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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记
诸心心所至唯觉慧取者。叹心.心所行相微细。如文可知。若依义次第。一欲。二作意。三思。四触。五受。六想。七胜解。八慧。九念。十定。所以颂文不依此说者。显一刹那同时并起。或受等五显染用胜。慧等五显净用胜。作用类说。
如是已说至诸善心有者。此下第二明大善地法。就中。一释名。二辨体。此即释名。地义如前故今不解。两重依主准前大地法释。恒善心有故名为大。
彼法如何者。此下辨体。颂前问起。
颂曰至勤唯遍善心者。上三句出体。第四句释大义。今依此论。一义废立大善地法十。谓唯遍善心。大地法十虽遍善心。而非唯善心。余心所法非唯善心。亦非遍善心故。皆不名大善地法。
论曰至唯遍善心者。释第四句。
此中信者至故名为信者。信谓令心澄净。理亦能令心所净。从强说心。由此信珠在心皆得澄净。故入阿毗达摩解信云。是能除遣心浊秽法。如水清珠置于池内。令浊秽水皆即澄净。如是信珠在心池内。心诸浊秽皆即除遣(已上论文) 有说此信于四谛.三宝.善恶业.异熟果中。现前忍许故名为信。又正理云为欲所依。能资胜解(解云由信彼故希求彼境。信许有境方能印可。此明信因)。
不放逸者修诸善法者。谓能修诸善法名不放逸(即放逸相违)。
离诸善法复何名修者。问。即诸善法说名为修。离诸善法复何名修。
谓此于善至名不放逸者。答。谓由有此不放逸故。于诸善法专注为性。余部经言。能守护心。明知有体。理实亦守心所。从强说心。
轻安者谓心堪任性者。轻安谓能令心于善有所堪任。故正理云。正作意转。身.心轻利安适之因。心堪任性说名轻安。又入阿毗达摩云。心堪任性说名轻安。违害惛沈。随顺善法。
岂无经亦说有身轻安耶者。经部难。岂无经亦说有身轻安。何故但说心轻安耶。经部计身轻安是触事轻安。触用风为体。为轻安名通轻触。故以为难。彼宗心轻安是心所。身轻安是轻触。
虽非无说至应知亦尔者。说一切有部通经。经虽说有身轻安性。此如身受。受虽心所。若五识相应名身受。若意识相应名心受。应知轻安亦尔。虽是心所。若五识相应名身轻安。若意识相应名心轻安。
如何可立此为觉支者。经部复难。若五识相应名身轻安。即是有漏。如何可立此为七觉支中。此中难杀难绝。
应知此中至身堪任性者。上既难杀。论主依经部宗复为好解。应知此经中言身轻安者。身堪任性。轻安即是轻安风触。此触在身。于诸善法有所堪任。诸师多解。此文。是说一切有部答者。此解谬矣应善思之。
复如何说此为觉支者。说一切有部师难经部师。此身轻安既是轻触。还是有漏。复如何说此为觉支。
能顺觉支至心轻安故者。经部通难。此身轻安风虽是有漏。能顺觉支心轻安故。名为觉支亦无有失。如何顺者。由入定故。身中即有轻安风起。能引觉支心轻安故。此即同时说名能引。由斯相顺故名觉支。
于余亦见有是说耶者。说一切有部复征经部。于余经中。亦见有是相顺说耶。
有如经说至得名无失者。经部答言有 如经已下引经出例。喜是喜受。顺喜法即是与喜相应.俱有等法。皆名喜觉支。嗔谓嗔恚。嗔因缘即是嗔相应.俱有等法。皆名嗔恚盖。慧蕴克性但摄正见。而摄思惟.及正勤者随顺慧故。亦摄思.勤故。身轻触能顺觉支心轻安故。得名觉支亦无有失。正理救云。有作是言。此中既说身轻安故。非唯心所说名轻安。此言非理。受等亦应同此说故。然五识身相应诸受。说名身受。有作是说。设有轻安体非心所。然此中说心所法故。不应说彼。以能随顺觉支体故。亦名觉支。谓身轻安。能引觉支心轻安故。亦见余处。嗔.及嗔因名嗔恚盖。见.思惟.勤名为慧蕴。虽彼嗔因思惟.及勤非嗔非慧。然顺彼故亦得彼名。此亦应尔 解云一有作是言下叙经部说总非。以受例破。见有身轻安即说轻安非心所。既说有身受应有身受非心所。然有五识相应名身受是心所。亦应五识相应名身轻安是心所。此有何失 二有作是说下叙自异说纵破经部。设许轻安非是心所。此正辨心所法故不应说彼。三以能随顺下引例自释。身轻安虽是有漏。五识相应为因。能引无漏觉支心轻安故。是即身轻安是因。心轻安是果。因从果目总名觉支。虽立身轻安是心所不同经部。引经释顺其文不别 若作俱舍师救第一身受难云。