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论。彼差别相云何应知。有部问也。如金刚等前后异相云何得知。
  论。谓金刚等至而见相似。经部答也。如金刚等极坚之物。前后相同而有掷.未掷异。及强力掷去速堕迟。弱力掷去迟堕速。时不同也。虽有不同金刚本相前后相似。大种虽复前后相似。转变差别其义亦成。亦余诸行例亦如是。相虽相似转变义成。
  论。若尔至应不遍有为。有部难也。最后声.光。及涅槃时最后六处。既无后可异。应无住.异。有部师难住.异相也。既无住.异。即汝所立住.异二相不遍有为。
  论。此不说住为有为相。经部答也。我第三言住异相者。不欲说住为有为相。但欲说异为有为相。
  论。其义云何。有部征也。
  论。谓住之异至无不遍失。经部答也。谓住之异故。若有住必有异也。谓最后声.光等嗣前起故名住。此即名住最后声.光异其前念名为住异。即住名异故名住异也。非是待后刹那前方名异。亦非待后刹那前方名住。理必应然。只可后异前故名之为异。不可前异于后名之为异。若异于前异由于自。若异于后异乃由他。
  论。然此经中至生等别物。经部述经意也。即有为法本无今有名生。有已还无名灭。相续名住。即此前念后念不同名异。已显有为之无常相。何用离其所相别有生等。
  论。云何所相法即立为能相。有部难也。若说色等本无今有等是有为相。即是所相立为能相。云何所相法即立为能相。
  论。如何大士相至理亦应然。经部引例答也。既大士等相不异大士等。故知有为之相不异有为。
  论。虽了有为至有生等实物。经部述经生等四相。虽不离有为然不即彼。虽了有为色等自性。而不能了先无今有生。今有后大灭。相续之住相。差别之住异。仍未知彼体是有为。故非色等即有为相。然非离彼色等生有生等实物。
  论。若离有为至复何非理。有部却问。我立生等别有体性异其所相。有何非理。
  论。一法一时至许俱有故。经部示非理也。一一法上同时具有生等四相。即法生时应即灭等。同有体故。
  论。此难不然至而不相违。有部通也。虽体俱有用有前后。谓生作用令未生法生至现在。现在已生。岂须生相。由此生时非即是住.衰异.坏灭。
  论。且应思择至有用无用。经部难也。未来法体未得为有。即生等相体亦非有。如何得说生相有用三相无用。
  论。设许至现在相。经部纵有未来难也。生相有用时不得是未来。生相已用时不得名现在。有部之宗约其作用辨三世故。正理论云。谓有为法若能为因引摄自果名为作用。若能为缘摄助异类是谓功能如前已辨。一切现在皆能为因引摄自果。非诸现在皆能为缘摄明异类。谓闇中眼或有功能被损害者。便于眼识不能为缘摄助令起。然其作用非闇所损。定能为因引当眼故。由斯作用.功能有别。然于同类相续果生有定不定。摄引势力名为作用亦名功能。若于异类相续果生。但能为缘摄助令起。此非作用但是功能 述曰。准婆沙问四大生等五因。为是因为是缘。一说是因。一说是缘 准此论意因是因缘。缘是增上。其因缘定有取果。取果作用定在现在。其增上缘摄助异类。于中有取果者。有非取果者。其取果者即是诸有为法住现在世。于增上果皆有取果用。其未来法.及生相法功能虽是摄助。而非是取.与准正理论上下文。一切取果皆是现在。此中说取自类果者据显说也。一切法体住现在时。定能取果故无能障也。若因与果及增上缘摄助诸法即容有被障。如因暗障眼识不依根也。又余一切有为住现在时。皆能取其自果名为作用。无力能遮不取果故。一切有为法住现在时。摄助异类即不决定。有法力能遮彼功能不得起故。如眼识等。此释自类果者。即因缘所取皆是自类。
  论。又住等三至为名坏灭。经部宗难三相同时用也。
  论。诸说住等至刹那灭义。经部难也。若用前后。诸法生已经住.时异.时灭时。三时既别。应三刹那时之极少名刹那故。即违教说刹那灭义。
  论。若言至非异非灭。经部难。住先用过也。住异.灭相同时而生。因何住相先余二用。
  论。若住力强至所衰坏耶又难。住力若强因何被其异灭。并其本法俱遭衰坏。
  论。若言住相至令无再用。又遮难也。若言住相同其生相不再用者理亦不同。法生不可更生生相无其再生。法住可令更住。如何住相不令再住。
  论。又谁障住用至何不于先用。又遮此住用暂有还无也。若异.灭为障即力合强住应先住用。若力弱住故于后用。即不合能障于住也。
