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论。或有色处至影光明闇。第三四句分别。今将释四句须知形色 今详。形量三种不同。一者。谓极碍聚不依托生。中可穿凿成孔穴等。如墙树等 二。自有形量不依托余。如云.烟等。三。待他成量不堪摇动。如光.明等.及画等。
  有人云。画有形者 谬也 诸论多取第一形色以为形也。或取第二。或取第三 前文八种形色即是第一 此中四句兼第二形。以云.烟等入俱句故 或有色处有显无形者。谓不与形色同聚显也。即除俱句十二。余所有显非形。青等皆是唯显 正理三十四云。或有色聚二俱可了。谓所余诸形.显聚。以非于此聚离一可取余故 准此故知。不与形俱同聚。名显非形。
  论。或有色处至身表业性。第二句也。身表业色。虽起之时。与旧相续显色同聚。然不必俱。初起。息灭。与显异故。初起无新显色。息灭。古显相续故 正理论云。所说身表是形差别。其理极成。谓从加行心所生不住等流大种果别类形色。不待余显色为眼识生因。能蔽异熟生所长养形色。如是形色名为身表。
  论。或有色处至谓所余色。第三句。也此是形.显同聚色也。如前引正理文。
  论。有余师说至有长等故。述异说也 此师兼取第三形。唯光明色一分无形。谓无障碍所发光明。其色渐微故无有分量 有人云新生智者。非也。
  论。如何一事具有显形。经部难也 难意云。长等色处即是显微。于聚集位立差别名。如何一极微事亦显亦形。
  论。由于此中至非有境义。论主取经部意答也 此中实是一色生显.形二智故。名亦显.亦形。所以得知不依有部答者。正理论云经主前难。如何一事具有二体者。此难不成。非所许故(述曰形微。显微体各别故。不许一事有显形也)。
  论。若尔身表中亦应有显智。论主难绝 若生二智故名亦显亦形。身表亦应生二智也 婆沙七十五一师云。二十色内八有显无形。谓青.黄.赤.白.影.光.明.闇。余十二色有显有形 此师意说。有形必有显。自有显无形。有一师四句。与此论同。第四句取空界色非形非显。以恒被明.闇覆故。此之四句非是正义。正义空界明.闇为体。理合是显非形。然此四句所明长等。是假聚长等。非实极微。此长等聚必有形.显二微故。言亦形亦显。非长等微亦是显也。此之四句依色处作四句 正理三十四一说云。香.味.触.及无表色为第四者。依色蕴作四句。声非恒故不入俱非。就蕴以明。非是正义。此中明色处故 问水镜等中所有影像。为是实有。非实有耶 譬喻者说。此非实有。所以者何。面不入镜。镜不在面。如何镜上有面像生 阿毗达磨诸论师云。此是实有。是眼所见。眼识所缘色处摄故。问面不入镜。镜不在面。云何实有。答生色因缘有多种理。故彼非难。如缘月光月爱珠器得有水生。非不实有。彼所生水有水用故(云云。多喻) 谷响有二说。譬喻者以刹那灭不至谷。故无 诸论师云。生耳识。故有 问此像色。二十种中是何色摄。答此是二十种像色。非二十种摄。由此。婆沙七十五释二十色已别明像色 或即彼本色摄。青等像即入青等摄。不可将其本色难于像色。障光生等释本色故。形显分者。差别说。像色即是显收。若从本质亦通形摄。此明像故。不可以本形为难。正理有文。言显色者像本别说。
  论。已说色处当说声处。此下第二释声处也。文中有四。一文前结引。二举数列名。三依名别释。四破异说。此文初也 正理论云。能有呼召说名为声 或唯音响说名为声(述曰。前是语声。后非语声)。
  论。声唯八种至差别成八。第二举数列名 前四种声。各有可意.不可意别故成八种。
  论。执受大种至大种为因。已下第三依名别释。此明执受大种.非执受大种为因声也。于执受大种为因声中。有是有情名声。谓语表业。有非有情名声。谓余执受大种为因声 于非执受大种为因。声。唯是非有情名声。
  论。有情名声至非有情名。此释有情名.非有情名声也 此说有情名是语表业。非谓一切语表业皆有情名也 正理云。此语表业。复有二种。谓依名起。及不待名 又准此文。有情名声。是执受大种一分。非有情名声。是非执受大种为因声全。及有执受一分。有情名声定是有执受大种为因 又下业品云。身.语表业定是有执受大种为因。故知。此论有情名声。定是有执受大种因发。是有情数。有得得故。非化人语。诸化人语非是执受大种为因声故 若依正理第一云。有执受大种为因声。无执受大种为因声。有情数声非有情数声 述曰 此文执受大种为因声。即是有情数声。无执受大种为因声。即是无情数声 又云。八中。唯有初二应理。以有情数.非有情数。即是有执受.及无执受大种为因声所摄故 准此论文。无执受为因声中。无有情名声.及有情数声。亦无有得得。有得得声是有情数故。准此论文分声四种。不须四句宽狭不同。但据义别分为四种。造定.道戒大种相击发声。