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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记
生初静虑至如理应思者。此约此身生初定约诸地。明身.眼.色.识同异差别。如是若以三.四静虑地眼。见自地色或下.上色者。以色望身说自.下.上。谓身生初定。以三.四定眼。见初定色名自。见欲界色名下。见二定已上色名上。若以色望眼但有自.下不得言上。以下地眼不见上色故。
如是生二至如理应思者。生上三定类释应思。
余界亦应如是分别者。上来明初三界。余五三界亦应如是分别。
今当略辨至意不定应知者。此下别显定相。略举颂文。
论曰至欲界初定者。将辨差别。先明四种约地通局。
此中眼根至如色于识者。释初一颂。此中眼根望身生地。或等.或上终不居下。上地之身。必有胜眼不起下劣。故眼不下身。慕上胜眼故得身上 色.识望眼。或等.或下必非在上。下眼不能见上色故。色非眼上。上识不依下地眼。下地眼自有识故云识非眼上 问何故下眼不见上色 答以上色细故下不见上 问下识随上根随根了上色。亦可下眼随上识随识见上色。
答根是其主。识是其随只可识随根。无容根随识 问识得随根故随根了上色。识得随根故上识依下根 答下眼若无识可须上识依。下眼自有识上识不依下 问若下不能见可须上眼见。下眼见下色不须上眼见 答上得兼于下。上眼见下色 问上得兼于下上眼见下色。上得兼于下上身觉下触 答下触是粗上身非觉 问下触是其粗上身不能觉。下色是其粗上眼不能见 答色是离中知兼能取下粗。触是合中觉故非取下粗 色望于识或等.或上.或下 色识望身或等.或上.或下。如色望识思之可知。
广说耳界至广如眼释者。释第五句。类解可知。
鼻.舌身三至谓之为下者。释第六.第七句 鼻.舌.身三总皆自地。多分同故香.味二识唯欲界故。鼻.舌唯取至境界故。
于中别者谓身与触其地必同。取至境故。
识望已下。可知。
应知意界至用少功多者。释第八句。指同下释。思亦可知。
傍论已周至并内界十二者。此下第二十诸识所识门。二十一常.无常门。二十二是根.非根门。颂中第一句明识所识。第二句解常.无常。下两句释根.非根。颂文中略但言二所识。是常.是根。义准应知所余唯是一识所识.无常.非根。
论曰至所缘境故者。五境二识所识。十三界唯意识所识。故杂心云。色界二识识乃至触亦然。诸余十三界一向意识缘。
十八界中至法余余界者。十八界中法界中一分是常。谓三无为。义准无常即法界中除三无为诸余法界。故言法余及余十七界也。
又经中说至有所缘故者。释下两句。将释根.非根。依经列名。会释次第。经据六根次第故。意在男.女根前。对法据有所缘.无所缘故。说意根在命根后。以命等八无所缘故作一类说。意等十四有所缘故复为一类。
如是所说至皆体非根者。如是所说二十二根。十八界中内十二界。法界一分摄。此即开章 言法一分者。命等十一。谓命.乐.苦.喜.忧.舍.信.勤.念.定.慧。及后三一分者。谓二十二中后三无漏根。此三根此以九根为体。谓意.喜.乐.舍.信等五根。于九根中后八是法界摄。故言后三一分。此等并是法界一分摄 言内十二者。眼等五根如自名相摄。意根通是七心界摄。后三一分即是意根。是意.意识摄。女.男二根身一分摄。如后根品当辨。此等并是内十二摄。义准所余色等五界。及法界一分。皆体非根也。
俱舍论记卷第二 沙门释光述
一交了
俱舍论记卷第三
沙门释光述
分别根品第二之一
分别根品者。胜用增上故名为根。此品广明故名分别。所以界后次明根者。界品明诸法体。根品明诸法用。依体起用故次明根 问此品广明有为作用。何故以根标名 解云此品虽明有为作用。以根初辨。又用增上故以标名 问杂心名行品。正理名差别品。何故此论名根品耶 解云此品之中意明作用。根定显用行虽造作。或显迁流明用非定。差别虽亦显用不同。或显有无差别或显有为无为差别。显用亦非决定。故我论主以根标名。
如是因界至根是何义者。就总明有漏.无漏法中。此品 文第二明诸法用 就中。一明二十二根。二明俱生诸法。三明六因.四缘 此下第一明二十二根。即约根辨用。
就中。一释根义。二根废立。三明根体。四辨诸门。五杂分别 然初释根义中。一述自宗。二叙异部。此下述自宗。即说一切有部。牒前问起。
