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若以宽问狭。称后句答 若以狭问宽。称前句答 若就得以明择灭。世宽体狭。得通三世故宽。唯有漏法有故体狭 非择灭则世狭体宽。唯未来得故世狭。一切有为故体宽。由此不同成其四句。如文可解。论。如是已说至何谓有为。上来三颂总明漏.无漏。下二十二颂开为蕴.处.界。先开为五蕴。后开为处.界 初两颂总明五蕴。次色者下别释五蕴并分处.界 就前两颂中。初一颂总明漏无漏蕴。次一颂别明有漏蕴。
  就前文中。初结前问后次举颂答。后长行释。此即初也。
  颂曰至有离有事等。次举颂答。就中。初两句重举有为。分为五蕴出有为体。次两句述有为众名。
  论曰。至具摄有为后长行释 于中有七。一列名体。二释有为三释世路。四释言依。五释有离。六释有事。七总结也。此列蕴名显有为名体。故正理云。老病死等灾横差别。隐积损伏故名为蕴。此说有为有多过违。隐伏其中遇缘便起。如贼隐山。为别戒等故后言色等。戒等五蕴不能具摄一切有为。色等五蕴具摄有为。
  论。众缘聚集至如乳如薪。释有为也。无有少法。一缘所生。故即是众缘共所作义。若尔未来生.及不生。应非有为。是彼类故未来无妨。此释通也。
  如乳薪等。此举喻也。正理云。未来未起何谓有为。是彼类故亦名有为。如所烧薪于未烧位。是彼类故亦名为薪。或据曾当立名无失。如琴瑟等名为有声。亦如乳房莲华池等诸不生法。不越彼类故名有为。
  论。此有为法至所吞食故。释世路也。正理论云。此有为法。彼彼经中。世尊。随义名世路等。彼复云何。谓诸有为亦名世路。色等五蕴生灭法故。未来现在过去路中。而流转故。诸不生法众缘阙故。虽复不生。是彼类故立名无失。有说无常之所吞食故名世路 准此。前释三世即路名为世路。持业释也。诸有为法行世路故名为世路。即有世路故名世路。有财释也 后释无常所吞食故。真谛释云。行行不息能尽万里之路。无常是世。有为是路。与世作路故名世路。即世之路。即依主释也。
  论。或名言依至即名俱义释言依也 言谓语言者。此即语声相续差别 此所依者即名俱义者。与言为所依。即是名。俱义 有为之法可名俱行于三世。可俱说为过去.现在.未来世故 无为不尔。所以遍于有为不通无为 有释。诸有为法可与言俱名为言依。故婆沙十五胁尊者云。有为诸法。与言可有俱时转义。故立言依 无为不尔是故不说 准此论文。即是诸有为法。与言同堕三世义。故正理云。如契经说。言依有三。无四无五 准此。虽说三世 或可诸有为法与名俱 可说与言俱时转故名言依 此则俱舍与尊者无别。
  论。如是言依至有为诸法。以一切有为法皆名俱行三世故。具摄有为。
  论。若不尔者至十八界摄。若不如此释具摄一切有为。如余师义言依唯名。即不通十八界。违论所说通十八界 正理论云。言依。谓名。俱义。即具摄五蕴。如契经说。言依有三.无四无五。由此善通品类足论 彼说言依五蕴所摄 问此论.正理同引品类足论。因何。此论言十八界。正理言五蕴耶。答正理云具摄五蕴。此论云具摄一切有为诸法。言虽少异。义无别也 又破余师言依唯名。品类足论云。言依五蕴十二处.十八界摄 正理引初。此论引后。义皆无失。然皆证通摄有为 婆沙有二说。一云名是言依。义是言展转依。一云名.义俱是言依。此论同于后说。言有于名方能诠义。欲言之时双依二故 问何故但说名俱不云句等。答起言之时。或唯召法即唯有名。若兼差别即兼名.句。名是通故所以言名 问若尔文最是通。因何不说。答文是所依。然不能诠自性.差别故不说也。
  论。或名有离至有彼离故。释有离也 正理论云。或名有离。诸趣轮回沉溺生死。涅槃欲舍故名有离。是息诸趣恒流转义。若已至得定不还来。此有离故说名有离。如有财者名为有财。即是有为有出离义。一切有为皆同船筏是故圣道亦应舍离。如契经言。法尚应舍。何况非法 准两论释。涅槃名永离。一切有为有此离故。名为有离。此有涅槃。诸有为法。至涅槃时皆可舍故。非如离系唯有漏有。此中有离遍一切有为。至涅槃时皆可舍离。即是有能舍离之涅槃也。