非此所明 或可。彼大不自相击发声。婆沙亦许有四大不相击发声 问若尔何故。入阿毗达磨第一云。声有二种。谓有执受.及无执受大种为因有差别故。堕自体者名有执受(自体者自身也)是有觉受义。与此相违名无执受。前所生者名有执受大种为因。谓手.语等声。后所生者名无执受大种为因。谓风.林等声。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别为四。谓前声中。语声名有情名声。余声名非有情名声。后声中。化语声名有情名声。余声名非有情名声 准此论文。取化人语。是无执受为因有情名声。然不说是业。准此论文。与此论.正理相违。此论有情名声。唯语表业。唯是执受大种为因声 正理有情数声。唯是执受大种为因声。化人语。同许非执受大种为因声。故知。非是有情数声.及有情名声 入阿毗达磨。许非执受。而言化语是有情名声者。岂不相违。答各依一义故不同也。此论等据此声无得得故非是有情名声 正理非是有情数声。入阿毗达磨据有情心发故。名有情名声 问若尔。何故。婆沙十三云。声处有八种。谓执受大种因声.非执受大种因声 此各有二。谓有情名声.非有情名声 此复各有可意.不可意别故成八种 答此师。与入阿毗达磨意同。然非正义。正理此论。两文不用此义。故婆沙百二十二云。问诸化语是业不。有作是说。彼是语业。由心发故 有余师说。彼非语业但名语声。以所化身无执受故 问婆沙两说无评。何者为是。答非业为正。所以得知。以此论业品中。身.语表业。唯执受大种为因故。化人语。既同许是非执受大种为因。故知非业。
  又准正理六十四解发语中云。此居口内名语。亦业。流出外时但名为语。不名语业。准彼论文。化人语离身远响。如何成业 问既非是业。有得得不。答既非有情。无得得也 问如何。得知化声无得。答一准正理论云。非执受大种为因声。与非有情数声。无宽狭故。化人同许非执受故。故知不成就也。二准婆沙评家义。及此论下文。色界身作欲界化。所化香味如庄严具。尚不成就。如何离质化语得成就耶 有人。引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系所造色。亦色界系所造色。谓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发欲界语。准此论文。若化语不成就者。如何说此成二界色耶 破曰。此不成证。通异解故。前引文证。化人无得。文是决定。此文容有两释。故不成证。此说即质化。色.触二境。及即自身。以欲界化心发欲界语。故作是说。非谓此是离质化人所发语也。所以得知。身生色界作欲界化。一说不化香味。一说化而不成就。如庄严具。离质化人既更疏远身庄严具。如何说语有成就义。余如前说 问若尔何故。婆沙上下。无文说不成就离质化语 答此不在疑故不别说。即是入总不成就无情法中此已说故。故不别说。如不别说一树.一石等名不成就。又如说发毛爪等非执受者。非有情数无得得故。此物亲于离质化人尚不成就。如何离质化语须更别说 问化人语.及箫笛等。虽非成就为有名不。答定无有名。下论文云。名是有情数故 既无得得何得有名。
  论。有说有声至合所生声。第四破异说也 此杂心师说。手.鼓合生声名因俱声。即二大种所生声也。
  论。如不许一至声亦应尔。论主破也。如婆沙不许一显色极微.二四大所造。故知。一声亦不得内.外大种共造 今详此意。论说声因大种别者是造义也。非唯缘击发声 正理论云。虽有执受.与无执受。二四大种共相扣击。而俱为因各别发声。彼声各据自所依故。不成三体 问何故。但言可意.不可意。不言处中声耶 答若言可意.违意。即有处中。既言可意.不可意故。所以摄声尽也。以除可意外。皆是非可意故。此即可意声狭。不可意宽。违意.处中。皆是不可意故 又可意.不可意。就情而说。非决定也 问于色等中。何不说有可意.不可意等 答亦应说有执受等为因之异。然因声性难知故。但就因.情等。说有差别。
  论。已说声处当说味处。此下第三释味处也 正理论云。味谓所啖。是可尝义 此中有二一结引。二举数列名。此即初也。
  论。味有六种至苦淡别故。第二举数列名 诸法差别种种不同。不可一例。由此五境差别不等。色有二十。声八。味六。香四。触十一等。谓本。味别唯有此六。余末皆是此六差别 杂集论说和合味等。不离此六。
  论。已说味处当说香处。第四释香处也 正理论云。香谓所嗅 就中有三。一结引。二依婆沙十三说香有四。三依本论说香有三种。此即初也。
  论。香有四种至有差别故。第二婆沙说四香也 五事论云。诸悦意者说名好香。不悦意者说名恶香 正理论云。增益.损减依身别故。有说。微弱.增盛异故 述曰。增益.增盛为平等香。损减.微弱为不等香。
