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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记
论曰至大事用故者。持义名界。一能持大种自相不改。二能持所造色相续 言大种者。一切余所造色.所依性故。余色所依.是能生义。此即释种 问四大在造色何处。而言为所依性耶。答如婆沙一百二十七云。有说在下为因。所依法应尔故 问若尔于逼近色可说能造。于隔远者云何造耶。答不说一聚所有大种都在其下。造诸造色。但说一树分分皆有大种在下。造色在上 有作是说。相杂而住。大种在外。造色在中 问若尔。应断截时。见有孔隙犹如断藕。答虽有孔隙而不可见。以诸大种非有见故。所见孔隙是造色故(已上论文) 三义释大。一约体宽名大。一一所造各有四大。二约相名大。如大地.大山地增盛。大江.大海水增盛。炎炉.猛焰火增盛。黑风.团风风增盛。三约用名大。如火.水.风灾。如其次第能坏初.二.三定。地能任持世界。故用大也 若依正理释大种云。虚空虽大不名种。余有为法虽是种而非大。唯此四种具两义故名为大种。婆沙等论亦同正理。即大名种故名大种。持业释也 此四大种能成何业者。问。
如其次第至或复流引者。答 增盛.如种生芽此据上下。流引.如油渧水此即据傍。
风业稍隐故别解也。
业用既尔自性云何者。问性。
如其次第至故亦言轻者。答自性可知 动性稍隐。是故别解。理实。有为.皆刹那灭。无容从此转至余方。而言相续至余方者。据相续运转至余方。由风动故说色往来。若无此风即无运转 引论及经证此风界动为自性 言轻等者。轻是所造触。风界体性与轻相似。故言轻等 风体是动。而言轻者。以风.动性。微细难知故。约轻相以显动性 业。谓所作业。果即是其轻。八转声中第二声也。以业显体。即是以果显因之义。故正理云。轻为风者。举果显因。是风果故 问火.风增故轻。何故但言风为轻因。解云。风遍为轻因。火即不遍如柳絮等飘举轻性。火即非增。故别举轻偏显风界。地等相显非举果明 言八转声者。一体。谓直诠法体。二业。谓所作事业。三具。谓作者作具。四为。谓所为也。五从。谓所从也。六属。谓所属也。七依谓所依也。八呼谓呼彼也。依声明法凡唤诸法。随其所应有八转声。
云何地等地等界别者。此下第二对假显实。云何假地等。与实地等界别。此即问起。
颂曰至风即界亦尔者颂答。
论曰至表示风故者。就长行中。一释颂。二释色义。此即初文。地谓显.形色处为体。世人相示皆指形.显。故佛随世约显与形立地名想。水火亦尔 唯有风界即名为风。以世计动风体故。此是异说 亦言显.形。通表示风。此是正说 问假地.水.火.风皆以色.香.味.触为体。何故偏言形.显 解云。偏言色者从多分说谓世多于地.水.火.风以显.形色而相指示。非多于彼地.水.火.风。以香.味.触而相指示 又解。色遍.胜故。谓世虽说我今嗅地。而不多说嗅水.火.风。世虽亦言我今尝水。而不多说尝地.风.火。虽亦言触地.水.火。风即地等界故。故虽假地等皆有香.味.触。而形与显。通能表示地.水.火.风遍胜体强。是故偏说。
何故 此蕴至说为色耶者。此下第二别解色义。问何故色蕴。始自眼根终于无表。说为色耶。
由变坏故至名色取蕴者。答 可变可坏故名为色。引证可知 又婆沙九十七云。问变与坏有何差别。答变者。显示细无常法。坏者。显示粗无常法 复次。变者。显示刹那无常。坏者。显示众同分无常复次。变者。显示内分无常。坏者。显示外分无常 复次。变者。显示有情数无常。坏者。显示非情数无常。如说舍坏仓库等坏。
谁能变坏者。问。
谓手触故至恼坏如箭中者。答。
谓彼色法。由手触故即便变坏。广说乃至。蚊等触。五根及色.声.香.味虽非手等触著。然与彼触同一聚生。若触触时彼便变坏 或可。触彼能造四大令所造色亦变坏。故此变坏即是可为他恼坏义 故法救所集义品之中作如是说。趣求诸五欲境人。常起于希望。彼诸欲境若不遂会。令色变坏。犹如毒箭在身中也 色等五境是所欲故 或能生欲名之为欲 言义品者。此品之中释诸义故 故婆沙四十四云。释迦菩萨为多求王说此颂。广如彼解。
色复云何欲所恼坏者。问。
欲所扰恼变坏生故者。答 是由欲恼令色变坏生故。
有说变碍故名为色者。第二释。色可变有碍。可变谓可变坏故。有碍谓有碍用故。
若尔极微至无变碍故者。难。
此难不然至变碍义成者。释 五识依缘皆应积集。故无现在独住极微。由恒积集故有变碍。然正理第二有两说。一说同此论 又一说云。有说亦有独住极微。然能变碍而不发识。五识依缘要积集故。如立极微。虽无方分亦无触对。而许极微有碍。有对。有障用故。应知变碍义亦如是。