轻安之名通非心所。故身轻安得名轻触。受是领纳唯局心所。不得身受通非心所。救第二纵破云。轻安之名通于二种。或是心所。或是轻触。为简差别于心所中。说亦何苦。救第三身轻触是觉支云。我说身轻安触与入定心轻安。同时能引能顺。望彼有力。可得相从说名觉支。汝说身轻安。五识相应唯在散位。引后定心轻安起时。前后隔远。如何相顺可立觉支。如身欲界将入圣道。先起五识。次起生得。次闻。次思。次修。后方入圣。起心轻安时分即远。如何相顺。故不可说为觉支也。论主意朋经部。所以此论文中。绝救叙经部释。若依经部许有心轻安而无别体。即思差别唯定心有。于散即无。五识相应理即非有。若身轻安是轻安风触。若说一切有部宗轻安通六识。五识相应唯有漏。唯散位。意识相应通漏.无漏。通定.及散。
心平等性至说名为舍者。令心平等性从强说心亦令心所。或心之平等性。无警觉性。如持秤缕。掉举相违。说名为舍。故入阿毗达摩论云。心平等性说名为舍。舍背非理。及向理故。由此势力。令心于理.及于非理。无向.无背。平等而住。如持秤缕。又正理云。心平等性说名为舍。掉举相违。如理所引。令心不越是为舍义。
如何可说至二相应起者。难。作意有警觉性。舍无警觉性。如何一心二相应起。
岂不前说至难可了知者。引前微细难了以答。
有虽难了至而不乖反者。复难。世间诸物。有虽难了由审推度而复可知。此舍.作意最难了知。谓有警觉.及无警觉。二相违背而不乖反一心中起。
此有警觉至有何乖反者。释。若一体之上。说有警觉。说无警觉。可言乖反。此作意有警觉于舍则无。二既悬殊有何乖反。
若尔不应至皆互相应者。复难。虽于一体无彼二用。然性相违。不应同缘一境。若两性相违同缘一境。或应一切贪.嗔等法皆互相应。
如是种类至应知亦尔者。引例释通。如是种类所余受等诸法。种类.作用。各各不同。此一性心中应来。种类之言例同作意及舍。如彼受等各别相应理趣。今于此舍.作意中。各别相应应知亦尔 又解今于此一心中。舍.作意二。行别相应应知亦尔。应知心所互相应中。或有行解不同互相随顺一心相应。如受.想等。或有行解不同非互相顺非一心起。如贪嗔等。故不可难皆互相应。
惭愧二种如后当释者。指同下释。
二根者谓无贪.无嗔者。于诸境界。无爱染性说名无贪。贪相违也。于情.非情。无恚害性说名无嗔。嗔相违也。
无痴善根至大善地法者。三善根中应说无痴。大地法中慧为性故善中不说。
言不害者谓无损恼者。心贤善性无损恼他名为不害。能违害也。
勤谓令心勇悍为性者。勤谓令心勇悍为性。即勤断二恶勤修二善无退义也。懈怠相违。故入阿毗达磨云。精进谓于善.不善法。生.灭事中。勇悍为性。即是沉溺生死泥者。能策励心令速出义。若依正理。于善法中更说欣.厌。彼论意言。颂说二及言兼摄欣.厌。厌谓厌背如缘苦.集。欣谓欣尚如缘灭.道。此二互起。必于一心不得俱生。虽唯是善非遍善心。故大善地法中不别标显。又入阿毗达磨论云欣谓欣尚。于还灭品。见功德已令心欣慕。随顺修善心有此故欣乐涅槃。与此相应名欣作意。厌谓厌患。于流转品。见过失已令心厌离。随顺离染心有此故厌恶生.死。与此相应名厌作意。
又婆沙二十八云。评曰有别法名厌。非慧。非无贪是心所法与心相应。此说摄在复有所余如是类。诸心所法与心相应。然见蕴说苦集忍智名能厌者。由彼忍智与厌相应故名能厌。非厌自性 又婆沙一百九十六评家别说有厌体。与前文同。此厌唯是善。通漏.无漏 又婆沙一百四十三亦别立欣.厌。准上诸论欣.厌定有 然此论中别不说者。以非恒起。或非并生。故不说为大善地法。
如是已说至染污心有者。此下第三明大烦恼地法 就中。一释名。二辨体 此即释名。两重依主准前应释。恒染心有故名为大。
彼法是何至惛掉恒唯染者。此即辨体。问答可知。有古德五义废立。今依此论。一义废立大烦恼地法六。谓恒唯染心名大烦恼地法。恒染。显遍染心。唯染。显不通净。大地法十虽恒染而非唯染。余染心所虽唯染而非恒染。大善地法十.及寻.伺.睡眠.恶作。非恒染亦非唯染。故皆不名大烦恼地法。
论曰至无智无显者。痴谓愚痴于所知境障如理解。无辨了相说名愚痴。照瞩名明。审决名智。彰了名显。此三皆是慧之别名。痴无明等故名为无。即是无痴所对除法 又解欲.色.无色。如其次第名无明等 又解过.现.未来。如其次第名无明等 又解如其次第障见.修.无学道名无明等。