  论。或名有事至传说如此。释有事也。以有因故。事是因义。故正理论云。事谓所依。或是所住。即是因义 果依于因从因生故。如子依母 或果从因能覆因故。如人住床。是因为果所映蔽义。因果前后性故。及细粗性故。此有事故说名有事。喻如前说 准二论释。因名为事。果有因故名为有事。一切有为皆有其因。所以亦摄一切有为 毗婆沙师传说如此者。意非全许说因名事。经部释。有事者名有体事。一切有为有体。无为无体有事唯摄有为。
  论。如是等类至差别众名。此总结也。
  论于此所说有为法中。自下第二。一颂明有漏五蕴名。于中有三。一标前生起。二举颂答。三长行释。此即第一 有为法中一分故言有为法中。
  颂曰至三有等。次举颂答。颂中初两字标其漏法 名取蕴下。列众名也。
  论曰此何所立。长行释也 文中有三。一总明颂意。二释颂众名。三总结也 就明颂意中有三。一问。二答。此问也 如前已说。除道圣谛余有为法名为有漏。此中具说何所立耶 论。谓立取蕴至谓无漏行。答也。前虽已说。今重说者。欲显取蕴亦名为蕴。或有唯蕴而非取蕴。诸无漏行聚义同故。俱名为蕴不从取生不名取蕴。
  论。烦恼名取蕴至如华果树。释得名所以也。于中有三法喻。烦恼名取。蕴从烦恼得取名者。从取生故。如草糠火从因立名 系属取故。如帝王臣。从所属立名也 杂心论云。蕴为惑所使。如因贪嗔有疑等事。能生取故。如华果树。从果立名。
  论。此有漏法至犹如有漏。释有诤也。世间诤有二义。一触动好人。二令自他损害。烦恼亦尔。一触动善品。二损害自他。故名为诤。诸蕴随增诤故。
  论。亦名为苦违圣心故。此有漏蕴圣心厌故违圣心。以违圣心名之为苦 正理论云。五取蕴者。是诸逼迫所依处故。自性粗重不安隐故 之为苦。论亦名为集能招苦故。此有漏蕴。能为苦因故名为集。
  论。亦名世间至有对治故。释有漏蕴名世间也 正理云。或名世间性可毁坏故。如世尊说。性可毁坏故名世间。若尔道谛应是世间。不尔。第二毁坏无故。道谛毁坏性不定故。世间毁坏性决定故 第二毁坏即是有对治也。
  论。亦名见处至随增眠故。释见处也。谓见住有漏蕴中。随顺增长名随增也。行相微细故名眠也 正理释云。亦名见处。萨迦耶等五见。住中随增眠故 岂不有漏一切烦恼皆随增耶。岂不诸见。漏取诤摄。前已说耶者 此问意云。五见即是烦恼所收。前释有漏。一切烦恼皆随增者已说。一切烦恼诤增者已说诸见。因何别说有漏以为见处。以是诸见随增眠故 虽有此理。而彼诸见于有漏法一切种。一切时。相无差别。坚执不动。随增眠故体用增盛。为显有漏是能生长此诸见处故应重说者 此释重说见处所以也 贪等痴疑则不如是者。无上一切种等四义云不如是。以彼贪等有一切种。无一切时者。释贪等有一切种异缠.垢等。无一切时与见不同 一切种者。元瑜师云。遍缘五门或遍缘六境。不云有所简也 今释。一切种者。谓贪.嗔慢有随眠.缠.垢.一切种过。上必兼下故。由是别相随眠。虽一切种。不能于一切时起。名非一切时 非无差别者。虽独头无明。及共相烦恼相应无明。是一切时。而有别相烦恼相应无明非一切时。及与忿等相应无明。非一切种.及一切时故。相有差别 疑虽无差别而不坚执者 疑是随眠性非别相惑。不与别相烦恼。及非一切种染法相应。有一切种。及一切时。相无差别。而疑有苦无苦等。不坚执故。非是坚执 不同于见是随眠故。有一切种。共相惑故有一切时。不与自相烦恼.及非随眠染相应故相无差别。此我断常。拨无等见。不犹豫故非不坚执。由此过重。于有漏法。别说见处令生厌离。
  论。亦名三有至三有漏故。释三有也。三有三界也。此有漏蕴。与有为因故。与有为依故。三有摄故。亦名有。
  论。如是等类至随义别名。总结也。准正理论。向外等。正理。等言。为摄名有染等。如是等类是有漏法。随义别名。

  俱舍论疏卷第一

  建久二十一十一日于三井寺南此疏一部卅轴是东南觉僧都深得对法之□□搜诸师意读难读训难训而所切句付假名之点本也诚是一寺规模万代宝物也。然当卷本自缺了爰予悲法命渐尽不顾鸟迹所写加也。虽然写本文字极狼藉也少少虽直之多多谬难尽欤随后览可直之。