最胜自在至根增上义者。答。西方声明法。造字有字界.字缘。最胜.自在是字界。光显是字缘。由此字界.字缘总成根增上义。故正理第九云。此增上义界义显成。界谓伊地。或谓忍地。最胜自在是伊地义。照灼明了是忍地义准此炽盛光显名根 解云二十二根各于事中有增上用。增上是何义。即是有大势用相极明显方名增上。此增上义界义显成。界是体义。西方字体有三百颂。谓伊地.忍地等一一各有众多义 释最胜自在是伊地义者。梵释云伊(上声呼)地波罗迷湿伐罗(上声)曳(去声)此中波罗迷是最胜义。湿伐罗是自在义。曳是第七转声。是于中义。谓于最胜自在义中立伊地言故。最胜自在是伊地界家之义亦名界义 言照灼明了是忍地义者。梵释云忍地地般到。此中地般是照明义。到亦是第七转声。谓于照明义中立忍地言故。照明是忍地家之义亦名界义。如是二种界义。前是最胜自在。即是有大势用。后是照明。即是相极明显 炽盛光显者。光显梵云因檀底是字缘。助伊地界即名因侄唎焰。此译为根。显增上义 炽盛。梵云地逸底。是字缘。助前忍地界即名因侄唎焰。此译为根。显增上义。此因侄唎焰具含有大势用相极明显。此译为根。并显增上。俱舍约前义解。故云最胜.自在.光显名根。即是正理以光显字缘助伊地。伊地是最胜自在。由缘助界成因侄唎焰。此译为根。由此最胜等总成根增上义 又解根体胜故名为最胜。根用胜故名为自在。体用胜故名为光显。
此增上义谁望于谁者。征。
颂曰至各别为增上者。颂答。
论曰至香味触故者。释第一句。若具五根身即庄严。随有所阙身便丑陋。身根必无总阙。言阙据余四根 或据少分名阙。如无手等 或余四根亦有阙少分者皆名丑陋 言导养者。眼见险避。耳闻险避。导养于身。身资段食方得增上。段食以香.味.触为体。鼻嗅。舌尝。身觉。此三根于段食能受用故。身得增上名导养身 生识等。等取相应法 不共事。事谓色等事。五根别取故名不共 女男命意至乳房等别者。此下释第二句 有情异者。劫初有情形类皆等。由二根生令诸有情女.男类别 分别异者由此二根。男身形相粗大。言音雄朗。乳房小女身形相尪弱。言音细少。乳房大 等者等取作业等。此形相等别。能生分别异解故名分别异 又解形相等分别各异。名分别异 前有情异约总相。后分别异约别相。又正理第九云。有说勇.怯有差别故名有情异。衣服.庄严有差别故名分别异。此师约内.外以明。
有说此于至诸清净法者。叙异说。于二增上。此男.女根随成就一。于染。于净。有增上用故言于二。于染增上谓得不律仪。造无间业。能断善根。于净增上谓得律仪。得果。离染。彼扇搋等即无是事。增上染.净俱依胜身。此身劣故非彼所依。如碱卤田不生秽草。故无不律仪。无五无间。无断善根诸杂染法。如碱卤田嘉苗不植。是故亦无律仪。亦无得果。亦无离染诸清净法。一一别明如业品说。应知扇搋.半择俱名黄门。故业品云二黄门二形。扇搋唯无根。无根有二。一本性扇搋。二损坏扇搋。半择唯有根。有根有三。一嫉妒。二半月。三灌洒 又解扇搋唯无根。半择通有根.无根本性.损坏亦通半择。若作此解半择迦宽。扇搋迦挟。若是扇搋即是半择。有是半择非扇搋。谓嫉妒.半月.灌洒。故对法论第八云。又半择迦有五种。谓生便半择迦。嫉妒半择迦。半月半择迦。灌洒半择迦。除去半择迦 解云生便谓本性。嫉妒谓见他行淫男势方起。半月谓半月能为男事。半月不能。灌洒谓澡浴等灌洒男势方起。除去谓被损坏 问若扇搋半择本性损坏无男根者。何故婆沙九十解离欲名丈夫四句中。云或有成就男根而不名丈夫。如扇搋半择迦等 解云男根有二。一丈夫男根。二非丈夫男根。言扇搋等不成者。据丈夫男根有志气者。言扇搋等成就者。据非丈夫男根无志气者 又解男根有二。一具足成。谓有势力能离欲等。二不具足成。谓无势力不能离欲等。言不成者据初说。言成者据第二说 又解从多分说。虽扇搋不成男根。以半择.二形成就男根彼言扇搋者同文故来。
等者。等取二形。
命根二者至及能持者。此解命根于二增上。一由命根故于众同分能令续前。二由命故于众同分能持不断。能续望前。能持据现。
意根二者至皆自在随行者。此解意根于二增上。一能续后有中增上。谓中有未心。与爱等俱能续生有故。名能续后有 健达缚。健达名香。缚名为寻。寻香食故。或名为食。由食香故。即中有名也。二自在随行中增上。引经释云心能导世间是自在义。谓能导引一切世间故名自在。心能遍摄受是随行义。谓心能遍摄受诸法故名随行 又解心能导世间是随行义。心能遍摄受是自在义 又解两句皆通自在.随行。有势力故名为自在。随境而转名曰随行。
乐等五受至随生长故者。释第三.第四句。五受于染增上。贪等随眠所随顺.增长故。或于相应。或于所缘。随顺.增长。虽此五受亦通于善。于染用胜言染增上。信等五根及三无漏根于净增上可知。