  论。又住用息至更无所为。又遮难也。若住不由有障暂用自息。即应法自然坏灭。何用异.灭二相。
  论。又应一法至理不应有。又纵许有灭而破其异也。
  论。所以者何。有部征也。所以一法不许有异。
  论。异谓前后至立异终不成。经部出所以也。若前一法说异不成。无所异故。若后异前即非一法。是故一法立异不成。正理论云。诸对法者。于法自体差别用中立有异名非唯自体。谓有为法于自体中。能引自果作用名住。即此作用衰损名异。此住.及衰无容自有。应有别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即住.异相。于斯正理何不忍欤 又云。非正生位立有异名。作用尔时未衰损故。即由此理立住.异名。此能衰损引果用故。由法作用被衰损时方引自果。由因被损后果生位渐劣前因。故果渐劣由因有异。此果刹那复由俱起异相为缘令衰损故。复能为后果渐劣缘。如是一切有为相续。刹那刹那令后后异。故前前念有异义成。此义既成应为比量。谓见最后有差别故。前诸刹那定有差别。若尔相续渐增长时应无异相。不见异故。无斯过失。住相尔时由外缘助。势力增强摧伏异故。
  论。虽余部说。已下破正量部。彼执色法有二缘灭。一内灭想。二外灭缘。心法唯内灭相。不待外缘。刹那即灭 先破色。后破心法。
  论。虽余部说至有灭相为。初破色法待二缘灭。既现见薪由火缘灭。如何更说别有内灭。服写药痢岂是由天。
  论。又心.心所至不应正理。次破心。刹那灭不待外缘。一法之上同时既有住.灭二相。应于一时亦住.亦灭。相违同时不应正理。
  论。故依相续至善顺契经。经部师破他宗已结自宗顺经合理。
  论。若生在未来至何不俱生。已下半颂第三明生相待因缘合方能生法。
  论曰至非皆顿起。就长行中有二。一释颂文述有部义。二问答分别。此即初也。
  论。若尔至因缘力起。自此已下问答分别。此即经部师问。
  论。岂诸有法至而不可知。有部答也。答中有三。一以细故虽有实体汝不知也。二反难。若无生体。因何得有生觉。三反难。若法外无生。如何得有第六转声 此即初也。岂得以汝但见因缘不见生相。即谓唯有因缘无生相也。岂诸有法皆汝所知。此之生相虽现有体而不可知。以法性幽微甚难知故。
  论。生相若无应无生觉。反难也。心法托境必不自起。生相若无应无生觉。
  论。又第六转至色之色言。反难第六转也。若生异色。可得说言色之生等。第六转声既名属主。非即一法。若于一法有属主言。应有说言色之色等。
  论。如责无生至随其所应。类释三相别有体也。
  论。若尔至有等别性。自下经部反难通也 于中有二。一破生觉。二破属主。此即初也。就初中有二。一就内法无破。二同外道有破。为成空.无我觉法外应有空.无我性。此就内法无破。谓无我观时观一切法皆无有我。应于法外别立空.无我性。若于法外无其空.无我性。如何得有空.无我觉。既有空.无我觉。法外无空.无我性故。唯有生觉。法外无生性 言。为成一二至有等别性。同外道有破也。既有生觉。即离法外别有生相。即应一.二觉。大.小觉。各别。合.离。彼.此。有性等觉。应如外道法外执有数.量.各别.合.离.彼.此.有等别性。外道计如前述。
  论。又为成立至言何得成第二反难。破第六转。如文可知。
  论。是故生等至无别实物。结成经部宗也。
  论。为了诸行至随应当知。经部通经。离法之外无别生等。经说第六转声。色之生言。先法说后喻显。如文可知。
  论。若行离生相至何故不生有部难经部也。有为.无为俱无生相。有为既生。无为何为不生。
  论。诸行名生至何得言生。已下经部通也 于中有三。一无为不得名生。二将有部非一切法皆有生相例。三将有部一切有为同有生相。因缘或有能无能例。此即初也。本无今有可得名生。无为体常如何名生。
  论。又如法尔至皆可生。此第二也。如汝有部唯有为有其生相。无为之法无其生相。我经部宗亦尔。有为可生。无为不可生也。
  论。又如有为至一无生用。第三释也。如汝有部一切有为皆有生相。而许因缘望有为法于一有用。于一无用。即如眼根于生眼识有用。于生耳识无用。我经部有为.无为同无生相。而彼因缘望有为有用。无为无用。余文可解。
  论。如是已辨至其义云何已下第七有半颂明名.句.文身。
  论曰至句身文身。释颂等也。