过去未来应不名色者。难 现在众微集变碍义可成。过.未众微散应不名为色。
此亦曾当至如所烧薪者。通 过去曾碍。未来生法当碍。诸不生法是彼碍类。如所烧薪。
诸无表色应不名色者。又难。五根。五境极微成变碍。可得名为色。无表既非极微成。非变碍故应非色。
有释表色至影亦随动者。释无表妨。有二释。此即初解。约随表色释。是杂心论主义。影依树起。树动影动。无表依表生。表色无表色。
此释不然至影必随灭者。难 本以变碍解释色名。体无变碍不应名色。又约喻难。影依于树。树灭影随灭。无表依于表。表灭无表不灭。灭既不同。色宁同彼又正理破云。此不应理。随心转色不从表生。应非色故。
有释所依至亦得色名者。第二释。此约大种名色。
若尔所依至应亦名色者。难 若所依是变碍。能依得色名。所依五根既变碍。能依五识应名色。
此难不齐至助生缘故者。此述古师通难。无表亲从大种生。如彼影.光亲依树.宝。可得从大名为色。以诸大种望所造色。作生等五因故是亲也。眼等五识依眼等五根时。则不如是。唯能为作助生增上缘故。以识望根是其疏故。不名为色。
此影依树至未为释难者。此显有过 说一切有宗。造色极微各别依止自四大种。而言影.光依树.宝生。且非符顺毗婆沙义。彼宗。影.光.各自依止四大种故。树.宝还是助生增上缘。义将类眼根。义应相似。
设许以下纵破 假设许汝影.光依止树.宝。而无表色不同彼影.光依止树.宝。彼宗许所依大种虽灭。而无表色常相续生不随灭故。是故此师未为释难 正理救云。此言意显影等大种。树等大种为所依故。所以者何。影等大种。生.住.变时皆随彼故。此影.光言。意表总聚。非唯显色。如树宝言。是故影等显色极微。依止影等大种而转。影等大种复依树等大种而生。故于此中无不顺过。
正理救纵破云。此难不关毗婆沙义。能依所依许俱灭故。无表所依大种若灭。能依无表未尝不灭 初念无表。可与所依大种俱灭。第二念等无表。云何 第二念等。大种若无。其无表色岂得现有 虽此位中非无大种。而彼大种非此所依。非生因故。
奇哉如是。善解对法。岂不非唯生因大种。望所造色。能为所依。然更有余四因大种。望所造色许为依故 俱舍师破云。汝言影等大种。树等大种为所依者。何异影等依于树等。树等望彼皆是疏依。并非亲生。等非能造。汝说影等大种。依树等大种。还是违宗。故救非理 又破救纵云。汝意云初念生因大种。望第二念等无表。能为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种。望第二念等同时无表。亦为所依。故说能依.所依俱灭。同树等灭。影等随即灭。言初念大种为生因。第二念大种为依等四因者 岂有别世两具四大共为五因。生一所造。诸论皆说。一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五因。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过去大种。与未来所造色。为几缘 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说 又云。过去大种。与现在所造色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说 又云。现在大种。与未来所造色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说 准彼论文。初念大种。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但作生因 若转救言初念大种为生因者。即五因皆名生因。以亲能生造色故。第二念四因大种。名依等四因 虽初念大种得具五因。第二念大种即阙生因。还有别世两具四大共造色过。若转救言第二四念因大种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种各为一因名为四因。总是依因。故诸论说初念大种。能为生因。现身大种能为依因 若作此救。虽无阙因之过。既言第二念大种为所依为别起大种。为即造身根等大种。为是亲所依。为是疏依。若言即是身根等大种。望无表色但为疏依者。我亦许此同时疏依。非亲所依。无表不由同时依力而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此理故。初念大种为亲所依。可得同彼影.光二种。亲依树.宝故。我约此说所依灭无表不灭。不可说彼疏依。为所依。但应言依。彼说所依言中有过 若言无表。亦望同时疏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等识亦是疏依。应眼识等亦名为色。又由彼力得名色者。应是能造。若是能造。还应具有生等五因。故为非理。