有余师说至传说如此者。叙异师说。乐等五受不但于染增上。于净亦为增上。如契经说由安乐故心便得定。由厌苦故引涅槃乐。信有欣求出离六谓六境。喜.忧.舍三缘六境故。出离谓涅槃。善喜.忧.舍与出离为依名出离依。故下论云。出离依者谓诸善受 上来释根增上。毗婆沙师传说如此。
有余师说至眼等成根者。此下第二叙异师。有余识见等家作如是说。能导养身非眼等用。是识增上。识了避险。受段食故。见色等用亦非异识。故不共事非眼等根别增上用。此即破前师导养身.不共事。所以此中不破庄严身者。前第一卷已破云。若本来尔谁言丑陋。或前文云若为严身及起说用。但须依处何用二根。所以不破。发识等者识见家亦许故不别破。
若尔云何者。征。
颂曰至涅槃等增上者。颂答。
论曰至各立为根者。五识各缘自境名各别境识。意识遍缘一切名为一切境识。亦名自境。六根能生六识。有增上用故立为根。
岂不色等至应立为根者难。以境例根。
境于识中至于法亦尔者。释。夫增上用最胜自在。眼于所发了色识中最胜自在。一于了众色为通因故。谓一眼根能与了别众色诸识为通因故。二识随眼根有明昧故。谓根强识明。根弱识昧故名增上。为通因故名最胜。有明昧故名自在。或有明昧故名最胜。为通因故名自在。或通因.明昧俱名最胜自在。色即不然。二相违故。一非通因谓青等色但能生青等识不能生黄等识。二非随色境有明昧故。谓不随境有强弱故识有明昧。或有境弱识强。如观青色。或有境强识弱。如观日等。由二相违故不立根。乃至意根于法亦尔。
从身复立至于二性增上者。释第三.第四句。女身形类尪弱。音声细少。作缝衣等业。志乐脂粉等。男身形类粗大。音声雄朗。作书写等业。志乐弓.马等。二性不同由女.男根。故女.男根于二性增上。余文可知。
于众同分至各能为根者。释第二颂。由有命根故同分得住。故于众同分命有增上用。由五受故。起诸烦恼故。于杂染中五受有增上用。引证可知。经约三受不言忧.喜。以苦摄忧。以乐摄喜。信等五根于清净中有增上用。由此信等善根势力。伏诸烦恼引圣道生。余文可知。
三无漏根至能般涅槃故者。释第三颂。解三无漏根。初引第二故于已知有增上用。第二引第三故于具知有增上用。第三能证涅槃故于涅槃有增上用。心无烦恼方得涅槃。非心未解脱烦恼能般涅槃故。言后后者。第二根是初根后道。第三根是第二根后道故言后后道。第三根于涅槃有增上。
等言为显复有异门者。别释等字。
云何异门者。征。
谓见所断至解脱喜乐故者。答。于见惑灭中。未知根有增上用。于修惑灭中已知根有增上用。于现在世受用法乐住中。具知根有增上用。由此具知而能领受解脱身中诸喜乐故。
若增上故至有增上用故者。此下第二明根废立 就中。一述自宗。二叙异说 此下述自宗。将明问起 就问中。一约自宗为问。二约数论为问。此即约自宗为问。
十二缘起中无明等因。于行等果。各各别有增上用。故应立为根。
又语具等至有增上故者。此约数论为问。数论宗立二十五谛义。言二十五谛者。一我彼计常。我以思为体。性但是受者而非作者。余二十四谛是我所。是我之所受用。二自性以萨埵.剌阇.答摩为体。亦名乐.苦.痴。亦名忧.喜.暗。此三犹如我之臣佐。我若欲得受用境时。即为我变。未变之时各住自性故名自性。三从自性生大。谓我思量欲得受用诸境界时。三法即知动转之时。其体大故名之为大。四从大生我执。谓缘彼我故名我执五从我执生五唯量。谓色.声.香.味.触足前为九。六从五唯量生五大。谓地.水.火.风.空。足前为十四。谓色能生火以火赤色故。声能生空以空中有声故。香能生地以地中多香故。味能生水以水中多味故。触能生风以风能触身故。七从五大生十一根。谓眼.耳.鼻.舌.身.意.手.足.大便处.小便处.语具。语具即是肉舌。足前为二十五。谓火能生眼还能见色。空能生耳还能闻声。地能生鼻还能嗅香。水能生舌还能尝味。风能生身还能觉触。五大并能生意.手.足.大便处.小便处.语具。彼计肉心名意彼宗所执诸法是常。如转变金成环玔等。金色不改环等相异。若我欲得受用境时从自性生大。从大生我执。从我执生五唯量。从五唯量生五大。从五大生十一根。若我不受用境时。从十一根却入五大。从五大却入五唯量。从五唯量却入我执。从我执却入大。从大却入自性。今约彼宗十一根中五作业根。为难。语具谓肉舌于语有增上。手于执增上。足于行增上。大便处于弃舍便秽增上。小便处于淫欲乐事增上。此等并增上。应立为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