逸谓放逸至所对治法者。逸谓放逸。不修诸善恐滥无记。故言是修诸善即不放逸所对治法。又正理云。于专己利弃舍纵情。名为放逸。
怠谓懈怠至勤所对治者。怠谓懈怠。于诸善法心不勇悍。是前所说勤所对治。又正理云。怠谓懈怠。于善事业阙减胜能。于恶事业顺成勇悍。无明等流名为懈怠。由此说为鄙劣勤性。勤习鄙秽故名懈怠。
不信者谓至信所对治者。可知。
惛谓惛沉至是名惛沈者。引本论证。身.心重性。无堪任性。惛沈性故名惛沈。惛谓惛昧。沈谓沉重义也。正理论云。轻安所治。
此是心所如何名身者。问。身是色聚。此惛沈是心所。如何名身。
如身受言故亦无失者。答。如受。五识相应依身起故。名身受。意识相应。依心起故名心受。惛沈言身故亦无失。
掉谓掉举令心不静者。理实亦能令心所不静。从强说心。正理论说。舍所对治。
唯有如是至烦恼地法者。结数。
岂不根本至掉举放逸者。问。本论说十又不说惛沈。今言说六太减太增。
天爱汝今至不闲意旨者。答。西方相弄呼为天爱。非能自活天爱得存。汝今但知本论言至不闲意旨。
意旨者何者。征。
谓失念至谓除前相者。释。此显不减过。无痴慧性善中不说。失念等五念等为体。大惑地中亦不说也。故本论说相对四句。如文可知。故念等五大地法摄 问大地法十皆通于染。何故本论。于大烦恼地法中。说念等五非受等五 解云受.想.思.触.欲顺染偏强。念.定.慧.作意.胜解顺净偏胜。恐疑念等五法。唯净中有不通染中。为释此疑是故别翻。若尔。亦应恐疑受等五法唯染中有。于净品中何故不说 解云据此义边。于善法中亦应别说。而不说者略而不论。或可影显 又解念等五法。虽顺净品。于染品中不起即已。起必猛利胜受等五。故偏说之。受等顺染据长时说。今据猛利。是故别翻 若尔。受等于净品中不起即已。起必猛利胜念等五。于善法中何不别说 解云据此义边。于善法中亦应别说。而不说者略而不论。或可影显 又解念等五法偏顺净品。不应起染障善法生。而今障善显法希寄。如自眷属忽相违背 若尔受等偏顺染品。不应起净障染法生。起善心时障染不生。亦显法希奇。何故不于善法中说 解云据此义边。于善法中亦应别说。而不说者略而不论。或可影显。
有执邪等持至与此不同者。叙异说。此非正义。有执大地法中邪等持。非即是大烦恼地法中心乱。彼作四句与此四句不同第一句加等持。第二句加心乱第三句除定。第四句可知。
又许惛沉至于谁有过者。此显不增过也。论主责言。汝宗自许惛沈通与诸惑相应。而不说在大烦恼地法中。于谁有过。
有作是言至非掉举行者。法救释也。惛沈应说大烦恼地法中。而不说者。彼谓惛沈行者速发等持。非掉举行。以过轻故而不别说。顺等持故。
谁惛沈行至不俱行故者。论主难。二既同时未曾别起。如何可说二行不同。
虽尔应知随增说行者。法救释。二虽俱起行有增.微。随增说行。亦有何过。
虽知说行至唯六义成者。论主复难。虽知说行随用偏增。而依有体建立地法。故此大烦恼地法唯六义成。
此唯遍染心俱起非余故者。释恒唯染。此六唯染非余净心 遍染心。显染俱起 俱起即显并生。
如是已说至不善心有者。此下第四明大不善地法 就中。一释名。二辨体。此即释名。两重依主释亦准前释。恒遍不善故名为大。
彼法是何至无惭及无愧者。此下辨体。问答可知。有古德亦以五义废立大不善地法。一通六识。二通五断。三并头起。四唯不善。五唯欲界。若具五义立大不善地法。余心所法不具五义。是故不立。亦费言论不能具述也。今依此论。以一义废立大不善地法二。谓唯遍不善心。泰法师解云。唯简大地十。遍不善心简余三十四数。此解不然。如大烦恼地法六。寻.伺二。此八既遍不善心。云何将遍不善以简。应以唯不善以简同大地十。又大善地法十。少惑中謟.诳.憍。及睡眠.恶作.贪.慢.疑。此十八应以二义简。遍不善言。但应简忿.覆.悭.嫉.恼.害.恨.及嗔。非是法师不达此应误耳 今解云大地法十。大烦恼地法六。及寻.伺二。此十八法虽遍不善心。而非唯不善。忿.覆.悭.嫉.恼.害.恨.及嗔。此八虽唯不善而非遍不善。余大善地法十。少惑中谄.诳.憍。及地外睡眠.恶作.贪.慢.疑。此十八法非唯不善。亦非遍不善故。皆不名大不善地法。作斯解释可无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