  论。本论中说至及平等香。第三引本论三香也 正理释云。若能长养诸根.大种名为好香。与此相违名为恶香(相违者谓。能损诸根) 无前二用名平等香 或诸福业增上所生名为好香。若诸罪业增上所生名为恶香。唯四大种势力所生名平等香 今详上释。香随其一义非决定也。望多有情损.益不定故。三香四香。说虽不同。皆摄香尽。更互相摄。思而可知。非是要义。不烦广述。
  论。已说香处当说触处。第五释触处也。文中有四。一结引。二举数列名。三牒名重释。四界系通局。此即初也。
  论。触有十一至及冷饥渴。第二举数列名也。
  论。此中大种后当广说。第三牒名重释也。文中有三。一指后释。二当体立名。三因取果名。此即初也。
  论。柔软名滑至翻此为轻。第二当体立名也 问何故七种触中唯滑等四触言性。余触及余境不说性耶。答此为对后三从果立名故。此四从自性为名。故为性也。后三从果为名。故不言性。余境无相对故。所以不名为性 可称名重者。谓能牵秤向下 不可称者。谓不能牵秤向下。及有力上升。如烟.炎等。皆名为轻 余文可解。
  论。暖欲名冷至饮欲名渴。第三因取果名 文中有三。一释果名。二结归因称。三引例证成。此即初也 暖欲.食欲.饥欲.是心所欲数。由身中有触力令欲暖。有触力令欲食。有触力令欲饮。所令之欲名冷.饥.渴。即是由其能令之触。即能令触从果为名名冷.饥.渴。
  论。此皆于因。至故作是说。第二结也。
  论。如有颂言至同修勇进乐。第三引例证也 诸佛出世等。与乐为因名为乐也 问涩.滑.轻.重各相对立。何故对冷不说暖耶 答暖是能造即是火大。故不说也。
  论。于色界中至传说如此。已下第四界系分别 上界决定无饥.渴二触。不段食故。余触皆有于理无违。衣别不可称。重微少故不能牵秤。聚集多即可称。故知别时亦有重也 余文可解 婆沙一百二十七。问若色界中有重触者。以何义故。施设论说北俱卢洲衣重一两。四王众衣重半两。三十三天衣重一铢。夜摩天衣重半铢。睹史多天衣重一铢中四分之一。乐变化天衣重一铢中八分之一。他化自在天衣重一铢中十六分之一。此上天衣皆不可称耶。有说。色界衣虽不可称。而余物可称 有说。彼界一一衣虽不可称。多衣积集即可称。如细缕.轻毛积集便重 正理论云。触谓所触。十一为性。乃至。若尔身根应成所触。此既能触彼。彼定触此故。有说。身根唯能触非所触。譬如眼根唯能见非所见。
  复有说者。无有少法能触少法。所依.所缘无间生时。立触名想。若依此识能得彼境。此于彼境假说能触。境非识依故非能触。即由此 唯说地等名为所触。依彼色等。定非所触。此中意。显依身根识不缘彼境而生起故 若彼色等非所触者。如何花等。由身触时色等变坏 由彼所依被损坏故。现见所依有损益故能依损益。非此相违。如地方所甘泽沃润。苗稼鲜荣。烈日所迫与此相违。故知。所依大种被损。能依色等变坏。非余 婆沙一百二十七云。问缘五色根所依大种发身识不。有说不发。如五色根不可触故不发身识。所依大种理亦应然 问何故说身识所识。答依法性说身识所识。未来世中身识境故。然无现在发身识义 有说。除身根所依大种皆能发身识。以身根所依极邻近故不能发身识。然他身识所缘境故。亦得名为身识所识 今详两释恐非应理。于自身中异处相触。何理能遮 或可。自身异处亦得名他 又云。饥.渴二触为是长养。为是等流。为是异熟生。西方师说。此非异熟以饮食能断故 又说。饥.渴亦通异熟生。以饮食暂断非永断故。断有二种。永断。暂时断。永断不可续。非暂时断如地狱中斩裁身分。异熟生色断已续生。迦湿弥罗国诸论师言。饱时彼亦不断。饮食障故不可觉知。饮食消已还可觉知 问异熟者为善.不善。答与杂心同 婆沙一百二十七云。不由大种偏增故生滑等。但由大种性类差别。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渴果 有余师言。水.火增故滑。地.风增故涩。火.风增故轻。地.水增故重。水.风增故冷。风增故饥。火增故渴无评家 今详。二义兼有 杂心论云。饥.渴。或是善报。谓富者饥.渴是善报。贫者饥.渴是不善报。问饥.渴何处大种所造。有说腹边大种所造。有余师说遍身大种所造。于饥.渴时遍身恼故 正理论云。余所未说闷.力.劣等摄在此中。故不别说。闷不离滑。力即涩.重。劣在轻软。轻性中摄。如是其余所触种类。随其所应十一中摄 准此十一触摄一切触尽。乃至。火.风界增故生轻性。故死身内重性偏增。水.风界增故生于冷。由是亦说此所生闷 若尔云何言不离滑。随一一增。此无有过。或复闷者是滑差别。非唯滑性。应知此因亦有差别。是故滑性。或因水.风界增故起。或因水.火界增故生。所以二言无相违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