复有别释至理得成就者。论主第二释通外难 五识二依。或有变碍。或无变碍。以不定故不名色。无表一依。唯有变碍。以决定故说名为色。前难不齐。变碍名色得理成就。
颂曰至身界触界者。此下大文第二立处界 言此中。是简持义。或起论端义。此前所说十一种色蕴中。毗婆沙师许即根.境为十处界。然经部师处假.界实。不可即以处为界体。于彼有违。故言许即表非共信。
已说色蕴至三蕴处界者。此下大文第二明三蕴。结前问起。
颂曰至名法处法界者。就明三蕴中。前三句正明三蕴。后三句立处界。
论曰至所生受者。此别释受。谓能领纳随顺触境。是受自性 问诸心心所同缘一境皆能执受。与受何别。解云。诸心.心所虽复同缘俱名执受。受领纳强名自性受。犹如十人同处坐。一人是贼。傍匆有人叫唤呼贼。虽复十人同闻贼声。实是贼者领即偏强。不同余九。受领境强。想等领境弱。应知亦尔 又解。诸心心所虽复同缘皆执受境。想等诸法从别立名。受无别名。虽标总称即受别名。如色处等虽有两解前解为胜 总说有三。谓乐受等。约依因异别说成六。言受身者。身是体义。故对法论云。身义体义无差别也 若依显宗第二领纳随触名自性受。故彼论云。云何此受。领纳随触。谓受是触邻近果故。此随触声为显因义。能顺受故。受能领纳。能顺触.因。是故说受领纳随触。领纳随触名自性受。领纳所缘亦是受相。与一境法别相难知。一切皆同领纳境故。以心心所执受境时。一切皆各领纳自境是故唯说领纳随触。名自性受。别相定故。领纳所缘名执取受。非此所辨相不定故。广辩二受。如顺正理及五事论 解云。彼论意说。受有二种。一执取受。谓一切心.心所法执取前境。皆名执取受。二自性受谓受能领纳自所随触。取触势分名领纳触。执取难分不约彼说。自性易显故约此明受。
言领纳触名自性受者。谓即此受领纳自体。言领触者。触是其因。受是其果。受能领纳触顺.违.俱相。领纳触果。果即是受。还领自体以领触相故 故正理论释果云。如言王食国土。非食地土饮食地中所出。言食国土。举因显果。领触亦然。又如父生子。子之媚好皆似于父。亦如果从种生。果似于因。受从触生应知亦然 若作俱舍师破云。诸心心所同一刹那俱缘前境。如何可言领相应触。若从他生及相似者。即名为受。子从父生。果从因生。皆应名受 又解。释此论文。同显宗等义亦无违。言领触者。谓领触因。
想蕴谓能至应如受说者。别释想蕴。像。谓诸法自相共相。此想能取。故名取像。如缘青时。想能封疆尽界非非青故名之为青。黄等亦尔。此所取像。余心所等不能取故。余心所等虽缘一境。各别起用行解不同。约依不同别说成六。应如受说。
除前及后至名为行蕴者。此下别释行蕴。谓五蕴中除前色受想三。及除后识。余一切有为行法。名为行蕴。
然薄伽梵至由最胜故者。经部。以佛经中唯说六思身名为行蕴。不说余法。故知。但以思为行蕴故引释言。由思最胜故但说思。理实。余法亦行蕴摄。
所以者何者。问。
行名造作至皆行蕴摄者。答 行名造作。思是业性。体是造作。与行相似。造作义强故为最胜。是故佛说。若能造作未来有漏有为果法。名行取蕴。故知。造作是行 或证造作义强。如我所说。除四蕴外余有为法。皆行蕴摄。若不尔者。余心所法.及不相应。既非行蕴。复非色等应非蕴摄。若非蕴摄应非苦.集。若非苦.集则不可说为苦应知.集应断。然蕴谛摄 恐彼答言非摄何失。有违圣教。如世尊说。若于一苦谛法。未为无间道达未为解脱道证知。我说不能作苦边际得无学果未断未灭。此据集谛说亦如是。例同苦谛。应言若于一集谛法。未为无间道断。未为解脱道证灭。我说。不能作集边际得无学果 苦边际者。所谓涅槃。涅槃出苦名苦边际 或苦尽处名苦边际 说集边际准苦应知。由如是理。是故定应许除色.受.想.识四余有为行皆行蕴摄问若据造作。或约迁流。余之四蕴亦名为行。何故行蕴独得行名。解云。其余四蕴虽亦名行。摄行少故。各受别名。行蕴摄行多故。故得行名。虽标总称即受别名。故杂心云。五阴虽是行。而一受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