  论。应知此中至壹伊等字。会异名也 名谓作想者。由于色等念色等名。令于色等起色等想。名是想因名为作想。此是因取果名说名为想。论既不言想谓作名。不可释言从因受称。因取果名者。即是名之异目。亦不可别为一释或是名之异目 亦可名如作想诠法相状。义与想同故名为想 梵云那(去声)摩此云名。是归义。赴义。随义。趣义。谓随音声归赴于法趣其自相。囡有异求表呼专一即归之义。由斯呼召能引自体 梵云僧若(日何反)此云想。是能取像专执之义。或是共立契约之义 梵云钵陀此云迹。如一象身有四足迹。亦如一颂总四句成。今就义翻名之为句 梵云缚迦(去何反)此云章。是诠辨终竟义。如说诸行无常等章。直言诸行是名非句。直言诸行义未究竟。更云无常方成究竟。故名诠义究竟名之为章。如立蕴章诠蕴究竟 若尔何故外典章.句义别 答诠义究竟名之为章。诠义之中有广有狭。极狭名.句。广名为章。即于章中分其二义。一句义。二章义。即句同章。故名为章 或能辨了业用德时相应差别者。如说善能招爱果。刀能割物等。此是业用。寂灭为乐此是德也。三无数劫此是时也。相应谓诠诸法相随顺也。差别谓诠诸法义不同也。或差别是其总义。即是对其自性名差别也。如说诸行是其自性。无常是其差别。对法论云。名诠自性。句诠差别。其义同也 梵云便杜那此云文。是能彰显义。西方俗呼酱酢.盐.扇等物为便社那。以酱.酢.盐等能显于味扇能显风故名便社那。旧译为味误也。以文显故与名.句为依。故对法云彼二所依是文。如绫.锦文由起于丝显异余处。即依此显安布以为龙.凤。又合龙.凤以作锦窠。根本皆依文.丝显成。丝如其声。文如其字。龙.凤如名。句如其窠。壹.伊等字显在声上。即将此显能目自性别更生名目差别义别更生句。此名.句皆依于文。
  论。岂不此字至亦书分名。此问答分别也 岂不此字即是纸上屈曲色名为字。问也 答云非为显书分色字制造诸不相应字。但为显不相应字制造色书字。依此色字记持不相应字。及将色字传流异方及于后代。是故不相应诸字非同书字。
  论。云何名等身至迦佉伽等。释名等身 云何名等身者。问也。梵云迦耶此云身 谓想等总说已下答也。梵云三木讫底此云总说。总说释身义也。即是二三等名总说为身 梵云三摩婆曳此云合集。总说即是合集。二三等名名合集义。于合集义中说嗢遮界故。由合集义中置嗢遮字界。后字缘助成总说义。即以总说释于身也。二名为身。三名已上名为多身也 此中名身。乃至。文身者谓迦佉伽等。皆至三数释者。一不名身。二单名身。三名已上皆多名身。至于多身不减三也。四.五已上皆是多故。不须至四.五也 前释文中。即以十二音中[褒-保+可].阿.壹.伊释。今释身中即以字体迦.佉.伽释者。欲显此二皆得是文。故倚互明。
  论。岂不此三至心不相应行。已下问答分别。此即经部问也。
  论。此三非以至即令了义。有部答也。
  论。云何令了经部问也 论。谓语发名至乃能令了。有部答也。正理论云。此中经主作如是言。岂不此三语为性故用声为体色自性摄。如何乃说为心不相应行。此责非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别有故。教谓经云语力.文力。若文即语别说何为。又说应持正法文句。又言依义不依于文。又说伽他因谓阐陀文字。阐陀谓造颂分量语为体。又契经言知法知义。法谓名等。义谓所诠。又契经言文义巧妙。又言应以善说文句读诵正法。恶说文句读诵正法义即难解。又说如来获得希有名.句.文身。又说彼彼胜.解文句甚为希有。由此等教证知别有能诠诸义名.句.文身。犹加语声。实而非假。理谓现见有时得声而不得字。有时得字而不得声。故知体别。有时得声不得字者。谓虽闻声而不了义。现见有人粗闻他语而复审问汝何所言。此闻语声不了义者。都由未达所发文故。如何乃执文不异声。有时得字不得声者。谓不闻声而得了义。现见有人不闻他语。睹唇等动知其所说。此不闻声得了义者。都由了达所发文故。由斯理证文必异声。又见世间隐声诵咒。故知咒字异于咒声。又见世间有二论者。言音相似一负一胜。此胜.负因必异声有。又法与词二无碍解境界别故知字离声。是故声者但是言音相无差别。其中屈曲必依迦.遮.吒.多.波等。要由语声发起诸字。诸字前后和合生名。此名既生即能显义。由此展转而作是言。语能发名。名能显义。故名.声异其理极成。应知此中声是能说。文是所说。义谓非二。如是则为无乱建立。