古萨婆多毗婆沙义。此师意说。如色处等。体是多法。为眼识境。所以者何。其一一极微。体是实有。合成阿耨。阿耨是假。故此以上皆非实有。五识既缘实法为境故。不缘于阿耨以上和合假色。故色处等。为眼识等境时。其实极微。一一各别。为眼识等境。不缘假故。以有实体能生识故。
  论。或应多极微和合或和集。
  述曰。此叙经部。新萨婆多正理师义。经部师说。多极微和合。正理师说。多极微和集。
  论。如执实有众多极微皆共和合和集为境。
  述曰。此即广叙。谓经部师。实有极微。非五识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此七和合。成阿耨色。以上粗显。体虽是假。五识之上有此相故。为五识境。一一实微。既不缘著。故须和合成一粗假。五识方缘。故论说言实有众微皆共和合。其正理师。恐违自宗。眼等五识。不缘假法。异于经部。若顺于古。即有陈那。五识之上。无微相故。非所缘失。遂复说言。色等诸法。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己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如多极微集成山等。相资各有山等量相。眼等五识。缘山等时。实有多极微相资山相。五识并得。故成所缘。不尔即有非所缘失。许有实体。但为缘故。故论说言实有众多极微。皆共和集。广如陈那观所缘论。及成唯识第一卷说。然旧唯识。但有鞞世师。及古萨婆多义。其和合和集文但说一。谓邻虚集色。仍意难知。文亦难晓。于下破中。言非邻虚聚集成尘。披者自知。岂如今论。
  论。且彼外境理应非一。
  述曰。自下第三。一一破执。先破外道。未破小乘。故言且彼所执外境。理应非一。释颂初句。
  此即总非。次显非理。
  论。有分色体异诸分色不可取故。
  述曰。所执是一粗有分色。异本极微实有体者。诸有分色体。不可取故。如山地等。一一段别。即是分色。岂离于此。别有一实粗有分色。应立量言。汝有分色非异分色。异诸分色不可取故。犹如分色。汝若又言谁谓有分。异于分色。是不可取。因随一者。应更破云。汝有分色定非异于诸细分色。汝宗自许实句色故。如细分色。或于前因。应置许字。我意自许异于分色。不可取故。无随一失。此论言略。遂无许字。或应此论。但述其宗。略无因喻。谓立宗言。汝有分色体异汝诸分色定不可取。许实句色故。如细分色。论故字者。乘文便说。由此比量亦无过失。
  论。理亦非多。
  述曰。下破小乘。释颂第二句。此即总非古萨婆多。
  自下别破。
  论。极微各别不可取故。
  述曰。此下别破。汝言极微一一各别。为五识境。此定不然。极微各别。眼等五识。不可取故。然汝自宗。异生等眼。不见极微。五识之上。不现其相。如何说极微各别为境。应立量言。各别极微非五识所缘。眼等五识不可取故。如眼根等。故此论中。极微各别。但是有法不可取故。但是其因。略无同喻及所立宗。或应量云。聚色多极微非五识所缘。极微各别五识不取故。如眼根等。论有宗言及因。观所缘论。约所缘缘。以立量破。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具二支义。色等极微。我非许有。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遂立量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彼言虽别。意与此同。成唯识论第一卷说。小与此同。彼论说言。非诸极微。共和集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此识上无极微相故。设彼救言极微各别有和合相。为五识境。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极微。用不离体。体既实有。成所缘缘。彼论破言。非和合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故。和合位。如不合时色等极微。非五识境。然更有救。复有别征。如成唯识第一疏说。
  论。又理非和合或和集为境。
  述曰。下破经部正理论师。此即总非。下自别破。
  论。一实极微理不成故。
  述曰。经部等极微有一实体唯意识境。萨婆多师等亦有一实体十处所摄。六识之境。然汝所执。一实极微。我不许有。理既不成。故说极微和合和集。义皆乖返。然观所缘论。破经部师言。色等和合。于眼识等上。有彼相故。设作所缘。以粗显故。识现相故。然无缘义。无实体故。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遂立量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成唯识论。复破彼言。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分折彼时。似彼相识。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此中难意。若有实极微。容有和合假。能合实非有。所合假成无。观所缘缘论。破正理师言。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俱执为极微相故。遂立量云。极微和集相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犹如坚湿等。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又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极微量等故。形别唯在假。拆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成唯识论。复作是说。彼执不然。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瓶瓯等物极微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别故。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非粗相识。缘细相境。勿余境识。缘余境故。一识应缘一切境故。此论但有破本极微。既非实有。所成和集理实不成。种种推征。如余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