  寿永元年十月十二日于石山寺书写了     弟子范贤生年十九岁

  俱舍论疏卷第一(余之)

    沙门法宝撰
  论如。上所言至色蕴者何。已下二十行颂。别释五蕴。并分处.界 于中。有十三段。分为四节。初五颂半明色蕴。及分处.界。文中有五。第一半颂总列十一色。第二半颂辨五色根。第三一颂辨五色境。第四三颂辨无表色。第五半颂以色蕴分处.界此即初也。
  颂曰至及无表者。次举颂答。
  论曰至立色蕴名。此释颂也。如文可解。
  论。此中先应说五根相。第二半颂辨五根相。
  论曰至眼等五根。此释颂也 彼识有两释也。一云。彼色等识 二云。彼眼等识 此文第一。即是彼色识所依名眼根。乃至。触识所依名身根也。
  论。如世尊说至如是广说。此引经证五根是净色也。
  论。或复彼者至鼻舌身识。此第二释。识从根得名也。
  论。彼识所依至所依止义。即眼识所依名眼根。乃至。身识所依名身根也。
  论。如是便顺至如是广说。此引文证。后说为正。诸论皆同。正理论先说识从根立名。断为正讫云。有说。彼者是境非根。而无意识缘色等故名色等识。彼识所依名眼等过。由净色言所简别故(释曰。言所依净色。简意识故。意识。所依非净色也) 又云。若尔。色言应成无用。彼识依净名眼等根。义已成故。无识所依。净而非色。为简彼故应用色言 释曰。难也。若谓净色简意根者。即应但净。不假色言。一切法中净有二种。一者五根。二者谓信。信是心所非意识所依。五根是色非是意根。但言彼识依净。已简意根。更置色言便为无用 如是释者。为遣疑难须置色言。若识依言就有财释。则应净信名眼等根。故置色言。为简此释。无有一法以识为依。色而是净。可为此释。是故色言甚为有用 释曰。直言彼识依净。若有财释。信名识依。以信依识有所依识。取其识名名为识依。体复是净。若直言彼识依净。不置色言。则滥有财释。信名为识依。复是其净。即应净信名眼等根。若置色言不滥此释。无色是净。用识为依。就有财释名为识依。故置色言甚为有用 有人不得此意。以识依净三字相违是有财释。云有一分有财释。误也 又云。又于此中前言。为简耳等四根。彼虽皆用净色为性。而彼非为眼识所依。故彼四根非眼根摄。后言。为简无间灭依。彼虽亦为眼识所依。而彼非用净色为性。故彼意根非眼根摄 或复前言。显同分眼。后言。为显彼同分眼。余根亦尔 释曰。前言。是眼识所依。后言。是净色也 又云。若尔净色相无别故应不成五。不尔。功能有差别故。如何得知功能别者。不共境识。所依定故。乃至广说 有部等计五根以净色为体 大众部五根以肉团为体 觉天以四大为体 论已说五根次说五境。第三一颂明五境也。
  颂中味先。香后者。正理论云。越次说者。显彼境识生无定故。论既此释。故知不为犯声香在味后。
  论曰至四色差别。释五境也 就中。文有六段。五境即为五段。第六生识总别 就别释色境中有三。一释二色。二开二十色。三四句分别。此即第一释二色也 言二色者。一显。二形。此释显色 显色有四者。根本显色。即青.黄.赤.白。
  余显是此四色差别者。谓云.烟.尘.雾.影.光.明.闇。此之八色随其所应。即青.黄等色之差别 因龙气等名云 因火名烟 末散名尘 地气曰雾 因日名光 因宝.月等名明 障光.明生于中余物可见名影 翻此名闇 虽八差别不同。根本即是青等色也。亦有碧.红.紫.绿等异。此是浅深不同。离.合有异。不别立也。浅青名碧。薄赤名红。青.黄合绿。赤.黑合紫。
  论。形色有八至不正为后。列形色也 正理论云。此中显色有十二种。形色有八。其名如下。
  论。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第二开二色为二十也。
  论。有余师说至第二十一。述异说也 此师意说。空一显色非是明.闇。别立此色故二十一 依婆沙正义。空一显色即是空界色一分。空界色即是明.闇等色。无别体性。然明.闇等。即青等四色差别而立。故识身足论第十一云。空一显色。如青.黄等者。以是青等差别立也 或似青等之差别色。非即青等。故言如也。
  论。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释。逐难释形色也 此形色相者。古今诸师多不得意。不依圣教妄述其相 今明此相二门分别。一述正义。二叙异说出过 述正义者。大小乘论。述八色相。皆无相待立长.短也。大乘成业论。对有部等诸宗。立八色相。及此论业品经部对有部立八色相。皆云。见面齐平起于正觉。见面参差起不正觉。见一面多便起长觉。见一面少便起短觉见四面等便起方觉。见一切处生则起圆觉。见中凸出便起高觉。见中[土*幻]凹便起下觉 两论少异大意同也。准此论文。长短二色非相形立。是各别体势。依论所立体相各异 依大乘释。即是显色安布不同名为长.短等依有部释。别有形微摄持成此八相差别 古来大.小乘师迷一面多名长。一面少名短。作种种释。皆不得意。遂谓相待以立长等 今释。一面多者。六面之中一面多故。亦应是六面之中。两面多。恐难解故。故言一面。如竹.笋.越瓜等名为长色。若言两面多。人即不解六面之中是何两面。故言一面多也。一面少者。翻此可解 长即是细。短即是粗。故八色中不立粗细 正理业品中。云离显之外别有形微。是眼识境。积集长等。是假非实。唯意识缘非眼识境 此假长等。要由形色摄持边故方有分量。余物入中。破别成分。中可穿凿成孔穴等。方有形色。论意。但说显外别有形微。不说八种形微。体性别有 今详。形色长等有二。一相待得名。二形量各别 相待立名。体不定故。此中不明 形量各别。体不同故是此所说 婆沙第九云。五相待有。谓此.彼岸。长.短等事者 非是明色体类别也。长.短等事通余法故。纵说于色亦不违。此是前相待得名摄故 就形量各别。复有二类。一外缘来。如金石。待工匠等成长等故 二种性异。如盐性方。纵散成水后还方故。越瓜自长。菰楼性短。胡桃高下。樱桃自圆。豆角性邪。如是等物种类各别。若待缘成。若种类别。并皆不是相待立名。如针虽对菰楼是短。而是长色。菰楼虽对枣是长。而是短色。此等皆由长.短微力。令成长等。长.短之微不相杂也。又即由此于余境中不立长等。无别形微。令同时聚成长等故 余文易了。故不释也 叙异说者。有人云。长短者。长.短极微各有别体。相杂而住。形长见短。形短见长 弹曰此释违其教.理。违教者。凭何经.论作此释耶。而违成业论。及此论。一面多名长。一面少名短 言违理者。一色之内具有长.短极微。形长见短。形短见长者。准此。无长不见短。无短不见长。若尔。有长有短同时相形。应见长见短。若无长.短相形之时。应物不见长短二色。正对眼前作意取长.短色。因何不见。要待相形。皆不应理。又待比方知。是意识境非眼识取。眼识不能计度缘故知为非理 又云。可量已去名长。不可量者名短 亦违教.理。及违世间。违教者。如前引文 违理者。如触中说不可称名轻。可称名重。不简多少。但牵秤下即名重触。此亦应尔。但有分量即应名长。七微已上即有分量应名为长。世间即无见短色者 违世间者。一切世间皆不说可量名长。不可量名短 又自问答云。此短极微既有众多。如何说彼而不可量 解云。虽有多体。而不可量。如轻极微虽有多体。而不可称。短微虽多。而不可量。若言眼见非不可量。显亦眼见。应当可量。若言同聚应可量者。香等同聚。应亦可量。此既杂住而不可量。短与长杂亦不可量 准上所释。全无理趣。前后相违。准上标宗释长.短色别。第二释云。可量已去名为长色。即是可量聚色名为长也。不可量聚名短色也。释难即云短微长微相杂而住 准此即是可量已去亦长亦短。不可量聚亦短亦长。岂不与宗自相乖反 又引触例。亦不应理。极微体性非定是重。故有一类触微不能牵秤。多亦非重。七微体是对碍法故多必可量。如何成例 又自释色相云。中凸名高。中凹名下。自问答云。长与高何别。短与下何殊。自释云。长.短据横。高.下就竖 准此前后自相违也。岂可竖凸名高。横凸名长。竖凹名下。横凹名短 又诸大乘师皆云。聚显以成长等。复说长等相待而立。明知。即是假聚长等。此唯意缘。如何色处。又聚触等何得无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